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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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发布时间】 1998
【发布部门】船级社
【生效日期】 1998-10-01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
中国船级社(1998)
第1章通则
1.1 目的
1.1.1 为贯彻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V关于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规定及其修正案特制定(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1.2 本指南可作为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社进行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的指导性文件,井为船东编制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提供通用性的方法和指导。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指南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根据国际悔事组织MEP肋(37)号决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于199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1997年7月1日后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7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的规定;1993年?月1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应从1998年7月1日起符合该修正案
的规定。
1.2.2 非国际航行船舶,可参照本指南的适用规定。
1.3 定义
1.3.1 本指南有关定义如下:
(1) 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浮艇和固定式或移动式平台。
(2) 垃圾:系指在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生活用品的和操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负及其碎片),但73/78防污公约的其他附则中定义或列举的物质(如油类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除外。
(3) 塑料制品:系指包含一种或多种合成有机高分子聚合物作为主要成份i},并且在聚合物的制造或通过热和/或压力制成成品的过程中形成的固体物。这些塑料制品包括包装物(如防潮膜、瓶、容器、衬垫),船舶建造物(如玻璃纤维、层状结构、板壁、管系、绝缘材料、地板、地毯、纤维织物、油漆及抛光剂、粘合剂、电气和电子元件)和一次性餐具、袋、薄膜、漂浮物、渔网、绑带、绳及线等。
(4) 漂浮物:系指可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5) 食品废弃物:系指任何已变质或未变质的食物,如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制品、食物残余物及其他任何被上述废弃物污染的物质。
(6) 其他废弃物: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焚烧炉灰烬、货物残余及类似的废弃物。
(7) 最近陆地即“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按国际法划定领土所属领海的基线o
(8) 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内,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措施。特殊区域除按照73/78防污公约附则V第5条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船旗国划定的该国的特殊区域。
1.4 垃圾处理要求
1.4.1 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有关规定,限制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符合表1.4.1的要求。
1.4.2 禁止排放于海洋中的船舶垃圾,应在船上按照本指南第3章3.2至3.5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加工和储藏,以便船舶到港后,能有效地向岸上接收设备转移船舶垃圾。
1.4.3 上述1.4.1和1.4.2规定不适用于下列之一情况:
(1) 处理船上产生的垃圾,其目的是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导致的垃圾逸漏,如在发生损坏以前或以后,为防止逸漏或将逸漏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合成渔网的意外失落,如为防止这种失落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船舶垃圾海上排放要求
垃圾种类所有船舶(平台除外)
平台③特殊区域
外
特殊区域内
1.塑料制品包括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和塑料垃圾袋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
放
2.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距岸禁止排放禁止排
25mile
以外允许
排放
放
3.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距岸12n
mile
以外允许
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
放
4.磨碎的纸张、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和类似废弃物
距岸3n
mile
以外允许
排放
禁止排放
禁止排
放
5.食品废弃物距岸12n
mile
以外允许
排放
距岸
12nmile
以外允许排
放
禁止排
放
6.磨碎的食品废弃物①
距岸3n
mile
以外允许
排放
距岸3n mile
以外允许排
放②
距岸
12n
mile
以外允
许排放
7.焚烧炉灰烬④禁止排放禁止排放禁止排
放
注:1 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物应能通过网眼不大于25mm的筛网。
2 只适用于泛加勒比海区域。
3 平台系包括从事海底矿藏资源勘探或开发的固定和移
动平台以及所有停靠其边或其周围500m内的船舶。
里指的是塑料制品焚烧炉灰烬。
1.5 港口国检查
1.5.1 当船舶停靠在另一缔约国港口时,如有明显理由认为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防止垃圾污染的基本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官员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操作要求进行检查。
1.6检验与发证
1.6.1 检查告示牌的内容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
1.6.2 检查垃圾容器是否按分类清晰标识、放置位置是否适当。
1.6.3 检查垃圾管理计划是否符合船上实际情况和操作分工。
1.6.4 检查船上防止垃圾污染文件是否齐全,排放记录是否正确。
1.6.5 上述检验合格后,由本社发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检验证明》,该证明格式详见附录3。如接受船旗国政府授权,则应在证明内予以注明。
第2章告示牌
2.1 一般规定
2.1.1 每艘总长12m及以上的船舶应适当地张贴告示,以使船员和乘客知道73/78防污公约附则Ⅴ关于垃圾处理的规定。
2.1.2 告示应以船旗国政府的官方语言书写。对于航行到73/78防污公约其他缔约国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和近海码头的船舶,告示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
2.1.3 告示的内容应为告诉船员和乘客应遵守附则Ⅴ
关于禁止和限制船舶向海洋排放垃圾的规定,如有违
反将被处罚。
2.1.4 告示牌宽度和长度应至少为12.5cmx 20cm,
由耐久材料制成,并被永久性固定在船上适当地方
的显著位置上(如餐厅、主甲板等)。
2.2告示牌式样
2.2.1 建议告示牌式样如图2.2.1所示
2.2.2 告示牌的设计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