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X求—非法持有枪支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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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求—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曾X求近亲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依法查阅了案件资料、听取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对于曾X求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从曾X 求具备法定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曾X求持疑似枪支对廖X亮开了一枪”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案件实际情况是“被告人曾X 求想拿铳出来吓唬一下廖X亮,,在铳伸出车窗的过程中由于不小心铳走火响了,”也就是说铳是不小心的情况下走火响的,并且不是对着廖X亮响的,是在伸出车窗外过程中斜着一个角度朝天响的。理由如下:

1、根据被告人曾X求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曾X求想拿铳出来吓唬一下廖X亮,,在铳伸出车窗的过程中朝天响了。子弹打到了什么位置,他都不知道。说明被告人没有对着廖X亮开枪的主观故意。

2、根据北塔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子弹打在一个离地面4.62米的招牌上,当时的射击水平距离为16.8米,穿孔方向是由东南方向西北方向,斜向上穿过招牌的。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是对着廖X亮开枪的话,当时他们在同一水平面上,十几米的距离,子弹不可能会打到四五米高的招牌上,子弹的穿孔方向更不可能是斜向上的。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曾X求的口供相印证,从此说明被告人曾X求没有对着廖X亮开枪,铳伸出车窗的过程中朝天响的。

二、被告人曾X求具有明显的投案自首的情节,应该认定为自首。

1、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可以说明,犯罪嫌疑人曾X求和蔡X是主动投案的。

2、曾X求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交了涉案枪支。

从曾X求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曾X求每次的讯问笔录都保持一致,如实供述,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曾X求投案时主动上缴了涉案枪支。根据本案事实,只有一把鸟铳,其他三把是玩具枪,曾X求主动上缴了鸟铳。所以,曾X求应该认定为自首。

三、曾X求等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是去吓唬一下廖X亮,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1、通过讯问笔录可以看出,曾X求对其他犯罪嫌疑人明确说明,只是去吓唬一下,并没有伤害人的故意。

2、受害人廖X亮在询问笔录中也明确说明,曾X求没有伤害他的故意,只是去吓唬吓唬他。

四、曾X求并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本质是善良的。其持有枪支的目的是用于打鸟玩的,除了当时响枪的子弹外,没有多余的子弹。该事件也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所以其持有枪支没有社会危害性。

五、在会见的过程中,被告人曾X求多次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以后却不再犯。被告人家景并不宽裕,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大的才6岁,小的才1岁多),所以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曾X求处以拘役,这样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给被告人曾X求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北塔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诗桥律师

2016年7 月8 日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七十条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十一条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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