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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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下面是中国人才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欢迎阅读与借鉴。

一、商品存货的成本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完整版)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完整版)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政府会计制度》下国有林场存货的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下国有林场存货的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下国有林场存货的会计核算张淑爱摘要:财政部2016年7月6日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国有林场存货业务核算做出了规范,改变了国有林场多年的存货核算办法,新的制度规定了存货核算的大框架。

本文针对国有林场独特的行业特点,通过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解读及应用,从国有林场实际出发,结合实际工作,细致全面地对国有林场存货的核算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存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个别计价法引言我国国有林场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与场圃制度在核算基础、核算原则、核算模式与功能、核算分录、核算报告上都有较大变化,政府会计制度在原来的,以收入费用成本核算为主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核算制度下,引入了预算会计核算,完善了预算会计功能,对国有林场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全面地反映国有林场财务收支、预算收支及执行情况,既能反映国有林场职责履行情况,也能反映国有林场财务状况。

一、国有林场存货的确认及来源(一)存货是指国有林场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二)国有林场存货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三)国有林场存货的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外购存货;2.委托加工物品;3.自行培育的苗木;4.接受捐赠的存货;5.无偿调入的存货;6.置换取得的存货;7.盘盈的存货。

二、国有林场存货取得时的初始计量1.外购库存物品,包括防火储备物品、苗木、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计量,即买价加上税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初始成本。

备注:以下例题中,默认甲林场为有收入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销售收入按全额上缴财政核算。

【例1】甲林场是一般纳税人,3月2日,用项目资金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育苗用优种油松种子,数量100公斤,单价150元每公斤,金额15000元。

2号会计准则

2号会计准则

2号会计准则
(实用版)
目录
1.2 号会计准则的概述
2.2 号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3.2 号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4.2 号会计准则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一、2 号会计准则的概述
2 号会计准则,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存货”,是由我国财政部制定并颁布的一项会计准则。

该准则主要对企业的存货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以保证企业存货业务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

二、2 号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2 号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存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在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已完工但尚未销售的产品等。

2.存货的确认条件:存货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存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存货的销售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实现。

3.存货的计量方法:企业应当按照成本原则对存货进行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发生的生产成本、直接发生的采购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

4.存货的减值:企业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对发生减值的存
货计提减值准备。

三、2 号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2 号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制造业、贸易业、服务业等各类企业。

同时,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也需要参照 2 号会计准则对存货业务进行处理。

四、2 号会计准则的作用和意义
2 号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的存货业务,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2017年继续教育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

2017年继续教育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2号》讲解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非正常消耗的存货记入()。

A.其他费用B.业务活动费用C.单位管理费用D.库存物品A B C D2.专用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3.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属于()。

A.历史成本B.重量成本C.公允价值D.现值A B C D4.古董、名人字画发出时用()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5.接受捐赠的存货贷方记入()。

A.营业外收入B.其他费用C.捐赠收入D.其他收入A B C D6.存货计量确认条件的定量条件至少是()。

A.可能B.极小可能C.很可能D.基本确定A B C D7.投资过程中的相关税费记入()。

A.投资成本B.其他费用C.投资收益D.资产损失A B C D8.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是贯彻和落实()精神。

A.十八届三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八届五中全会D.十八届二中全会A B C D9.名义金额入账是()元。

A.1元B.5元C.10元D.100元A B C D10.政府会计准则核算基础突出了()。

A.权责发生制B.收付实现制C.公允价值D.历史成本A B C D11.一般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12.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标准是()。

A.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参与的职能B.投资必须达到控制C.投资必须达到重大影响D.投资方必须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A B C D13.存货发出不能采用的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14.对外出售的存货通过()科目过度。

A.待处理财产损溢B.其他收入C.其他费用D.单位管理费用A B C D15.可能的概率范围()。

对政府会计准则及权责发生制的理解

对政府会计准则及权责发生制的理解

对政府会计准则及权责发生制的理解作者:刘海龙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15期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是“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次政府会计准则的变化是政府会计体系的重大变革,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首次引入,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使政府单位的履职成本及单位的资产、负债更加清晰。

财政部2018年8月16日印发财会〔2018〕21号《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施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新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括财政部2015年10月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6年7月至今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第1-10号具体准则、针对部分具体准则财政部制定的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补充规定、衔接规定等构成。

一、政府会计准则出台的背景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与《预算法》及财政改革是紧密配套的,2015年来国家要求各级政府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财政部相继发布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指南。

改革前的原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无法适应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

因此,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进行改革,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也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会计体系改革的成果。

财政部制定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对于提高政府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资产管理、客观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状况及政府单位“家底”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会计准则出台的意义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是总结多年来政府会计实施的经验,吸收发达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有益探索,充分吸收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经验基础上形成的。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2 号——投资,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会计准则编号

知识文章格式标题:深度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一、引言在企业会计体系中,存货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存货的定义、确认、计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等方面。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中关于存货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并对存货的相关处理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存货会计处理的规定,其编号为xxxx。

该准则对企业在确认、计量和列报存货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企业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为生产、加工、销售、材料供应等活动而准备用于销售的商品,以及企业为生产提供劳务和劳务成本所发生的成本。

存货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确认,包括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可靠计量,存货的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并且存货的成本可以被合理计量等。

四、存货的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计量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取得成本法、可变成本法和实现成本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存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确保存货的计量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五、存货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存货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变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要求企业对存货的变动进行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以便用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企业存货的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总结与回顾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对存货的管理和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企业提供了规范的指导。

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其计量和管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着重要的影响。

企业应认真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合理、科学地处理存货,确保企业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题库-2019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讲解

题库-2019会计继续教育《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讲解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讲解课后练习(点此刷新练习不同题目)判断题:1、《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编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题号:QHX018492]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A题目解析:见国发[2014]63号文《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

2、接受捐赠的存货,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成本。

[题号:QHX018496]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1条: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3、《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题号:QHX018494]A、对B、错您的回答:A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准则中存货的定义和范围的要点包括:1.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

2.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4、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同样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题号:QHX018495]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5、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同样适用于本准则。

[题号:QHX018491]A、对B、错您的回答:B正确答案:B题目解析:基本准则中作出规定,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提示(上)引言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新政府会计下行政事业单位将执行统一的准则制度,不再执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基本准则》财政部进一步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具体准则。

截至目前财政部已经发布了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会计调整、负债8项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

具体准则在会计处理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同时考虑了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协调;以及政府会计核算现状、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在相关会计处理上讲求实务的可操作性。

致同研究之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系列提示,内容包括:中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介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及动态介绍、基本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提示、政府会计制度及会计科目介绍、政府会计制度衔接,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影响与实施问题、政府财务报告及政府会计改革进展情况等。

致同政府会计研究系列(三)将分为上下两期,本期为上期内容。

主要解读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的核心要求、新旧变化和影响。

同时,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及其系列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对存货会计科目设置与具体核算、衔接转换工作等内容进行提示。

一存货准则的适用范围存货准则共计六章二十条,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并对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按照存货准则,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因此,政府会计准则下,存货包括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1121号准则

1121号准则

1121号准则
(原创版)
目录
1.1121 号准则的概述
2.1121 号准则的主要内容
3.1121 号准则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1.1121 号准则的概述
1121 号准则,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1121 号——存货》,是由我国财政部制定并于 2006 年发布的一项会计准则。

该准则主要针对企业的存货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以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1121 号准则的主要内容
1121 号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存货的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商品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等。

(2)存货的分类:存货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材料,指用于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物质;另一类是成品,指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可供销售的商品。

(3)存货的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企业在确定存货成本时,应当合理分摊共同成本。

(4)存货的减值:企业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存货,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存货的清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存货清查,对于存货的盘盈、
盘亏等情况,应当及时调整存货账面余额。

3.1121 号准则的实施与影响
1121 号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企业的存货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按照该准则进行存货核算,有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此外,1121 号准则的实施还有助于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存货损失风险。

《政府会计制度》中政府储备物资的核算分析

《政府会计制度》中政府储备物资的核算分析

《政府会计制度》中政府储备物资的核算分析作者:连凤琴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9期摘要:本文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中关于政府储备物资核算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以案例的形式说明政府储备物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方面在账务处理上的变化。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准则;账务处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下称《制度》),在政府储备物资核算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将其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政府储备物资》(下称《政府储备物资准则》)作比较,希望为政府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带来帮助。

一、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现行制度中政府储备物资采用“双分录”核算方法,既反映了政府储备物资的增减变化,又反映了预算收支的变动,在政府会计改革的特定时间段内满足了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双重目标。

新《制度》则重构了政府会计的核算模式,即建立了“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同时采用了“平行记账”的核算方法。

“平行记账”是指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增减的经济业务,既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又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1.外购的政府储备物资《政府储备物资准则》中规定其初始入账价值包括买价、税费以及相关费用,同存货。

与现行制度规定相同,其中日常仓储费、保管费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的成本。

例1:某行政单位购买了一批医疗设备,设备价款5000万元,运输费5万元,裝卸费1万元,保管费1万元,款项均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制度》下,财务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下同):借:政府储备物资5006业务活动费用 1贷:财政拨款收入 5007预算会计分录为:借:行政支出 5007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5007现行会计制度下会计分录为:借:政府储备物资 5006贷: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5006借:经费支出 5007贷:财政拨款收入 50072.委托加工的政府储备物资《制度》新增了委托加工取得的政府储备物资,并在《政府储备物资准则》中规定,其成本按照未加工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和往返运输费等确定。

政府会计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 6 号——政府储备物资

第三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第七条 政府储备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 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检测费 以及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 物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包括委托加 工前物料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 委托加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政府会计主体承担 的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政府储备物 资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 据注明的金额加上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 估价值加上政府会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 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 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政府会 计主体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无偿调入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 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政府会计主体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 定。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不计入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一)仓储费用; (二)日常维护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政府储备物资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政府储备物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 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 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 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当确认为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确认为存货、固定 资产等其他资产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 产按其账面余额重分类为政府储备物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 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 (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 金额确定; (二评估价值确定; (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 置成本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解释财政部2006-07-27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发出存货的成本;(2)存货的可变现净值;(3)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发出存货的成本根据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周转材料等存货,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二、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一)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在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

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第一节资产 (9)第二节负债 (11)第三节净资产 (12)第四节收入 (12)第五节费用 (13)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第六章附则 (15)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第一章总则 (17)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第六章附则 (20)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第一章总则 (21)第三章长期投资 (22)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第五章附则 (26)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第一章总则 (27)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第六章附则 (33)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第一章总则 (34)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第一章总则 (41)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第六章附则 (48)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第一章总则 (50)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第六章附则 (54)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第一章总则 (56)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第七章附则 (63)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64)第一章总则 (64)第二章举借债务 (65)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 (67)第四章暂收性负债 (69)第五章预计负债 (70)第六章披露 (72)第七章附则 (73)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字体:大中小】【打印】一、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二、确认条件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存货成本的计量因其来源不同存货的成本构成内容不同。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1.外购存货成本的计量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买价。

指进货发票所注明的货款金额。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进口存货缴纳的关税,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3)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包括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记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

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1)单货同到: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2)单到货未到:借: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借:原材料贷:在途物资(3)货到单未到暂不记账,月末按材料的暂估价值记账:借:原材料(暂估价值)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用红字冲回:借:原材料(暂估价值)(红字)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下月单到后: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票据(4)预付货款方式购货:预付货款时:借:预付账款(预付金额)贷:银行存款收料后:借:原材料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预付账款(实际应付金额)补付货款借:预付账款(预付与应付差额)贷:银行存款退回多付的款项借:银行存款贷:预付账款(预付与应付差额)例l: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日该企业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4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读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解读




4.全面引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 原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即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仅在追加或收回投资时, 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为了加强政府资产管理,真实全面反映政府长期股权投资及 其变动情况,投资准则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通常 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即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 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 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是,投资准则在明确规定 长期股权投资通常采用权益法的同时保留了成本法。不对被 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和确认投 资损益,将使会计核算结果更符合相关性原则。
【例2】某事业单位购进非自用经营材料一批,购买各种价款 合计12700元、增值税2000元,价款用银行存款支付。 (1)财务会计记: 借:库存物品 应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预算会计记: 14700 12700 借:经营支出 2000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4700 14700
【解析】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非自用(如用 于生产对外销售的产品)材料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不计入材料 成本。

二、存货具体准则的要点解读及操作案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 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 装具、动植物等。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 准则。 (第二、三条:准则规范的范围)

6.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 四项具体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合理划分资本化 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界限,凡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 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均计入当期费用。 (五)具体准则出台的意义 四项准则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 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其重要意义是: 1.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 3.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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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等领用、发出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2、经批准对外出售[自主出售除外]的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3、经批准对外捐赠库存物品
• 6、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摊销: • 一次转销法:在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一次性摊销
• • • •
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加工物品等 贷:库存物品 。 五五摊销法: 首次领用时,将其账面余额的50%摊销计入有关成本 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使用完时,将剩余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加工物品 等 贷:库存物品。
二、盘亏、毁损、报废存货的核算
• 关于存货毁损核算: •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 • •
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 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 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 (差额为净损失时)。 即:(1)毁损存货的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 的资产处置费用; (2)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 的差额:为净收益时,作应缴款项;为净损失 时,计入当期资产处置费用。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 认: • (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 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 (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进行初始计
量。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1)
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存货核算涉及的主要科目有:
• 1301 在途物品 • 1302 库存物品 • 1303 加工物品 等
(一)在途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在途物品”科目核算采购材料等 •
物资时货款已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但尚未验收 入库的在途物品的采购成本。 本科目可按照供应单位和物品种类进行明细核 算。
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5)
• 关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 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 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 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 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6、无偿调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
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 等确定。
7、盘盈的库存物品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
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 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三)加工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加工物品”科目核算自制或委托外单位 •
3、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库存物品
• 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 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 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4、置换换入的库存物品
• 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 • •
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 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 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 动植物等。 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 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注意:下列情况不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 (1)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以在 • • •
购进时直接列作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 理费用 等); (2)单位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应当通过 “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核算; (3)单位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受托转赠的 物资,应当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 (4)单位为在建工程购买和使用的材料物资, 应当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3)
取得方式 第十二条:无偿 调入的存货 实际成本的确定 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三:条盘盈 的存货
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 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 重置成本确定。
• 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不计入存货成本: •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 接费用。 •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 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
• 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结转: •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
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 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 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 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 计入当期费用。
• 关于发出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成本计算方法和 成本结转: •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
取得方式 实际成本的确定
第六条:购 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 入的存货 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 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自 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 行加工的存 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 货 接费用。
第八条:委 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 托加工的存 (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 货 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 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讲解
• 颁布时间:2016-07-06 财会[2016]12号,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共六章二十条: • 第一章 总 则(3) • 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 • 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9) • 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5) •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 • 第六章 附 则(1)
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 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 1、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领用、自主出售或加 工发出 • 2、 经批准对外出售 • 3、经批准对外捐赠 • 4、 经批准无偿调出 • 5、.经批准置换换出的库存物品
一、发出存货的会计核算
•1、开展业务活动、按照规定自主出售或加工物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 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 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5、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
•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
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 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 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 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 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 费用。
•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外购库存物品的核算
•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2、自制的库存物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 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
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 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 接费用。
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
•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 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 (三)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 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 (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加工的各种物品的实际成本。 未完成的测绘、地质勘 察、设计成果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加工物品”科目应当设置“自制物品”、“委托加 工物品”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并按照物品类别、品种、 项目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自制物品”一级明细科目下应当设置“直接 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等二级明 细科目归集自制物品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专 门从事物品制造人员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对于自 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自制物品” 一级明细科目下单独设置“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 予以归集,期末,再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 配计入有关物品的成本。
第十条:通 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 过置换取得 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 的存货 相关支出确定。
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2)
取得方式 第十一条:接受 捐赠的存货 实际成本的确定 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 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 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 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 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 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 期费用。
(二)库存物品的核算
• 单位应设置“库存物品”科目核算在开展业务
• • •
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 材料、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 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 本。 已完成的测绘、地质勘察、设计成果等的成本, 也通过“库存物品”科目核算。 “库存物品”科目应当按照库存物品的种类、 规格、保管地点等进行明细核算。 单位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较多的,可以 在“库存物品”科目(低值易耗品、包装物) 下按照“在库”、“在用”和“摊销”等进行 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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