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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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办法筛选、评估投资者资格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条企业投资团队及内控部门应勤勉尽职、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投资者资格的筛选、评估程序,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筛选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亦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

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五条企业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自然人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以及企业投资者的基本经营信息。

(一)自然人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近5年投资履历。

3.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二)企业投资者拟认购企业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验资报告。

4.最近两年审计报告。

5.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

第六条企业自行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时,除第五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了解客户以下信息:

(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金融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

(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金融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

(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

(五)风险偏好;

(六)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企业自行销售基金产品的,应当制作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第八条企业自行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要求并提示投资者如实填写《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承诺提交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企业应当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并注明客户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企业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资料原件进行核查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企业筛选及评估投资者的文件均应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一条企业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应当动态跟踪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当告知客户,客户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本企业。企业应当及时更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企业经重新评估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二条本企业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要求销售机构采取上述条款规定的筛选及评估等措施。

第三章适当性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自行销售基金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披露募集说明书、企业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向客户披露评估该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的匹配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自行销售产品,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主要风险特征。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企业应当向客户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明确告知客户,披露评估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不构成对客户投资收益的担保。

第十八条企业向客户销售的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

(二)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告知客户,企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二十条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客户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企业应当要求客户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企业应当保存相关提示记录和确认文件,做好留痕工作。

第四章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企业风控部制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风控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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