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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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
•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 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 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4、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
1、外购库存物品的核算
•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 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 接费用。
•
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 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加工物品”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 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 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 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 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 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 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 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 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 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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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1 在途物品 • 1302 库存物品 • 1303 加工物品 等
(一)在途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 •
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 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 算。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 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 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5、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
•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
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 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 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 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 费用。
注意:下列情况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 (1)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 • • •
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 理费用 等); (2)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 “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3)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 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4)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 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3)
取得方式 第十二条:无偿 调入的存货 实际成本的确定 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盘盈 的存货
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 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 重置成本确定。
•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不计入存货成本: •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 接费用。 •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 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 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结转: •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
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 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 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 计入当期费用。
• 关于发出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成本计算方法和 成本结转: •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
第十条:通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 过置换取得 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 的存货 相关支出确定。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2)
取得方式 第十一条:接受 捐赠的存货 实际成本的确定 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 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 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 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 期费用。
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 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 1、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自主出售或加 工发出 • 2、 经批准对外出售 • 3、经批准对外捐赠 • 4、 经批准无偿调出 • 5、.经批准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1、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自主出售或加工物
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5)
• 关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 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 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 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 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六条:购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 入的存货 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 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自 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 行加工的存 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 货 接费用。
第八条:委 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 托加工的存 (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 货 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品等领用、发出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2、经批准对外出售[自主出售除外]的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3、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
• 6、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摊销: • 一次转销法: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
• • • •
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 贷:库存物品 。 五五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 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
•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 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 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 (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 • •
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 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 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 动植物等。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 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讲解
• 颁布时间:2016-07-06 财会[2016]12号,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共六章二十条: •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 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5) •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 • 第六章 附 则(1)
6、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
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 等确定。
7、盘盈的库存物品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
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 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三)加工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加工物品”科目核算自制或委托外单位 •
(二)库存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在开展业务
• • •
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 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 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 本。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 也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库存物品”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 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 在“库存物品”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 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 明细核算。
•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 认: •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 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
二、盘亏、毁损、报废存货的核算
• 关于存货毁损核算: •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 • •
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 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 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 (差额为净损失时)。 即:(1)毁损存货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 的资产处置费用; (2)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 的差额:为净收益时,作应缴款项;为净损失 时,计入当期资产处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