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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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侵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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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侵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内容摘要]:近些年网络侵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出现并呈增加和复杂化趋势,规范网络侵为成为了迫切的问题。本文从网络侵权的界定及具体行为展开,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目前网络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难点,探究预防和治理网络侵权行为的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隐私权名誉权

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进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给人们发布信息和言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但与此同时,近些年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侵权问题。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网络行为、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将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网络侵权的界定和具体表现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定了什么是网络侵权行为:即利用网络或在网络环境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但是网络侵权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一般民事侵权只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不包括侵犯知识产权。而网络侵权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和侵犯知识产权,另外还包括侵犯域名权。

就当前的各种网络侵权现象来看,网络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1、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近几年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屡见不鲜,如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络上以复制、转载传播等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盗版网络视频;或者利用木马病毒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知他人计算机上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等。如2004年湖北孝感

作家陈大超状告“新浪”侵犯其著作权案,2007年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等。

2、侵犯他人隐私权。网络隐私侵权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在互联网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他人隐私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私人领域而构成的侵权。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和延伸,因此网络隐私侵权有了它新的特征,现实中的隐私侵权侵犯的是现实的私人空间,而网络侵权侵犯的不仅有现实的私人空间,而且还有网络虚拟的私人空间,如侵入他人数据库、电子信箱、系统程序等等。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高速化和匿名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侵权更加猖獗。如时下流行的“人肉搜索”,从“卖身救母”事件到“网络虐猫”事件再到“死亡博客”事件,人肉搜索在彰显网络力量的同时,也因侵犯个人隐私权,其合法性和正义性受到质疑。

3、侵犯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网络上网络用户利用言词、文章、评论等语言类文字或者网站上的有些新闻中的图片或内容,不符合客观实际,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如曾引起社会特别是众多网民关注的“红颜静”诉网友“大跃进”名誉侵权案,深圳眼科医院医生姚晓明状告网络名人崔从政在网上发帖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案等等。

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针对以上出现的网络侵权行为和现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其次是连带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就网络侵权法律确立了两大规则: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

1、提示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被

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提示、或者经过提示之后即采取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

2、明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规则,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规则与明知规则既规范了网络用户在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又规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责任,还可平衡网站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责任承担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难点。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难点分析

1、侵权行为认定难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来实施的,其行为具有让人难以发现的特点,并且能在任何时间、地点实施,因此给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另外一方面,对网络内容是否侵权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网上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行为时有发生,但是不是只要在网络上撰写、转载、粘贴他人信息就一定属于侵权行为呢?因而对网络内容是否侵权的界定也要审慎,避免内容相关者以侵权为由“恶意”要求删贴,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求“稳妥”和避免承担连带责任,接到举报就删除相关内容的情况。比如,因网上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举报人常以相关内容含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成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根据我国法院以往判例,认定名誉权侵权成立,关键看所发布内容是否属实。侮辱内容较易识别,但是,诽谤就需要证明真实或是虚假,如果举报人不加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对其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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