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因为这 些不同,在 面对 工伤事故案件 中的请 求权 竞合 问题 时,应 当与民事权利 的竞舍 区
别 开 来。 由此 便 可得 出 ,在 职 工 因第 三 人 侵
损害赔偿均得主张 ,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 , 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 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该模 式很好 地避 传统的私法范畴。民事赔偿作 为一种 纠错机 免 了受害职工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 证其 制,通过对加 害人课 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 能 够 获 得 完 全 赔 偿 。 但 在 实 践 中 ,两 者赔 偿
着 工伤事 故的增 多,国家 为了保 护劳动者 的
律制度 的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 利 益便设 立 了工伤保险制度。工 伤保 险是指 在 劳 动 者 对 侵 权 人 提 起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中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或 法 定 的 特殊 情 况下 发 生意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应 当根 据 危 险 来 源 的 不 同 外事 故 ,或 因职业 性 有 害 因素危 害 而 负伤 f 或 从 两 个 方 面来 分 析 :来 自于 用 人 单 位 内部 的
区 别 于 作 为 私 法 之 一 的 民法 ,是很 明 显 的 。
将其转移至受害方从而重新 实现了双方之间 数额孰高孰低 ,无法确定计算 ,因为工伤赔 的 利 益 平 衡 。工 伤保 险 并不 是 要追 究 谁 的 过 偿有 的终身享有 ,取决于实际寿命。且雇主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场 合 ,兼得 主 义模 式 为优 ;在 错 ,其 功 能 在 于 损 害 填 补 、预 防损 害 以 及 分 缴 纳 保 费而 不 能 免 除工 伤 事 故 风 险 ,也 有 失 职 工 非 因 第 三人 侵 权 发 生 工伤 的 场合 ,替 代 散 损 失 ,相 比之 下 ,人 身损 害 赔偿 的 功 能损 公 平 。 主 义为 优 。 害 填补 、预防 损 害 以及 制 裁 。 那 么 , 这 些 国外 模 式 对 我 国 解 决 工 伤 【 关键词 】工伤保 险赔偿请 求权 ;人 身 归 责 原则 。 区分 工 伤 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案 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有怎样 的借鉴意义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存的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在工作场所中,工伤和人身损害是两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其相似的性质,很容易引发双重赔偿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并分析这种双重赔偿的可能性。
工伤和人身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工伤通常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
而人身损害则更广泛,包括非工作相关的个人伤害,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尽管它们涉及到不同的背景和环境,但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寻求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赔偿主要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而来。
根据劳动法,雇主应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雇主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工资损失、伤残补助和残疾金等。
在工伤赔偿中,责任主要由雇主承担。
雇主可以购买工伤保险来转嫁一部分风险。
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个部分。
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非财产损失则包括精神痛苦、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关系破裂等。
不同于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强调的是侵权者的过错和责任。
赔偿金额通常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双重赔偿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伤害,他可以同时寻求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向雇主申请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然而,双重赔偿并非总是可行的,因为法律通常禁止受害人获得重复的赔偿。
为了解决双重赔偿的问题,法律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方法。
首先,受害人应该从原则上选择一种途径来寻求赔偿。
如果他选择了工伤赔偿,他就不能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其次,如果受害人已经获得了一方面的赔偿,他必须通知另一方并返还这部分赔偿金额。
最后,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允许双重赔偿,以防止不当的双重赔偿。
民法典中人身损害和工伤可以同时适用吗
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以同时适⽤吗⼈⾝伤害在现实⽣活中是经常发⽣的,例如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受害⼈受伤;在⼯作过程中,劳动者受伤等。
造成⼈⾝伤害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那么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不可以同时适⽤?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损害和⼯伤可以同时适⽤吗⼈⾝损害和⼯伤能不能同时适⽤,要看受伤的原因⽽定,例如上下班过程中发⽣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劳动者不负主要以上责任的,构成⼯伤同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中华⼈民共和国⼯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伤亡”,是指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命权、⾝体权、健康权等⼈⾝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和第⼀千⼀百⼋⼗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伤赔偿流程按流程先申请⼯伤认定,赔偿⾦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向⼈⼒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的⼀个⽉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在⼀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伤认定申请表(⼈社局的⽹站⼀般有下载)、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申请劳动能⼒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般设⽴在同级⼈⼒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样的。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什么有时候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可能需要外出出差,但是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话,一般会认定为属于工伤,那么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工伤赔偿顺序是什么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受的人身伤害符合工伤赔偿给付条件而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赔偿法律关系。
那么,受害人在依《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二、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标准是什么双重赔偿的标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3、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深圳劳动律师浅析: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深圳劳动律师浅析: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1、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重合时能否同时获得赔偿?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为例。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两种伤害最为常见的一种重合,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定。
实践中部分省市规定,劳动者可以得到双重赔偿,有些省市自治区,却规定了不能得到双重赔偿,而是类似地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当补足差额。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2、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何异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诸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工伤赔偿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性工伤赔偿法规或规章,属于劳动法律范畴。
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索赔对象方面有何区别?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般赔偿款都是由侵权人或加害人本人来承担。
而在工伤赔偿中,很多项目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例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其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少部分款项,例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6级的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4、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时,对伤者而言,走哪种等级索赔更划算?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比如说同样是脾切除,按照工伤属于6级或7级(以35岁为界,35岁以下是6级),而按照交通事故评残只能评为8级伤残。
再比如同样是手掌骨折,按照工伤可评为10级,而按交通事故评残可能根本评不上级别。
无法区分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伤者及其家属在选择是按照工伤程序来进行赔偿还是选择按照人身损害来进行索赔,需要进行事先准确计算。
浅谈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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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事 故 赔 偿 是 指 机 动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与 驾 驶 机 动 车 辆 有 关 的 人 员 . 违 法 、 规 使 用 机 动 车 辆 造 成 他 人 因 违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而 应 当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制 度 。交 通 事故 赔偿 一 般 应 当具 备 以下 要 素 . : 道 路 上 已 经 发 生 了交 即 在 通 事 故 ;交 通 事 故 已造 成他 人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交 通 事 故 的 行 为 与 人 身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之 间具 有 因果 关 系 :交 通 事 故 的受 害 人 没 有 免 除 致 害 人 责 任 的 法 定事 由。 工 伤 事 故 又称 工 伤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及 所 涉 及 的 区 域 内 . 由于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危 险 因 素 的 影 响 或 者 直 接 作 用 ,而 使 执 行 工 作 职 务 的 劳 动 者 因 工 负 伤 或 者伤 亡 的事 故 。 工 伤 事 故 赔 偿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对 因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而 造 成 伤 残 或 者 死 亡 的 劳 动 者 或 者其 亲属 依 法 给予 的补 偿 。 目前 . 各 国都 通 过 工 伤 保 险 的 方 式 对 受 害 劳 动 者 或 者 其 亲 属予 以补 偿 。 因而 , 伤 事 故赔 工 偿一般 又称工 伤赔偿 或工伤保 险赔 偿 。 工伤事故 赔偿 一般应 当具备 以下要 素 , 即 : 人 单 位 在 生 产经 营 中 发 生 了 事 故 : 用 事 故造 成 了劳 动 者 人 身 伤 亡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的 劳 动者 在 执 行 工 作 职 责 之 中 。 二 、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与 工 伤 事 故 赔 偿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
⼯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员⼯在上班时间外出或出差的时候发⽣了交通意外事故,这是属于⼯伤的范畴,也是属于⼀起交通事故。
两者结合在⼀起,很多⼈就会觉得⾃⼰应该要得到双倍的赔偿。
那么,⼯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怎么赔1、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具费、误⼯⼯资的,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资相当于⼯伤津贴)。
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的,职⼯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或亲属领取的,⼯伤保险的⼀次性⼯亡补助⾦或者⼀次性伤残补助⾦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活补助费低于⼯伤保险的⼀次性⼯亡补助⾦或者⼀次性伤残补助⾦的,由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差额部分。
(三)职⼯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条】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伤与交通事故竞合争取赔偿的时候有遇到很多问题,这时可以来店铺找律师帮忙。
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构成⼯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单位⼯伤保险赔偿后,⼜向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会得到⼈民法院的⽀持?店铺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民法通则》第⼀百⼀⼗九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因此,第三⼈侵权造成他⼈⾝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该条第⼆款规定:“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伤事故受到⼈⾝损害,有权向⽤⼈单位主张⼯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损害系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主张⼈⾝损害赔偿。
可见,⼯伤保险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发⽣竞合时,⽬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两项请求权同时提出的情形。
案例李某是乐安县**公司的⼀位⽼职⼯,2008年2⽉13⽇15时,因雪灾李某根据县供电公司⼯作安排急需前往某乡镇进⾏电⼒抢修,于是⾃驾摩托车后载同事张某⼀同前往,⾏⾄增⽥镇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先后⼆次住院共计70天,⽤去医疗费28056.12元。
工伤交通事故竞合
工伤交通事故竞合工伤交通事故竞合是指工人在工作时间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事件。
这类事故在职场中时有发生,给受伤员工和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困扰。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分析工伤交通事故竞合的发生原因和解决方法。
该案例中,小张是一家物流公司的送货司机,他每天要驾驶货车送货。
一天,小张在上班途中遭遇一起交通事故,结果他和货车都受到了严重损伤。
这起交通事故导致小张身受重伤,无法工作,公司也因为货车损坏而无法继续运营,双方陷入了一场费力解决的交通事故竞合中。
首先,工伤交通事故竞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运输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在该案例中,货车受到了严重损坏,表明该货车本身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这不仅会影响工人的安全,还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2. 司机驾驶行为存在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小张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驾驶操作不当的问题。
这些驾驶问题可能是由于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不良驾驶行为导致。
3. 缺乏安全培训和教育。
物流公司在雇佣小张之前没有对他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得其缺乏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这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工伤交通事故竞合,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 完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应该加强对货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2. 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
物流公司应该对司机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对司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3.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物流公司应该为送货司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比如安全带、防滑鞋等,从而提高员工在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4. 减少工作强度,避免疲劳驾驶。
物流公司应该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加班,从而减少员工疲劳驾驶的情况发生。
5. 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物流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为受伤员工提供合理的赔偿,并及时解决与货车损坏有关的经济问题,从而使得员工和企业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
武汉2022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案例
武汉2022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案例女导游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悲剧过后,死者生前丈夫和女儿等4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依据工伤死亡确认,再将作为用人方的某旅行社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5365.2元,而被告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针对死者继承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这一争议焦点,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
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
判决生效后,鼓楼区法院于日前执结了这起案件。
2022年4月2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但由于导游人手不够,于是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
时年30岁的林梅是一名很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4月20日,林梅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
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梅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绝。
处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然而令李峰想象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梅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状告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
但旅行社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与林梅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劳动关系。
交通事故 工伤 双重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范围一、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定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可以同时享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工伤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
二、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范围1.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疗记录、费用清单等,以便进行赔偿处理。
2. 工伤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等。
受害人需要向单位提供工伤认定证明和相关医疗证明,以便申请工伤赔偿。
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申请流程1. 交通事故赔偿申请流程受害人应及时报警,保留事故现场证据,如照片、视频等,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受害人需要填写事故报案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驾驶证、行驶证、医疗费用发票等。
保险公司会委派定损员进行事故定损,并根据事故责任和受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赔偿。
2.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受害人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工伤,并向单位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如事故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
单位将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做出工伤认定和赔偿决定。
四、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权益和赔偿范围,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意义和建议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赔偿,受害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和工伤时,应及时保留证据,向相关机构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_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高法[20__]241号)第二十条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有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
工伤待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胡敏律师按】工伤和交通事故发生竞合能够获得双赔各地规定不一。
在同一规定下索赔顺序不同结果也不一样。
根据__的规定先要求工伤赔偿后要求交通事故赔偿能够让劳动者的权益最大化。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时会产生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职工能够获得双重赔偿各个地方的地方规定规定不同实务中处理方式不一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选择模式。
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中任选其一。
此种模式虽赋予了受害人充分选择的自由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较之工伤保险赔偿虽然数额较多但需经过漫长的诉讼并且由于责任方的赔付能力不同受害人还需承担较大风险。
工伤保险赔偿较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的优点但赔付标准低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赔偿。
无论如何选择模式都会将受害人置于两难境地。
二是双赔模式。
双赔模式即受害人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赔偿是法定的福利性质的待遇属社会保障体系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在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性质故可以并行请求获双重赔偿。
同时实行双赔模式使用人单位不能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救济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间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三是补充模式。
交通事故和工伤伤残竞合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和⼯伤伤残竞合怎么赔偿在交通事故发⽣时,其中存在的⼀种情况时交通事故赔偿与⼯伤保险赔偿相竞合,⼤家都知道⼯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保险⾸先在性质上就是完全不同的,在赔偿标准上更是存在较⼤区别,那么当这⼆者相竞合时我们该如何选择赔偿呢?针对这个问题,以下是由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
⼀、竞合情形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案件中,存在着交通事故赔偿与⼯伤保险赔偿⼆者竞合的情形,由于⼯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在赔偿项⽬上不完全具有同质性,且⼯伤保险赔偿中的护理费、伤残补助⾦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不⼀,导致赔偿⾦额不相同,受害⼈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直接决定了其所获赔偿的多少。
在适⽤法律时,是⽀持受害⼈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还是⽀持受害⼈主张⼯伤保险赔偿亦或是⽀持受害⼈进⾏双重赔偿,各地处理不⼀。
⼆、处理模式1.在实践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伤保险赔偿竞合时主要有两种处理模式:⼀是兼得模式。
由于⼯伤保险与第三⼈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且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竞合时,⽤⼈单位可以扣减⼯伤保险待遇,亦没有规定⽤⼈单位对侵权责任⼈享有代位求偿权,故⼯伤职⼯或其近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享受⼯伤待遇。
⼆是选择补充模式。
即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伤的,劳动者可以向侵权⼈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伤保险机构或⽤⼈单位请求⼯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主张,即受害⼈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2.交通事故赔偿与⼯伤赔偿发⽣竞合时应适⽤补充模式,并且受害⼈可优先主张⼯伤保险赔偿,使受害⼈能尽快得到社会保障机制提供的救济,再以交通事故⼈⾝赔偿为补充,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先,当交通事故赔偿与⼯伤保险赔偿⼆者竞合时,应明确的就是两者不可兼得,因为遭受侵权损失的只有⼀个,不能获得两个赔偿,且《⼯伤保险条例》的⽴法意图是为了使劳动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不是为了使受害⼈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规定--上海高院
⼯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规定--上海⾼院我们认为,在第三⼈侵权引起⼯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两种赔偿请求权,⼀是⼯伤职⼯的⼯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伤职⼯向第三⼈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下⾯是店铺⼩编收集的上海市⾼级⼈民法院民⼀庭关于审理⼯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问题的解答。
⼯伤与交通事故竞合的规定--上海⾼院⼀、关于⼯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侵权引起⼯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两种赔偿请求权,⼀是⼯伤职⼯的⼯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伤职⼯向第三⼈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伤事故获得的⼀种社会保险利益,⼯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第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侵权致害⽽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权受到第三⼈侵害的同时⼜被劳动⾏政部门认定为⼯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单位或⼯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莺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单位或⼯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的具体数额。
⼆、⼯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如何认定对于⼯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的确定,⽬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式。
我们认为,对于⼯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案件,还是应当考虑⼯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
经过对两种赔偿制度所确定的赔偿项⽬的⽐较和分析,我们认为,⼯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主要有这样⼀些,即:⼯伤保险赔偿中的原⼯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费)、医疗费、停⼯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活费)、丧葬补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我们认为这些项⽬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
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其不负主要责任或无责任的,该受伤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其不负主要责任或无责任的,该受伤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是我国法律的适用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依据: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 1、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其性质属于劳动保险待遇权利,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补偿,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具有其显著的社会保障性,伤者或死者家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补助金、抚恤金等。
2、民事侵权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
由肇事者对受害者进行的民事赔偿,肇事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获得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对于职工而言,公司都会为其购买工伤保险,但是一些单位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交通事故赔偿,即使符合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也无需赔偿。
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是两个不一样的赔偿项目,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可以同时获得。
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而工伤待遇是指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两者获得侵害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等相对独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是按照规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区别-哪个赔偿更高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见或听说各类人身损害,比如各类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故意伤害等各类犯罪造成的人身损害、劳务关系中雇员人身损害、产品质量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等等。
按照《民事案由规定》多达几十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赔偿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抚慰金?工伤二次手术费由谁来出?工伤伤残等级为什么经常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结果不一样?工伤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合,能获得双赔吗?1-4级工伤伤残等级能够一次性赔偿解决吗?等等一系列问题。
将工伤赔偿与其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分开来进行研究,加以区别,以帮助工伤者及其家属更加准确和深入理解国家关于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运用法律作出正确的选择、取舍和判断,最终达到维护自身最大利益这一目的。
一、关于是否可以一次性赔偿的区别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除了后续治疗费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
而在工伤赔偿中,除了5-10级伤残可以一次性解决赔偿外,1-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
通常,如果一名工伤者如果25岁、4级伤残的话,如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总额累计。
如果1-3级还有护理费的话,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总额累计可达数百万元之巨。
所以,1-4级伤残,国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伤者吃亏太大了。
目前,在我国有的省、市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了1-4级可以一次性解决(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赔偿额真的是杯水车薪,建议伤者及其家属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还是按月赔偿有保障。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
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工伤和交通事故是两种不同的意外事件,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竞合关系。
下面将详细叙述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
而交通事故则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撞人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意外事故。
由于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相对常见,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人员中,也有一部分是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
当工作人员在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工作中受伤时,就会出现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
比如一名送货员在驾驶货车途中发生了车祸,导致受伤,这就是工伤和交通事故相竞合的情况。
此时,受伤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和交通事故责任法进行维权。
在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受伤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申请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
在申请工伤赔偿时,受伤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比如工作记录、证人证据等。
而在申请交通事故赔偿时,受伤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的,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等。
在受伤者申请赔偿时,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因为在工伤赔偿中,赔偿金额一般较高,而且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金额一般较少,且根据责任认定不同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
因此,受伤者需要进行权衡,决定选择以哪种方式申请赔偿。
总的来说,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受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和交通事故责任法同时申请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
然而在申请赔偿时需要进行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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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来源:覃达艺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7日*QQ联系: 1053253649* 或登录【艺法网】查阅覃达艺律师以下专题研究:人身损害交通费赔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住宿费赔偿;人身损害伙食补助费;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残疾辅助器具费;人身损害丧葬费赔偿;人身损害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误工费赔偿;人身损害护理费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赔偿;工
伤/工亡;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2、因乘坐本单位车辆出差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所在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为工伤,并经有关部门核准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费用的,死者家属不能再以单位为被告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23、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后,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事实,不影响其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艺法网-200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而引起的赔偿问题的意见
一、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获得交通肇事相对方的赔偿以后,又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交通事故未获得赔偿部分的比例(即职工自己承担责任部分)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但是,职工在交通事故和工伤中赔偿得到的赔付总额,不得低于全部工伤待遇;职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与工伤待遇相折抵。
二、交通肇事相对方的赔偿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或者肇事者逃逸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承担全部工伤赔付责任,保证职工实现工伤待遇。
职工先选择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追加交通肇事相对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赔付责任范围内对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艺法网-200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受害人已接受工伤事故赔偿的,不影响其向侵权人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艺法网-2009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参加工伤保险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或者参加人寿保险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以及享受医社保待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赔偿义务人主张从损害赔偿费用总额中加以扣除的,法院不予支持。
艺法网-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情况下的赔偿标准问题。
若因用人单位侵权造成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对该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对该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应以补差为原则计赔。
实体审查时,要注意对受害人一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证据原件的审查,避免重复获赔情形的发生。
艺法网-2009 辽宁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2.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应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
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艺法网-2009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残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的通知
(四)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坚持:以《交通标准》评残的,比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给予赔偿;以《工伤标准》评残的,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赔偿。
不允许以《工伤标准》评残,而比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一般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审判实践中多参照其他类的伤残标准作为鉴定标准。
过去,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在伤残伤病鉴定案中常用的鉴定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以下简称交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
去年九月,中院召开了全盟法院民事审判实务工作座谈会,会后,向各院下发了座谈会会议纪要,在纪要中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残鉴定所适用的标准,但一些法院、法官对纪要中这一内容的理解仍存在着偏颇,案件出现了适用不同鉴定标准的情况。
为准确理解纪要的这一内容,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残鉴定所适应的标准得到统一,公正审理此类案件,,特下发此通知,望各院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