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公司的缔约能力
东北师范大学22春“法学”《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东北师范大学22春“法学”《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分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2.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应该适用付款地法律。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3.我国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是根据投资额大小及所投向的行业,来决定是否由审批机构审查批准。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A4.美国证券法的“条例134”允许在等待阶段刊登墓碑广告,发布比注册前阶段相对多一些的信息。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5.《海牙规则》实行的是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A.错误参考答案:B6.中国目前是采用核准制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在规定股票发行必备的实质条件的基础上,还实行额度管理和计划控制。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7.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
A.主体的复杂性B.调整对象的复杂性C.规范结构的复杂性D.渊源的双重性参考答案:C8.在国际项目融资合同中,三元结构的合同主要包括()。
A.商业银行与其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B.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C.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完工担保合同D.项目发展公司与买家签订的销售合同E.子公司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的预付款合同参考答案:BCD9.对股票收购的法律规制,在英、美证券法中一般都属于对收购要约的调整范围。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我国以下列哪项作为确立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A.法人总机构所在地B.法人注册成立地C.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D.常没机构原则参考答案:A11.综观各国关于合营企业的立法和实践,合营企业依其法律性质的不同划分的基本类型包括()。
A.有限责任公司B.无限责任公司C.股份式合营企业D.契约式合营企业E.合伙参考答案:CD12.现代各国之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除个别条款外,一般都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具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身份从而对缔约国负担居民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合同法学习心得
这学期在合同法这门课上通过对合同法的一些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们要知道民法中的“人”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即一些公司、组织、企业,而非法人组织指合伙企业、分公司.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在于:1、法人拥有独立财产.2、法人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学习合同法之前先要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契约神圣即如果契约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订立的,则由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是神圣的,法院保证其履行且当事人不得违反之.第二,契约自由(合同法的灵魂)可以理解为合同订立的自由,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主意志决定是否订立合同、选择与谁订立合同、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等等问题.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契约自由是凌驾在法律之外的,是社会中每个拥有自主能动性的平等公民所应得的对公平、平等、尊重的渴求的满足,也反应社会环境对人权的重视.合同自由是为了排除第三人对合同的非法干预.倘若没有“合同自由”,那么合同法的其他原则如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都没有意义.所以契约自由也是合同法的灵魂之所在.第三,契约正义是指契约当事人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合同的内容应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第四,契约相对性是指其效力的相对性,即只有表示愿意接受契约约束的当事人才受契约的约束,契约的效力不及于未加入契约关系的第三人.合同的分类有许多,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我想简单说一些对于我来说比较“常见”的:1、按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2、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除“使用借贷、消费借贷、保管”为要物合同外其他为诺成合同)3、以成立是否符合法律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对于租赁合同来说,6个月以上为要式合同)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5、以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从整个顺序来看,学习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合同效力的介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保全、违约责任.合同的成立:包含“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必须由特定人做出,向相对人做出,具有明确缔约目的,内容具体明确(此要件作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且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或者行为方式.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自然人的缔约能力有年龄标准和精神标准)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四种状态: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保障分为:抗辩权、保全、担保、违约责任.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分为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的保全:指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的法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债权包括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代位权是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的救济,而撤销权是对于因债务人的积极行为而使财产减少而危及债权人的行为所作的救济(如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完全不合理的低价赠与别人以逃避还债).合同的终止的几种情况: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务债权同归一个人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几种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合同:旅客随身携带品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运输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有偿的保管合同为过错责任原则,无偿的保管合同为推定过错原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两个: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法定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和债权人过错)、约定抗辩事由(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为: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条件是必须证明有损失)损失分为直接损失(既得利益的减少)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减少)赔偿的规则:a合理预见规则(损失应该是一个理性人能够预见的)b减轻损害规则(受害方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c责任相抵规则d损益同销规则f双倍赔偿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违约金(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适用5、定金(注意与订金的区别,后者只能作为预付款,定金超过20%的也作为预付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20%(这断了一些不法分子希望用定金来谋求不当之财的念头)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学习了这期的合同法案例,我对签订合同有了明确的法律意识,作为公民,我们应该自觉维护自身利益,比如对于一些格式条款我们应该更加谨慎小心对待.通过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学习,我知道怎么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而且,由于诉讼费的收取,在写诉状的时候一定要具体,尽量把情况都写上去,但是不能夸大损失,因为万一败诉,夸大部分原告要承担一部分诉讼费.总之,学完了这门课,对于合同法的一些常识性问题有了一些了解.对于课程报告的一点说明:文章的格式可能是有点散乱,由于自身能力有限,没能把他们串起来,只是按照书上的顺序,把一些要点和笔记列出来,但绝对是原创.参加“合同法实务培训”心得体会2015年4月8日,供应部全体员工参加了由公司组织的“合同法实务培训”.此次培训由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的老师主讲,主要讲解了一些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及实务问题.作为一名供应部业务人员,通过这次培训让我从合同签订及合同的履行控制方面并结合相应事例系统地学习了一遍,令我深刻理解到合同在企业中所处的重要位置,要增强企业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把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中的风险降到最低.结合培训的内容,我认为在以后的合同签订工作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合同审查方面1、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签约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2、认真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合同交易事项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具体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文件签署是否有效.二、合同签订方面1、争取合同起草权.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起草方可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考虑合同中的每一条款,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2、用词要严谨.签订合同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3、尽可能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交易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可操作;实现我方合同目的的核心条款是否明确、可控;合同履行的流程、期限是否清晰,能否保障交易内容的实现,是否存在由对方单方控制的风险;履行相应义务后,确认是否能取得相应证据;是否需要增加相应的一般条款.三、合同履行控制方面1、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并注意主体的一致性.2、对方的履行及时检验.3、我方的履行保留证据,要求对方及时确认.4、根据履行需要及时的通知、告知、协助.5、合同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确认.6、对方发生违约时应及时主张权利、催告履行,行使抗辩权.7、遇有特别事件或重要事实协商解决之同时,保存证据.8、必要时解除合同.四、充分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利用,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订立合同是一件技术要求高、风险也很大的经营行为,无论对于合同的效力,还是履约能力或陷阱条款,因缺乏经验而难以准确进行把握.只有充分借助专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预防合同纠纷.五、增强合同管理意识1、风险意识:认识到合同事务中存在风险,保持警惕,不可疏忽.2、法律意识:依据法律处理合同事务,保护自身合同权益.3、合同意识:重视合同的签定,并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事务,保障合同权益.4、证据意识:在处理合同事务的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有关重要事实无法证明.5、时效意识:及时、尽快的行使合同权利.这次培训虽然时间有限,但是让我受益匪浅,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注意合同的风险防范,提高法律意识,降低风险,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更好的服务公司.。
法律考试 商经知经典错题
经过批准。因此,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D 选项错误。
【考点】子公司、分公司与一人公司的甄别
⒈子公司:本质是出资控股。有独立人格、财产、名称,能独立缔约,与母公司互相独立不承担连带。
⒉分公司:本质是外地办事处机构。无独立人格,名称、财产、经营范围、缔约权限均附属总公司,
承担责任要连带。
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
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C 选项错误。
该法第 12 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
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
⒊子公司、分公司共同点:都是公司,都要领执照、办登记,都是独立诉讼主体。
⒋一人公司:“一子绝孙”(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法人无限制)、身份公示、决定
书面、强制审计、财产混同时要否定法人人格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 独立人格 独立诉讼主体资
格 营业执照
名称 缔约能力
地域 经营负责人
子公司 √ √
2.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家商贸公司,就设立事宜分工负责,其中丙负责租赁公司运营所需仓库。 因公司尚未成立,丙为方便签订合同,遂以自己名义与戊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关于该租金债务及其责任,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03-68)
A 无论商贸公司是否成立,戊均可请求丙承担清偿责任 B 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戊可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C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商贸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D 商贸公司成立后,戊即可请求丙和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后 则取得法人主体资格,能够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17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民法总则》第 75 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 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 人承担。” 原《公司法解释(三)》第 2 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 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 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 条的规定,即使公司成立,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该发起 人承担合同责任。故 A 选项说法正确。 商贸公司成立后,如其使用该仓库,即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戊当然可以请求该商贸公司承担清偿 责任,故 B 选项说法正确。 依据上述两法条比较得知:取消了合同相对人的确认、享权、履行等义务,直接让第三人来选择。新 法优先于旧法,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C 正确。D 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应是 ABC,原解为 ABCD 【考点】公司设立的发起人责任(17 修法新改动) ⒈以自己名义:发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公司、发起人可以二选一请求担责。 ⒉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发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公司要担责,但证明发起人是为谋私利的可免 责,但第三人善意的除外(注意此处“但中但”)。 ⒊公司最后没成立:通说认为发起人性质为普通合伙法律关系,对第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⒋新法改动之处:第三人请求找谁主张责任不再受限,不再有“确认、享权、履行”等前提义务。
2018年《公司法》-形考1
2018年《公司法》第一次形成性考核1.授权资本制的创立者是( A )。
a. 英美法系国家b. 大陆法系国家c. 欧盟国家 d。
西方国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作出予以核准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决定应当自( C )。
a.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b. 申请人收到《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c.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d. 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3.公司的法律特征不包括(A )。
a. 集团性b. 营利性c. 合法性d. 股权性4.我国最新的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于( C )。
a. 2001b. 2005c. 2014d. 19945.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未认足的部分资本可以授权( A )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募集。
.a 董事会 b. 监事会 c. 经理 d. 股东会6. ( B )是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
a. 税务机关b.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c. 财政部门d. 公安部机关7. 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是(C )。
a. 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标准划分的b. 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划分的c.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d. 以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为标准划分的8. 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是( A )。
a. 法国商事条例b. 德国股份公司法c.无限责任公司法d. 有限责任公司法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 B )。
a.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b. 《公司律》c. 《奖励公司章程》d. 《商律草案》10.公司的经营范围由( D )规定,并依法登记.a. 公司法b. 公司营业执照。
c. 公司制度d. 公司章程11.关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特点,下列哪一个是错误的( A )。
a. 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是我国公司法的缺陷b. 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c. 专章规定法律责任d. 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12.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 C )。
企业资本金的定义
资本金(Capital) 根据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我国有关法规遵循实收资本与注册资金相一致的原则。
资本金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被称为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
资本金的确定一是实收资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确定资本金总额,并一次认足;二是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否一次认足,与公司成立无关,只要缴纳了第一期出资,公司即可成立,没有缴纳部分委托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三是折衷资本制,要求公司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并规定首期出资的数额。
注册资本和注册资金的区别三个方面的区别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3)“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什么是注册资金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分公司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简介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公司法》关于分公司的规定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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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下面是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欢送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设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
2、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二、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受控制方式不同。
1、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承当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1、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当责任。
2、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当责任。
五、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1、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
2、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六、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1、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一、不是共同诉讼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共同诉讼的规定,纯粹属于诉讼主体合并的共同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是享有连带债权和承当连带债务责任的民事主体。
《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总公司承当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而是自己责任。
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不能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第六章公司法练习题2018
第六章公司法练习题一、单选题1.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河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状态:()A.无效,因为没有法人资格就没有缔约能力B.有效,其责任由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担C.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华夏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2.甲、乙、丙三人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丁。
对此,甲和乙均不同意。
有关此事的下列解决方案中,哪一个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A.由甲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B.由乙购买丙欲转让给丁的股份C.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应当取消与丁的股份转让协议D.如果甲和乙都不愿购买,丙有权接受转让3.甲国有企业与乙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丙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人数应为()。
A.3~9人B.3~13人C.5~15人D.5~19人4.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都为3年B.都为3年以下C.董事为不超过3年,监事为3年D.董事为3年,监事为不超过3年5.以下选项中关于中国石化武邑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武邑公司的章程只能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备案B.武邑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C.武邑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D.武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委派或更换6.某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合法有效的是()。
A.董事会成员以互选的方式决定张某为董事长B.董事会决议由董事李某兼任总经理C.董事会决议同意董事王某任另外一家与本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有限公司的经理D.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7.“猛妞”奶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于北京京西宾馆召开,但是董事长赵某因个人惹上官司正在法院诉讼,焦头烂额,无法出席主持;副董事长武某因为股东大会的某项决议事项可能撤换他的公司职务,故意不上班,不履行职务,请问如何处理?()A.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B.监事会应当及时主持C.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D.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副董事长履行职务8.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A.应当是无形财产B.可以用货币估价C.可以依法转让D.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9.甲、乙、丙分别出资1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分公司的特点
分公司的特点分公司的主要特点为: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3、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4、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分公司是由所隶属的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要去注册的,你不能说我就是分公司,分公司要开票的,某某分公司,只不过最后领了票以后,最后交税什么是合并在母公司,要不然当地分公司怎么展开业务。
分公司撤的时候,要到工商局跑手续,一般分公司债务是没有风险的,全部背在母公司身上,所以手续比较简单,但是它依然是依法的,分公司可以被告,但是由母公司赔付,分公司易管控,税收易控,可进可退,这是分公司最大的优势。
劣势呢,风险叠加到母公司,分公司所有干的坏事都由母公司担负起来,分公司没有资本放大,分公司一分钱只能办一分钱的事,不像子公司,经营附加效益就好。
从中国500强来看的话,办分公司的数量远远比办子公司的数量要多,中国500强更爱办分公司,它曝露了一个什么事实,发现子公司风险较大,不敢办更多的子公司,只敢办分公司,另外在中国,很多企业有更多的分公司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是中国地大物博,就这个道理。
房地产办N多分公司,建筑办N多分公司,电器办N多分公司,有些分公司是项目分公司,有些分公司是销售分公司,有些分公司是属地化运营的生产型公司。
所以你们看,很多公司和欧洲比就不比了,欧洲一车就开过去了,所以他没有那么多分公司,所以要客观中国为什么企业,往往是有30几个子公司,40几个分公司,很多公司有这么多分公司,其实分公司往往是某个专业化子公司在全国化运营过程当中一个低风险设置,这么来看就能理解,为什么设立这么多分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法律解释
分公司法律解释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
分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责任承担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
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这一题,我对该分公司的主体资格有点不解,既然称“分公司”,应该是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那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不是应该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得进行吗?而且进行时是否应以总公司名义为之呢?换句话说,如果题中将“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我就没有疑问了。
Re: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有缔约能力、诉讼能力,但不具有责任能力(执行时先执行分公司,不足部分再执行总公司)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
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
(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
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08年考468分考生的笔记——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F1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F2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1)具有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独立财产、独立责任)a)公司必须依法设立b)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c)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社团性3)营利性F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F6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F8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F10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起始时间【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F7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习题二
1,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四人成为候选人,其中哪些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条件? A.赵某,经营能力一流,口才尤佳,但因酷爱行为艺术曾在夜半裸奔遭人非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长期经营不善的洗浴中心董事,到任后仅一个上午该公司即破产 C.孙某,曾因强奸一名80岁的老太太被判刑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卖烤白薯为生 D.李某,现任某市医院妇科大夫 【答案】ABCD 【解析】A答案正确,行为怪异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别标准,不是法定的任职资格的障碍;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C答案由于并非经济类犯罪,因此没有任职资格障碍;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B答案由于钱某显然和公司的破产无关,所以可以任职; D答案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任职。
2,甲公司现有净资产6000万元,拟对外进行投资,董事会的哪项意见是不正确的? A.甲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B.甲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经董事会同意,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C.甲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经过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股东会都有权利决议。
D.章程记载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甲公司向其他公司的累计投资额可以是4000万元 【答案】BD 【解析】公司转投资对象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因投资而承担无限责任,因此,A对,不选择;B错,选择;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C对,不选择;章程规定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50%,因此,D答案错误,应当选择。
3,衡水老白干酿酒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酒类产品,总资产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
公司法讨论题
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主营婚纱摄影,乙厂为生产摄影专用器材的普通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D. 因为合伙企业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是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有限责任)。
如果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可以考虑选答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2、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A、无效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C、有效,其责任由长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长城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C.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不能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可以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但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时,提出以下意见,其中()意见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万元,故减资10万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B、股东会同意本方案的决议,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C、公司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除了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外,还应在30日内公告三次D、如果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应予以满足,否则不得减少注册资本B .《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代表2/3股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在决策时,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而选项B的表述是股东人数的2/3,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是什么?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现阶段经济不断发展,国家鼓励创业,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不断壮大,延伸到很多分公司的产生。
很多相关人不了解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规定,导致在遇到责任承担时不能明确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由此耽误解决问题的进程,而损失利益。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解决相关问题。
▲一、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二、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三、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
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
公司法测试题
试题1试题正文依照现行《公司法》,以下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设立条件的是()选择一项:a. 有公司名称b.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d.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反馈正确答案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试题2正确试题正文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
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
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择一项:a. 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b. 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 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d. 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反馈正确答案是: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试题3正确试题正文设立分公司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但设立子公司需要领取营业执照。
选择一项:对错反馈正确答案是“错”。
试题4正确得分1.00/1.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李某经营一家商贸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急需补充资金,故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但需要他人提供担保。
王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是李某多年挚友。
李某求助于王某,希望得到甲公司的担保。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选择一项:a. 甲公司可以为李某提供担保,但王某不得参加股东大会表决b. 甲公司不得为李某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禁止公司为个人担保c. 王某作为甲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以公司名义为李某提供担保d. 甲公司可以为李某提供担保,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反馈正确答案是:甲公司可以为李某提供担保,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试题5正确得分1.00/1.00 分未标记标记试题试题正文顺昌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作为发起人,拟以募集方式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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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公司的缔约能力分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能否以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与诉讼?这些问题的回答对分公司进行经营行为影响甚大,值得探讨。
本文拟从厘清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出发,解释我国《合同法》第9条和《公司法》第14条的立法精神,从而对分公司对外缔约能力与合同效力得出结论。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通俗来讲,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2、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比较两者,可以清楚地认识与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以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而民事权利则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既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3、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如果说,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备了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的话,那么民事行为能力是其现实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能否以其独立的意志去创设、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主观方面,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意思表达能力,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2)客观方面,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能够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或应尽义务承担责任。
4、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1)由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和赋予,不由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决定。
法律确认一个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承认他有资格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负责的资格。
只有具备这种资格的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才有效,才能对其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体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通过民事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依民事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
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例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足点不同。
民法为明确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保障交易安全,坚持民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认为只有公民和法人才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是一类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它们却能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民事争议。
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这些组织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便利的目的出发,通常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会赋予这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以诉讼权利能力,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方便其解决纠纷。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3、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又称为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却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而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实际上只有公民,因为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可能会不一致,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4.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分类上,两者又不完全一致。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两分法: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则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由于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可以亲自为诉讼行为的资格,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所为的诉讼行为或者针对其所为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诉讼行为。
三、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根据以上概念的阐述可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典型组织形式,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那么分公司?《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根据该规定可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即不具有法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该条,按照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对应的概念,其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性质上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所以分公司与总公司被视为同一人格,民事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即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此可见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四、分公司的缔约能力1、分公司的缔约能力缔约能力即缔约上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订立合同的能力。
简言之,缔约能力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并使之有效的能力。
它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此处的“当事人”是指合同的签订主体,根据上文分析得出的必然结论是分公司作为无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其不具有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分公司不具有缔约能力。
2、分公司能否对外签订合同从上文分析的结论“分公司不具有缔约能力”并不能必然地得出分公司不能对外签订合同,相反,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但其签订的合同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后半句“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也就是说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
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没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本公司加盖本公司的印章。
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本公司的印章。
只要审查本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本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
五、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哪些是无效的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分清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对于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在形式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
但在实质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表人,双方是一种代表关系,分公司是代表人,总公司是被代表人。
有人主张分公司签订合同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关系上为“代理关系”,笔者以为不妥,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代理的事项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分公司(见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如何能担当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呢?所以“代理关系”说解释不通。
2、代理与代表的区别主要有二:(1)代理是代理人自己为意思表示,但效果归属被代理人;而代表则是以法人的名义效果当然归属法人的行为。
(2)代理只限于法律行为,但代表也包括侵权行为和事实行为。
分公司作为没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和总公司形成代理关系。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缔约行为经被视为总公司的行为,一般签订的合同有效,其效力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几无差别,为有效合同。
是不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分公司超出本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