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高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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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高于主权
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伊拉克战争和近年来的利比亚战争和叙利亚动乱的发生,中西方关于“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论战愈演愈烈。中国大陆的正统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而西方主流价值观念则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在全球化的浪潮下,探索“主权高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主权”对中西方在处理一系列的国际问题上和制定外交政策有重大意义。更重要的是,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孰高孰低的研究势必会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的人权问题,并对制定国家政策产生长远而重要的影响。
我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下面,我将详细论述我得出这个结论的立足点和立论点。
首先,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前提,一个使得这个论题有意义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那么这个论题将本身就没有意义。这个前提是:讨论“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要具有时效性。换句话说,人的认识是阶段性的发展的,正是在现下人权和主权观念深入人心并且在国家日常事物中可能产生摩擦甚至矛盾的情况下,我们才注重这种论战。因此,在随后的论证中我们不能用“人权”“主权”这种现代性的概念通过封建时期或是帝国主义时期的史实来证明或者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这就类似于我们不能用今天的货币回到古代使用。因为在那个阶段,人权和主权的概念不成熟或者说是人们的认识还未到一种较成熟的状态。
先对“人权”和“主权”做大家都能接受的概念解释。《现代汉
语辞典》对人权的解释:“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人权的内涵随着人们的人士的深化在逐渐扩大,但最根本的是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现代汉语辞典》对主权的解释:“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主权因国家存在而存在,是一国国民出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得意实现和稳定的社会秩序,通过“契约”的方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集中于一个共同体(国家),并由共同体行使的权力。换句话说,主权的出现就是为了更好的人权,主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并促进人权的有效行使。
首先在自然法则中,人权高于主权。从人权和主权的出现、发展、最终结果来说,人权高于主权。毫无疑问,人权先于主权出现。人人生而平等,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力,我们不可否认天赋人权,这是一种自然法则,这也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这就是说,从人在地球上出现开始,人就拥有无可争辩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等。而主权的诞生则是人们通过一定的规则“契约”出让部分权利以形成公权力并为一个共同体所拥有行使的权力。人们之所以出让部分权力是因为人们想更好的维护本身所有的人权。因此出于对“人权”的保障的需要,主权诞生,主权成为了保护和促进“民权”的手段和工具。基于此,历史演化而来,然而,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国家作为特定历史下的产物必定有一天历史演化到国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即国家的消亡。那时候,国家将不复存在,因此作为“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的主权也将不存在。而人权则不同,除非历史演化到人类消亡的那一刻,否则,人权将伴随着人类的存在而一直存在下去。由此可以
看出,人权高于主权。
其次,从主权和人权的相互关系看,人权高于主权。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可以类比为“主人和仆人”或者“主人和保镖”的关系。换句话说,主权为人权服务,保障人权的有效行使,主权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保障一国人民的人权,使得主权治下的人民充分享受人权这是不可否认的。通俗点说就是,主权在为人权打工。另外,主权的构成也绝对离不开人权。试想,如果一个空间里面不存在人权或者直接说不存在人权,那么在这个空间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国家,也就不可能出现主权。但是,一个空间里如果不存在国家这样的或者类似这样的共同体而存在人的话,人必然会拥有基本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因为我们不肯能放弃生存和发展的权力,即便在没有主权这个用以保障人权的权力存在。这就好比主人在没有仆人和保镖的情况下依然会选择生存而不是死亡。上也说到,主权的存在是人们处于对自己基本权力保障的考量,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出让一部分权力作为共同体的公权力。换句话说,主权来源于人们出让的那部分权力。从这一点上看,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高于主权也有其法理上的合理性。随着人类自身走出封建愚昧“对人本身的发现”,我们不可否认,人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也是最终目的。一切的外在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当然也包括主权都是为着人权的实现和“人”这个最终目而制定的。可以说,抛掉“人权”,所有一切的人类社会的存在都失去意义及存在的合理性。
有人试想有“主权高于人权”来反驳人权高于主权。但是,仔
细想想,便知道那种“主权高于人权”的论调以及论证都是站不住脚的。他们通常不是用“主权高于人权”来正面反击“人权高于主权”也不是从论证“人权高于主权”的内部逻辑出发来反驳人权高于主权。这种反击的模式通常有两种:其一,不正面回答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而只是说西方大国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干涉别国内政并从中谋取利益;其二,不正面回答人权和主权孰高孰低,只说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比如清末,就根本谈不上人权。
然而,这两种论调不仅不会支持“主权高于人权”而且在潜在
的逻辑上正好论证了“人权高于主权”。模式一说“人权高于主权”
是西方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这本身就意味着:西方如果不把它当成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该提法本是可以接受的;或者“人权高于主权”之说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实际中出了问题,成了西方国家用以打人的棍子。这种逻辑情形,类似于“经本是好经,可惜让歪嘴和尚念歪了”,经是被肯定的。模式二说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就根本谈不上人权,这本身意味着承认人权的主人地位,主权为保障人权而设,失去主权,人权就失去了保证人和保卫者。主权是人权的保镖和仆人,失去了保镖和仆人,主人的地位就得不到显现和保证。难道不是这个意思吗?从严格的逻辑学上讲,失去主权就谈不上人权之说决不是对“人权高于主权”的否定,而是换一个方式用假言判断进一步肯定“人权高于主权”这个关系判断。
也有论调说“人权高于主权”将“人权”置于“主权”之上,
它就可以借口维护“人权”之名肆意侵犯别国主权(比如伊拉克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