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级别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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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6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6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2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2〕6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实现2012年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镇政发〔2010〕219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2012年镇江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根据镇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镇江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度涨幅控制在4%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一是保障本地区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建设与本地区需求相适应的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强化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

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手段,确保实现预期调控目标。

三是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要求,科学规划平价商店的布局,合理确定平价商店数量,扎实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进一步扩大平价商店的经营品种,规范平价商店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平价商店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

完善价格调控预案,及时处置本地区的价格异动事件,保持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

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六条房地产价格指数板块和片区划分图作为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基础。

第七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应在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中说明本评估结果应用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之日起,至该征收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房屋征收评估方法与技术路线第八条房屋征收评估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其中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非住宅房屋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在建工程采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镇政规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及个人账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公安、农林、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14〕1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全面提升经营性用地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经营性用地管理范围1.本意见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金融、研发、其它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

二、规范经营性用地决策管理2.建立集体决策机制。

加强经营性用地总体管控,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建立由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同的市区经营性用地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对市区拟上市的经营性用地实施联审把关,统一扎口管理。

3.坚持规划总体管控。

由市规划部门牵头,建立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多层次、全覆盖的规划体系,为经营性用地管理提供依据。

对拟入市交易的经营性地块,须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文书的地块一律不得上市交易。

4.编制年度市区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

由市国土部门牵头编制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草案),立足盘活存量,适度控制总量,优化空间布局。

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经市区经营性用地联席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审定,报省国土部门审查后,由市政府下达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5〕3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5〕3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5〕3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土地利用“双提升”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办发〔2014〕5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城区(京口区、润州区以及丹徒区金润大道以北区域)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管理重点1.加强征地拆迁计划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秘书长为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审计局、监察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同步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安排原则上应优先满足产业、城建、民生、生态等年度重点项目的需求。

2.适度控制供地总量。

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等因素,市、区联动合理控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投放,逐步实现土地市场的科学管控和健康发展。

对丹徒区和镇江新区的经营性用地,工作小组要依据职责,对其土地市场投放量和地块价格等进行统筹管控,形成全局一盘棋管理格局。

3.严格控制安置房用地。

在完成国家、省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市区安置房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安置房产权登记资格审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镇政规发〔2014〕3号)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但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重复享受。

”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市、辖市(区)、镇江新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镇政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江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告镇政发〔2014〕3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我市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由市国土资源局和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完成,并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

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

一、基准地价的基准日和内涵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的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为各级别土地在宗地外达到通路、供水、排水、供电、通气和通讯等“六通”,宗地内达到场地平整的“六通一平”条件下,或者是在宗地外达到通路、供水、排水、供电和通讯等“五通”,宗地内达到场地平整的“五通一平”条件下,用途分别为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单位面积平均价格,是现时土地条件的综合价值反映,地价构成包括了土地取得费、宗地外土地开发费和宗地内土地平整费及其利息、利润和土地增值收益。

二、基准地价的应用1. 基准地价属于政府确定的土地平均价格,在应用基准地价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要结合基准地价的构成,区别不同交易对象、土地用途、交易时间、交易情况、市场状况等科学评定。

2. 在执行基准地价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统一征收,价格部门负责对基准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统一管理土地一级市场,调控经济运行,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3. 本次公布的土地定级估价范围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参照最末一级土地的价格执行。

三、基准地价结果及对应范围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的结果及对应范围说明见附件。

附件:1.镇江市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2.镇江市市区土地定级各级土地分布范围表3.镇江市市区商业用地地价区段分布范围表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5日附件1镇江市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3。

镇江市企业拆迁每亩价格补偿标准是多少?

镇江市企业拆迁每亩价格补偿标准是多少?

镇江市企业拆迁每亩价格补偿标准是多少?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1、地基一等已浇砼地梁35元/平方米,指宅基地二等已砌基础和回填20元/平方米;2、水泥路地面砼完好30元/平方米;3、水泥道坦一等地面砼完好15元/平方米,二等地面砼有裂缝破损达20%以下12元/平方米,三等8元/平方米。

我国城镇化与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改造也是大势所趋,在城市改造中,需要拆迁,也涉及到企业的拆迁,在镇江市的城市改造中,需要拆迁的房屋与土地,属于企业的,也特别多,虽然给予了企业补偿,但是▲镇江市企业拆迁每亩价格补偿标准是多少?为此,小编搜集到了镇江市国有土地的补偿方式的一些内容。

▲一、镇江市产权交换式补偿▲1、镇江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镇江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3、镇江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镇江市拆迁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5、镇江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价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22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价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22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价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价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22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价格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3日镇江市价格认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价格认定工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的提出、办理、复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统称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市、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机关可以提出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或者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或者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二)价格认定目的;(三)价格认定标的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四)价格内涵;(五)价格认定基准日;(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七)提出协助的日期;(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市区土地储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市区土地储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市区土地储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镇政办发〔2016〕210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市区土地储备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210号京口区、润州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编制2016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报备土地储备规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调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正式启动市区土地储备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镇江市区土地储备规划(2016—2020年)编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区土地储备规划(2016—2020年)编制方案2.土地储备地块调查表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6日附件1市区土地储备规划(2016—2020年)编制方案一、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编制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单独编制。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近期规划为2016-2018年,详细编制安排储备用地的规模、空间布局和收储时序,并进行收储效益分析;远期规划(展望期)为2019-2020年,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空间分XXX结构。

三、组织机构成立镇江市土地储备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市国土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国控集团、城建集团、交通集团、文旅集团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做好规划编制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技术协作单位做好技术培训和资料的收集调查。

四、任务分工市发改委: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编制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资料。

扬中基准地价

扬中基准地价
--
01028S
绿扬路-健康路中段
健康路、翠竹南路
昌盛路、绿扬路
0.9
六通一平
4
7
2230
2540
--
01029S
工会路-友谊路
田园路、工会路
友谊路、江洲西路
1.0
六通一平
4
8
2350
2530
1340
01017S
江洲西路D段
明珠大道
田园路
0.9
六通一平
4
6
2200
2510
--
01014S
新扬路南段-金苇路西段
新扬路北段-扬子西路
长江路、新扬路
扬子西路、明珠大道
0.9
六通一平
8
8
2650
3030
--
01010S
扬子东路东段
江洲南路
民主桥
1.0
六通一平
6
8
2800
3010
1600
01026S
民主路
英雄路
扬中大道
0.9
六通一平
4
6
2420
2760
--
01021S
港西南路
江洲西路
建设路
0.9
六通一平
8
8
2400
表3市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
(元/m2)
变幅
(元/m2)
设定土地
开发程度
设定
容积率
地块编号
分布范围

420
390-460
六通一平
0.9
1-1
东至扬中大道,南至健康路,西至新扬路-天后宫路-明珠大道一线,北至宜禾路-环城北路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7•【字号】镇政规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1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7日镇江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提高测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镇江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

规划、住建、水利、交通、民政、新闻出版、财政、教育、工商、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鼓励测绘学会积极参与测绘单位在新技术、新仪器应用上的指导和推广,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推动测绘科技进步和创新。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系统第六条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镇江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镇江坐标系,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年度土地利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年度土地利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年度土地利用目标管
理考核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镇政办发〔2016〕209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年度土地利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6〕20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计划“空间优化”、“五量调节”、“综合整治”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4〕2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土地利用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实效性和操作性,经研究决定,现对管理考核内容进行调整完善(详见附表),请各地、各部门对照新的管理考核内容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年度土地利用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附件
土地利用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06]40号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06]40号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06〕4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3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征收市、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江市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暂行办法-镇政发[2001]235号

镇江市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暂行办法-镇政发[2001]235号

镇江市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暂行办法正文:---------------------------------------------------------------------------------------------------------------------------------------------------- 镇江市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暂行办法(镇政发〔2001〕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实施收购、储备、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市政府按统一规划和市场化运作的法则供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行为。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以“规划控制、预约收购、适时投放、公开出让”为基本原则;以提高国有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实现土地资产最大效益化为目标。

第五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采取规划控制、预约收购、货币化收购等方法,对本办法所列土地收(预)购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统一收购储备,并对收购储备的土地组织前期开发招投标,有计划地向土地市场供地。

第六条国有土地收(预)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

第二章土地收(预)购范围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分别实行收(预)购和收回储备:(一)收(预)购土地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拟转让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建设,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3.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作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4.其它需要收(预)购的土地。

镇江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

镇江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均适用本规定。

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文物建筑、军事设施以及按照城市规划不能出让、转让的地块等,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

第三条国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县(市)(不含区,下同)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行为。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依据年度建设用地供地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共同拟订,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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