关于印发《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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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尚湖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河道长效管理,改善水环境,确保河道清洁畅通,保障防洪除涝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三环路以外的河道(不含长江、望虞河)。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河道水域及河口线以外5至10米区域。

第三条河道是抗御自然灾害、排水除涝、引水灌溉、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保护河道是每个单位和公民

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河道内和河坡上倾倒生活、建筑垃圾,不准在河坡上堆放物料;禁止向河道内排放不达标的工业污水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筑物;禁止擅自围垦水面和填塞河道。

第四条市级及市级以上河道由市河道管理处负责管理。镇村河道由各镇人民政府委托各镇水利站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市水利局依据《常熟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考核细则》及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河道长效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与市财政局配合,负责河道长效管理市级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长效管理市级补助经费,配合市水利局做好全市河道长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河道长效管理镇级配套资金;负责辖区内河道长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河道长效管理;指导各镇水利站做好镇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各镇水利站在所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镇村河道长效管理;与镇财政所配合,负责镇河道长效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

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提供河道垃圾堆放中转场地,配合水利站做好镇村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河道保洁员应学习并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时打捞和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漂浮物、垃圾和水生植物;负

责责任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及时发现和制止责任河段内的填、堵、束以及乱倒垃圾、乱堆放等行为;及时向水利部门汇报河道内出现的水事违法事件,接受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汇报管理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成若干片区,根据河道水面积大小和难易程度确定每个河道保洁员的管理长度。要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招聘河道保洁员,按照“定人员、定标准、定河段、定责任、定报酬”的要求,签订承包合同。各镇亦可按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招聘专业保洁公司承担河道保洁任务。

第六条市级河道管理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村河道保洁员工资性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市级补助额度及标准由市水利局、财政局另行核定);保洁船只、打捞工具等设备由各镇负责添置;垃圾中转场地等由各镇、村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市级补助经费每年经考核后分两次下达给各镇,镇村河道长效管理经费由各镇水利站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占。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八条各镇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常熟市河道长效管理暂行办法》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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