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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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国际商法)

合同法案例(国际商法)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 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 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 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 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 ,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 负责?


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
8、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 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 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 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 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 ,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 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 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 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 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 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权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 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


租房合同的法律适用
7、赵某与陈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 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 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 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 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何认定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何认定

篇一:浅析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浅析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刘鹏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因赠与合同特别是不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处于纯受益的状态,故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即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随即增加了但书条款,对行使撤销权进行了相应的限制,该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即该款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对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中,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难理解,对于社会公益的争议亦不大,因为对于该类合同可以找到相应的判例或者依据文理解释得出答案.法律既然规定社会公益与道德义务性质两中并列,那么必然存在着具有社会一般评价的道德义务但又非公益,但对于具有道德义务由非公益性质怎么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用一般的文理解释亦不易得出答案,因为所谓的道德随着时代的变迁意义亦在不断变化.根据词典中的解释,所谓道德义务简称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

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

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那么道德责任应该如何理解呢?词典上的解释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应承担的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

肯定人的行为的是进行道德评价的前提."。

将前述两个词合并在一起表达应该是:道德义务是指人们因为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对他人、集体、社会在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此类责任,法律将之升级,在规定赠与合同时将该类赠与合同规定为赠与人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合同法第186条

合同法第186条

合同法第186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思再也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能够许诺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若是绝对不许诺赠与人撤销,那么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平。

但是,关于任意性不加限制,那么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抗老实信誉原那么,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若是赠与的财产一部份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份,以保护赠与合同当事人两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固。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能够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说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通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不是通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不是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若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爱惜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若是许诺赠与人任意撤销,那么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咱们能够回忆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86条

合同法第186条

合同法第186条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合同范本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措辞,以免引发纠纷和争议。

同时,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交易习惯,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提供合同范本的过程中,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注重解释合同条款的准确性和清晰度,确保客户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认可。

此外,合同范本专家还应当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交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建议和指导,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应当充分考虑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理性,以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服务。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合同法案例分析钱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钱某的儿子的生活,钱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手提电脑送给对方。

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手提电脑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双方关系变坏,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2)如果已经将手提电脑交付给孙某,钱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钱某的儿子,钱某在交付手提电脑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案情摘要]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公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

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

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

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

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兴奋,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

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

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

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某建筑公司诉神州贸易公司案→代理法1993年10月12日,神州贸易公司业务员林某以神州贸易公司的名义,与某县建筑公司签订木材购销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由神州贸易公司提供给某县建筑公司落叶松小径木300立方米,货款总额为12800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1月18日,某县建筑公司预付货款3万元,其余货款于货到后七日内一次付清。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4.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 已为给付的,可要求返还 ❖ 未为给付的,不再给付
(三)赠与的解除
❖ 《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
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 再履行赠与义务。”
【讨论】
甲是淮河岸边一养虾蟹专业户,家财 丰裕。5月8日,甲向村办小学校承诺,秋 后收虾后将捐赠小学电脑100台。不料,7 月中旬淮河上游泄洪,严重受污染的河水 冲入虾池,致甲数百亩的虾蟹全部臭死。 甲损失惨重,一家生活困难。秋季开学后 村办小学请求甲交付电脑。甲可否不再履 行?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 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 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 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 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若甲行使撤销权,应在丙被殴伤6 个月内行使
3.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 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 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 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 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万元,借期2年,预计利息为150万元。甲 提出:甲向乙实贷出850万元,2年后乙只 需还款850万元即可。问题:甲、乙的合同, 应如何处理?
2.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合同法》第20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 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 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股东到期不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合同法》第186条对应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186条对应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186条对应案例分析
比如说,老张跟小王说:“小王啊,我那辆旧自行车就送给你啦,你明天来拿。

”小王一听可高兴了,心里还盘算着明天拿到自行车就去骑行呢。

结果当天晚上老张又反悔了,跟小王说:“小王啊,那自行车我不送你了,我自己还想用呢。


在这个案例里呢,自行车的权利还没有转移给小王,老张是可以撤销这个赠与的。

为啥呢?因为这就是个普通的赠与,没有什么救灾、扶贫这种高大上的公益性质,也没有经过公证。

老张就像是个掌握着小礼物(自行车)分配权的小“君主”,在这个礼物还没真正交到小王手里之前,他就可以改变主意,把这个赠与给撤回了。

再看另一个例子。

有个大明星,他公开承诺要向一个贫困山区的小学捐赠100台电脑用于改善孩子们的学习条件。

这个事儿呢,被媒体报道了,大家都知道了。

这时候这个赠与就有扶贫的公益性质了。

如果这明星之后又反悔了,说:“我不想捐这100台电脑了。

”那可不行。

因为这时候他就不能按照第186条前面那种普通赠与可以撤销的情况来处理了。

他既然做出了这种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承诺,就必须得履行,不能像老张撤销送自行车那么随意了。

还有一种情况,假如说小李对他的好朋友小赵说:“小赵啊,我这祖传的玉佩,我决定送给你,咱们还去公证一下。

”他们就真的去公证了这个赠与合同。

然后过了几天,小李又觉得舍不得这个玉佩了,想反悔。

对不起,这时候也不行啦。

因为这个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了,就像被法律上了一道锁,不能随便撤销了。

这就好比你答应了一件事,还找了个很权威的人(公证)做见证,那你就得说到做到,不能耍赖皮啦。

合同法第186条

合同法第186条

合同法第186条篇一:XX合同法第186条XX合同法第186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赠与合同书

撤销赠与合同书

篇一:赠与合同撤销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

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

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

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

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

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案例二:案例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

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

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赠合同若干问题

赠合同若干问题

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属性(一)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合同法》185条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总则的一般规定中明确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单务无偿性、非要式性的属性是非常明确的。

然而,对于它的成立和生效时间,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却争议颇多。

(二)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套用赠与合同的定义,受赠人把表示接受的意思传达给赠与人,则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然而,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有人认为,如果成立时间是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点的话,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它在成立的时候就应该生效了,同时也具有执行力。

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条规定是包含”但书”的,即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就生效,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赠与的核心是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权利无偿转移给他人,而这种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转移是否完成关系到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没有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也就是”但书”所说的情况。

赠与合同成立的本身条件还是”一诺即成”,之所以有违反合同法总则的现象出现,是因为其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

这种特殊规定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更何况,《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这就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区分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点的,合同的生效与否和成立与否以及合同本身是不是诺成性合同,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二、任意撤销权(一)任意撤销权撤销什么《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186条规定内容

合同法186条规定内容

合同法1条规定内容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协议背景1.1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共同利益与合作愿望,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2. 合作内容2.1.1 服务或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1.2 详细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乙方同意按照协议条款支付甲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费用。

3.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应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产品,并确保其质量符合行业标准。

3.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支付费用,并在乙方未支付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或产品。

3.2.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费用,并对支付情况进行妥善记录。

4. 合作期限4.1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2 双方可在合作期满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协商是否续签协议。

5. 费用及支付5.1 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付款方式及时间:5.2.1 首期付款金额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2 剩余款项及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6.2 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7. 违约责任7.1 若甲方未按协议提供服务或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履行,或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2 若乙方未按期支付费用,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或产品,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合同法186

合同法186

合同法1协议书[甲方全称][甲方地址][乙方全称][乙方地址]鉴于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希望建立合作关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条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领域或项目名称]方面进行合作。

第二条合作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甲方义务]。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乙方义务]。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2.在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重大事项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签订日期:2024年6月1日协议书范本[甲方全称][甲方地址][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全称][乙方地址][乙方联系方式]合作协议书概述:第一条合作内容1.1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具体甲方提供的资源或服务]。

1.2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具体乙方提供的资源或服务]。

第二条合作期限2.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期限]。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甲方义务]。

3.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乙方义务]。

法律规定一百八十六条(3篇)

法律规定一百八十六条(3篇)
五、权利瑕疵担保的例外
在以下情况下,权利瑕疵担保不适用:
1. 出卖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但仍无法查明权利瑕疵。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不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
2. 买受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但仍同意购买。这种情况下,买受人自行承担风险,不适用权利瑕疵担保。
六、权利瑕疵担保的意义
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有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 社会异常事件:社会动荡、暴乱、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等。
4. 其他不可抗力:突发技术故障、突发市场风险等。
三、不可抗力的认定
1. 当事人应当证明其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提供相关证据,如新闻报道、官方公告、气象预报等。
(2)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以下是对本条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权利瑕疵担保的含义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该权利不受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限制,从而保证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的完全所有权。权利瑕疵担保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瑕疵担保的适用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权利瑕疵担保的适用条件如下: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
一、权利瑕疵担保的含义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该权利不受第三人的合法权利限制,从而保证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的完全所有权。
二、权利瑕疵担保的适用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权利瑕疵担保的适用条件如下:
1. 出卖人未取得处分该标的物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卖人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虽然享有所有权,但该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完全处分。

《合同法》第186条对应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186条对应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186条对应案例分析
比如说,张三跟李四说:“李四啊,我那辆旧自行车就送给你了,你明天来拿吧。

”李四听了可高兴了,心里想着终于有个代步工具了。

结果第二天李四去找张三拿自行车的时候,张三反悔了,说:“我又不想给你了,我自己还能用呢。


那再看个不同的例子。

有个大富翁,他公开宣布要给当地的贫困小学捐赠100台电脑用于改善教学条件,这个事儿还登报了呢。

贫困小学也都开始做准备工作了,比如说腾出专门放电脑的房间,安排老师准备相关的电脑课程啥的。

这时候,富翁突然觉得100台电脑太多了,他想撤销这个捐赠。

但是呢,这种赠与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就不能适用前面说的那种想撤销就撤销的规定了。

因为这是为了贫困地区的教育,是做好事,要是允许随便撤销,那贫困小学的计划就全乱套了,而且这种公益行为也应该受到保护,不能让捐赠者这么任性地反悔。

还有一种情况,王五和赵六签订了一个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王五说要把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送给赵六。

公证都做了,那就比较严肃了。

这时候即使画还没给到赵六手里,王五也不能轻易撤销这个赠与了。

因为公证就像是给这个赠与合同加了一道保险锁,告诉大家这个事儿是认真的,不是随便说说的,所以就不能随便撤销。

《物权法》第186条评注

《物权法》第186条评注

《物权法》第186条评注《物权法》第186条规定了以下内容:如果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者返还借用的物品,出租人或者借出人可以依法请求返还物品或者索取租金,也可以请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支付违约金。

在物品的返还以及违约金的支付中,出租人或者借出人可以选择一项或者几项请求。

第186条是对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者返还物品违约行为的规范,也是为了保护出租人或者借出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

在实际应用中,这一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它为双方当事人在出现租赁或者借用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顺利进行。

第186条规定了出租人或者借出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支付违约金。

这一规定是一种对承租人或者借用人的惩罚措施,一方面可以弥补出租人或者借出人因为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违约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促使承租人或者借用人不再进行类似违约行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避免发生违约行为,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186条规定了出租人或者借出人可以在物品的返还以及违约金的支付中选择一项或者几项请求。

这一规定是为了给出租人或者借出人在处理违约问题时一定的自主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措施,使得违约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处理违约问题时也应该充分协商、理性对待,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端和损失。

第186条的设定为出租人或者借出人在承租人或者借用人出现违约行为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承租人或者借用人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惩罚,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更加理性地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运行。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应该加强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合同的规范履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司法机关也应该加强对合同纠纷的调解和裁决,及时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公平正义。

通过这样的努力,可以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法治意识,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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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6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XX合同法第186条
XX合同法第186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
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

一是将“交付” 改为“权利转移” 。

“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

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

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 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

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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