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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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5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1日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切实做好我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及《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朝政办发[2013]15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临时占地,按以下文件标准执行: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2、《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

3、《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朝国土资发[2010]16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朝政办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清理范围和清理责任主体。

清理范围包括市、县(市)区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实行定期清理制度。

除本次对以往文件的清理外,从2010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定期清理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汇总、审核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

政府所属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公布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实行即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有《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所属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即时清理,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本部门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朝政发〔2019〕11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朝政发〔2019〕11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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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朝政发〔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委员会: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339号)有关要求,我市已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工作。

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予以批准并公布实施。

调整后的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朝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1日
——结束——。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23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23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朝政办发〔2017〕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7日朝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的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被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朝政办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朝阳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省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优化用地结构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办法》(辽国土资发〔2008〕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等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进行项目区的实施,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增减挂钩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朝政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朝政发〔2018〕25号各园(景)区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委会: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朝阳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等12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废止《朝阳市房屋建筑领域有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朝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朝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附件:1.朝阳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朝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朝阳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朝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7日附件1朝阳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对《朝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做如下修改:一、将原文第五条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现售前,应当确保商品住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一)开发建设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的竣工验收批复;(五)已落实的拆迁安置证明文件;(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文件;(七)物业管理方案。

朝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02
•【字号】朝政办发[2010]61号
•【施行日期】2010.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朝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
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表一《建筑类补偿标准》
表二《水利设施类补偿标准》
表三《青苗类补偿标准》
表四《果树类补偿标准》
表五《林木类补偿标准》
二○一○年七月二日附
表一
建筑类补偿标准(1)
表二
表三
表四
果树类补偿标准
表五
林木类补偿标准
(1)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朝政办发2008年39号文件..

朝政办发2008年39号文件..

朝政办发2008年39号文件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的住房现状,市政府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和补偿指导标准。

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一)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简称被拆迁人,下同)给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该给付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800元。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每户3人以下每月400元,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0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根据上述标准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搬迁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中,超期在半年以内的,从超期之月起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半年以上的,从超期半年之月起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城市拆迁房屋室内装修物中,拆除后不影响使用的,可不予补偿;确属不能拆除的,拆迁当事人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1)协商确定补偿。

(三)调整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城市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移植或处理,拆迁当事人可参照下列指导标准协商确定损失补偿:1、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简易建筑房屋结合成新,损失补偿标准为:混凝土屋面、屋檐高在2.2米以上、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400—450元;土木屋面、房檐高在2.2米以下、37厘米厚砖墙、双层窗结构的,每平方米300-350元;其他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00-260元。

朝阳市拆迁补助标准

朝阳市拆迁补助标准

【最新】朝阳动迁占地补偿标准,征地有喀左县,赶紧收藏!2016-05-252016年发布朝阳最新土地征收价格(含各县)附:朝阳铁路占地补偿……看看树、鸡窝、煤棚、土井……都啥价!朝政办发〔2014〕5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1日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为切实做好我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工程建设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及《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朝政办发[2013]15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一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临时占地,按以下文件标准执行: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

2、《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0]16号)。

3、《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和〈关于公布辽宁省征地区片地价表的通知〉》(朝国土资发[2010]16号)。

4、《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

(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1、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按《辽宁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朝政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9日朝阳市城市更新五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5年)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促进我市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实施方案》以及《朝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城市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全力做好城市更新规划、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面貌,加强城市安全,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设人民满意城市,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顶层设计、群众参与。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科学编制朝阳城市更新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空间规划布局,高起点、高标准引领朝阳城市建设。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朝政办发[2013]134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7日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程序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明确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启动征收程序(一)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拟建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2.拟建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3.拟建项目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证明文件。

(二)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征收程序(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公安、房地产管理、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施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组织调查、登记。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朝阳 拆迁实施方案

朝阳 拆迁实施方案

朝阳拆迁实施方案
朝阳区拆迁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朝阳区的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为了更好地
推进拆迁工作,朝阳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拆迁实施方案,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朝阳区政府将拆迁实施方案分为不同阶段进行。

在规划阶段,政府将对
需要拆迁的区域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查,确保拆迁工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在实施阶段,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精心制定拆迁方案,并全面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每一项工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朝阳区政府将在拆迁实施方案中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利益。

政府将积极
与被拆迁户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拆迁过程中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管,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朝阳区政府将注重拆迁后的城市更新和规划。

政府将充分利用拆迁后的
土地资源,进行城市更新和规划,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同时,政府将加强对拆迁后的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新建项目能够符合环保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总之,朝阳区的拆迁实施方案将在推进拆迁工作的同时,充分保障被拆迁户的
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更新和规划,为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支持。

相信在朝阳区政府的领导下,拆迁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区域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朝政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双塔、龙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管理体系,强化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合理引导农村集体土地市场有序发展,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经朝阳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2.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朝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7日附件1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一、适用范围朝阳市市本级农用地基准地价适用于朝阳市市本级行政辖区(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

二、基准地价内涵估价基准日:2021年1月1日。

土地权利: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价格和经营权价格。

土地权利年期:设定土地权利年限为30年。

用地类型:为集体耕地,细化到二级地类:水田、水浇地、旱地。

三、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表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表地类土地级别承包经营权基准地价经营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万元/亩元/平方米万元/亩旱地Ⅰ级24.081.6115.461.03Ⅱ级21.321.4214.790.99Ⅲ级17.971.213.760.92Ⅳ级14.790.9912.70.85水浇地Ⅰ级35.482.3717.841.19Ⅱ级32.342.1615.221.01Ⅲ级21.721.4514.810.99Ⅳ级20.981.413.750.92水田Ⅰ级33.782.2516.991.13Ⅱ级30.792.0515.111.01Ⅲ级20.681.38151Ⅳ级16.541.113.750.92四、土地级别划分范围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农用地级别范围描述表级别分布情况Ⅰ级凌凤街道八宝村、四家子村凌河街道孟克村龙山街道马场村、哨口村燕北街道二其营子村、三岔口村、向阳街道新华街道新华街道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北村、吴家洼南村Ⅱ级边杖子镇边杖子村海龙街道八里堡村龙泉街道七道泉子南村、吴家洼北村、东三家村、下河首村七道泉子镇水泉村、上河首村、铁匠炉村、山咀村、北三家村、新地村、潘井村、公皋村孙家湾镇花章营子村桃花吐镇李家窝铺村、下洼村、下桃村、坤头营子村、荒地村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郝家村、老窝铺村、沟门子村、西沟村、北山村、河南村站南街道肖家村、榆树林村III级边杖子镇大房申村、火神庙村、黄金店村、辛杖子村、姑营子村、朱杖子村、新房村、林杖子村大平房镇公皋村联合镇联合村、山咀村、下麻地村、长立哈达村、西房申村、大三家子村、下三家子村、王三沟村新华街道大西山村孙家湾镇房申村、娘娘庙村、小房申村、洞子沟村、平房店村、他拉皋镇新荒地村、八里村、姜家窝铺村、凌东村、木营子村(现改名木荣村)、他拉皋村、铁营子村、王杖子村、褚杖子村桃花吐镇上桃村、梨树沟村、平顶山村、林四家子村、小桃村、南台村西大营子镇中涝村、西涝村海龙街道半拉山村、饮马池村、嘎岔村、召都巴镇烧锅村、宋杖子村、土城子村、刘杖子村、李杖子村Ⅳ级大平房镇大平房村、大板村、香磨村、赵家沟村、东平房村、黄花滩村、八棱观村联合镇黄杖子村、东赵家沟村、林家沟村孙家湾镇白达营子村、李杖子村、十五家子村他拉皋镇金沟村长宝营子乡长宝营子村、嘎岔村、海里营子村、骆驼山子村、平房村召都巴镇召都巴村、杠头沟村、瓦盆沟村、厚杖子村、黄酒馆村、尹杖子村五、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图附件2朝阳市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一、适用范围朝阳市本级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适用于朝阳市市本级行政辖区(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包括7个街道、10个乡镇的108个行政村。

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16号〕

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16号〕

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正文:----------------------------------------------------------------------------------------------------------------------------------------------------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6号〕)《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于2020年12月9日经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1日朝阳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9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督、行政审批、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开发经营状况、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商品房销(预)售、处理信访投诉等方面实施动态核查。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定级、晋级、降级、换证、重新核定时,应当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情况。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业经2013年8月26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2013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在朝阳市城市辖区内适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双塔区、龙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具体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开发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城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辽宁朝阳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辽宁朝阳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You pretend to work hard, you are the only one who deceives yourself. Never use tactical diligence to cover upstrategic lazin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辽宁朝阳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征地补偿标准会按照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来计算。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一、辽宁朝阳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

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2010)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5月27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经、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五条征地项目依法确定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起草预征地公告,报市政府批准。

预征地公告应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第六条区政府收到市政府预征地公告后,在拟征地的村、组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公布,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朝政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补偿指导标准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拆迁改造区居民的住房现状,市政府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补助标准和补偿指导标准。

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屋产权调换行为。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补偿标准(一)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简称被拆迁人,下同)给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1、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该给付被拆迁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每户800元。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的,拆迁人应按照每户3人以下每月400元,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40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根据上述标准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给付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搬迁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其中,超期在半年以内的,从超期之月起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期半年以上的,从超期半年之月起每月加发10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调整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城市拆迁房屋室内装修物中,拆除后不影响使用的,可不予补偿;确属不能拆除的,拆迁当事人可参照《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剩余价值补偿指导标准》(见附件1)协商确定补偿。

(三)调整城市房屋拆迁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朝阳区拆迁方案

朝阳区拆迁方案

朝阳区拆迁方案1. 引言朝阳区拆迁方案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公共设施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朝阳区拆迁方案的目的、执行计划以及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2. 目的朝阳区拆迁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城市规划,提升城市整体品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并加快城市建设进程。

通过拆迁工作,可以实现以下目标:•清除老旧、危险的建筑物,提高城市安全性;•空出土地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

3. 执行计划为了顺利进行朝阳区拆迁工作,制定了以下详细计划:3.1 清查和评估首先,需要对需要拆迁的区域进行清查和评估。

相关政府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建筑物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拆迁的需要性和拆迁对象。

3.2 协商和补偿在拆迁工作开始之前,政府将与拆迁户进行协商,明确拆迁的补偿方案。

政府将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提供适当的安置和经济补偿,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3.3 拆迁工作拆迁工作将由专业拆迁队伍进行,确保拆迁过程安全且高效。

在拆迁过程中,会对拆迁区域进行合理的管控和保护,最大程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4 建设规划和开发拆迁完成后,政府将进行规划设计,并进行合理的土地开发。

重新利用这些空地,可以建设新的住宅楼、公共设施或商业用地,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

4. 相关政策和程序朝阳区拆迁方案遵循以下相关政策和程序:•依法进行拆迁,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拆迁补偿要公平、合理,确保拆迁户的基本生活权益;•拆迁过程要遵守相关环保要求,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5. 结论朝阳区拆迁方案旨在促进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并遵循相关政策和程序。

通过执行该方案,可以实现清除老旧建筑、优化城市规划和提高居民居住条件等目标。

政府将积极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希望通过朝阳区拆迁方案,能够进一步改善朝阳区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为朝阳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注意:本文档根据用户的标题进行撰写,并不代表实际的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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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5月27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和省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征地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经、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五条征地项目依法确定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起草预征地公告,报市政府批准。

预征地公告应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第六条区政府收到市政府预征地公告后,在拟征地的村、组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公布,同时抄告相关部门。

预征地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八条开展征地调查。

发布预征地公告的同时,区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核定征地红线图、组织征地测量放线,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和村,配合区国土资源分局对拟征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村组农业人口数及需要安置人数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包括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及其他权利人,下同)共同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拒不配合的,调查结果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和被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村有关人员签字并进行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应当配合征地调查,对阻挠征地调查,拒不提供有效权属证明,造成调查不实、漏项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担责任。

第九条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申请听证的,须在接到《征地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条组卷报批。

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定),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以上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政府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时向区政府下达《集体土地征收通知书》,由区政府负责征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方案公告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批准文件拟定,经市征地事务机构审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十二条征地方案公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农经部门审查,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交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农经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

报市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农经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等;(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人数和支付方式;(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数额和支付方式;(四)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区政府应当组织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

第十六条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按时交付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在征地方案实施过程中,对征地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按照《辽宁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规定由市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第十八条征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十九条征地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二十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相应补偿;(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定期调整、公布。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使用分配。

使用分配方案须在农经部门指导下制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未经拥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村民委员会不得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须严格按使用分配方案的规定使用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农经、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三条土地被全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原村、组人员生产和生活安置;确需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第二十四条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

各级农经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区、乡两级农经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切实建立并落实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农户公布。

第四章临时用地补偿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使用期为2年的,补偿标准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

第五章征地费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征地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征地工作业务经费、勘测定界费、评估费等。

第二十八条征地费用测算。

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不可预见费、征地工作业务经费进行测算,报市征地事务机构审查。

市征地事务机构对应发生的征地费用进行测算,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征地费用预存。

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用地单位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存入市财政专户,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费等按照测算的费用全额存入市征地事务机构征地专项资金帐户。

第三十条征地费用按下列规定拨付:(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征地方案获得批准后,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和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向市征地事务机构申请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市征地事务机构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区征地专项资金账户。

区国土资源分局将征地补偿费用实名、足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其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的费用,从征地专项资金账户中拨付到社保资金账户。

申请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应提供以下材料:征收土地协议书;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明细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档案(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表、作价表、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省国土资源部门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拨入国库。

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费等费用,由市征地事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拨付。

第三十一条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不得混用,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专项审计,封闭运行”的原则对预存征地费用实行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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