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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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作,根据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的精神,贯彻《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为在我院培育和建设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适应当今科技发展变革、能为水利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解决科技问题的科研XX,进一步提升学院科研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团队要按学科类别建设,围绕学院提升办学水平的需要,发挥科学研究的促进作用,服务人才培养、服务专业建设、服务社会发展。
第三条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鼓励大胆探索,鼓励专业交叉,鼓励校企合作,鼓励国际合作和交流,鼓励模式创新,组建不同类别的复合型科研团队。
第四条科技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应该是学院相关技术学科领域,重点开展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相关教学改研究。
第二章组建团队的条件
第五条学院科技创新团队与教学团队相辅相成,相互支
撑。组建科技创新团队的具体条件如下:
1.科技创新团队要有明确的学科专业方向,在区域和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团队以学科(专业)领军教师或专业带头人为核心,中青年教师和专兼职技术人员相结合,已初步形成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研究队伍。
2.团队带头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是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专任教师;每个团队规模原则上由5~10位成员组成。一人只能担任一个团队的带头人,且团队带头人不允许做另一个团队的成员。
3.团队成员组成中,副教授(或博士)不少于2名,40岁以下人员不少于50%。
4.团队成员近三年有省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奖励)成果或专利;有一批高水平的论文;或有与企业合作的产业化项目2〜3项,项目经费每年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科技创新团队每三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12月初,由各系部按照条件组织申报。
第七条申报时必须填报申报书(附件1)和建设规划书(附件2)并上报科教处,科教处根据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复审,复审通过的团队将参加科教处组织的答辩会,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评审、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学院下达正式文件。
第四章团队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团队负责人由学院聘任,并签订聘任协议。团队成员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建设具体情况自主聘用,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团队负责人可在学院范围内公开招聘团队成员。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质按量完成科研任务的成员,团队负责人有权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团队负责人如不能完成和履行协议职责,学院有权提前解除与其的聘任协议。
第十条团队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每年要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科技创新团队3年为一个考核期,学院将从成果、专利、论文、专著、专业后备人才培训成果等方面定期组织评估和检查,对团队进行整体考核。
考核指标如下:团队负责人负责本团队成员科研能力的培养,团队中40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总次数不少于5人次;每个团队以学院为第一排名在中文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并完成下列四项任务中的两项:
1.完成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性专利2项;
2.获纵向科研经费和完成横向技术服务项目产值(学院配套经费除外)30万元;
3.主持完成本专业方向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
4.至少有一项研究成果在相关行业企业或同类院校推
广应用。
第十二条每年年终科研团队将书面工作总结交科教处,科教处每年对成立的科技创新团队的工作按任务计划书进行阶段性检查、考核,团队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资格。
三年建设期结束,团队要对照考核标准和具体建设情况全面总结,科教处组织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各团队负责人,对每个团队工作进行量化评价与考核。
团队负责人应重点策划团队建设目标,组织申报项目和领衔开展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团队分工协调,指导和组织科研项目攻关,建设期满,团队考核合格,则团队负责人科研考核视为合格;同时该团队成为院级科技创新团队,并由学院下文进行命名,团队成员在职称评定和科研项目申报中具有优先权,学院将对院级科技创新团队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
第十三条批准成立的团队应制定计划任务书,明确具体研究发展任务,并报科教处审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由学院任命,以学院发文为准,无行政级别。
第十五条科技创新团队不具法人资格,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纵向科研项目或进行横向项目洽谈活动,但无权对外直接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项目合同及进行销售活动。
第十六条批准成立的团队与科教处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具体研究与发展任务。
第十七条学院对每个团队在建设期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研研讨、外出学术交流、聘请校外专家对团队培训、指导等,不得用于版面费、劳务费等支出。
经费实行预算制,由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和预算,科教处审核,报学院研究后由团队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团队负责人应对经费的收支情况向全体团队成员公布,并按财务制度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科教处提出初步解决方案,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科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