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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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8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等精神,切实提高我省村庄规划建设水平、村民建房质量和乡村风貌管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村庄规划设计和农房设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节约集约、绿色低碳、乡土特色”理念,满足现代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乡村生态功能需求,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自然风貌,弘扬传统文化,突出农村特色,留住乡愁乡情,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乡村风貌,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格局。

(二)总体目标。

推进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建房图集全面覆盖,加强规划服务、督察巡查、技术帮扶,实现村庄风貌、人居环境、设施功能的提升。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全面完成4000个中心村村庄设计、1000个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有效保护1万幢历史建筑,建成一大批“浙派民居”建筑群落。

二、提高村庄规划设计水平(一)健全村庄规划设计体系。

建立健全具有我省特色的“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设计)—农房设计”规划设计层级体系。

围绕村庄规划的实施落地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风貌特色要求进行农房设计。

(二)深化村庄布点规划。

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要结合本地区城镇用地拓展、农民迁移意愿和农村人口市民化特点和趋势,依据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居民点布局,以乡镇域为基本单元,合理确定中心村和一般村,进一步落实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区域内村庄整体风貌控制指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
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5.19
•【字号】浙自然资厅函〔2021〕345号
•【施行日期】2021.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做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5月19日。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目次1 总则 (1)1.1 关于本导则 (1)1.2 关于村庄规划 (1)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2.1 主要任务 (3)2.2 现状调查要求 (3)2.3 规划内容 (4)2.4 成果要求 (5)3 村庄规划 (7)3.1 主要任务 (7)3.2 现状调查要求 (7)3.3 用地分类 (8)3.4 规划内容 (10)3.5 成果要求 (16)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3)1 总则1.1 关于本导则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 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目次1 总则 (1)1.1 关于本导则 (1)1.2 关于村庄规划 (1)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2.1 主要任务 (3)2.2 现状调查要求 (3)2.3 规划内容 (4)2.4 成果要求 (5)3 村庄规划 (7)3.1 主要任务 (7)3.2 现状调查要求 (7)3.3 用地分类 (8)3.4 规划内容 (10)3.5 成果要求 (16)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8)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9)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1)本导则用词说明 (23)1 总则1.1 关于本导则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导则
2、初步调查。进行现场踏勘和村民访谈。现场踏勘着重调查村 域环境、格局风貌、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文化以及产业发展、用 地类型、建筑状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灾害发生情况等方面 内容。村民访谈应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了解 发展诉求;村民访谈要求入户调查填写调查问卷。
3、深入调查。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针对重点问题和内容进行更 为深入细致的调查。
3 传统村落档案编制 ............................................................... 21
3.1 档案编制原则........................................................................................ 21 3.2 档案编制框架........................................................................................ 21 3.3 档案编制调查内容与要求..................................................................... 21 3.4 档案编制成果制作与管理..................................................................... 27
前言
为规范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工作,建立适应我省的传统村落规划编 制体系,科学指导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编制组在广泛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家和其他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 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 4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 落档案编制、附则。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1994.04.19【实施日期】1994.04.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现发布《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农村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1㊀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1㊀ 总 ㊀ 则
为推进“两美”浙江建设,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建立适应我省的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 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规范的要求, 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 0. 2㊀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 包括镇 (乡)域的村庄布点规划、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以及乡政府 所在地的村庄规划。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 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 0. 3㊀ 村庄规划应遵循“注重衔接、 因地制宜、 突出特色、 公众参与” 的规划原则, 加强与上位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衔接; 着眼现实, 因地制宜, 结合当地自然条 件、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产业特点等, 切合实际布置村庄各项建设, 增强村庄 规划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保护村庄地形地貌、 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 注重 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 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从农村实际出发, 充分听 取村民意见, 尊重村民意愿, 接受村民监督, 加强对村民的宣传, 引导村民积 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1. 0. 4㊀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强制性内容: 1㊀ 镇(乡)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 永久性基本农田、 行洪河 道、 水源地保护区、 各类生态用地、 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 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 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 2㊀ 村庄建设用地。包括: 和建设用地规模; 中心村、 基层村和独立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和调 整范围等。 3㊀ 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包括: 各村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 求; 镇(乡)域道路交通、 给水排水、 电力电信、 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布局等。 4㊀ 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包括: 村庄环境保护的控制标准和防治措 施; 镇(乡)域洪涝、 地质灾害等灾害易发区的范围, 以及防洪防涝、 地质灾 害防治、 消防等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2. 4㊀ 成果要求 图纸和附件三 2. 4. 1㊀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成果主要由规划文本、 部分组成, 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2. 4. 2㊀ 规划成果内容: 村庄布点目标、 镇(乡)域村庄发展规 1㊀ 规划文本。包括规划总则、 模、 镇(乡)域村庄空间布局、 空间发展引导、 镇(乡)域村庄土地利用规划、 基础设施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规划、 近期建设规 划、 规划实施建议与措施等。 包括区域位 2㊀ 图纸。宜采用比例尺为 1ʒ 5000 —1ʒ 10000 的地形图, 置图、 镇(乡)域村庄布局现状图、 镇(乡)域村庄布局规划图、 空间发展引导 图、 镇(乡)域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图、 基础设施规划图、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图、 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规划图、 近期建设规划图等。(备注: 所有图纸均 应标明图纸要素, 如图名、 图例、 图标、 图签、 比例尺、 指北针、 风向玫瑰图 等)。 3㊀ 附件。对规划文本与主要图纸的补充解释, 包括规划说明、 基础资 料汇编等。 —5—

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导则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 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与数据,如发 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 研究院(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 828 号,邮编 310030),以供 今后修订参考。
5、规划政策要素。包括上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 划,以及村庄发展相关的各类政策、管理制度等。
2.4 用地分类
2.4.1 参照《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并对指南中“N 非村庄建设 用地”的类别名称和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将用地划分为“村庄建设 用地”、“对外交通与其它国有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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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导则
2 保护发展规划
2.1 总体要求
2.1.1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以国家或浙江省认定公布的自然村或 行政村为单元进行编制,规划区范围宜与村庄行政边界一致。
2.1.2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在于深入细致调查村落传 统资源,分析传统村落特点,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方面 价值;明确保护对象,划定保护等级与保护区划,并从村域环境、格 局风貌、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文化四个方面提出整体保护、整治 与活化利用措施;提出保护发展的目标定位与发展规模,明确村落发 展的相关策略,并从村庄群落协调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用地布 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景观风貌规划设计指引等方面提 出人居环境发展的措施。
4、补充调查。在规划初步成果征求意见后,结合相关意见及建 议进行补充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多次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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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环境要素、历史文化要素、社会经 济要素、土地利用要素和规划政策要素五个方面。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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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 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目次1 总则 (1)1.1 关于本导则 (1)1.2 关于村庄规划 (1)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2)2.1 主要任务 (2)2.2 现状调查要求 (3)2.3 规划内容 (4)2.4 成果要求 (5)3 村庄规划 (6)3.1 主要任务 (6)3.2 现状调查要求 (6)3.3 用地分类 (7)3.4 规划内容 (9)3.5 成果要求 (15)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6)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18)本导则用词说明 (20)1 总则1.1 关于本导则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1997年11月12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

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照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09•【字号】建村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5〕170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根据省政府深化完善村庄规划设计,打造千村“浙派民居”目标任务要求。

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深化完善村庄规划设计,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是推进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中心村风貌提升、千村“浙派民居”改造及“无违建村”创建的重要保障。

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和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代拟稿)》(见附件2),认真做好村庄规划设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一)抓好村庄规划设计根据各地村庄规划设计情况摸底评估调查,全省有2428个村未编制村庄规划,有3314个村经评估需修编村庄规划,有779个中心村需编制村庄设计。

今年的目标任务要求如下:1.全面完成未编制村庄规划的2428个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2.全面启动经评估需修编村庄规划的3314个村的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各县市上报的数量,分三年修编完成,其中2015年完成1002个村的规划修编工作。

3.全面启动需编制村庄设计的779个中心村的编制工作,按照各县市上报的数量,分三年编制完成,其中2015年完成252个中心村的编制工作。

各地市任务分解见附件1。

(二)抓好村居设计对去年全省开展村居设计竞赛活动获奖的68套优秀设计方案,各地要按照“定型、上网、对接、落地、推广”的要求,推进获奖村居设计方案的落地。

同时,各地要围绕“千村浙派民居”的打造要求,结合当地地域文化特色,完善农民建房通用图集,增加符合浙派民居要求的图集,鼓励农民建房选用。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0.05.06•【字号】浙社建[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浙社建〔2010〕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8〕106号),推进和规范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划编制的定义与目的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编制,是围绕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对每个农村社区进行范围、中心的空间确定,从而实现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覆盖。

编制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有利于有计划地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有利于引导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有利于引导农村居民生活集聚,有利于深化农村社区建设。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坚持人口规模和地域范围适度。

按照有利于党委、政府加强管理服务,有利于农村居民就近就便得到服务,围绕中心村的培育发展,合理设置农村社区。

考虑到农村社区人口密度较小、道路条件相对较差,一个农村社区以1000-5000人、农村居民出行15分钟为宜,既要防止规模太小,资源配置过于分散;又要防止人口规模太大、地域范围太广,不利于方便群众办事。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

利用农村社区现有的村级办公服务场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室、学校等设施,加以整合利用,建设社区服务中心。

相互比邻或杂居,且人口规模小于1000人以下的村,提倡两个村或几个村联合组成一个社区,以利提高公共财政和基本公共服务配置的效率。

发挥规划对民政、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的引领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各项规划有机衔接。

在认真分析村庄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基础上,着眼于优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优化农村社区布局。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完整资料).doc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完整资料).doc

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VILLAGE PLANNING OFZHEJIANG PROVINCE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05目次1 总则 (1)1.1 关于本导则 (1)1.2 关于村庄规划 (1)2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 (3)2.1 主要任务 (3)2.2 现状调查要求 (3)2.3 规划内容 (4)2.4 成果要求 (6)3 村庄规划 (7)3.1 主要任务 (7)3.2 现状调查要求 (7)3.3 用地分类 (8)3.4 规划内容 (10)3.5 成果要求 (16)附表1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一览表 (19)附录1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0)附录2 村庄规划说明的主要内容 (22)本导则用词说明 (24)1 总则1.1 关于本导则1.1.1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美”浙江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适应我省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包括建制镇、乡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村庄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3 本导则遵循“完善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实用、分类指导,简洁易行、便于操作”的指导思想,完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重点把握村庄规划的基础性内容;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针对不同特点的村庄编制相应内容和深度的规划;充分考虑对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义,保证村庄规划编制的操作性。

1.1.4 依据本导则编制的村庄规划为法定规划。

1.1.5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1.1.6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2 关于村庄规划1.2.1 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包括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村居设计四个部分,本导则重点阐述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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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的内容介绍
•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范围
为更好的规范控规编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区或规划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应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 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的划分范围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 划确定。设区市应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内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县(市) 域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应实现控规编制单元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全覆 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1.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本片区位于海宁中心城区核心区西部边缘,市场区块北部,是海宁市场区块西北、东北居住组团的主体部分,为集生活居住、配套服务、商贸办公等功能于 一体的居住生活区块,发展“新水乡”式的高标准居住生活片区。
1.3 区块划分及编码
规划在结合控规单元划分的基础上,考虑河流、村庄等自然地物形成的边界及道路走向等因素,为进一步深化规划控制,在控规单元基础上,划分为A、B两 个街区,其中,A街坊形成42个地块; B街坊形成56个地块。详见地块编号图。
省略了共性的前缀“0573-HN-ZX-”。下各表及图中地块编号名皆同理。 其中:0573-HN表示海宁市 ZX表示中心城区 根据《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的要求,结合本规划地块较多,且街区功能较完整的特点,街区划分采用了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如A、B、
目录
• 主要内 容…………………………………………………………………………………08-3
• 现状用地构成 表…………………………………………………………………………08-5
• 规划用地构成 表……………….………………………………………………………...08-6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实用标准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技术实用标准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编制导则(试行)1 总则1.1目的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工作,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用和实施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城,适用本导则。

其它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1.3内容要求各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尽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集。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集的编制应体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与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在合理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的基础上进行。

控规图集的编制工作要体现与总体规划的深化相接合,与城乡规划法实施相结合,与规划电子信息资料库建设相结合,与规划成果报备和档案管理相结合,与阳光规划市民参与相结合。

2 控规编制单元划分2.1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范围为更好的规范控规编制,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规划区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应合理划分控规编制单元,作为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础。

控规编制单元的划分范围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

设区市应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区范围。

县(市)域总体规划中的中心城区应实现控规编制单元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全覆盖,并可适当向外扩大,但不得超过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

2.2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的原则控规编制单元原则上根据规划建设用地布局结构、行政街道和社区界线、交通分区的划分界线、自然的地理界线、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结合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及规划管理的需要确定。

旧城中心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2KM2-4KM2,新城区每个单元的规模一般宜控制在3KM2-9KM2。

2.3控规编制单元划分组织工作控规编制单元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划分,经论证后确定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系统。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06新版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06新版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部分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特制定《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在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基础上,对县(市、区)域各乡镇和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村庄布点规划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布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也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居民点布局规划。

第四条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思想:1、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省域、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市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布点规划要切忌不切实际,盲目求大,过分集中而造成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不便,也要避免迁就现状布局过于分散;4、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当地的“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紧密相结合。

对于哪些地处高山,交通不便,水电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生存环境恶劣,缺乏致富门路的村庄,要根据“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要求,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搬迁;5、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防洪等其它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现状已有的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村庄,要规划予以搬迁。

新建村庄不得在存在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内选址;6、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努力提高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水平;7、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县(市、区)域交通、水利等专业规划相衔接,与“乡村康庄”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计划相衔接,努力改善村庄的交通条件和水环境质量。

浙江省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

浙江省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建设厅建村发〔2007〕27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为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搞好我省村庄整治规划,推动村庄整治建设,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为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搞好我省村庄整治规划,推动村庄整治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05〕174号)、《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建村〔2000〕36号)及《浙江省建设厅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建村〔2003〕116号)的要求,现对我省的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主要用于指导本省范围内以实施旧村改造(整治建设)为主的村庄的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按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编制原则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中心,以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大拆大建,体现乡村风貌。

三、编制任务以县(市)域总体规划、县(市)域村庄布点规划和乡(镇)域村镇总体(村镇体系)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结合村庄现状和发展条件,明确村庄的性质、职能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和结构,布局各类建设用地,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并落实主要整治(改造、扩建、新建)项目及时间顺序。

四、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

五、村域农居点撤并与用地规模确定(一)对已编制乡(镇)域总体(布局)规划或村庄(域)总体规划,并已确定在整治规划期限内有农居点并入的村庄,在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拟迁入的户数和人口数,根据《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合理选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下文是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农村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土地、工商、卫生、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06新版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06新版

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一部分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编制质量,特制定《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县(市、区)域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在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或村庄布点规划基础上,对县(市、区)域各乡镇和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村庄布点规划是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布点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以上城市的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也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居民点布局规划。

第四条村庄布点规划指导思想:1、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省域、县(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市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布点规划要切忌不切实际,盲目求大,过分集中而造成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不便,也要避免迁就现状布局过于分散;4、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当地的“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紧密相结合。

对于哪些地处高山,交通不便,水电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生存环境恶劣,缺乏致富门路的村庄,要根据“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和下山脱贫要求,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搬迁;5、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防洪等其它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现状已有的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的村庄,要规划予以搬迁。

新建村庄不得在存在自然灾害隐患的地段内选址;6、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努力提高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设施共建共享水平;7、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与县(市、区)域交通、水利等专业规划相衔接,与“乡村康庄”工程、“万里清水河道工程”、“万里绿色通道”工程计划相衔接,努力改善村庄的交通条件和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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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XXX GuidelinesnThe XXX were created by the Zhejiang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in May 2015.The purpose of the XXX province.Chapter 1: General ns1.1 About the GuidelinesXXX to be used by local governments。

planning agencies。

and other XXX.1.2 About Village PlanningXXX of rural areas。

including land use。

infrastructure。

and XXX.Chapter 2: XXX2.1 Main TasksThe main tasks of town and XXX the n and size of villages。

as well as the n of resources and XXX.2.2 XXXBefore beginning the planning process。

it is XXX includes analyzing the existing land use。

infrastructure。

and environmental ns.2.3 Planning ContentThe content of town and village layout planning should include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village's natural andcultural resources。

as well as it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needs。

The plan should also XXX.3.1主要任务村庄规划是指对村庄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方面进行规划,旨在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

本章主要任务是明确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内容要求和成果要求,为村庄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

3.2编制原则村庄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人民群众的利益至上,以村民的需求和意见为主导;2、科学规划,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3、统筹规划,协调各项规划内容,实现村庄的整体发展;4、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5、公开透明,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公开村庄规划内容。

3.3编制内容要求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3.3.1村庄总体规划:明确村庄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制定村庄总体规划图。

3.3.2村庄土地利用规划:根据村庄总体规划,确定村庄土地利用的类型、用途和布局,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3.3.3村庄居民点体系布局规划:根据村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村庄居民点的布局和规模,制定居民点体系布局规划图。

3.3.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根据村庄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配套标准,制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3.3.5基础设施规划:统筹安排村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提出各级村庄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类型和标准,并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

3.3.6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根据村庄所处的地理环境,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影响,明确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划定消防、洪涝、地质灾害等灾害易发区的范围,制定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

明确村庄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控制标准,确定需要重点整治的村庄、污染源和防治措施。

3.3.7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村庄空间布局、引导要求和重点建设项目部署,确定近期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与发展方向。

3.4成果要求3.4.1村庄规划成果应包括技术性成果和公示性成果。

技术性成果主要由规划文本、主要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公示性成果主要包括规划内容简介和主要公示图纸,二者均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3.4.2技术性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主要图纸和附件。

规划文本应包括规划总则、规划布点目标、村庄布局原则与调整合并方案、村庄居民点体系布局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基础设施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主要图纸应采用比例尺为1:2000-1:5000的地形图,包括区域位置图、村庄分布现状图、村庄布局规划图、空间发展引导图、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环境保护与防灾减灾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所有图纸均应标明图纸要素,如图名、图例、图标、图签、比例尺、指北针、风向玫瑰图等。

附件可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等。

3.4.3公示性成果应包括规划内容简介和主要公示图纸。

规划内容简介应包括村庄布点目标、村庄发展规模、村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主要公示图纸应包括村庄分布现状图、村庄布局规划图、空间发展引导图、近期建设规划图等。

3.1.1 根据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并结合村庄实际,明确村庄产业发展要求,综合部署生产、生态、生活等各项建设,确定村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与发展方向,合理布局各类用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与基础设施,落实自然生态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加强景观风貌特色控制与村庄设计引导,为村民提供切合当地特色,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宜居环境。

3.2 现状调查要求3.2.1 调查阶段:在村庄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应进行不同深度的现状调查,熟悉村庄用地和产业情况,充分掌握当地自然资源、历史人文、发展诉求等资料,具体分为调查准备、初步调查、深入调查和补充调查四个阶段。

在调查准备阶段,应先收集好村庄地形图、村庄基本情况说明、相关规划等基础资料,初步确定调查方向并设计好调查问卷。

在初步调查阶段,应进行现场踏勘和村民访谈,重点调查村庄产业发展、用地类型、用地权属、农房建设、生产生活基础设施、灾害发生情况及生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内容。

村民访谈应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并入户调查填写调查问卷。

在深入调查阶段,应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问题和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核实村庄规划建设项目的可操作性。

在补充调查阶段,应针对各方对规划方案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补充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多次补充调查。

3.2.2 调查方式:注重地形图踏勘调研、村落文献调研、访谈调研、问卷调研等多种调研方式的有机结合,深入了解村民意愿。

3.2.3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经济要素、历史文化要素、自然环境要素、土地利用要素和相关政策要素五个方面。

社会经济要素包括村庄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如户籍人口、户数、劳动力人数、人均纯收入、集体收入、主导产业等。

自然环境要素包括气候、地形、地貌等。

历史文化要素包括有形要素和无形要素,有形要素包括村庄形态与整体格局、街巷空间、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无形要素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等。

土地利用要素包括土地使用、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相关政策要素包括与村庄发展相关的各类政策、管理制度等。

3.3 用地分类3.3.1 根据《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我们对“N非村庄建设用地”这个类别的名称和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将用地划分为“村庄建设用地”、“对外交通与其他国有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三大类。

3.3.2 一般规定如下:1、按土地使用主要性质进行划分,考虑村庄土地实际使用情况。

2、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级分类体系,大类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在使用本分类时,一般采用中类,也可根据各地区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3.3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如下:1、村庄规划用地共分为3大类、10中类、17小类。

2、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大类中类小类类别名称/内容V 村庄建设用地V1 村民住宅用地V11 住宅用地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V12 混合式住宅用地兼具小卖部、小超市、农家乐等功能的村民住宅用地V2 村庄公共服务用地V21 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公共管理、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宗教、文物古迹等设施用地以及兽医站、农机站等农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V22 村庄公共场地用于村民活动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包括小广场、小绿地等V3 村庄产业用地V31 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村庄商业服务业设施包括小超市、小卖部、小饭馆等配套商业、集贸市场、用地以及村集体用于旅游接待的设施用地等V32 村庄生产仓储用地用于工业生产、物资中转、专业收购和存储的各类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手工业、食品加工、仓库、堆场等用地V4 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1 村庄道路用地村庄内的各类道路用地V42 村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村庄停车场、公交站点等交通设施用地V43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村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殡葬和能源等工程设施用地;公厕、垃圾站、粪便和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在确定建设用地范围时需要考虑各类影响因素,并结合村民生产生活方式,明确各类建设用地的界线、功能和属性。

同时,需要提出居民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深化对居民点改造、更新、重建、整治的建设类型和建设要求的规划。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需要合理确定行政管理、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与布局,并符合相关规定。

在基础设施规划中,需要合理安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

对于道路交通,需要明确村庄道路等级、断面形式和宽度,并提出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

对于给水排水,需要确定给水方式、供水规模和水源保护要求,并划定水源保护范围。

排水方面需要确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并提出相应的整治、建设方案。

对于电力电信,需要确定用电指标和电源及变、配电设施的位置、规模等。

同时,需要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和房屋节能改造方案等。

在能源利用及节能改造方面,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村庄炊事、生活热水等方面的清洁能源种类及解决方案。

同时,需要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房屋节能措施和缺水地区村庄的节水措施等。

在村庄规划中,环境卫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为了实现就地减量,我们需要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方式,并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垃圾箱及垃圾清运工具。

同时,我们也需要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利用。

另外,我们还需要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提出户厕及公共厕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标准,并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建造和卫生管理要求。

针对存在环境卫生问题的区域,我们需要提出整治方案和利用措施,确定秸秆等杂物、农机具堆放区域,并提出畜禽养殖的废渣、污水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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