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亳政办秘〔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62号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日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房产、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征收当事人包括:(一)征收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二)征收实施单位:谯城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征收与补偿安置事宜;(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房屋征收期限以房屋征收拆迁动员会公布期限为准。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11•【字号】宣政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6〕6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5〕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不再作为征收主体,对《办法》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删除。
二、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合并。
对第五条第二段“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条。
具体修改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一)征收摸底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资料、相关证照等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群众反映意见,对调查摸底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拟拆迁房屋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完成抽查、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三)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应及时将补偿安置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补偿安置情况组织抽查、审核。
抽查、审核结果作为市、区两级征收资金结算、奖惩的依据。
(五)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区两级征收安置审核机构及监察机关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
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
《拆迁安置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迅速发展,为了适应城市规划和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拆迁安置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深入了解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调研工作。
首先,我们走访了多个城市的拆迁安置项目,发现在一些地方,拆迁工作进展顺利,而在其他地方,却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一些城市在拆迁安置后的土地利用规划上并未做到科学合理,导致了城市规划混乱、资源浪费等问题。
而一些城市在拆迁后的安置工作上则存在着居民维权问题,一些居民对于拆迁后的安置条件并不满意。
其次,我们调研了一些已经实施了拆迁安置的社区,发现一些居民对于拆迁后的生活条件非常满意,甚至比之前有了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多的公共设施。
但是也有一些社区在拆迁后出现了社会管理秩序混乱、居民心理压力增加等问题。
最后,我们将调研结果总结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在拆迁安置项目的规划上,需要更加注重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二是在拆迁后的安置上,需要更加注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居民的参与和维权机制;三是在社区管理上,需要更加注重对拆迁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拆迁安置工作,为提高
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设性建议。
拆迁安置调研报告
拆迁安置调研报告《拆迁安置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拆迁安置工作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解决城市更新和改造中出现的拆迁问题,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措施,以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了解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拆迁安置调研。
通过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我们收集了大量有关拆迁安置的数据和信息,从而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拆迁安置工作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差异。
一方面,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拆迁安置制度和政策,能够有效地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利益。
但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着拆迁安置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了一些被拆迁群众的利益受损。
因此,需要各地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拆迁安置政策时,严格依法合规,切实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拆迁安置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在一些拆迁过程中,由于对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可能会导致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这对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不利影响。
因此,需要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被拆迁群众能够充分了解和参与到拆迁安置的决策过程中来,从而增强他们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最后,拆迁安置工作的改进和完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大对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同时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推动拆迁安置工作朝着更加合理、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调研报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和分析拆迁安置工作现状的机会,同时也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关注拆迁安置工作的进展,为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我们的力量。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第一条 宗旨、目的: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第一条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第二条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第三条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经市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择备案的。
第四条 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范围内的第五条房屋。
第六条 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第六条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格”。
第七条第七条 估价时点:拆迁公告颁发之日。
第八条 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不包含第八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 估价程序:第九条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拆迁范围内产权产籍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第十条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关于住宅房屋评估: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重置价结合综合因素及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确定,其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单价=重置价格×K+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其中:其中:1、重置价格具体按《邳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表》(见附表一)确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南府办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四章附则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后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房屋特指征收集体土地上应安置人口经确认产权的自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本办法所称应安置人口按照《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8号)和《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仍按《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细则(doc 13页)
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细则(doc 13页)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细则第一条宗旨、目的:为了贯彻《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房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经市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择备案的。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专职注册估价师。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格”。
第五条估价对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范围内的房屋。
第七条估价时点:拆迁公告颁发之日。
第八条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九条估价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核对委托方提供的拆迁范围内产权产籍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月。
第十一条关于住宅房屋评估: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产补偿价格依据重置价结合综合因素及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确定,其公式为: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单价=重置价格×K+宅基地使用权渡让补助费第十条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一般不超过12个其中:1、重置价格具体按《邳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表》(见附表一)确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以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款。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的权利。
一、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与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的两款规定虽然不同,但不能将其分开。
在征收土地时,土地权利人要求按物权法第42条第二款赔偿的,应该得到支持。
二、征收农村土地时没有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安置补偿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河政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09]45号)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九日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和《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河池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南城规划区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保障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连城镇谷阳村城里、小王庄、徐庄、李庄、洪庄、陶庄、赵庄,前台村前东、前西、后台、花园、李庄、朱园、南小、城南村大小李庄、路南庄、浍南村殷楼庄,杨庙乡东岭村大齐湾、小齐湾、岭前组,岭后组、圩子,蒋南村大王庄、小蒋庄、蒋元组。
具体范围详见拆迁区域图。
二、征收部门县国土局负责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连城镇人民政府、杨庙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人社、发改、农业、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一)征地补偿。
征收南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其补偿标准按照皖政〔2012〕67号文件标准执行,即农用地每亩32970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16485元。
(二)失地农民安置。
从项目实施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业户口村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可享受城镇居民安置待遇,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怀远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Microso
《怀远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Microso索引号:CB001010502202105002 文号: 怀政〔2021〕31号内容分类: 政府文件发文日期: 2021-05-18名称: 关于印发怀远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关键词: 城乡建设征收土地办法关于印发怀远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怀远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怀远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拆迁地上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县国土局统一负责全县范围内征迁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迁土地的事务性工作。
有关乡镇(区)政府、村(居)委会以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区)及村(居)予以公告。
具体工作由县国土局负责实施。
第六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吴江市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吴江市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吴政发〔2006〕93号)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吴江市宅基地管理办法》、吴江市《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及《吴江市农村居民住宅集中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拆迁管理第一条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征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申请预拆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松陵、盛泽市区,各建制镇区、吴江经济开发区和临沪经济区的规划建设控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三条在公布的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不再安排宅基地,涉及房屋拆迁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各地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农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区)负责管理。
各镇(区)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所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动迁的政策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征地补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七条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有效批准文件确定。
第八条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1、房屋重置评估价。
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的建筑面积。
2、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
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按批准宅基地面积折算合法建筑面积,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
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吴晓晖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晓晖【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晓晖【被告】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审庭审中均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对征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人坚持要求按上述特定的安置方式予以补偿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审庭审中均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对征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人坚持要求按上述特定的安置方式予以补偿能否成立。
根据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补偿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职能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
因此,上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法定的补偿依据。
本案中,太和县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作出太国土资〔2015〕25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方案经太和县政府批准后,由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拆迁调研报告
拆迁调研报告
《拆迁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拆迁工作的情况,我们对拆迁工作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并编撰了此份《拆迁调研报告》。
第一部分,我们着重调研了当前拆迁工作的政策和法规。
我们了解到,国家对于拆迁工作有着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涉及到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拆迁安置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规为拆迁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我们对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
我们发现,虽然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地方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此外,在拆迁补偿和安置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补偿标准不够合理、安置条件不够完善等。
最后,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拆迁工作的改进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管理,确保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的来说,我们希望通过这份《拆迁调研报告》,为改进和完
善拆迁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让拆迁工作更加顺利、有序地进行,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6日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农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34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是在《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银政发[2002]182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照被征土地的区位确定。
具体标准根据国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自征地协议签订后,农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卖土,依据《土地法》有关规定,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
第六条农民宅基地及庄点内公共用地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11.05.10•【字号】洛开[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洛开〔2011〕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单位:《洛阳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洛阳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民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高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加强征收补偿管理一、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城中村民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补偿、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三、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民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各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具体实施。
四、凡被列入征收范围的单位及个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向征收人员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户口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被征收者和参与征收调查的区、乡(镇)、村工作人员同时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五、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咸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能扩建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能扩建
张晓
【期刊名称】《政策》
【年(卷),期】2002(000)002
【总页数】1页(P56)
【作者】张晓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J], 张斌
2.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 [J],
3.房屋拆迁“以旧换新”被拆迁人该不该支付差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创新 [J], 孙光卫
4.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兼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缺陷[J], 吕东锋;谢青霞;谢静怡
5.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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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
118
Modern science
摘要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日益成为各级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
本文以泰兴市为例,对如何建立健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制度,以及加大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进行总结,并对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是当前城市建设的热点和焦点工作,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工作。
近年来,泰兴市逐步完善征收集体地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详细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规划,不断加大拆迁安置房建设力度,对于切实维护集体土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稳步推进城市建设步伐,进行了卓有成效地实践和探索。
一、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一)制定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依据和程序。
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鉴于泰州市一直未出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泰兴市于2005年6月颁布实施《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该办法本着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和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由市建设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房屋重置价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所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以公寓楼安置为主。
(二)明确拆迁补偿安置的操作细则和规程。
针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房屋拆迁产权面积难以认定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等实际问题,该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同意城市规划区村民房屋拆迁产权面积认定意见的批复》、《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泰兴市新区二期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实施细则。
1、严格界定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实际操作中,很难简单地界定集体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性。
该市本着严格服从土地和房屋产权管理,兼顾被拆迁人权益的原则,以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是否在2002
年4月9日城市规划区冻结个人建房审批前建房,这两个原则来确认其合法建筑面积。
2、合理确定拆迁补偿和安置方式。
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对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造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3、灵活确定腾房交验的形式。
产权调换中由先签约并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先行选择,以签约号和腾房交钥匙号的平均值确定被拆迁人选择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和连体三层住宅房的顺序,复式住宅房和连体三层住宅房选完为止。
被拆迁人应按约定的时间交房交地,拆迁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全部拆迁补偿费。
4、妥善安排特殊群体的拆迁补偿安置。
一是保障特殊困难户的最低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其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6万元(指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不含装饰装潢等费用)的,按6万元标准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获得最低标准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政府对被拆迁人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租售经济适用房等方式予以安置。
二是就近安排被拆迁户中的“五保户”。
对于被拆迁户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由市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就近安排到敬老院,入院费用按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加大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
的建设力度
2005年以来,泰兴市先后推出5宗安置房建
设,累计建设用地面积25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近30万平方米,满足了新区建设及旧城改造中的拆迁安置需要。
(一)公开招标带资建设单位建设安置房。
2005年8月,泰兴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公开招标学院路西侧安置房的带资建设单位,泰兴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6722.7919万元的报价(不含附属设施)中标。
该地块土地面积6.16公顷,规划建设22幢624套安置房,建筑总面积9.12万平方米。
(二)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再统一回购安置房。
2006年8月,泰兴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发布跃进河北侧、跃进河南侧、学院路东侧和东三环东侧四宗161912.9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受让人开发建设限价定向销售安置房,竣工交付时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户验收,综合验收1个月内由国土资源局提供拆迁安置户名册和安置方案,开发商直接与安置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政府与开发商一次性结清房款。
(三)安排出让地块中的安置房建设规划。
近年来,先后在龙河湾地块、粮食局地块、灯具厂地块、特校东侧地块和水泥制品厂地块安排适量整幢或整单元的安置房,累计安排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既满足了旧城改造地块的回迁需要,又为周边集体土地拆迁户提供了足量和合适的安置房源。
三、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拆迁
补偿安置的问题和思索
近年来,该市结合旧城改造和城镇建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工作中,不断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居民利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由于城市和农村发展的差异和城乡居民生活习惯的区别等原因,仍然存在许多值得思考和改进的问题:
(一)要建立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明确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直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致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例十分必要。
(二)要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原则、标准和程序。
第一,要严格区分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和出于商业开发目的的土地征收;第二,要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第三,要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严格的拆迁程序,包括听证、评估选择、补偿标准公示等;第四,要赋予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使其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第五,要明确因拆迁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承租经营者等第三人应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三)要明确合法的拆迁主体资格。
在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主体比较混乱,有些拆迁主体是县、区政府,有些是乡、镇政府,还有的是无拆迁资质的有关部门,实际操作很不规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可操作性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区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为宜。
(四)要保障被拆迁农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是要保证被拆迁农民的居住水平不降低。
要按照现代住宅小区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划要求进行设计,确保道路、绿化、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和物管技防设施全部到位。
针对农民原有的居住习惯,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地建设新型农民小区;二是保障被拆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对于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以及涉及的租赁关系等要进行明确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及第三人应充分给予政策倾斜,可以参照城郊营业用房的价格给予适当补偿,也可以在保证拆迁安置房的同时,优惠安排营业用房给其出租或获取经营收益。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张 斌
(江苏省泰兴市国土资源局 2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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