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效力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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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享有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企业制定部劳动规则以调整企业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通过制定并实施部劳动规则来有效地组织劳动者参加劳动和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以顺利完成自身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但是企业在制定和实行企业部劳动规则方面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有的企业以罚代管的现象严重;第二,部分企业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第三,有些企业在制定和执行部劳动规则的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随意性;第四,有些企业的规章制度片面强调劳动者义务,对劳动者不利。特别是近几年出现了各类的新经济组织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随意性较大,加上企业职工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足,导致出现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劳动争议不断增加。

我国现行的关于企业部劳动规则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国劳动法》、《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还存在很多缺陷,关于部劳动规则效力的确认,部劳动规则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关系,部劳动规则与集体合同的效力关系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导致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缺乏依据,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利于企业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针对我国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在对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的性质、效力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制定和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了各方观点,提出了完善我国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的建议。

一、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概述

(一)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的概念和性质

1、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界定

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还被称为厂规厂纪、企业部奖惩制度等。其在单位部,既约束全体职工,又约束单位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但是它的约束围只限于劳动过程,凡是关

于劳动过程之外事项的规定,都不属于部劳动规则。

对于这一规则的叫法各国有所不同,有劳动规则、就业规则、职厂规则、工作规章、规章制度等。对于其定义,也存在都中见解。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 特别委员会报告书对之所下定义为:企业对Works rules, pany rules, work shop rules, rules of employment, standing order之称号,供企业之全体从业人员或大部分从业人员适用,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从业人员之行动有关的各种规则①。我国大陆学者普遍认为,“用人单位部规章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与进行劳动管理的行为规则和章程”②。我国学者王能君认为:“雇佣多数劳工的雇主,为了提升认识经营之效率,有必要统一设定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同时也须明文规定劳工应遵守之服务几率。此种劳工须共同遵循之规,即为工作规则。”③学界通说认为,部劳动规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它是专门约束单位部劳动关系的,重在规劳动行为。第二,它的实施围仅限于单位部,不能规其他单位劳动者。第三,其制定的依据必须合法。第四,它是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参与权相结合的产物。

2、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的性质

关于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的性质学界可谓是百家争鸣,主流学说归纳如下:一是,契约(或合同)说。该学说认为,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也就接受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所以有契约上的约束力,乃因受雇者个人与雇主对规则所列容有意识之合致的关系,此种见解昔日颇为流行,今日采用者谓之少之又少”④二是,法规说。该说认为,部劳动规则具有法规性质,用人单位制定部劳动规则已取得法律的授权,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权畴,不论劳动者是否同意,都要无条件接受。但是,该学说却不能解释雇主究竟基于何种权利基础得制定如此强烈效力之法规,而径与颁布施行的问题,因而缺乏说服力。三是,事实说。该说认为,工作规则无非事实上的存在,并无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可以称为一种“事实上的习惯”。然而,事实上的存在又如何能取得规劳动合同的效力?法理依据又在哪里?四是,根据二分说。该说将部劳动规则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关于工资、工作时间等侠义劳动条件部分,认为这一部分为劳动合同固有容,必须获得劳动着同意才能生效;二是劳动者在单位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认为这一部分是用人单位依其指挥命令权制定,只须告知劳动者即可生

①王权典、陈莉.《当代劳动法学概论》[M],华南理工大学,2005, 25。

②王全兴.《劳动法学》[M],人民法院,2005,227。

③王能君.《工作规则与惩戒》[M],新学林股份XX,2005,335。

④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2003,138。

效⑤。另外,关于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性质的学说,还有介于契约说与法规说之间的折衷观点——集体合意说,以及与契约说相近的格式条款说等等。

笔者认为,部劳动规则的性质具有复合性,它既具有劳动合同的部分属性,有一定的自治合意性,其条款往往是格式条款;又具有法规的性质,部分体现了国家授权用人单位的一种自治管理权,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劳动者的参与权。

(二)关于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的立法概况

1995年制定的我国《劳动法》在第4条、第25条、第89条等三个条款涉及到部劳动规则。这三个条款明确了制定部劳动规则既是企业的权利,又是企业的义务;规章制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同时也规了企业违反此项义务或行使该项权利的法律后果。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87条也是对部劳动规则的规定。但是《劳动法》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化、抽象化,而且关于部劳动规则的容、程序等都未涉及,带来了操作的难度。1997年《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包含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七项容。这样,这一文件使部劳动规则从抽象到具体得到了一定的体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企业部劳动规则据此具有了定案依据的法律效力。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部劳动规则的规定主要在第4条、第38条第1款的(四)项、第39条第2项、第74条等四条,对部劳动规则的规定基本上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容有所增加,但无本质上变化。

二、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的效力

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的效力一直是部劳动规则的核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确认对于解决部劳动规则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冲突等问题都至关重要。

(一)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效力的确认

1、关于用人单位部劳动规则的学说

第一,无效说。此学说认为部劳动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理由是企业部劳动规则尽管是依法制定的,但是企业单方面事先制定好的,企业员工大多数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签订后才可能了解和知晓,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应

⑤高圣平.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辨析——兼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条款[J],法

学,2006(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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