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上⽀付跨⾏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x银⾏⽹上⽀付跨⾏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xx总发〔xx〕137号,xx年7⽉24⽇印发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上⽀付跨⾏清算系统(也称⽹银互联系统或超级⽹银系统)的业务,保障系统⾼效、安全、稳定运⾏,加速资⾦周转,防范⽀付风险,根据中国⼈民银⾏《⽹上⽀付跨⾏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上⽀付跨⾏清算系统业务处理⼿续》(试⾏)、《⽹上⽀付跨⾏清算系统运⾏管理办法》(试⾏)和《xx银⾏⽹上银⾏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付业务运⾏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条⽹上⽀付跨⾏清算系统是中国⼈民银⾏继⼤、⼩额⽀付系统后建设的⼜⼀⼈民币跨⾏⽀付清算基础设施,是中国现代化⽀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付跨⾏清算系统主要⽀持⽹上跨⾏零售⽀付业务的处理,业务指令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清算。
第三条⽹银跨⾏国家处理中⼼(简称⽹银中⼼)是指负责在⽹上⽀付跨⾏清算系统的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付类业务进⾏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上⽀付跨⾏清算系统以⽹银中⼼为核⼼,各参与者以直联⽅式集中⼀点接⼊⽹银中⼼。
⽹银中⼼与⼤额⽀付系统国家处理中⼼、⼩额⽀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同位摆放,共享基础数据。
第四条⽹上⽀付跨⾏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银⾏机构、直接接⼊⾮银⾏机构、代理接⼊银⾏机构,我⾏为直接接⼊银⾏机构。
第⼆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按照中国⼈民银⾏规定,我⾏⽹上⽀付跨⾏清算系统处理的⽹银贷记和⽹银借记业务⾦额上限暂定为5万元,⾦额上限如有调整以中国⼈民银⾏公告为准。
第六条⽹上⽀付跨⾏清算系统实⾏7×24⼩时不间断运⾏。
每⼀⼯作⽇运⾏时间为前⼀⾃然⽇16:00⾄本⾃然⽇16:00。
若有调整以中国⼈民银⾏公告为准。
第七条⽹上⽀付跨⾏清算系统清算⽇为⼤额⽀付系统⼯作⽇,每⽇轧差场次为 6 场,清算时点为每⽇10: 00、11: 00、13:00、14:00、15:00、16:00,若有调整以中国⼈民银⾏公告为准。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入银行机构或代理接入银行机构第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者与网银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
第十七条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传输的业务信息,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过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分别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
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同一净借记限额。
净借记限额通过清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管理系统是指集中存储管理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资金清算的支持系统。
第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X 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清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工作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二章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第二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网银贷记业务;(二)网银借记业务;(三)第三方贷记业务;(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二^一条本办法所称网银贷记业务,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一)网银汇兑;网络购物;(五)实时代收;第三方机构应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贷记业务的收、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纠纷。
第三十条第四章轧差与资金清算(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第五十一条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保障支付业务及时处理,并保证其清算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日常清算。
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的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提交清算。
第五章日切处理第五十三条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切时点,网银中心将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ⅩⅩ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ⅩⅩ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ⅩⅩ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ⅩⅩ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ⅩⅩ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ⅩⅩ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十一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包括了什么内容?该办法包括了总则、网上支付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在线签约管理、轧差与资金清算、日切处理、准入与退出等等,一共八章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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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以及系统参与者运行维护部门。
第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的围包括:(一)网银中心,即负责在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接入节点(以下简称接入节点,含部署在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应用和设备);(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与者前置机(以下简称参与者前置机);(四)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备份系统;(五)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六)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应用安全子系统(以下简称应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网银中心、网银中心备份系统、支付系统骨干网络以及应用安全子系统(网银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系统运行、维护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接入节点及其备份设备、应用安全子系统(接入节点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辖区业务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负责对辖区参与者提供运行、维护指导和技术支持。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参与者负责本单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运行维护各岗位人员,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网银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接入节点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137号,xx年7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也称网银互联系统或超级网银系统)的业务,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支付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继大、小额支付系统后建设的又一人民币跨行支付清算基础设施,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主要支持网上跨行零售支付业务的处理,业务指令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清算。
第三条网银跨行国家处理中心(简称网银中心)是指负责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类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以网银中心为核心,各参与者以直联方式集中一点接入网银中心。
网银中心与大额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同位摆放,共享基础数据。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银行机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我行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网银贷记和网银借记业务金额上限暂定为5万元,金额上限如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每一工作日运行时间为前一自然日16:00至本自然日16:00。
若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清算日为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每日轧差场次为 6 场,清算时点为每日10: 00、11: 00、13:00、14:00、15:00、16:00,若有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为准。
第八条为推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的发展,我行应以人民银行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在各业务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制定收费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0.08.17•【文号】银办发[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银办发[2010]1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支付风险,人民银行制定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管理办法(见附件1~4),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2.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3.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附件1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概述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一种用于处理各银行之间的网上支付交易结算的系统。
该系统的目的是确保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网上支付时的资金清算和结算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
本文档将介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包括交易流程、资金清算和结算、安全性保障等内容。
交易流程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交易流程如下:1.用户发起支付请求:用户在商家网站选择商品后,选择支付方式为网上支付,并填写相关支付信息。
2.商户向银行发起支付请求:商户将用户的支付请求发送给其所在银行。
3.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商户所在银行将支付请求转发给用户选择的支付银行。
4.支付银行校验支付请求:支付银行接收到支付请求后,会校验支付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确认支付并向商户发送支付结果:支付银行校验通过后,将支付结果通知给商户。
6.商户完成订单处理:商户根据支付结果进行相应的订单处理,如发货等。
以上仅为简要的交易流程示意图,具体流程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扩展。
资金清算和结算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实现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和结算。
具体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办法如下:1.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不同银行之间的资金交换和调整。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银行可以实现资金的清算。
清算方式可以是实时的、定期的或者批量的,具体方式根据业务需求和系统性能进行配置。
2.资金结算:资金结算是指将支付交易的资金分配给各参与方的过程。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各参与方可以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具体的资金清算和结算方式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和协商。
安全性保障为保障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数据加密:在支付请求、支付结果通知等敏感数据传输过程中,使用加密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2.身份认证:各参与方在系统中的身份需要经过认证,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
3.防止恶意攻击:采取合适的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施,以防止系统受到恶意攻击。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网上支付的安全和便利性,各银行纷纷推出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办法。
二、业务处理流程1. 支付发起用户在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中选择商品或服务,并选择使用网上支付进行支付。
用户填写支付金额、银行卡信息等必要信息,并确认支付。
2.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接收支付请求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将支付请求发送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系统接收到请求后进行验证,包括验证支付金额、用户身份等信息的合法性。
3. 跨行清算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根据支付请求中的银行卡信息,判断支付发起方与收款方是否属于同一银行。
如果不属于同一银行,则需要进行跨行清算。
4. 跨行清算请求发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跨行清算请求发送给支付发起方所属银行的清算中心。
清算中心收到请求后,进行验证并进行资金调拨。
5. 跨行清算结果返回支付发起方所属银行的清算中心将跨行清算结果返回给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结果包括成功或失败的标识,以及清算金额等信息。
6. 支付结果通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将支付结果通知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
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接收到支付结果后,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如订单确认、商品发货等。
7. 用户支付结果展示商家网站或移动应用展示支付结果给用户,告知用户支付成功或失败的信息。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1. 数据加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传输用户敏感数据时采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 防止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使用数字签名等技术,防止支付请求在传输过程中被篡改。
3. 身份验证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处理支付请求时,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确保支付的合法性。
4. 风险监控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时监控支付过程中的风险情况,如异常交易、恶意攻击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组织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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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以及系统参和者运行维护部门。
第三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的范围包括:(一)网银中心,即负责在参和者之间转发业务信息,并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的系统节点;(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接入节点(以下简称接入节点,含部署在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使用和设备);(三)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参和者前置机(以下简称参和者前置机);(四)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备份系统;(五)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六)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使用安全子系统(以下简称使用安全子系统)。
第四条清算总中心负责网银中心、网银中心备份系统、支付系统骨干网络以及使用安全子系统(网银中心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系统运行、维护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接入节点及其备份设备、使用安全子系统(接入节点部分)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辖区内业务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负责对辖区内参和者提供运行、维护指导和技术支持。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参和者负责本单位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及参和者应当合理安排运行维护各岗位人员,确保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网银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业务操作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数字证书管理岗。
接入节点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岗、业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和业务操作岗。
参和者前置机应当设置系统维护岗和网络维护岗。
使用安全子系统应当设置注册中心(以下简称RA)审核操作岗和录入操作岗、地方注册中心(以下简称LRA)审核操作岗和录入操作岗。
第七条业务操作岗和RA/LRA录入操作岗可兼任,但不得和其他岗位兼任;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和网络维护岗不得兼任业务主管岗;RA/LRA审核操作岗和RA/LRA录入操作岗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系统管理岗负责增加、更改和注销用户。
第九条业务主管岗负责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业务运行异常;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对用户业务操作授权;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
接入节点业务主管还应当负责设置辖区内参和者的业务权限,管辖参和者的业务数据及状态信息,管理数字证书相关信息。
第十条业务操作岗负责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进行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第十一条系统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计算机软件、硬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设置系统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为系统稳定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等。
第十二条网络维护岗负责安装维护网络设备;设置网络参数;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定期备份网络配置和系统日志;解决运行中出现的网络问题;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
第十三条 RA录入操作岗负责网银中心数字证书的录入,RA审核操作岗负责网银中心数字证书的审核。
LRA录入操作岗负责参和者机构证书的录入,LRA审核操作岗负责参和者数字证书的审核。
第十四条网银中心数字证书管理岗负责网银中心数字证书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
第十五条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变动交接手续,离岗应当及时注销该用户。
第三章操作管理第十七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作好相关记录。
参和者应当制定相关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并报业务管辖地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应当严格遵守系统运行时间的规定。
参和者业务处理系统不对外提供服务的,应及时退出登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第十九条清算总中心调整系统运行时间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并应当提前3个系统工作日通知清算中心和参和者。
第二十条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清算总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下述操作:(一)设置参和者的业务权限;(二)设置业务金额上限;(三)设置计费费率;(四)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五)设置系统停启运;(六)开启、关闭系统维护窗口;(七)设置参和者加入、退出系统;(八)设置参和者故障状态;(九)设置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二条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清算总中心的规定或授权设置参和者的业务权限以及规定的其他业务参数。
第二十三条各岗位人员在系统运行期间应当根据岗位要求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各岗位人员发现未按时登录、核验数字签名失败、未收到日切通知、报文丢失、日终对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应当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
清算总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可根据管理需要向参和者提供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
第二十六条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加强系统用户管理,在完成系统投产工作后应当及时注销本节点系统初始用户。
第二十七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应当及时处理各待办业务事项,确保在日切前当日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统计参和者在线情况。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应当制定相关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清算总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对系统使用软件版本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清算总中心应合理安排系统维护窗口开启时间。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对多系统共用设备进行维护时,应当避免影响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清算总中心变更网银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应按照规定经书面审批后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
清算中心变更接入节点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应按规定报经清算总中心批准后实施。
参和者变更前置机主要设备和系统时,应事先向接入地清算中心报备;影响业务处理的,应同时向业务管辖地清算中心报备。
第三十三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三十四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请外部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当经本单位(或责任部门)负责人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好检查维护记录。
第三十五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应当分别制定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确保应急预案有足够的资源保障,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六条清算总中心应当定期检查清算中心运行维护情况,并作好相关记录。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参和者运行维护情况,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相关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原则。
第三十八条操作人员获取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操作。
第三十九条操作人员权限设定应和岗位管理保持一致。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和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四十条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相关的各种口令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外泄;口令应当具有一定复杂度,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
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十一条系统使用的电子签名服务由清算总中心委托合法、专业的认证管理机构提供。
第四十二条数字证书的申请、补发、换发、撤销、冻结和解冻等管理操作由业务管辖地清算中心负责。
第四十三条清算总中心应指定专人配置和管理网银中心的数字签名服务器。
第四十四条参和者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证书私钥保护密码。
如发现数字证书文件、USB-Key丢失或被非法复制,以及证书私钥保护密码丢失或泄漏,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清算总中心。
第四十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在和支付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连接时,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制定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
清算中心负责防火墙等网络边界设备的维护和监控,并按有关规范进行配置。
第四十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做好系统入侵检测和病毒防范,定期查毒,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及时处理,并逐级报备。
第四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以及业务和账户信息。
禁止在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存储其他业务系统相关配置信息。
系统设备需外送维修时,应对外送设备数据做彻底清除。
第四十八条禁止在生产系统上进行开发和培训,禁止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
第四十九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需要通过后台对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由至少2名系统维护人员共同实施,并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本单位(或责任部门)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制度,确定报告流程。
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和清算总中心。
第六章机房管理第五十一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的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设备所在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建设规范。
参和者前置机所在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本单位有关机房的建设规范。
第五十二条机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机房管理、门禁系统管理和进出审批登记等相关制度,运行维护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应当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和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七章设备管理第五十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
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和参和者应当对系统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做到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五十五条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