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委托贷款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在某种意思上说委托贷款是民间借贷的“官方化”,是企业间融资的“合法化”。
在委托贷款中,实体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贷款企业与银行的委托关系,另一个是银行与借款企业的借款关系。
委托贷款其实是由两个合同构成的: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即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借款合同,两个合同是一个“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贷款企业(委托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
在委托贷款中,当事人常面临着以下法律风险:1.借款企业侵害委托贷款人利益由于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并不存在风险,有的银行经办人员在主观上对借款人轻信、疏忽,未严格遵守贷款审批制度等;还有的与犯罪分子里应外合,这让贷款企业陷人两难境地。
2.借款人不能还贷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贷款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中名义贷款人是银行,真正贷款人是企业,真正贷款人的权利“借给”名义贷款人行使,而名义贷款人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法律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护,这是委托贷款人必须要特别重视的。
3.私自提高放贷利率为了获得更多利益,有的放贷企业和借款企业私自提高贷款利率。
如果偏高,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造成损失的,按双方过错进行承担”。
一旦涉讼,贷款企业多收的利息应退还,还要予以没收,从而遭受更大损失。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可以采取如下防范措施:借款人信誉差是贷款企业资本运营失利的一个重大问题。
委托贷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贷款作为一种金融业务,是指贷款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委托贷款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委托贷款的定义、法律规定、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种金融业务。
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 委托人享有贷款决定权:委托人在委托贷款过程中,有权决定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条件。
2. 风险承担由委托人负责:委托人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回收风险。
3. 贷款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贷款资金全部来源于委托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仅提供贷款服务。
4. 贷款用途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有权决定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三、委托贷款法律规定(一)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委托贷款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范围、贷款条件和贷款风险管理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对贷款的定义、贷款分类、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委托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委托贷款合同是委托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1. 委托人、借款人信息:包括委托人、借款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包括贷款本金、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条款。
3. 贷款用途:委托人确定的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
4. 还款方式:包括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计划等。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篇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在我国,中小企业要通过银行获得贷款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成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求生存图发展的主要方式。
关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问题,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
19XX年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
”19XX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19XX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配合《商业银行法》的施行,19XX年7月27日起试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19XX年8月1日《贷款通则》修改后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0XX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则一字都没有发生变化。
虽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规制的三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只有在部门规章,即《贷款通则》中,企业间借贷被明令禁止。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作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doc
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三篇第1条委托贷款的法律分析在我国,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获得贷款非常困难。
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向“关系型”企业借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谋求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方式。
对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禁止。
19XX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设立自己的金融机构、经营存贷款业务或自筹基建资金。
“在1920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国有工商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基金会不得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贷款融资业务。
“XXXX 2月1日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2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一字未改。
虽然有人指出“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规定、部门规则,只有在部门规则即贷款的一般原则中,企业间借款才被明确禁止。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合同法第52.5条“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理解并发现无效。
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完全禁止企业间贷款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国家已经注意到这一“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央行允许采取一些灵活的方式,如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融资。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企业间贷款形式,如私募股权基金。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业、机构、个人及其他客户提供的贷款,由贷款人或受托人代表客户根据客户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
、监督和使用并协助恢复。
贷款人的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96贷款的一般原则。
根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当事人的数量,可分为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和三方约定的委托贷款。
双方约定的委托贷款由两个合同组成:一个是提供资金的企业的本金,称为“贷款”企业。
为便于书写,下文省略了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合同,另一个是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得到了广泛应用。
它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为担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业务。
信托委托贷款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信托委托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1.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信托委托贷款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
委托人是指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用于贷款的投资者;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负责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信托公司;借款人是指向信托公司申请贷款的企业或个人。
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
受托人作为贷款发放主体,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的发放、使用、偿还等事项。
(3)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间接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通过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2.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属于信托法律关系和贷款法律关系的结合。
具体而言,信托委托贷款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信托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建立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贷款性质。
信托委托贷款具有贷款的法律特征,即借款人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委托人偿还贷款。
三、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1.信托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的其他财产,不得被债权人追索。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第一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1、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首先因为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且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发放资金。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就是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受托人就是代理人。
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当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
就是说委托贷款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是由代理人承担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给出答案。
而委托贷款规定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2、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从法律定义看,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但是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为首先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其次都是对资金的委托,再次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
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
二是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
三是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二、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第一是因为受托人也就是商业银行而存在的风险。
首先银行由于定位不清,创新能力不足,其对授信额度有时会判断失误。
商业银行处于经营角度的考虑,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户,并不对委托人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进行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信用额度不合格的企业,这就给收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委托贷款之委托人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讨
委托贷款关系中,委托人的权益保护存在两难境地: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银行可能因为不承担资金风险而欠缺诉讼的动力;委托人主张权利,又因其与债务人之间欠缺直接法律关系而存在一定障碍。
为此,本文将结合司法解释、相关案例及最高法院的意见,从明确诉讼主体、实现担保物权、确定案件管辖几个角度,梳理委托贷款情形下,委托人权益的保护路径及现存的法律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一、银行不配合诉讼时,委托人可直接起诉债务人当受托贷款银行不配合起诉时,委托贷款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
对此问题司法观点存在一定变化: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下称“《批复》”)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该《批复》,受托银行不配合起诉时,委托人也不能够直接起诉债务人。
实践中亦有法院遵循该思路裁判。
但我们认为无论从法律适用的原则本身,还是从便于当事人定分止争角度考量,该《批复》均已丧失适用土壤,具体分析如下:1、《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优于《批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对间接代理作出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委托贷款协议作为委托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此条款。
如果借款人明知银行是依据委托人指示代理其发放贷款的,则借款人与委托人直接受到银行与借款人所签《借款合同》的约束。
委托人此时可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2、实践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为互相明知状态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贷款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发放。
企业委托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委托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1. 引言企业委托贷款指的是企业将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贷款,并由企业自行负责还款的一种借贷形式。
这种形式的贷款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2. 合同订立企业委托贷款涉及到两个主要的合同,即委托贷款协议和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协议明确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合同则规定了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
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3. 委托人权益保护委托人在企业委托贷款中担负着贷款的还款责任,因此其权益需得到充分保护。
一方面,委托贷款协议应明确约定受托人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委托人有权查询贷款使用情况和还款进度,并要求受托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受托人责任受托人在企业委托贷款中负有管理和还款责任。
具体而言,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足额还款。
若受托人违约未按时还款,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5. 担保方式选择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委托人通常会要求受托人提供担保。
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如可选择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或第三方担保等方式。
选择恰当的担保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借贷风险。
6. 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或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还款或其他义务,将涉及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数额和赔偿方式,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
7. 法律风险防范在企业委托贷款中,企业和个人都面临着法律风险。
为了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选择仲裁或诉讼。
此外,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贷款行为的合法性。
8. 监管政策与建议企业委托贷款作为一种非传统的融资方式,对于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监管政策应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管理,确保合规运营和风险控制。
建议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提高委托贷款行业的透明度和健康发展。
委托贷款调查报告
委托贷款调查报告委托贷款调查报告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壮大,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逐渐成为了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对委托贷款进行调查和分析,以期了解其现状、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委托贷款的定义和特点。
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或经营活动,同时由受托人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相比于传统的信贷方式,委托贷款具有灵活性高、流程简单等特点,因此受到了许多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然而,委托贷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首先,由于委托贷款的灵活性较高,很容易导致资金的滥用和乱象的产生。
有些受托人可能会将委托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消费,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其次,委托贷款的风险也较高。
由于受托人可能面临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委托贷款的回报率不稳定,甚至可能出现无法归还的情况。
最后,委托贷款的监管和风控机制相对薄弱,容易造成资金的流失和风险的扩大。
为了解决委托贷款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对受托人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其资质和信誉。
只有通过对受托人的全面了解和评估,才能减少资金滥用和风险的发生。
其次,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包括对委托贷款项目的评估、监测和回报率的预测等。
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前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降低委托贷款的风险水平。
最后,加强对委托贷款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除了以上的解决方案,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委托贷款风险共担机制,通过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减轻委托人的压力。
另外,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委托贷款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和管理,提高委托贷款的效率和安全性。
总结起来,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潜力。
关于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的一种业务。
委托贷款具有资金来源灵活、融资速度快、操作简便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企业融资、个人贷款等领域。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与特点(一)委托贷款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的一种业务。
(二)委托贷款的特点1. 资金来源灵活: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可以是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2. 融资速度快:委托贷款的审批流程相对简单,融资速度快。
3. 操作简便:委托贷款的操作流程相对简单,手续便捷。
4. 信用风险较低: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由委托人承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仅作为代理人,信用风险较低。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一)委托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代理人,代为发放、管理和收回贷款。
(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三)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作为债权人,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借款人作为债务人,负有向委托人偿还贷款的义务。
四、委托贷款的法律规定(一)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贷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委托人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 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3. 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用途;4. 委托贷款的管理方式和风险承担;5. 委托贷款的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6. 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委托贷款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贷款人,由贷款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定用途,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由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方式,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1. 委托人与贷款人的法律关系委托人与贷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贷款人,贷款人则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指定用途,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在此过程中,贷款人作为代理人,应尽到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确保委托资金的安全和收益。
2. 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
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指定用途,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则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偿还本金及利息。
借款合同是委托贷款的核心法律文件,规定了贷款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3. 委托人与借款人的法律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某些情况下,委托人可能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和了解。
此外,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要求贷款人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后果1. 委托人的法律后果(1)委托人应承担资金的风险。
委托贷款的资金由委托人提供,因此,委托人应承担资金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2)委托人应承担借款人违约的责任。
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若贷款人未采取措施,委托人可以向贷款人追究责任。
(3)委托人应承担贷款人的赔偿责任。
若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贷款人的法律后果(1)贷款人应尽到诚实信用、谨慎管理的义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指定用途,确保委托资金的安全和收益。
委贷涉及的法律问题
委贷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区别委贷(甲类委托贷款):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借款给用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信托贷款(乙类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的区别:委贷:三方协议(委托人、受托人、用款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体:委托人;风险责任:委托人承担;信托贷款:二方协议(委托人、受托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体:信托机构;风险责任:信托机构承担。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时,诉讼主体是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年第6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规定:1、贷款人(受托人)起诉借款人;2、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依据委托贷款协议以贷款人(受托人)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责任的承担(一)一般情况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受托银行不承担责任,但一定条件下,受托银行责任不能排除:1、贷款用途严重改变,银行未尽监督责任,致使贷款风险扩大;2、未遵守分期发放的约定条件,致使贷款失控的;3、对到期贷款未发催款通知,致使追索时效丧失的。
(二)“贷款到期由受托银行确定将委贷资金转入委托人账户”约定的效力一般认为这是当事人约定的正常业务操作规程,不能认为银行有为用资人还款的意见表示,风险不能由受托银行承担。
四、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委贷的认定和处理是指双方既有委托贷款关系,银行又向委托人出具了存单、进账单等单据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一)双方签有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出具的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能作为存款关系证明,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的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二)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一)一般规定1、诉讼时效适用情形当事人可以就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委托贷款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概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银行,由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发放贷款,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使用和回收贷款的行为。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委托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贷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委托贷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编“合同”部分对委托合同的规定适用于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也适用于委托贷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贷款通则》对贷款的定义、贷款的种类、贷款的条件、贷款的程序、贷款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委托贷款作为一种贷款形式,应当遵守《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担保的定义、担保的种类、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的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委托贷款中涉及的担保行为,应当遵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委托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为委托贷款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依据。
三、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1.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银行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作为委托人,享有请求银行按照约定发放、管理、使用和回收贷款的权利;银行作为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约定履行贷款发放、管理、使用和回收贷款义务。
2.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是贷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贷款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借款人作为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3.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委托人作为出借人,享有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借款人作为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委托贷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委托贷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具有贷款程序简便,办理便捷,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承受风险小等特点,近年来迅速发展,己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委托贷款在增强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同时,拓宽了资金富余者的投资渠道,缓解了资金需求者的资金压力。
对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一)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调控。
委托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不占用商业银行各项贷款的规模,因此,委托贷数可能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人民银行信贷规模调控的手段。
商业银行可能以发放委托贷款为名,将贷款发放给符合贷款条件的对象,实现表内贷款转化为表外委托贷数,此举措不仅可避开人民银行的信贷规模调控,还能将贷款投向到受监管限制的“两高一剩”行业和领城,而且可以进行贷款利率自主定价。
(二)委托方、受托方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的商业银行扮演者双重角色,且委托贷款合同中对委托方、受托方、借款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认为自己仅负责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不承担贷款的风险,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在发生纠纷时,委托方与受托商业银行容易产生纠纷,会出现受托商业银行推诿责任最终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
(三)委托贷款的利率水平呈现两极分化。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在国家监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不受商业银行控制。
目前委托贷款的利率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
部分地区委托贷款利率有的低于民间借贷,有的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发放的企业贷款利率,甚至出现无息委托贷款的情况。
二、委托贷款业务存在的风险(一)系统性风险。
部分商业银行为优质客户放宽授信条件或降低利率发放贷款,使得资金充足的企业可以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这样企业在获得信贷资金后可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以此获取更高收益,这样就存在委托人一边向银行贷款一边发放贷款的现象。
探析诉讼实践中委托贷款的相关法律问题
探析诉讼实践中委托贷款的相关法律问题摘要: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前,金融机构是除民间借贷外唯一合法的贷款主体,除此之外企业资金筹措的合法手段之一便是委托贷款。
由于委托贷款涉及委托人、贷款人、借款人,以及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地产与基础设施团队旨在通过对委托贷款制度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以及诉讼实践中的几点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促进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其功能。
一、委托贷款的的法律性质探析委托贷款即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条件,委托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监督使用及协助收回贷款,同时受托金融机构有权收取手续费。
由委托人享有贷款收益并承担贷款风险。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委托人、受托金融机构、借款人之间关系的性质,但它本质上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由《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具体来说,即委托人与贷款人形成委托关系;贷款人与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以上法律关系构成了三方主体具体权利义务安排及法律责任承担的基础框架。
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中裕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玉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民二终字第420号】中指出,虽然委托贷款协议的具体内容实际上是由委托人和借款人事先协商确定,但一旦双方采取委托贷款形式,该法律关系即因银行的加入而被纳入了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其性质亦不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企业借贷关系。
但之后最高院在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中指出,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和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均应受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贷款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近年来在我国金融市场中逐渐崭露头角。
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将自有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的贷款方式。
由于委托贷款业务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因此,了解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以及相关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概念1.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将自有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的贷款方式。
2. 委托贷款的当事人委托贷款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1)委托人:将自有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负责发放和管理贷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借款人:从受托人处获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3. 委托贷款的特点(1)资金来源明确: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
(2)风险承担明确:委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受托人仅负责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和管理贷款。
(3)操作灵活: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灵活,可满足委托人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三、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合同关系范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2)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3)委托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4)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5)委托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规范银行业务的基本法律,委托贷款业务作为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受到该法律的约束。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和管理贷款;(2)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3)定期向委托人报告贷款使用情况;(4)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处理贷款逾期、违约等事项。
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在当代社会,借款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尤其是在生产或消费领域中,各种类型的贷款经常被使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普遍,这些案件中的许多问题都言简意赅地体现了各种法律问题,如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
1. 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在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先确定贷款合同的有效性,这涉及到贷款本身的合法性和合同的合法性。
在贷款本身的合法性方面,法院需要确定该贷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它将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无权将资金收回,并且贷款的利息和违约金也不能强制向借款人收取。
对于贷款合同的合法性,法院需要确定该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例如,它应该是在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和保护当事人的原则下签署的。
2. 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借款人是否应承担其他借款人的债务,例如合同中的担保。
如果借款人签署了担保协议,他将承担担保债务。
如果出现贷款违约或其他问题,贷款人将有权向债务担保人索取债务。
因此,在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确定被告是否签署了相关担保协议或其他保证协议。
3. 利息和违约金问题在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双方之间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
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贷款人可能会向其收取高额的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这些利息和违约金超过了法定标准,法院将不允许进行收取。
此外,贷款合同的利率应在国家、省、市或县政府规定的框架之内,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4. 借贷诈骗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可能还涉及借贷诈骗的问题。
例如,借款人可能欺骗贷款人,骗取贷款,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需要通过调查来确定是否发生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并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其做出判断和处罚。
5. 珍珠颗粒式委托贷款在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要强调珍珠颗粒式委托贷款的问题。
委托贷款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在委托贷款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文将从委托贷款起诉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及特征(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委托贷款是指贷款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 委托人享有所有权: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但仍享有对资金的所有权。
2. 贷款人享有经营权:贷款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3. 风险共担: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和贷款人共同承担。
4. 利息收入归委托人所有: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归委托人所有。
(二)委托贷款的特征1. 委托贷款具有融资功能:委托贷款能够满足委托人融资的需求。
2. 委托贷款具有风险分散功能:委托贷款可以将风险分散给贷款人。
3. 委托贷款具有利率优势:委托贷款的利率往往低于市场利率。
4. 委托贷款具有灵活性:委托贷款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定制。
三、委托贷款起诉的法律规定(一)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若委托贷款合同中有管辖权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委托贷款起诉的条件1. 当事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 存在有效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3. 存在争议的事实:委托贷款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事实。
4. 诉讼时效未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企业间委托贷款法律问题浅析
企业间委托贷款法律问题浅析来源:君度时间:2008-7-29 16:58:18一、企业间委托贷款制度设定的法律意义。
(一)委托贷款定义。
根据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7条第3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000年4月5日,银办发(2000)100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也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业务根据设定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逐利性委托贷款,即将闲置资金通过委托贷款运作出去,以实现资金的价值,这类贷款一般利率较正常利率高,借款方凭自身的条件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要求,而委托方对借款人未来盈利能力有信心,愿意为此承担风险;也有可能发生在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之间,为了实现集团总体的财务费用最低化,资金充裕的成员单位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银行将资金委托给资金短缺的成员单位,避免该成员单位向商业银行借款而发生贷款利息(资金收益)转移到集团外部的现象①。
另一类是政策性委托贷款,不以资金收益为目的,是为了完成社会任务,促进国家某方面政策更好落实,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设立。
其资金来源多为国家财政部门,借款人为国家规定的扶持对象。
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委托贷款等。
就委托贷款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直接影响来看,逐利性委托贷款中的企业之间委托贷款作用最为巨大,本文主要围绕该种委托贷款展开分析。
(二)企业间委托贷款制度的出台背景。
在委托贷款制度出台前,企业间互相融资的唯一直接途径就是企业借贷或称企业拆借,即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不包括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的民事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法律问题研究
一、委托贷款的法律属性
1、我认为委托贷款是一种代理行为,而且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首先因为委托贷款是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且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发放资金。
而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就是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受托人就是代理人。
但是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当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
律行为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委托贷款是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被代理人承担。
就是说委托贷款是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的承担是由代理人承担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通则当中却没有给出答案。
而委托贷款规定委托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
2、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从法律定义看,委托贷款也是一种信托贷款。
但是信托贷款和委托贷款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为首先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活动,其次都是对资金的委托,再次都是由受托人发放贷款。
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一是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
二是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
三是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二、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
第一是因为受托人也就是商业银行而存在的风险。
首先银行由于定位不清,创新能力不足,其对授信额度有时会判断失误。
商业银行处于经营角度的考虑,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户,并不对委托人的情况以及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进行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信用额度不合格的企业,这就给收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其次是银行的监管比较宽容,疏于管理,操作不规范。
一些商业银行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够谨慎,贷后监督薄弱,不能有效地监控贷款的流向和用途。
再次是贷款追究机制不健全,导致贷款催收和监控不力。
这也给资金的回笼造成的风险。
第二是有关规范委托贷款的法规不健全,这在无形中也加大了委托贷款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我国现在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现行的《贷款通则》中有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但是该规定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实际操作中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
第三是政策与监管方面。
监管存在政策漏洞,使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得以实现。
比如目前尚未有文件明确定房地产委托贷款业务按照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企业正是利用这一政策漏洞,在直接贷款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房地产金融政策的情况下,采取“绕道而行”的办法逃避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委托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
1、要加强对委托人的权利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的是管理层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关于商业银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只在第65条做了规定,对委托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缺乏可操作性。
因此,应当明确受托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范围,对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做出具体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对于委托贷款行为可以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受托商业银行、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出现纠纷时的
救济方式,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委托人的利益。
2、完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必须完全揭示委托贷款的有关情况以及本金损失等风险,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准确,以确保委托人能够正确理解委托贷款的风险。
让委托人及时、完全了解委托贷款业务的进行状况,有利于委托人根据自身的判断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并且有效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加强金融监督机构对委托贷款的监管
银监会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委托人与借款人的资质,规范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
二是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信贷政策以及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防止企业和商业银行钻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的空子,利用委托贷款逃避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监督。
三是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收费行为,防止商业银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通过加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设,特别是信息的跨行流动,使商业银行全面掌握企业的借贷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决策风险,降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风险,防止企业挪用信贷资金办理委托贷款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吴暇.创新的民间借贷——个人委托贷款[N].中国财经报,2008.
[2]蔡锷明.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法律问题研究[D].2009.
[3]熊燕.委托贷款企业融资理财新时尚[N].中国经济导报,2008.
[4]王汉.不可忽视委托贷款的风险[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8. ------------最新【精品】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