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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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质量管理行为,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实现,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公司及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勘察设计等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应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设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按规定配置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坚持“诚信守约、严格标准、科学管理、铸造精品”的质量方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体系,严格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本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第五条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参建单位积极推行“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成果,以科技创新手段提高工程质量,打造品质工程。
第二章管理依据
第六条XX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席令第687号)
(三)《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运输令【2017】28号)
(四)《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交安监发【2016】86号)
(五)《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六)《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七)《XX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XX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0号)(八)《XX省公路建设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九)《XXXX公司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十)经批准采用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XX公司有关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等。
第三章质量管理目标
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一)质量总目标
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质量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交工验收质量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
2.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得分90分及以上且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二)施工阶段质量指标
1.将本项目打造品质工程,必须创建为省级示范项目。
2.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得分不低于90 分。
第四章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职责
第八条XX公司按照建设协议,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管理责任;XX公司成立总经理为组长,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公司安全质量部。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XX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总承包部指挥长、设计总体、各标段项目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工程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XX省和交通厅等关于公路建设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
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建设;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质量工作的文件和指示。
(二)组织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和方针;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三)审定XX公司的质量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质量检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例会、工程质量分析会,分析本项目工程质量形势,研究部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织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确定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决定或上报表彰和奖励事宜。
(七)及时、如实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成立以项目第一责任人为组长,分管领导、项目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到位,人员落实。
第五章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XX公司是本项目质量管理主体,以实现管理目标为宗旨;其它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验检测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为质量管理的执行主体,主
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XX公司质量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将建设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三)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详勘文件)报送经认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强制性审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当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或根据工程设计、施工的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补充勘察,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五)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项目工期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进行论证,并提出保证质量的具体措施。
(六)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七)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及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实施重点控制。
(八)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组织相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