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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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之‘寻亲恩仇记’分析及感想
今日说法之‘寻亲恩仇记’主要讲的是:在1984年5月左右在北京一辆公交车上一个名叫曹秀珍的小女孩儿丢了,她的亲生父母此后费尽心血寻找,而小女孩却在河南被同在那辆公交车上的焦启高夫妇抚养长大,改名‘焦宁’,后来结婚并有三个子女。

一天,她实在抑制不住想找到亲生父母的冲动,于是在丈夫的帮助下,通过网上寻亲,恰巧,她的亲生父母在她的弟弟的帮助下也通过此种方法在寻找她,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在热心网友的帮助下,焦宁终于找到了亲生父母。

喜悦、激动的心情还没持续多久,许多麻烦接踵而至,让所有人都陷入了忧虑中······
从法律层面来看:
(一)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
焦宁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

自从6岁那年从那辆公交车上下来后,改变曹秀珍的不仅仅是一个名字,更是她一生的命运,和她的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两家的命运。

六岁,已经是开始懂事儿的年纪了她去养父母家里,还是会有寄人篱下的感觉,小时候被外公外婆带到乡下抚养,直到初中后再回到养父母家,在成长的这些年里,不管养父母对她好或者不好,她总会感觉自己是个外人,血缘关系毕竟在那个时候也很注重,她自己也想找到亲生父母,但局限于能力,又怕养父母伤心,所以一直埋藏在心里。

但不管怎么说,养父母养大她,给她安排工作,可她的心里多多少少都会有隔阂,这是无法消除的。

再说,在那个年代,一般父母也不会考虑那么多,要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之类的,健康的养大焦宁,其实在某种方面做得已经不错了。

那个特殊的时代,由于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烈,养父母最大的错就是没有及时把孩子交到警察局,当时没有这个觉悟也是在情理之中。

或许这就是命运吧!但焦宁事后对养父母的冷漠实在是让他们心寒,毕竟几十年养大的恩情还在啊!而且在法律上,焦宁仍有义务为养父母养老送终。

(二)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
焦宁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为自然血亲关系。

生父曹清红带着秀珍去了北京动物园玩,回火车站的公交车上父女俩阴差阳错的走散了,秀珍又鬼使神差的被焦启高父母当作别人家被遗弃的孩子带回了河南老家,改名为焦宁。

此后,焦宁过的还算平静,而曹清红一家却几乎崩溃了,孩子父亲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孩子母亲吃不好睡不好,几乎晕死过去,夫妻俩带着年幼的儿子踏上了寻女之途,工作也顾不上了,连回老家都要走没人的道(感觉连女儿都弄丢了,抬不起头来),因为经常睹物思人,心里难受,后来为了给家人一个好一点的环境,于是举家搬到乌鲁木齐,也因为那边有亲戚照应着,方便些。

即使知道找到女儿的几率渺茫,但血浓于水的亲情在曹清红心里一直驱使着他执着的找下去。

本来不错的家庭因此受到的打击已经用言语表达,后来的重逢,尽管30多年没见,但仍然感觉一见如故,亲情的力量始终是那么伟大,那么让人敬畏。

(三)养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自从找到女儿后,欢喜的日子还没过两天,亲生父母就一张状纸把养父母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曹清红始终坚持是养父母拐走了焦宁,要求焦宁改回原来的名字,并让养父母赔偿他们一定的费用,按照曹清红一家和焦宁自身的态度,似乎都默认了这一点。

但在焦启高夫妇那边,有当年的收据和人证,以及乡亲
们一致的陈词,他们都认为曹清红夫妇的行为只是现实版的‘农夫与蛇’,焦宁不该帮着亲生父母,毕竟养父母还是含辛茹苦的养大了她,此时的焦宁内心也是万分纠结,她已经不敢去面对养父母了,在路上碰到都会视而不见,再加上婆家的不理解,夫妻关系的不和谐,几乎已经让她失去了判断的能力,但她从内心里还是偏向于自己的亲生父母的。

然而,再回首,那么多年已经过去了,时光不可能倒流,那辆公交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没有人能解释的清楚,与其争辩孰是孰非,还不如珍惜眼前人,亲生父母找到了女儿就应该抓紧剩下的时间来疼她、爱护她,而不是让她陷入两难的境地。

生父母要明白当事的情形更可能是孩子的走失而不是人家拐走,并养大了自己的女儿。

养父母也要意识到生父母的不易,并认识到自己当时程序上的过失。

从生活层面来看:
(一)焦宁的婚姻方面
一个存在暴力的家庭是很少能走下去的,之前结婚那么久本来就已经积累了不少矛盾,只是没有遇到什么大事情,双方也都考虑到这个家,于是就平平淡淡的过日子,但是丈夫的冲动、家暴早已在焦宁心中种下了疙瘩。

从帮助妻子寻找亲人,能看出他对她的关心,当她找到亲人时,他也为她高兴,但是焦宁找到亲人后联系有点过分频繁,有时儿子放学回来甚至没饭吃;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打官司等事件,这无疑惹怒了丈夫,然后自己挨了打,夫妻关系迅速恶化,还闹了好几次离婚,最后,焦宁失望的跟着亲生父母回呼和浩特去了。

实际上,他们夫妻俩并没有做到很好的互相体谅,也并没有很好地静下心来交谈,丈夫有先入为主的观念,由于跟她的养父母一家感情比较好,自然偏向于那边,焦宁其实内心里是相信自己亲生父母的,两个人一言不和,暴躁的丈夫就会通过暴力使矛盾加剧,再加上婆家的煽风点火,其实他们一直认为是焦宁的亲生父母丢弃了焦宁,这无疑使焦宁在这个家里更加压抑,加剧她的自卑,本来焦宁从小经历过这种事,内心一直很敏感,应该需要更多丈夫的体贴关爱,如果双方都不为对方想一想,依旧固执己见的话,家庭破碎恐怕是迟早的事。

(二)焦宁的亲子关系
焦宁在找到自己的亲生父母时已经有三个孩子了,最大的已经十六、七岁了,可能是自己小时候走丢的经历让她特别有阴影,使她比较缺乏安全感,并没有很好的担负起一个母亲的责任。

在找到亲人后的密切联系甚至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有时候放学回家妈妈却还没做饭;而且之后因为感到受了委屈,丢下孩子直接买了火车票就去了亲生父母家,即使后来在娘家想子女想的流泪又有什么用呢?她还需要成长,后来一味的站在亲生父母这边,而在马路上看到养父母形同陌路,甚至让孩子少去外公外婆家,这无形中也给孩子做了不好的典范,焦宁应该多为孩子着想,给他们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得到更多亲人的爱,而不是无尽的争吵。

在现在法律比较健全的条件下,我们应该知道:
正确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为:
一、可以被收养的儿童:
1、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
2、丧失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
周岁的限制。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
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
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
上。

三、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民政局)。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四、收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其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6、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各1张2寸近期免冠单照及1张粘贴在《收养登记证》上的合影照片。

我的感悟与启示:
作为事件的焦点人物曹秀珍或者焦宁,我非常同情她的遭遇,一方是30多年的养育之恩,一方是血浓于水的亲情,一方又是自己所在的家庭婚姻环境,每一方的压力都很大,她内心里是非常想和亲生父母相认的,而且她也确信自己父母没有遗弃她,因为她清楚地记得自己是在半途中被带下去的,并不是焦家所说的终点站,但是焦家又没有拐骗的动机,而且有随行的人作证,当时焦宁并不是被有预谋的拐骗的,只是被捡走了,那个时候的人也没有意识要交给警察处理。

只是当时的法律还不健全,关于被捡到的儿童该如何处理还没有一个制度或法律法规去指明其中的责任和义务,所以才导致了今天的纠纷,而30
多年后焦宁已为人妇、为人母,她的亲戚关系网络也涉及到她和她丈夫构成的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她不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一个处在多重关系中的社会人,婚姻家庭关系、家庭关系、人际关系,她处在多重复杂的关系中,只希望通过这个节目,让她的家人少给她一点压力,让她听从自己的内心去处理这些事情,多为孩子,为以后的生活考虑,去过她平淡幸福的生活。

生活中多多少少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事,在遇到问题时,不要慌张,在现在这个法律还比较完善的社会中,我们应该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寻求法律的帮助,但是,也要学会顾全大局,与其怨天尤人,不如多为身边关心自己的人们想想,在有限的生命里好好地珍惜自己得到的。

用自己的双手创造出美好的明天!
课程:《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任课老师:刘丽
学生:食安1403 曾宸学号:2014309200330
201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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