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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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规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合规,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员工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构建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合规管理体系,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公司合规管理应当贯彻全面性、独立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应当遵循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和全方位管理的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履行合规职能的合规总监和职能部门能够独立运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人员的不当影响;

(三)合理性原则:公司合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合规管理目标。

第二章合规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是公司合规管理的决策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审批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并监督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审议合规总监提交的合规报告;审批合规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变更;聘免合规总监。

第六条合规总监是公司合规负责人,由董事会聘免并向其负责;合规总监依法履行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组织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等进行合规审核;

(二)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规定进行检查;

(三)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和信息隔离墙制度;

(四)组织相关部门提供合规咨询、合规培训;

(五)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六)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公司总裁报告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七)组织评估、修改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八)配合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以下简称“”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合规管理的职能部门;法律合规部对合规总监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总监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第八条 法律合规部在合规总监领导下,组织实施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按垂直管理事项和监督管理事项,与其它负有内部控制职责的部门共同构成下列管理体系和协调互动机制:

(一)法律合规部垂直管理的事项,均由法律合规部直接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反洗钱管理;信息隔离管理;合同管理;合规审核;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组织评估、督促修改和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公司规定的合规检查事项;其它公司授权法律合规部垂直管理的事项。

(二)法律合规部监督管理的事项是其它负有内部控制职责的部门所负责组织包括合规管理在内的全面管理的事项;法律合规部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主要是为其它负有内部控制职责的部门提供合规咨询和培训,对其管理该事项的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审核,针对其对该事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检查。其它负有内部控制职责的部门所负责的具体事项由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确定的各部门的职责和授权为准。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和各营业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营管理和员工行为的合规性负责。

各全资子公司由其内部设立的合规总监具体负责合规管理,公司的法律合规部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并通过稽核监察部的定期审计和法律合规部不定期的合规检查予以监督。

第三章合规总监的履职及相应保障

第十条合规总监组织实施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各项职责的安排,由公司制定具体规章即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细则来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总监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总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总监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一)公司应当保障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合理、必要的人员编制计划;合规管理职能部门拟定编制计划,合规总监批准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由总裁审批;

(二)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合理必要的合规管理预算;

(三)合规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合规管理的技术需求,经合规总监批准后,交信息技术总部审核,并经过相应的立项程序后予以满足。

第十三条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四章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地向合规总监报告;合规总监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情况,应当同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和公司总裁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违规举报制度,由稽核监察部公布举报渠道,并负责受理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事项的举报。

第十六条稽核监察部负责违规事项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方案;合规总监复核稽核监察部的调查结果、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方案;违规事项处理和责任追究按公司违规违纪员工处罚的相关制度予以审批和实施。

第十七条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合规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有关机构或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公司应当将整改结果报告住所地证监局;必要时,抄报有关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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