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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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奖惩管理办法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四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
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
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第三,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
这里把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于可能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这就把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如果患者的损伤是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那么,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应该从其他法律方面追索赔偿,并可以追究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只要是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认定范围。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了上述四个方面,才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条例》又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如隐瞒病史、乱用药物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的,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是因患者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包括对疾病的疗效、服务态度、医疗费用过多等方面与医方发生争执。现阶段医疗纠纷也几乎包括了其他的医患之间的民事纠纷如:病员故意拖欠医疗费用,医方对患方的隐私未保密等,更有甚者少数不法分子将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转移矛盾嫁祸于医方以造成医疗纠纷之假象以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医疗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
三、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
1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等护理操作常规不到位三查七对等护理操作常规不到位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不按执业规定完全跨科执业,如妇产科医生做眼科手术等。
3、医疗文书书写不及时、不完整;医患谈话不及时、不到位,末按医疗法规执行病人或其家属相应权力:如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隐秘权等;首诊医师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或三级医师负责制、会诊制落实不到位。
4、住院病历、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片光片)、病理资料等,如果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损坏就将失去其医疗举证证据,如果随意让病员或其相关人员复印全部病案资料等。
5、有确凿证据医务人员贬低他人,抬高自己挑起医疗纠纷当事人。
6、将明知传染病与非传染病或其他传染病同一病室诊治导致相互传染发病者。
147、未取得执业资格者执业、处理病人、未有医嘱者给病人用药等。158、医院后勤等部门因下列问题导致医疗事故者:没能按时间供电、供氧、供暖;没能按时间开启吸痰器、呼吸机等抢救器材;医院用房等维修问题
导致病人伤害。
四、哪些情形构成医疗技术纠纷事故:
1 1、一切医疗行为均按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执行,但因技术水平原因导致病人疗效不佳而诱发医疗纠纷。
2 2、一切医疗行为均按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执行,但因技术水平原因导致病人误诊误治而诱发医疗纠纷。
3 3、因服务态度差及不道德医疗行为而诱发的无过错医疗行为的医疗纠纷。对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处理方法:
1 4、依据法院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判决情况、或依据医学会鉴定结果情况、或依据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情况、或依据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情况进行定论当事人包括系列相关人员具体应负责任情况。
2 5、依据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纠纷事故本质不同而处理程度不同:医疗责任事故处理重,而医疗技术纠纷事故处理轻;医疗责任事故处理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较重的行政处罚责任、较重的经济处罚责任,而医疗技术纠纷事故处理分别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经济处罚责任。
3 5、根据情况不同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作相应的责任追究,分别承担相应行政处罚责任、经济处罚责任。
4 6、根据情况不同对责任人分别追究刑事、民事、医疗责任,医疗责任分别承担行政责任开除、吊销执业执照、撤职、降职、停职、降级、严重警告、警告、批评和经济责任一百元至十万元人币不等)。
5 7、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防控有贡献人员进行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