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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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品新 品种 的 申报受 理 、组织 安全 性评 估 、技术 审
( )受委 托 申请 人 应 当提 交 委 托 申报 的委 三
托书 ;
核和 报批 等工 作 。 第五 条 申请食 品相关产 品新 品种 许 可 的单 位或 个人 ( 以下简 称 申请 人 ) ,应 当 向 审 评 机 构 提 出 申请 ,并 提交 下列 材料 :
卫生 行政部 门应 当在 公 布 后 2 0日内重新 报送 卫
地方标 准 ,予 以备 案 。
第 十条 卫 生 部定期 公布省 、 自治区 、直 辖
生部备 案 。 食 品安全 地方标 准废止后 ,省级 卫生 行政 部 门应 当在 废止后 2 O日内 向卫 生 部 报送 有关 废 止
标 准 的文 件 。
料。
( )扩 大 使用 范 围或 者 使 用 量 的 食 品包 装 二
材料 、容器及 其 添加剂 ;
( )尚未 列 入食 品用 消 毒 剂 、洗 涤 剂 原 料 三 名 单 的新原 料 ; ( 四)食 品 生 产 经 营坩 工具 、设 备 中直 接 接
申请 食 品包 装材 料 、容器 、工具 、设 备用 添 加 剂扩 大 使 用 范 围或 使 用 量 的 ,应 当提 交 第 一 项 、第 三项 、第六 项 、第七 项及 使用 范 围 、使 用 量等 资 料 。 第 六条 申请 首次 进 口食 品相关 产 品新 品种 的 ,除提 交第 五条 规定 的材 料外 ,还 应 当提 交 以
( )生 产企 业 所 在 国 ( 区 )有 关 机构 或 二 地 者组织 出具 的对 生 产企业 审查 或者 认证 的证 明材
料;
可 工作 ,制订 安全 性评 估技 术规 范 ,并指 定 卫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六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必要时,根据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章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第九条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七出厂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行实施出厂检验的;八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行业道德伦理的培训合格证明;九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十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二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1年内的空气洁净度、水质等检测报告;三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需要委托其他企业完成的,应提交该部分工艺说明、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要求、受托企业合法生产的证明文件及委托生产合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还需提交产品注册的批准证明文件;按照国家总局规定,应当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还需提交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申请人可以试生产申请许可证的产品,送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作为申请许可补充材料;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与保证食品安全无关的环境评价、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条件,限制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委托加工备案、公证证明文件等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三条许可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许可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许可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核查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总局有关规定进行,申请人应予以配合;第十五条自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核实的申请事项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第十六条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无特殊情况,现场核查工作不得随意中断;第十七条对于根据举报或已经取得涉嫌违法证据正在立案调查、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申请人,在案件办理结束前,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暂停本辖区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许可机关应根据对上述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结果或整改验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在许可申请受理后发现并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应立即决定中止本项许可申请;第十八条现场核查时发现申请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核查组应将相关情况详细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许可机关;许可机关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核查工作;中止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应根据对申请人的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如下处理:一符合要求的,依法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二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于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符合要求处理;第二十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实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第三节换证与变更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申请人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申请时不需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对提交换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许可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当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可以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现场核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不得继续生产加工食品;未按期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证书逾期三个月后自动注销,原证书编号作废;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等信息中任一项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场所迁址的;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四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五增加新的食品类别,或者在同一食品类别中增加新的食品品种的;六在同一食品品种中增加新的食品明细的;七产品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的;八减少食品种类或食品品种的;九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及第九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对企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要求企业提供变更后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有前款第一、六、七、八、十项情形之一的,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但证书有效期不变;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发生变更但注册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未发生变更的,可不申请生产许可变更,生产许可换证一并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证书中载明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主动向企业发放变更后的证书;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三章证书与标识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其式样由国家总局制定;正本和副本记载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名称、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监督举报电话和二维码;被许可企业生产的全部食品名称、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和食品品种明细,应当在副本中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逐项载明;其中,保健食品品种明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及注册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还应当载明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工序受托企业名称及委托事项;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本应悬挂或摆放在企业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领;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范围生产食品;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对本辖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的监督管理计划,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结果,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风险高低,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布;第三十五条获证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投诉举报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获证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第三十七条国家总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抽查;第三十八条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对出厂检验能力与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比对检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自行检验能力,其出厂检验应当暂时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直至比对检验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将比对检验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企业不再生产许可产品的;三企业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证书有效期满,企业逾期三个月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第四十条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第四十一条许可机关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六年;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而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按照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时,还应当同时查明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上报许可机关核准;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等规定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以经营为目的加工、制作食品的单位;第五十一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第五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5版试用版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一、基本要求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审查,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和许可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结合使用;现场审查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本通则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二、审查程序一制定现场审查计划;许可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审查组织部门移交企业相关材料,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制定现场审查计划,明确审查组人员和审查时间;审查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查组织部门在现场审查5个工作日前向企业发送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通知书,告知现场审查时间、审查人员、审查工作程序以及需要配合的事项等,并通知当地县区食品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企业有权对审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且应在审查日期3个工作日前提出;现场审查应在许可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审查组应由2至4名熟悉相应产品生产工艺、管理体系和产品检验等方面的审查人员组成,其中1名为审查组长,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二审核申请资料及制定审查方案;审查组应根据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实施现场审查前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制定现场审查方案;现场审查方案应包括审查组人员分工、审查重点及注意事项等;三实施现场审查;审查组遵照审查计划规定的时间,按照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制定的现场审查方案对企业实施现场审查;企业应配合审查组做好与现场审查有关的准备工作,确保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换证企业提供至少近两年的生产相关记录,其他申请类型的企业提供试生产相关记录,并按照本通则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准备生产许可检验抽样用的样品,保障现场审查活动顺利进行;因企业原因导致现场审查无法正常开展或未按规定准备好样品的,视为未通过现场审查;四形成审查结论;1.判定原则;审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记录表以下简称“审查记录表”进行记录并判定企业情况;审查项目分为关键条款和一般条款,关键条款的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一般条款实行评分制,总分350分,一般条款单项评判标准分为4个级别,评分时应按照级别评分,例如单项总分为10分项,评分可为:10分、7分、3分和0分,不得给出其他分数;关键条款不适用情况,视为合格;一般条款不适用情况视为最高分;当关键条款全部合格,一般条款得分无零分且总得分大于等于300分即得分率≥%时,判定为通过现场审查;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判定为未通过现场审查:1关键条款有一项及以上为不合格;2一般条款有一项及以上得分为零或一般条款总得分小于300分;3因企业原因导致现场审查无法正常开展或未按规定准备好样品;2.形成审查结论;审查组依照审查记录表记录的企业情况,形成审查结论、编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报告等格式文书,并交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观察员应一并签名;如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审查组应说明情况并做好记录;五生产许可检验;审查结论为通过现场审查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样品一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及封条应有抽样日期、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审查组织部门和企业印章;若实施细则未明确规定抽样方法的,审查组在企业成品仓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为抽样量的10倍以上,抽样量应能满足检验需求;审查组抽取的两份样品由企业在7日内送达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检验要求及储运条件,确定样品送达时间;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在样品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检验时间;检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企业递送检验报告;。

关于食品用洗涤剂原料成分名单第一批编制说明

关于食品用洗涤剂原料成分名单第一批编制说明

附件2关于《食品用洗涤剂原料(成分)名单(第一批)》编制说明一、背景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委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安全性审查工作。

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用洗涤剂新品种安全性审查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用洗涤剂原料(成分)名单(第一批)》,为可用于洗涤食品(包括果蔬、食品原料和食品半成品等)、餐饮具和食品工业设备的洗涤剂原料。

二、制定过程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受我委委托,会同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洗涤用品协会以及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等有关单位,成立了工作组,经多次专家研究论证,并组织对国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用洗涤剂配方原则、工艺构成、原料用途、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共收集到上万个原料成分信息,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的大小将食品用洗涤剂原料进行分类处理。

第一类可用于洗涤食品(包括果蔬、食品原料和食品半成品等)、餐饮具和食品工业设备的洗涤剂原料;第二类仅限用于洗涤餐饮具和食品工业设备的洗涤剂原料;第三类仅限用于食品工业设备的洗涤剂原料。

三、制定原则《食品用洗涤剂原料(成分)名单(第一批)》,即可用于洗涤食品(包括果蔬、食品原料和食品半成品等)、餐饮具和食品工业设备的洗涤剂原料制定原则:(一)经安全性评估并在国内已作为食品用洗涤剂原料使用的物质列入名单。

(二)经安全性评估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禁止列入名单。

如国内外已知的致癌物质和高风险物质,或国内食品相关法规标准中规定禁止使用的,或化妆品禁用物质等。

(三)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节能节水)或环境健康等因素已经在国外淘汰的不列入名单。

(四)对尚未列入该名单的食品用洗涤剂新的原料按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内容可用于洗涤食品(包括果蔬、食品原料和食品半成品等)、餐饮具和食品工业设备的洗涤剂原料,共计121种。

食品安全题库与答案

食品安全题库与答案

食品安全题库与答案一、单选题(共37题,每题1分,共37分)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倍的罚款。

A、15B、3C、1D、10正确答案:B2.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A、严于食品安全市级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B、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C、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C3.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

A、免予处罚B、从轻处罚C、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减轻处罚正确答案:C4.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A、5个工作日B、10个工作日C、3个工作日D、20个工作日正确答案:B5.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

A、7B、3C、2D、5正确答案:B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罚款。

A、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B、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C、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D、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正确答案:C7.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产生影响的情况,并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要求入库存放。

FSMS基础知识考试试题

FSMS基础知识考试试题

CQC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试题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姓名 工作单位: 考试日期: 年 月 日 类 别 单项选择题 判断题 多项选择题 总得分 得 分阅卷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中选择一个你认为最适合的答案,填到括号中,每题1分,共计40分)( d )1. 对不符合操作性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为不合格产品b) 应按潜在不安全产品进行处理c) 在评价时应考虑不符合原因d) a+c( d )2. 危害识别应基于以下方面a)预备信息和数据b)经验c)流行病学调查和其他历史数据d)以上全是( d )3. 当测量仪器发现偏离校准状态时,a)只需要把测量仪器重新校准b)把已测量的产品全部作不合格品处理c)把仪器报废d)把该测量仪器重新校准,并评估以前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b )4.车间的下述流向错误的是a)人员流向是从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b)物体流向是从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c)水流向是从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d)气体流向是从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 d )5. 整体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确认可以是a)初始确认b)有计划的周期性确认c)由特殊事件引发的确认d)以上都是( a )6. 公路旁建设食品加工厂时,要确保与公路的间距至少在 。

a) 25~50mb) 50~100mc) 100~150md) 150~200m( a )7. 食品工厂水龙头数量的设置以每班人数来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b) 在1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1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c) 在200人以内者,按每2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30人增设1个。

d) 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设1个。

( d )8. 以下关于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的清洗和消毒要求说法错误的是a) 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的消毒目的是杀灭表面的致病菌。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2010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审查,提出综合审查结论及建议。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励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和审批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工作。

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根据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价: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R414-食品安全-4-3-2 新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管理-台湾

R414-食品安全-4-3-2 新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管理-台湾
第三步:政务大厅受理资料后,将资料转至国家食品安全风 险评估中心进行审查和审评。
Q4:目前有资质出具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意见的单位机构有 哪些? 答:目前有八家: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传统性食品原料经由非传统方式培育、繁殖程序或新颖之食品加工 制程,而导致食品的组或结构改变者(不包含已订定规范之食品, 如基因改造食品或辐射照射处理食品): 1) 基因毒性试验; 2) 28 天喂食毒性试验
如北美、欧洲、纽澳及东北亚四个地区中,未达两个(含)以上的国家, 准许申请原料之食用时,则申请案应检附至少两种动物之终生喂饲 (lifetime)毒理试验数据。
加工制程,而导致食品的组成或结
4) 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构改变者(不包含已订定规范之食
(传统食用习惯指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种食品在省辖区内有30年以 品,如基因改造食品或辐射照射处
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 理食品)
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
(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
Status 一般食品原料
一般食品原料 一般食品原料 一般食品原料
PharmaGABA
Phase 2
上海统园已批准的原料列表
品名
Bonepep® Komecosanol
ceramide
中文品名
γ - 氨基丁酸 裸藻
酵母β-葡聚糖 水解蛋黄粉 磷酯酰丝氨酸 米糠脂肪烷醇 抗性糊精 白芸豆提取物 鱼胶原蛋白 魔芋提取物 含II型胶原蛋白软骨粉

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管理办法

1.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GM1满足此条件)(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管理要求的。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

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第七条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成册,逐页标明页码,各项间应当有区分标志:(一)申请表;(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三)安全性评估报告;(四)生产工艺;(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六)标签及说明书;(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综合检测试卷A卷 附答案

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综合检测试卷A卷 附答案

2022年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综合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注意事项:1、考试时间:9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3、本卷共三大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请在指定位置作答。

姓名:_________考号:___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哪条给予行政处罚()。

A、警告B、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C、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D、吊销许可证2、()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A.卫生行政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C.公安D.质量监督3、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多少时间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重大活动相关信息()。

A.5个工作日B.15个工作日C.20个工作日D.30个工作日4、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食(饮)具热力消毒一般按()程序进行。

A.除渣—洗涤—清洗—消毒B.除渣—洗涤—消毒—清洗C.除渣—消毒—洗涤—清洗D.除渣—清洗—洗涤—消毒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A.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B.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C.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D.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A、5B、10C、15D、207、冷菜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进入专间。

A.所有厨房工作人员可以B.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C.非操作人员经洗手消毒后D.非操作人员经允许后8、餐饮服务单位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A、15B、30C、45D、609、关于食品添加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B.食品添加剂应当安全无毒,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方可允许使用C.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添加D.每种添加剂有限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10、厨师的个人卫生要求中描述错误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所应当符合的要求的规定。

(一)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依法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是保障进口食品安全的需要。

这里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的产品包括三种: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1)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如果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

一些国外的食品,由于在我国并不常见,所以可能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例如,十几年前,芦荟这一食品在我国还比较陌生,国家自然也就没有制定相应的标准。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想向我国进口芦荟,就应当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

(2)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严格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所以,为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防止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剂进口到我国,对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进口商应当申请进行安全性评估。

只有经过评估证明是安全的,才能允许该食品添加剂进口。

(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种类以外的物质。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食品包装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其材料的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所包装食品的安全,是控制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归入“食品相关产品”的范畴,并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定义分类及原辅料要求,第二部分介绍国内及进口监管,第三部分介绍生产卫生、检验及标签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定义分类及原辅料要求一、相关术语和定义1、食品包装GB/T 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中给出了食品包装的定义,是指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食品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体名称。

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技术措施的操作。

2、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3、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包装容器GB/T 23508-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术语》中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定义是:食品包装材料是指直接用于食品包装或制造食品包装容器的制品,如塑料膜、纸板、玻璃、金属等。

食品包装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用的制品,如塑料袋、玻璃瓶、金属罐、纸盒、瓷器等。

此外,有关具体包装材料的术语定义在相关标准中有所规定,比如GB/T 28119-2011《食品包装用纸、纸板及纸制品术语》中规定了食品包装用纸、纸板及纸制品的相关术语。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进行许可根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或者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根据2010年3月30日起施行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或者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或者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本法第4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根据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都涉及“新”,都是前所未有的,是否安全难以确定,因此,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

《新资源食品及普通食品配料添加剂最新法律法规讲解》

《新资源食品及普通食品配料添加剂最新法律法规讲解》

中文名称
公告格式和信息
植物甾烷醇酯
英文名称 基本信息
生产工艺简述
使用范围 食用量 不适宜人群 质量要求
Plant stanol ester
来源:大豆油提取的甾醇和食用低芥酸菜籽油制取的脂肪酸甲 酯 分子式:C47H84O2; 分子量:681.2
植物油甾醇经饱和工艺转化为植物甾烷醇,植物甾烷醇与脂肪 酸甲酯进行酯化反应生成植物甾烷醇酯后再进行清洗、漂白和 脱臭处理生产而成。
(2005年颁布,SFDA)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2011年3月,卫生部):食品包装材料、
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 添加剂 转基因食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国务院)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1,农业部) 药食同源食品: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申请提交资料要求
研制报告:一般包括产品的基本信息、研发目的 和依据、工艺研究、质量控制研究、种属鉴定或 成分确证研究、人群推荐食用量和食品中使用剂 量的研究确定、毒理学安全性研究、与同类产品 比较分析研究等方面资料信息。
新资源食品申请提交资料要求
安全性研究报告: 毒理学试验报告或相关安全性研究资料; 卫生学试验报告或相关研究资料; 成份分析试验报告或相关研究资料; 微生物致病性、耐药性、产毒能力试验试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 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 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 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 证明材料;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一)申请表;(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第四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使用范围的,可以免于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的第五项资料。

第五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三)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四)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如属于个人申报,应当提交申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1份。

第八条同一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按照不同品种分别申报。

第九条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检验报告以及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资料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的封面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险评 估结 果 , 将公 告 允许 使 用 的食 品添 加 剂 的 品种 、 用 使
பைடு நூலகம்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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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P 0} CY & L V j AV
( ) 品生 产许 可 申请 书 ; 一 食 ( ) 二 申请 人 的身份 证 ( ) 明 或资格 证 明复 印件 :
第 十 五条 第 十 六条
第 十三 条 拟设 立 的食 品生 产企 业 必 须在 取 得食 品 第 二 十条 食 品 生产许 可 证有 效 期 内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企业 应 当 向原 许可 机关 提 出变更 申请 :
( ) 一 企业 名称 发 生变化 的 ; ( ) 所、 二 住 生产 地址名 称 发生 变化 的 ; ( ) 产场所 迁 址 的 ; 三 生
第 十 条
卫 生部 根据 技术 上 必 要性 和 食 品安 全 风 性 可能 存 在 问题 的 :
( ) 再具 备 技术 上必 要性 的 。 二 不 范围 、 用量 按 照 食 品 安全 围家 标 准 的 程 序 , 定 、 布 为 制 公 对 重新 审 查认 为 不符 合 食 品安 全 要求 的 。卫 生 部 可 食 品安全 国家 标准 。 以公告 撤 销 已批 准 的食 品添 加 剂 品种 或 者修 订其 使 用 范 第 十 四条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 的 ,卫 生 部 应 当及 时 组 围 和 用 量 。 织 对食 品添 加 剂进行 重 新评估 : 第 十五 条 本办法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 生部 2 0 卫 0 2年 ( ) 一 科学 研 究结 果 或者 有证 据 表 明食 品 添加 剂 安 全 3月 2 8曰发布 的《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 办法 》 同时废止 。
品、 原料与成 品交叉污染 , 避免食 品接触有 毒物 、 洁物 ; 不 ( ) 有 与 申请 生 产 许 可 的食 品 品种 、 量 相适 应 四 具 数 的食 品 安全 专业 技术 人员 和 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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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
(一)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二)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
(三)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
(四)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二)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四)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工作,制订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申报受理、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理化特性;
(三)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四)生产工艺;
(五)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六)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八)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九)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六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资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化工、材料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对技术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

验证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审评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卫生部公告要求的食品相关产品(包括进口食品相关产品),不需再次申请许可。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性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重新评估: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四条使用《可用于食品的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中所列原料生产消毒剂的,应当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审评机构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建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检索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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