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检测等各个环节。
三、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以用户满意为宗旨,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3.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质量管理机制。
四、质量管理责任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是水利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
2.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好质量管理职责,发挥好榜样作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3.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五、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等。
2.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程序、质量管理标准、质量管理手册等。
3.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包括质量管理记录、质量评价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
六、质量管理控制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控制措施,包括质量验收、质量监督、质量检查等。
2.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包括质量管理目标责任、质量管理成本责任、质量管理安全责任等。
3.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计划、质量标准、质量程序、质量手段等。
4.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
七、质量管理评估1.建立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包括质量管理评估标准、质量管理评估方法、质量管理评估程序等。
2.定期开展质量管理评估,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推行质量管理评估结果,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形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纠错机制。
八、质量管理改进1.建立质量管理改进机制,包括质量问题分析、质量方案制定、质量改进实施等。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量管理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实施控制、检查和评价等措施,确保工程实现预期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规定的设计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质量管理应当贯穿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全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配合,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我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设立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监督和评定;(三)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四)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由水利工程负责人牵头,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二)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工作;(三)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跟踪整改情况;(四)对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我单位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二)工程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三)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四)质量问题处理和整改的流程和措施;(五)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四章质量管理实施第十二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质量管理实施应当贯穿整个工程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水利工程项目。
3、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原则。
4、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6、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二、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1、公司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分管公司工程部负责质量管理具体工作,业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2、公司质量检查科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3、公司工程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4、每个工地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5、质量监督检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
(2)坚持深入施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3)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把关,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
(4)坚持质量检查与质量评定相结合,以检查为基础,以评定为手段,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5)坚持“严格控制、预防为主、加强中间、注重实效”的质量控制方针。
6、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开工前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过程中检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检查施工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程度;检查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中间验收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工地现场试验室及检测设备的运转情况;检查工地质量自检体系和各级验收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工地执行“三检制”情况;检查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可靠;检查原材料出厂证明及合格证;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中间验收部位应组织联合验收签证;对不合格工程及不符合规定部位应坚持返工或处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优良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科学、高效。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水利主管部门,承担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
第二章监装备第六条水利主管部门应编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法。
第七条水利主管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督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监程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全程、全要素监督,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水利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工程的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监期第十三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对水利工程的建设期限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第十四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相应的质量验收报告。
第五章监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水利主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于因水利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水利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水利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和文件。
第十九条对于尚未完成的水利工程项目,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1.3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负其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4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二、质量管理职责2.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职责(1)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制定质量管理制度;(2)组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明确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管理要求;(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4)组织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负责。
2.2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2)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方案;(4)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2.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职责(1)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措施;(2)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3)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4)配合监理单位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2.4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2)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意见;(4)组织分部工程验收,提出单位工程验收建议。
三、质量管理制度与措施3.1 质量教育培训各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参建各方进行质量管理规定的宣贯,确保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大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活动,包括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质量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工作原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方针。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适度”的原则,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的理念。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确保项目质量。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积极解决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持续改进,加强对项目整体质量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提高项目实施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项目管理组织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组织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制定项目管理手册,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规范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各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目标、职责和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的记录与归档。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二节质量管理团队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质量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的工程背景和知识。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团队应当依法依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团队应当积极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提供专业的质量管理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
水利工程建设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清单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建筑活动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其中涉及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保障也有一定的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中的防洪工程建设需要遵循该法,保障防洪工程的安全建设和运行。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包括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进行规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内容。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虽然重点在于工程质量监督,但质量与安全密切相关,其中的一些要求也有助于保障安全生产。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监理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指导,明确了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三、安全生产标准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涵盖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现场、施工用电、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和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投资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效益、安全和环保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法人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编制和实施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预案等文件,确保工程建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规定,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力量的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建设的保修和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水利工程的建设、改建、验收和维护等全过程,包括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验收等各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管理制度执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
第四条我单位水利工程建设实行质量双控制,即过程质量控制和结果质量控制相结合,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五条我单位全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人员,应牢记保证工程质量是保障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讲究文明施工,共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责,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我单位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系统,实行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人员与工作机构相分离、环节相衔接、责任相互协作的管理模式,建立完整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第七条本单位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包括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检验部门等。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是我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领导机构,由主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经济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制定、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定以及处理质量问题。
第九条质量监督部门是本单位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的核心部门,由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组成,负责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及时发现、纠正和改善水利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条质量检验部门主要完成水利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中所涉及到的各项材料、设备进行检验验收,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工程质量计划是工程品质控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在设计阶段制定。
质量计划应按照投资方案、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施工规范的要求制定,注重工程质量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可管理性。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12.21,水利部令第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法规名称: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1997.12.21实施日期:1997.12.21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水利工程中的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合规管理的内容:包括法律法 规遵守、技术标准执行、环境
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
水利工程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
法律法规:了解 相关法律法规, 确保合规性
管理体系:建立 完善的管理体系, 确保合规要求得 到有效执行
风险评估:进行 风险评估,识别 潜在风险,并采 取措施降低风险
培训与教育:加 强员工培训与教 育,提高合规意 识与能力
水土保持法:规定了水利工 程在水土保持方面的具体措 施和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水 利工程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 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规定了水利工程在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水利工程合规管理的 实践与案例分析
水利工程合规管理实践的现状与问题
现状:水利工程合规管理在实践中 得到了广泛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 题。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权 益
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水:遵 循法律法规, 保障水利工程 的合法性和合
规性
安全第一:确 保水利工程的 安全性,防止 安全事故的发
生
生态优先:注 重生态环境保 护,实现水利 工程与生态环 境的协调发展
科学决策:依 据科学原理和 技术标准,进 行水利工程的 规划、设计和
水利工程中的法律法规与 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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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单击添加目录标题
02. 水利工程法律法规概述
03. 水利工程合规要求
04. 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05.
水利工程合规管理的实践与案例分 析
06.
加强水利工程法律法规与合规要求 的建议
添加章节标题
水利工程法律法规概 述
水利工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和生 态保护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实施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改建、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设计、精细施工、全过程监控、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各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能力,从事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确保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覆盖和监管。
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总结和提升。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合作和交流,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协同效应。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保证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验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验收单位应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控,包括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各个环节,保证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经济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可操作、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流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体系、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等。
三、技术标准与规范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和监督检验的全过程。
2.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岗位资格和技能,保证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监督检验应当包括检验原材料、检验施工过程、检验工程验收等环节,有效地发现、纠正和避免存在的质量问题。
5.水利工程的质量验收1.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目标的达成情况、安全可靠性、使用寿命、经济效益等方面。
2.水利工程验收应当由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能,验收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3.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进行重点检查和复验。
复验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式的工程竣工验收。
五、工程质量责任制1.各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是主体责任机构,应当明确质量目标、要求和责任,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要求。
3.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确保设计、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依据检测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测工作。
5.各主体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水利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落实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5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质量振兴纲要(____年-____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52号令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230130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年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过程控制、全面管理、重点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六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编制符合国家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的设计文件。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承担设计阶段的质量责任,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承担施工阶段的质量责任,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阶段的质量责任,保证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和工程质量要求。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监督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和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质量培训与教育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质量培训与教育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质量培训与教育应涵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知识、工程特点等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涵盖水利工程的各个类型和规模。
同时,也适用于与水利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人员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合理性、可行性、符合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的可控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质量为本:以质量为核心目标,坚持高质量建设,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和耐久性。
2. 防控为先:注重工程质量的预防和控制,重视经验总结、技术研究、培训教育等措施,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全员参与:各个参与方应共同参与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工程的质量稳定和持续改进。
4. 法律依据: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要求和规范。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 人员要素: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提高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2. 设备要素:确保使用符合要求的设备和工具,提高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3. 材料要素: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和成本的合理平衡。
4. 技术要素:推广先进、合理的施工技术和工艺,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和效益。
5. 管理要素: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到过程全程管理和结果全程控制。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与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根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特点,制定不同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与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结合,形成统一的管理体系,提高项目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建设计划,同时进行实地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确保质量管理全过程和全要素。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九条水利工程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划分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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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制
☆可不招标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
◆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有效整合现有专业技术力 量,解决基层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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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责任制
1.6代建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 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以及属于应急度汛的项目,经批准 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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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制
招标报告 备案
编制招标 文件
发布招标 信息
发售资格 预审文件
招
现场踏勘
发售招标 文件
标
资格预审
接受潜在投 标人资格预
审文件
投 标
澄清问题
书面通知潜 在投标人
成立评标委 员会
接受投标 文件
程
序
发中标通 知书
提交招标投 标情况书面 总结报告
1
主要内容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几点思考
2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1项目法人组建形式:
3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2项目法人组建要求: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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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制度 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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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1项目法人组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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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2项目法人组建要求:
◇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Ø 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项目
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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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制
2.2水利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 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 开招标。
(2)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
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
◆健全项目法人机构,有效整合现有专业技术力量 ,解决基层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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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责任制
1.6代建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 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 度。
(6)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 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 建设资金。
(7)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
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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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责任制
1.3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8)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 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9)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0)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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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责任制
1.4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能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应为专职人员,需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 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 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 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 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 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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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4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能力要求: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 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
9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5 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大力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县级人民政府原则 上统一组建一个专职的项目法人。
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
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
命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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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责任制
1.3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按照基本建设程 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提交招标投 标情况书面 总结报告
确定中标人
组织开标 评标会
合同谈判
订立书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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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制
2.4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要全部按照属 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进入公共交易市场进行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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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制
2.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工业(含内 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 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 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对资格审查,主要监督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 符合规定等。
(3)对开标、评标、定标,主要监督各项工作程序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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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监理制
3.1强制监理范围: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3)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水建管[2006]38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 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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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制
2.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主要内容:
(1)对招标准备工作,主要监督招标条件是否具备, 招标方式、分标方案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 符合规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等。
(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 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3)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 程建设外部条件。
.
5
1、项目法人责任制
1.3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5)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 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
以及属于应急度汛的项目,经批准
后可采用. 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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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制
招标报告 备案
编制招标 文件
发布招标 信息
发售资格 预审文件
现场踏勘
发售招标 文件
资格预审
接受潜在投 标人资格预
招
审文件
标
投 标
澄清问题
书面通知潜 在投标人
成立评标委 员会
接受投标 文件
程
序
发中标通 知书
☆规模标准: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 工单项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项目: Ø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Ø 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Ø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 Ø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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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投标制
2.1水利工程强制招标范围:
☆具体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 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国有资金 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 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