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物扣押期间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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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业务中的责任划分和风险防范

国际物流业务中的责任划分和风险防范

根据 《 国际货运代 理通用交易条件》( 国家标 准G B / T 2 2 1 5 3 -2 0 0 8 ) , 专业物流公司可以以自己的
名义 , 也可以以托运人 ( 收发货人 ) 的名义开展 国际 物流业务【 3 】 。 专业物流公司处在不同的法律地位上,
决定着承担不 同的责任和义务 [ 4 ] 。
人 或仓储不当造成货 物损失 ; ( 5 ) 交付货物证据不 全丧失索赔权, 自 身过程造成他人箱体设备损坏;

托给不同业务主体 。 当然 , 专业国际物流公司也可能 自 身拥有运输工具 , 或仓库、 车队、 货站等 内陆运输 资源 , 或港 口、 码头、 机场 、 堆场等运输节点资源, 从 而 同时 担 当实 际承 运人 角 色 。目前 , 我 国有 8 5 %一 9 0 % 的 国际物 流业务, 由独立于收发 货人 以外的专 业物流公司来完成【 2 】 。
陈彩凤
(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 南宁 5 3 0 0 0 3 )
摘要: 由于国际物流活动本身的专业性强, 与相关部门联 系广泛 , 国家对其风险管理的引导和支持较 为薄 弱等原因, 我国多数国际物流公 司并没有形成对风险防范的系统方法和路径 。 为此 , 应依据 国家标准, 在规 范 界定我 国国际物流公司所应承担 国际物流业务责任 的基 础上 , 完善公 司治理、 客户信用管理和强化物流操作
稚摩
【 文献 编码] d o i : 1 0 . 3 9 6 9  ̄ . i s s n . 1 0 0 4 " 6 9 1 7 . 2 0 1 3 . 1 1 . 0 1 9
2 O 侣 年 第 1 1 期 ( 总 第 2 2 1 期 )
国 际 物 流 业务 巾 的 责 任 划 分 和 风 睑 防 范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

国际及台港澳包裹处理规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二Ο一三年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国际包裹种类和一般规定 (7)第一节国际包裹种类 (7)第二节国际包裹资费 (7)第三节国际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和封面书写要求 (8)第四节禁限寄规定 (10)第三章国际包裹收寄 (13)第一节通则 (13)第二节各类包裹的准寄范围和收寄手续 (14)普通包裹(Ordinary parcels) (14)保价包裹(Insured parcels) (17)附回执的国际包裹 (18)存局候领包裹(Poste Restante) (19)第三节收寄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20)第四节包裹收寄后的检查 (21)第五节收寄包裹的结算 (22)第六节退还、补收邮费的处理 (22)第四章国际包裹投递 (24)第一节各类包裹投递和处理 (24)第二节投递信息的采集与处理 (26)第三节投递时应收的邮费 (27)第四节无法投递包裹处理 (28)第五节无着包裹处理 (29)第五章出口国际包裹处理 (30)第一节邮区中心局的处理 (30)第二节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 (31)第三节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出口邮件和总包信息 (33)第四节互换局封发前的处理 (34)第五节互换局的分拣和封发 (35)一般规定 (35)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 (36)航空包裹总包的封发 (40)空运水陆路包裹总包的封发 (41)邮政公事包裹 (41)空邮袋总包的封发 (42)第六节互换局处理出口包裹和总包信息 (43)第七节国际包裹总包发运 (44)第八节出口总包验单的处理 (45)第六章进口国际包裹处理 (47)第一节互换局的接收和开拆处理 (47)接收 (47)开拆 (47)包裹总包 (48)空袋总包 (51)第二节互换局的转发处理 (51)第三节互换局对散寄经转和误发包裹的处理 (53)第四节互换局处理进口包裹和总包信息 (55)第五节经转局和验关局的处理 (56)第六节经转局和验关局处理进口邮件和总包信息 (58)第七章交换站对进出口国际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59)第一节出口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59)第二节进口包裹总包的接收和转发 (63)第三节交换站处理进出口包裹总包信息 (67)第八章国际包裹撤回、修改更正名址、改寄、查询、补偿 (69)第一节撤回、修改更正名址 (69)出口国际包裹撤回或修改更正名址 (69)进口国际包裹撤回或修改更正名址 (71)第二节进口国际包裹的改寄 (73)第三节国际包裹查询 (74)出口包裹查询 (74)进口包裹查询 (77)电子查询 (80)第四节国际包裹补偿 (82)第九章国际结算工作 (85)第一节国际结算数据采集工作程序 (85)第二节国际结算数据的确认和录入规则 (87)封发包裹清单CP87和过境包裹总包特别清单CP88 (87)出口航空包裹总包路单CN38和出口运水陆路包裹总包路单CN41 (89)进口和经转航空包裹总包CN38 (89)出口国际包裹补偿金 (91)进口和经转包裹补偿金 (91)各类空邮袋 (92)第三节经境外邮政修改后帐单的查核 (94)第四节与我国民航结算出口航空包裹运费 (95)第五节国际结算工作的检查 (95)第十章国际邮袋管理 (97)第一节出口邮袋管理 (97)第二节进口邮袋清退 (98)第十一章业务档案管理 (100)第十二章国际包裹处理工作的检查 (101)第一节通则 (101)第二节收寄工作的检查 (101)第三节投递工作的检查 (102)第四节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103)第五节交换站工作的检查 (103)附录一收寄和处理台湾包裹的特别规定 (105)附录二特别业务资费 (109)附录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包裹资费表 (110)附录四国际及台港澳包裹重量、尺寸限度表 (111)附录五各类国际包裹的封装要求 (112)附录六通达保价包裹的国家和地区 (114)附录七可以用中文书写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 (117)附录八填写报关文件应该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应该随附的报关单份数 (118)附录九不允许部分申报内件价值的国家 (126)附录十不接受邮件中夹带需要交纳关税的物品的国家 (127)附录十一对内装流质和易碎物品的包裹不负补偿责任的国家 (128)附录十二部分国家禁限寄规定 (129)附录十三不接受撤回邮件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名址的国家和地区 (135)附录十四可以由寄达局工作人员代签CN07回执的国家和地区 (136)附录十五统一编号规定的各种单式、标签目录 (137)附录十六我国国际包裹互换局、交换站名单共56个 (140)附录十七帐务输入局及其负责输入数据范围 (142)第一章总则第1条国际邮政通信是我国邮政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涉外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2024国际物流仓储服务外包合同

2024国际物流仓储服务外包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国际物流仓储服务外包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1.2 乙方名称及地址1.3 甲方定义1.4 乙方定义第二条服务内容2.1 服务范围2.2 服务地点2.3 服务时间第三条服务费用3.1 费用计算方式3.2 费用支付方式3.3 费用调整机制第四条服务质量标准4.1 仓储管理标准4.2 物流配送标准4.3 信息化建设标准第五条合同期限5.1 合同开始日期5.2 合同结束日期第六条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保密泄露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责任7.2 乙方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继承和转让10.1 继承条件10.2 转让条件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事件11.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二条税收条款12.1 税费承担12.2 税务申报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和生效13.1 签署日期13.2 生效条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信息反馈14.2 合同附件14.3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4.4 合同的完整性和修改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公司甲方地址:×××市×××区×××路×××号1.2 乙方名称:×××物流公司乙方地址:×××市×××区×××路×××号1.3 甲方定义:指本合同中承担货物发送、接收及支付服务费用的一方。

1.4 乙方定义:指本合同中承担货物仓储、配送及提供物流服务的一方。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轮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纠纷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轮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纠纷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轮运费、亏舱费、滞期费纠纷案[案情]原告:泛洋航运贸易公司(Pan Pacific Shipping & Trading S.A.)。

被告:深圳蛇口万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1994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金康格式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SEVERN”轮运输水泥原料,载货量为13,500吨至14,000吨,或多或少由原告选择。

如果被告未能提供约定数量的货物,被告应按运费率支付原告亏舱费。

装货港为中国日照一个安全泊位,卸货港为孟加拉国吉大一至二个安全泊位。

运费每吨20美元,经纪人佣金5%,扣除佣金后的运费应于收到提单后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上午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开始起算;如果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内递交,则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开始起算;装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4000吨,星期天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卸货效率为每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1500吨,星期五和政府公布的节假日除外,即使使用;等候泊位的时间依情况计算为装货和卸货时间;船舶首次开舱和关舱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如发生滞期,被告须在装港和卸港按每日3500美元或按比例支付支付滞期费。

速遣费由原告按滞期费的一半向被告支付。

滞期费和速遣费应在真实正确交货和收到船东的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后二十天内支付。

合同载明,“SEVERN”轮有四个起重吊机。

发生与租船合同有关的纠纷,在广州适用英国法律仲裁。

10月20日2030时,“SEVERN”轮抵达中国日照岚山港锚地。

21日0800时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被收到和接受。

1215时船舶办妥联检手续。

21日,船长向被告出具载货声明,确认船舶该航次能载货13,800吨。

同日1508 时,“SEVERN”轮开始装货。

23日为星期日,1645时至1800时因休息而暂停装货。

24日0200时装货平舱完毕,共载货13,553.20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国务院令第33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责任在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中,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和损害是一项常见的问题。

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货主和运输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不同情况下的运输损失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应的国际贸易法规提出解决方案。

一、承运人责任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相关组织或个人。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货物运输法规,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具体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不同运输方式和国际贸易条款的适用情况。

1.1 海洋运输在海洋运输中,国际海事法公约(Hague Rules)和海牙-维斯比公约(Hague-Visby Rules)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然而,承运人可通过事先声明和限制条款来减轻自己的责任。

因此,货主在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了解承运人的责任和权益。

1.2 铁路运输在铁路运输中,国际铁路运输货物合同(CIM合同)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CIM合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主本身的过错造成的。

此外,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还取决于实际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

1.3 道路运输在道路运输中,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CMR合同)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

根据CMR合同,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主过失或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

承运人应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二、货主责任除了承运人的责任外,货主在货物运输中也有一定的责任。

货主应合理包装、贴上正确的标签,并提供准确的货物描述和运输要求。

如果货主未能履行这些责任,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可能会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三、损失赔偿的处理方式当货物发生损失时,货主和承运人可通过协商、仲裁或司法程序来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以下是处理方式的几种常见情况:3.1 协商解决货主和承运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赔偿问题。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2

判决

英国上议院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 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 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 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
2、管货

业务水平
《海商法》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 谨慎地装 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 照料和 卸载所运货物。

4、签发提单
《海商法》第72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 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 签发提单。 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内容、作用

二、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对 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灭失和损坏承 担赔偿责任。 2、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货物未能在明 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责任心
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 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 于照料使货物受损。 D、航程受阻后,货物受损并有继续变质的危险,承运人 既没有将货物出售,也没有通知货主。

答案:A、B、C、D
Canada Rice Mills v. Union Marine Ins管货案

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 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 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 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 损失。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 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 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 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货运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全球化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涉及货损赔偿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XX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被告:YY货主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公司”)案由:货损赔偿纠纷案情:2019年5月,货主公司与货代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由货代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出口至美国。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等内容。

同年6月,货物由货代公司委托的承运人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严重损坏。

货主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损失价值约人民币50万元。

货主公司遂向货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货代公司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货代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货主公司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损赔偿责任主体:货代公司是否应承担货损赔偿责任?2. 货损原因: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 货损赔偿金额:货损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货损是由于承运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货代公司作为货物的代理人,在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对货损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货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货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货主公司未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货代公司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货主公司货损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关系复杂:本案中,货代公司与货主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货代公司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合同关系。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物流课程考试案例分析

第一章1. 1 9 9 6年10月,原告Z公司委托被告美商Y公司将一批机翼壁板由美国长滩运至中国上海。

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发给被告的提单上载明“货装舱面,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而被告向原告签发的自己抬头的提单上则无此项记载,同时签单处表明被告代理实际承运人M公司签单。

货抵上海港后,商检结果确认部分货物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及水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损6 8.2万美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身份是货运代理人,不应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原告遭受货损系由其未购买足够保险而产生,且货损发生与货装甲板无因果关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根据提单,如何区别货运代理人和货物承运人?答:(1) 一般来说,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最低限度的义务,因而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先。

本案中提单上的签证单表明被告是作为实际承运人的代理而代签提单,但提单抬头是被告本身的。

法院不可能凭其在提单上的单方表述即认定其代理身份。

如果被告欲主张自己为货代,则必须证明两点:证明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代理签单协议证明实际承运人在该分提单签发时是合法存在的。

而本案被告没有完成对上述内容的举证。

鉴于被告是有资格在美国签发提单的运输行,出具自己抬头的提单,并且还收取了部分运费差价,且其未对代理签单的身份进行举证,因此最终被认定为契约承运人。

(2)本案被告所签发的提单经美国商业登记注册,其系统操作过程,完全符合契约承运人的操作方式,而原告与实际承运人并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身份应为契约承运人,承运人在舱面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违规装载舱面货至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投保与否不影响承运人义务的担当。

当然,该案判决并不妨碍被告向实际过错方行驶追偿权利。

经典物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经典物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被告:乙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乙”)第三人:丙公司(以下简称“丙”)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将一批货物运往丙公司指定地点。

甲公司委托乙物流公司承担该批货物的运输任务,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

合同约定,乙物流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安全送达丙公司,并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物流公司接受了甲公司的委托,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丙公司指定地点。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物流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在途中受损。

货物到达丙公司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损坏,损失价值约人民币10万元。

甲公司认为,乙物流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全运输货物,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乙物流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乙物流公司辩称,虽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坏,但并非由于乙物流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因此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2. 若乙物流公司需承担部分责任,责任比例如何确定?3. 第三人丙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乙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乙物流公司应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责任比例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4年德邦物流国际运输服务合同

2024年德邦物流国际运输服务合同

2024年德邦物流国际运输服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1.2 乙方名称及地址1.3 合同中术语和定义的解释第二条:货物运输服务内容2.1 货物的描述和数量2.2 运输方式及路线2.3 运输时间及期限2.4 货物保险及费用第三条: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3.1 运输费用的计算和支付金额3.2 支付方式和时间3.3 费用的调整和变更第四条:货物损失或损坏的处理4.1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归属4.2 赔偿标准和流程4.3 索赔期限第五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5.1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2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3 监督和协调的方式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界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6.3 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仲裁机构的选定7.3 仲裁裁决的执行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变更程序8.3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9.2 保密责任的承担9.3 保密信息的共享和泄露处理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0.2 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附件的名称和内容11.2 附件的生效和变更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2.2 附加条款的生效和变更第十三条:合同的签字盖章13.1 合同的签字人资格13.2 合同盖章的要求13.3 合同签字盖章的地点和时间第十四条:合同的副本14.1 合同正本和副本的有效性14.2 合同副本的数量和分发14.3 合同副本的保管和销毁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中国省市区路号。

1.2 乙方名称:X公司,地址:国市区路号。

(1)货物:指本合同约定由乙方运输的物品,包括数量、品质、包装等。

(2)运输: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从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2024年物流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仓储合同

2024年物流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仓储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物流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仓储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委托方):1.2 乙方(受托方):1.3 合同相关术语定义: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2.1 运输范围:2.2 运输方式:2.3 运输时间:2.4 货物装卸:第三条:仓储服务3.1 仓储地点:3.2 仓储期限:3.3 仓储条件:3.4 仓储费用:第四条:货物保险4.1 保险范围:4.2 保险费用:4.3 保险理赔:第五条:费用支付5.1 支付方式:5.2 支付时间:5.3 支付金额:第六条:合同的履行6.1 甲方义务:6.2 乙方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7.2 乙方违约:第八条: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事件:8.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地点:9.3 适用法律: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变更:10.2 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泄露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有效期12.1 合同开始日期:12.2 合同结束日期:第十三条:附加条款13.1 附加条款内容:第十四条:签署14.1 合同签署日期:14.2 合同签署地点:14.3 签署代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委托方):(此处填写甲方全称)1.2 乙方(受托方):(此处填写乙方全称)1.3 合同相关术语定义:1.3.1 国际货物运输:指跨越国界的货物运输活动。

1.3.2 仓储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保管服务。

1.3.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2.1 运输范围:(此处详细描述运输货物的种类、数量、起止地点等)2.2 运输方式:(此处详细描述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等)2.3 运输时间:(此处详细描述货物运输的预计开始时间、结束时间)2.4 货物装卸:(此处详细描述货物在起运地、目的地及中转站的装卸责任分配)第三条:仓储服务3.1 仓储地点:(此处填写仓库的具体地址)3.2 仓储期限:(此处详细描述仓储服务的起止日期)3.3 仓储条件:(此处详细描述仓库的温度、湿度、安全性等条件)3.4 仓储费用:(此处详细描述仓储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等)第四条:货物保险4.1 保险范围:(此处详细描述保险覆盖的货物范围、价值等)4.2 保险费用:(此处详细描述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责任等)4.3 保险理赔:(此处详细描述保险理赔的程序、联系方式等)第五条:费用支付5.1 支付方式:(此处详细描述支付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5.2 支付时间:(此处详细描述每笔费用支付的具体日期或条件)5.3 支付金额:(此处详细描述每次支付的具体金额)第六条:合同的履行6.1 甲方义务:(此处详细描述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6.2 乙方义务:(此处详细描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甲方违约:(此处详细描述甲方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应承担的责任)7.2 乙方违约:(此处详细描述乙方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应承担的责任)第八条:不可抗力8.1 不可抗力事件:(此处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和具体情形)8.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此处详细描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方式,如责任分配、时间延长等)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此处详细描述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9.2 争议解决地点:(此处详细描述争议解决的地点)9.3 适用法律:(此处详细描述适用解决争议的法律)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变更:(此处详细描述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10.2 合同解除:(此处详细描述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此处详细描述需要保密的信息内容)11.2 保密期限:(此处详细描述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1.3 违约泄露后果:(此处详细描述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如违约金、赔偿责任等)第十二条:合同的有效期12.1 合同开始日期:(此处详细描述合同的开始日期)12.2 合同结束日期:(此处详细描述合同的结束日期)第十三条:附加条款13.1 附加条款内容:(此处详细描述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内容)第十四条:签署14.1 合同签署日期:(此处详细描述合同的签署日期)14.2 合同签署地点:(此处详细描述合同的签署地点)14.3 签署代表:(此处详细描述代表双方签署合同的授权代表)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鉴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第三方介入的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第三方介入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三方定义及责任1.1 第三方:指除甲方和乙方之外,参与本合同履行过程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方、运输方、仓储方、保险方等。

国际货运代理-题库

国际货运代理-题库

国际货运代理-题库1、国际货运代理人与货主之间的关系被称为()。

[单选题] *A、委托代理关系(正确答案)B、承托关系C、运输合同关系D、买卖合同关系2、国际货运代理人为货主办理代理业务时,收取的报酬是()。

[单选题] *A、差价B、运费C、佣金(正确答案)D、租金3、下列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国际货运代理人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B、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代理人C、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人(正确答案)D、国际货运代理人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受托人4、交通运输部门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

[单选题] *A、托运人B、收货人C、中间人D、承运人(正确答案)5、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是()。

[单选题] *A、国际公路运输B、国际海洋运输(正确答案)C、国际管道运输D、国际铁路运输6、货运代理人是货物运输工作中的()。

[单选题] *A、托运人B、承运人C、中间人(正确答案)D、收货人7、国际货运代理人可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A、代为客户订舱(正确答案)B、代为客户报关报检(正确答案)C、代为客户制单(正确答案)D、代为客户办理保险(正确答案)8、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是()。

*A、线长面广(正确答案)B、中间环节多(正确答案)C、情况复杂多变(正确答案)D、风险大(正确答案)9、按照代理业务的性质和范围不同,代理行为主要包括()。

*A、船务代理(正确答案)B、货运代理(正确答案)C、咨询代理(正确答案)D、航空代理(正确答案)10、国际货运代理从事纯粹代理业务,无论本身是否有过失,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1、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往往被认定为当事人并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12、航次租船由()负责船舶的营运管理。

[单选题] *A、买方B、卖方C、船方(正确答案)D、租船人13、船方提供给租方一定吨位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以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较均等的运量,完成运输合同规定的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是()。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案【问题提示】承运人先放货、后收回提货单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单放货?【要点提示】无单放货是指放货当时以及放货以后不能收回提单或提货单,并造成权利人损失的行为。

先放货、后收回提货单,符合凭提货单放货的本来目的,该放货行为不属于无单放货。

【案件索引】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6)广海法初字第324号(2007年5月31日)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4号(2007年12月12日)【案情】原告(上诉人):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下称中航供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10号楼。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下称外运储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海滨五路1号。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6日,原告与香港的立美贸易(亚洲)有限公司(G.C. Luck mate Trading (Asia) Limited)(下称立美公司)签订一份编号TCS05033的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作为买方,向作为卖方的立美公司购买2万吨泰国产木薯干,±10%卖方选择,单价每吨113.50美元,价格条件CNF FO中国湛江港一个安全泊位,装运日期2006年2月1日至28日。

原告通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已向立美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

2006年1月6日,原告与湛江市国跃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国跃公司)书面约定:国跃公司委托原告代理进口泰国产散装木薯干2万吨,单价每吨113.50美元,湛江码头交货;原告按进口发票金额向国跃公司收取税前0.8%的代理费,并按银行费用实际发生额向国跃公司收取代垫的手续费,国跃公司在进口合同对外付款日前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货款及代理手续费划入原告帐户;本协议基于原告以自己的名义代国跃公司与外商立美公司签订TCS05033进口合同而订立。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编号分别为01A、01B、02、03的提单记载: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原告,承运船舶“国顺”轮,装货港泰国Kohsichang港,卸货港中国湛江港,货物为泰国产散装木薯片,提单于20 06年3月2日在泰国曼谷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吴仪199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姚老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姚老师)

案例9案情评析1.在“卢记”与“扎拜”之间的FCA合同中,货物10%的损失(脏包)应该由谁承担?依照FCA术语: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装卸;卖方必需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直至已依照规定交货为止。

2.保函效劳及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卖方(或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关于保函的效劳,依照《汉堡规则》,包括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家有效劳,而对于第三人不发生下来里,即包涵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劳。

本案中,扎拜将货物装箱并寄存后,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因为交货地在“扎拜”所在地,“扎拜”应该负责装货。

“扎拜”拒绝履行装货义务致使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违约行为,只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代理人的处置下,因此风险也就未被转移给卢记。

台风造成货物10%损失,”扎拜“应该承担全数风险,并向卢记做出相应的补偿。

案例15国际运输与国际贸易是两个彼此独立又关联密切的法律关系,随着国际贸易日趋频繁,海上货物运输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等问题不足为奇。

本案系一起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引发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主要争议核心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即凭海运单的记载是不是可认定金澳货源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下的适格收货人。

一、海上货物运输中收货人的权利义务随着商事交易类型的日趋增多与合同法大体理论不断发展,合同效劳及于第三方已为交易实践所需,特殊情况下冲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势在必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为一个典型的代表。

依中国《海商法》41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收货人虽然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进程,但亦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不可或缺的一方,其利益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密切相关。

中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了“收货人”概念,该法42条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2024年度物流服务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配送2篇

2024年度物流服务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配送2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物流服务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与配送1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地址1.2 乙方名称及地址第二条:合同范围及服务内容2.1 服务范围2.1.1 国际货物运输2.1.2 国际货物配送2.2 服务内容2.2.1 货物运输方式2.2.2 货物配送时效2.2.3 货物保险及理赔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生效日期3.2 合同到期日期3.3 合同续约条款第四条:货物运输与配送价格4.1 货物运输价格4.1.1 运输单价计算方式4.1.2 运输总价计算方式4.2 货物配送价格4.2.1 配送单价计算方式4.2.2 配送总价计算方式第五条:货物的交付与验收5.1 货物交付5.1.1 交付时间5.1.2 交付地点5.2 货物验收5.2.1 验收标准5.2.2 验收时间第六条:货物运输与配送的延误及损坏赔偿6.1 货物运输延误赔偿6.2 货物配送延误赔偿6.3 货物损坏赔偿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7.2 合同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双方协商解决9.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9.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对合同内容保密10.2 双方对商业秘密保密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变更条件12.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本合同附件第十四条:合同的份数14.1 双方各执一份14.2 见证人执一份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地址:甲方的详细通讯地址1.2 乙方地址:乙方的详细通讯地址1.4 本合同中的“货物”指的是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和配送的物品。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航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

被告YY公司是一家国际航运公司,负责提供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

2019年,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集装箱运输合同,约定由YY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客户交货期限。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 XX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事实如下:1.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YY公司实际完成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

2. 由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XX公司的客户未能按时收到货物,导致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XX公司遭受的损失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关于XX公司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滞留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客户违约金、订单取消损失等。

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判决Y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运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YY公司违约。

国际物流合同范本中俄文

国际物流合同范本中俄文

国际物流合同范本中俄文甲方(发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流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将货物从中国运输至俄罗斯,乙方同意提供相应的国际物流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从中国至俄罗斯的货物运输服务。

1.2 乙方应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到达指定地点,并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保管。

第二条货物信息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包装方式等。

2.2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货物信息的准确性,如因甲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损失,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运输方式及路线3.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空运、海运、陆运等。

3.2 乙方应根据货物特性和甲方要求,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

第四条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4.1 双方应根据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等因素,协商确定运输费用。

4.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预付款,剩余费用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____天内支付完毕。

第五条货物保险5.1 甲方可选择为货物投保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如甲方未投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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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经典案件:货物扣押期间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案件基本信息】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14)广海法初字第403号。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侵权纠纷案。

3、当事人:原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

住所地:瑞士联邦日内瓦1208车敏路12-14号(12-14 Chemin Rieu-1208 Geneva, Switz erland)。

被告: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彭年广场37楼01-07室。

被告:图木舒克市托木尔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自治区图木舒克市农技推广中心门面房5号。

被告:深圳市港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东湾大厦602室。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3日,伟航公司向原告发送1份编号为181SY11CO1A00247的订舱申请,向原告预定1个集装箱的舱位,该订舱申请记载的订舱人为伟航公司,承运人为原告,装货港为中国盐田,目的港为波兰格丁尼亚,预计开船时间为12月31日。

原告接受订舱后,向伟航公司出具了订舱确认单。

2011年12月27日,伟航公司根据原告的订舱确认单从盐田码头公司提取了原告所属编号为MSCU9374409的40英尺集装箱,装载货物后于12月28日将集装箱返还盐田码头公司待运。

12月30日,港源公司持编号为167064147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上述集装箱货物。

该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为托木尔公司,商品名称为人造花,数量及单位分别为332,731支、单价0.6美元,总价199,638.60美元。

2012年2月24日,大鹏海关向托木尔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单,称托木尔公司委托港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人造花332,731支,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人造花69,264支,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11,713元。

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托木尔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托木尔公司在领取海关处罚决定书后下落不明。

2012年3月1日,原告要求伟航公司尽快解决涉案集装箱滞留起运港的问题,原告随附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码头堆存费计算表记载:1个40英尺集装箱免租期为3天,超期使用费前5天每天人民币170元,之后每天人民币235元;码头免堆期为7天,堆存费前5天每天人民币300元,之后每天人民币450元。

12月11日,伟航公司向原告支付38,252.1 4美元。

原告随后向伟航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确认伟航公司支付了被海关扣留的MSCU9 37440940号集装箱从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12月10日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1,925元和码头堆存费人民币156,300元。

2014年7月9日,盐田码头公司向原告发送1份编号为14045483的催款单,告知其涉案集装箱从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0日产生码头堆存费共计10,687.20美元,计费方式为每日29.20美元,计费期间为366天。

7月15日,原告向盐田码头公司支付人民币65,750.86元,汇款单上注明为14045483号单据堆存费。

伟航公司主张其是接受龙邦公司委托向原告订舱托运本案货物,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但只认可伟航公司是与其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关于涉案集装箱的状态,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在庭审时一致确认集装箱仍被海关扣押,无法使用。

【案件焦点】涉案集装箱货物被海关扣押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谁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主张其与伟航公司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要求伟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托木尔公司和港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是一宗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

本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

被告伟航公司接受龙邦公司代为办理涉案货物运输事宜的委托后,以自己名义向原告订舱,伟航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原告订舱时表明了受托人身份,且庭审时原告明确选择伟航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并向其主张权利,应认定原告和伟航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承运人,伟航公司为托运人。

MSCU9374409号集装箱为原告提供给伟航公司装载涉案货物使用的运输工具,伟航公司应该按照原告订舱确认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装载好货物的集装箱运回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承运人投入运营。

但由于货物本身原因造成货物及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查扣,导致集装箱至今不能正常流转使用必然会给原告造成损失,伟航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原告和伟航公司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按何种标准偿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其损失应按照集装箱被超期占用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确定,一般为承运人因丧失正常使用集装箱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向第三人租用或重置涉案集装箱的成本损失。

但原告作为涉案集装箱的所有人,在得知因货物涉嫌虚假报关导致连同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扣押、其在短期内不能取回集装箱的情况下,可采取重置同类集装箱的方式来避免损失的扩大。

且伟航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1,925元,该笔费用足够原告重置同类集装箱投入运营。

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无权要求伟航公司赔偿2 012年12月11日之后的集装箱超期损失。

原告向伟航公司主张2012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还箱之日止的堆存费人民币197,100元,但原告仅向盐田码头公司实际支付了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的堆存费10,687.20美元,没有证据证明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2月20日期间以及2014年2月21日之后的费用损失已实际发生,原告无权请求。

2013年2月21日至201 4年2月20日期间的堆存费属于集装箱被海关扣押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规定,该费用不应由伟航公司承担。

在涉案货物被大鹏海关查扣期间,盐田码头公司无权直接向作为承运人的原告收取包括堆存费在内的保管费用,原告没有义务向盐田码头公司支付堆存费,即使原告向盐田码头公司实际支付,也没有权利要求伟航公司向其支付。

原告要求伟航公司支付码头堆存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予驳回。

关于原告要求伟航公司腾空集装箱内货物并返还集装箱的诉讼请求,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尚无证据表明大鹏海关已对涉案货物及载货集装箱解除扣押,原告应另寻途径向大鹏海关申请腾空箱内货物并取回涉案集装箱。

托木尔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经营单位,其虚假报关行为导致原告所属集装箱被海关扣押,托木尔公司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码头堆存费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范围内,其要求托木尔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托木尔公司腾空集装箱内货物并返还集装箱的诉讼请求,也应另寻途径解决。

港源公司接受托木尔公司委托代其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委托时对托木尔公司的虚假报关行为是明知的,因此托木尔公司虚假报关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港源公司承担。

原告对港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对被告伟航集运(深圳)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托木尔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港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34.35元,由原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因托运人原因导致货物连同集装箱被海关扣押,由此产生的码头堆存费是由谁承担?承运人提供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因被扣押无法使用,承运人该采取何种方式挽回损失?在以往的类似纠纷中,码头经营人会将箱货被扣押期间的码头堆存费转嫁给承运人,承运人向码头经营人实际支付后,连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一起向托运人追偿。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审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厘清了码头经营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和权利,明确了箱货被扣押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

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被全部驳回,但原告服判息诉,反映了判决的公正合理性。

1、集装箱货物被扣押在码头堆场内的,码头经营人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保管集装箱货物的,只能向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主张保管费用。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托运人的走私、装运违禁品等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在码头堆场内还未出运或者运抵目的港尚未提取的集装箱货物被海关、检验检疫局等行政机关扣押。

由于行政机关的保管场所有限,货物被扣押后仍然存放于码头堆场内,由码头经营人负责保管。

在此期间,存放货物占用了码头堆场的经营场地,影响其营业收入,保管货物又增加了码头经营人的成本,从客观上讲,码头经营人是有权主张保管费用的。

关于向谁主张的问题,若说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尚存争议的话,那么在2012年1月1日该法实施后,法律对此问题就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货物在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责任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对货物尽了保管责任的码头经营人,只能向行政机关主张保管费用,而不得向货物承运人或托运人主张。

就本案而言,码头经营人未向作出扣押措施的大鹏海关主张保管费用,而是向作为承运人的原告主张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承担了不该托运人即伟航公司的承担的保管费用,因此无权向伟航公司追偿该费用。

2、行政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除非有法定理由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消灭,任何人不得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与该行政强制措施不一致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其结果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的被限制,故相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

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将已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变更,例如将扣押期限缩短;或者出现被撤回、撤销、认定无效等使行政强制措施效力消灭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原告所有的MSCU937440 9号集装箱连同箱内货物被海关扣押,且扣押措施效力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即使扣押措施客观上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只能通过别的途径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或者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要求海关变更或撤销扣押行为,而不得直接要求他人将尚处于行政机关扣押状态之下的集装箱归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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