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步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范例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惩罚,保障系统高效、宁静、稳定运行,加快资金周转,防备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执法规矩的规定,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惩罚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业务的系统参加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步伐。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加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署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办事组织。
署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步伐所称非金融支付办事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凭据业务治理和风险防备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治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解。
第七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步伐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取消。
第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惩罚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上⽀付跨⾏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x银⾏⽹上⽀付跨⾏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xx总发〔xx〕137号,xx年7⽉24⽇印发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上⽀付跨⾏清算系统(也称⽹银互联系统或超级⽹银系统)的业务,保障系统⾼效、安全、稳定运⾏,加速资⾦周转,防范⽀付风险,根据中国⼈民银⾏《⽹上⽀付跨⾏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上⽀付跨⾏清算系统业务处理⼿续》(试⾏)、《⽹上⽀付跨⾏清算系统运⾏管理办法》(试⾏)和《xx银⾏⽹上银⾏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付业务运⾏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条⽹上⽀付跨⾏清算系统是中国⼈民银⾏继⼤、⼩额⽀付系统后建设的⼜⼀⼈民币跨⾏⽀付清算基础设施,是中国现代化⽀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付跨⾏清算系统主要⽀持⽹上跨⾏零售⽀付业务的处理,业务指令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清算。
第三条⽹银跨⾏国家处理中⼼(简称⽹银中⼼)是指负责在⽹上⽀付跨⾏清算系统的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付类业务进⾏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上⽀付跨⾏清算系统以⽹银中⼼为核⼼,各参与者以直联⽅式集中⼀点接⼊⽹银中⼼。
⽹银中⼼与⼤额⽀付系统国家处理中⼼、⼩额⽀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同位摆放,共享基础数据。
第四条⽹上⽀付跨⾏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银⾏机构、直接接⼊⾮银⾏机构、代理接⼊银⾏机构,我⾏为直接接⼊银⾏机构。
第⼆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按照中国⼈民银⾏规定,我⾏⽹上⽀付跨⾏清算系统处理的⽹银贷记和⽹银借记业务⾦额上限暂定为5万元,⾦额上限如有调整以中国⼈民银⾏公告为准。
第六条⽹上⽀付跨⾏清算系统实⾏7×24⼩时不间断运⾏。
每⼀⼯作⽇运⾏时间为前⼀⾃然⽇16:00⾄本⾃然⽇16:00。
若有调整以中国⼈民银⾏公告为准。
第七条⽹上⽀付跨⾏清算系统清算⽇为⼤额⽀付系统⼯作⽇,每⽇轧差场次为 6 场,清算时点为每⽇10: 00、11: 00、13:00、14:00、15:00、16:00,若有调整以中国⼈民银⾏公告为准。
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ⅩⅩ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ⅩⅩ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ⅩⅩ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ⅩⅩ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ⅩⅩ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十一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以及系统参与者运行维护部门。
第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的围包括:(一)网银中心,即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接入节点(以下简称接入节点,含部署在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应用和设备);(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前置机(以下简称参与者前置机);(四)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备份系统;(五)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六)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以下简称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网银中心、网银中心备份系统、支付系统骨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网银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系统运行、维护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接入节点及其备份设备、应用安全子系统(接入节点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辖区业务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负责对辖区参与者提供运行、维护指导和技术支持。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运行维护各岗位人员,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网银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接入节点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以及系统参与者运行维护部门。
第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的范围包括:(一)网银中心,即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接入节点(以下简称接入节点,含部署在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应用和设备);(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前置机(以下简称参与者前置机);(四)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备份系统;(五)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六)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以下简称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网银中心、网银中心备份系统、支付系统骨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网银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系统运行、维护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接入节点及其备份设备、应用安全子系统(接入节点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业务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负责对辖区内参与者提供运行、维护指导和技术支持。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运行维护各岗位人员,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网银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接入节点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业务管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业务管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和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和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且于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于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能够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壹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银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银办发[2010]1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制定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一种用于处理各银行之间的网上支付交易结算的系统。
该系统的目的是确保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网上支付时的资金清算和结算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包括交易流程、资金清算和结算、安全性保障等内容。
交易流程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交易流程如下:1.用户发起支付请求:用户在商家网站选择商品后,选择支付方式为网上支付,并填写相关支付信息。
2.商户向银行发起支付请求:商户将用户的支付请求发送给其所在银行。
3.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商户所在银行将支付请求转发给用户选择的支付银行。
4.支付银行校验支付请求:支付银行接收到支付请求后,会校验支付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确认支付并向商户发送支付结果:支付银行校验通过后,将支付结果通知给商户。
6.商户完成订单处理:商户根据支付结果进行相应的订单处理,如发货等。
以上仅为简要的交易流程示意图,具体流程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扩展。
资金清算和结算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和结算。
具体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办法如下:1.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交换和调整。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银行可以实现资金的清算。
清算方式可以是实时的、定期的或者批量的,具体方式根据业务需求和系统性能进行配置。
2.资金结算:资金结算是指将支付交易的资金分配给各参与方的过程。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方可以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具体的资金清算和结算方式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协商。
安全性保障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数据加密:在支付请求、支付结果通知等敏感数据传输过程中,使用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2.身份认证:各参与方在系统中的身份需要经过认证,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
3.防止恶意攻击:采取合适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施,以防止系统受到恶意攻击。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网上支付的安全和便利性,各银行纷纷推出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
二、业务处理流程1. 支付发起用户在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中选择商品或服务,并选择使用网上支付进行支付。
用户填写支付金额、银行卡信息等必要信息,并确认支付。
2.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接收支付请求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将支付请求发送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系统接收到请求后进行验证,包括验证支付金额、用户身份等信息的合法性。
3. 跨行清算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根据支付请求中的银行卡信息,判断支付发起方与收款方是否属于同一银行。
如果不属于同一银行,则需要进行跨行清算。
4. 跨行清算请求发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跨行清算请求发送给支付发起方所属银行的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收到请求后,进行验证并进行资金调拨。
5. 跨行清算结果返回支付发起方所属银行的清算中心将跨行清算结果返回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结果包括成功或失败的标识,以及清算金额等信息。
6. 支付结果通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支付结果通知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
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接收到支付结果后,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如订单确认、商品发货等。
7. 用户支付结果展示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展示支付结果给用户,告知用户支付成功或失败的信息。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1. 数据加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传输用户敏感数据时采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 防止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使用数字签名等技术,防止支付请求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
3. 身份验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处理支付请求时,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确保支付的合法性。
4. 风险监控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监控支付过程中的风险情况,如异常交易、恶意攻击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证系统高效、安全、稳固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截了当接入银行机构、直截了当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截了当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截了当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截了当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截了当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托付“直截了当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方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截了当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能够依照业务治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方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截了当接入银行机构。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确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总1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是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是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资金结算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服务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清算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网上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附件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惩罚手续(试行)目录壹管帐科目及清算账户 (1)一、管帐科目 (1)二、账户设置 (2)贰网上支付业务 (2)一、网银贷记业务 (2)二、网银借记业务 (4)三、第三方贷记业务 (7)叁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11)一、提倡查询申请的处理惩罚 (11)二、查询业务应答的处理惩罚 (11)肆在线签约治理 (12)一、签订授权支付协议 (12)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17)三、解除授权支付协议 (21)四、解除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21)伍轧差和资金清算的处理惩罚 (21)一、轧差处理惩罚 (21)二、资金清算 (21)三、调息处理惩罚 (23)陆业务取消 (23)一、网银贷记业务的取消处理惩罚 (23)二、网银借记业务的取消处理惩罚 (24)三、第三方贷记业务的取消处理惩罚 (25)柒日切的处理惩罚 (27)一、日切处理惩罚 (27)二、年终处理惩罚 (28)捌系统业务收费的处理惩罚 (29)一、计费处理惩罚 (29)二、用度分润 (31)三、账户设置 (32)四、扣费处理惩罚 (32)五、待销户的计费处理惩罚 (33)玖信息宁静治理 (33)一、数字证书的治理 (33)二、数字签名和验证 (34)壹拾业务不对和异常情况的处理惩罚 (34)一、数字签名错误的处理惩罚 (34)二、重复发送的处理惩罚 (34)三、行号错误的处理惩罚 (35)四、报文无法识别的处理惩罚 (35)五、业务匹配查抄失败的处理惩罚 (35)六、联机异常的处理惩罚 (35)七、凌驾规定时间未应答的处理惩罚 (36)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通知丢失的处理惩罚 (36)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账报文丢失的处理惩罚 (36)十一、参加者妨碍的处理惩罚 (36)附录一授权支付协议指引 (37)附录二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指引 (40)壹管帐科目及清算账户一、管帐科目(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存款;商业银行存款;信用社存款;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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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ⅩⅩ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ⅩⅩ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ⅩⅩ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
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ⅩⅩ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ⅩⅩ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十一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定时完成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和收款行,包括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指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
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第十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清算行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第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其信息从第三方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付款清算行;付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经网银中心转发收款清算行;收款清算行实时向网银中心返回回执,网银中心轧差后分别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和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其信息从查询机构发起,经网银中心转发被查询机构;被查询机构实时将查询结果按原路径返回至查询机构。
本办法所称查询机构,是指根据查询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发起账户信息查询请求的系统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被查询机构,是指接收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请求,并返回查询结果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或
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十七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ⅩⅩ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
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指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支持系统。
第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ⅩⅩ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二章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第二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网银贷记业务;
(二)网银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贷记业务;
(四)ⅩⅩ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网银贷记业务,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银汇兑;
(二)网络购物;
(三)商旅服务;
(四)网银缴费;
(五)贷款还款;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网银借记业务,指收款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收款业务。
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实时代收;
(二)贷款还款;
(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
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络购物;
(二)商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