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文号】•【施行日期】2017.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2017年1月)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
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
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度选派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度选派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18年度选派科技人员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通知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根据中组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和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要求,自2014年至2020 年,我省每年拟在全省范围内选派1400名科技人员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开展科技服务和科技创业。
按照国家安排,我省“三区”范围为89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详见附件3),应每年平均向每个县选派科技服务人员16名左右,帮助“三区”县加快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三区”科技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支持“三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为做好2018年度选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派要求(一)派出单位1.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单位;2.省直有关事业单位、有关企业;3.州(市)级事业单位、有关企业;4.非“三区”县(市、区)事业单位、有关企业等。
(二)选派对象及条件选派对象主要为能够解决受援县科技需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职业资格)的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农村生态、环保、信息化等行业的科技人员,自愿为受援地服务对象提供科技服务或到受援地开展科技创业。
已认定的省、州(市)、县(市、区)(不含受援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辅导员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应确定为选派人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云政发[1997]148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自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以来,我省先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已有1150名,在全社会产生了很好的反响,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知识分子的关心和爱护。
多年来,我省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辛勤耕耘,默默奉献,为云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继续在全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开拓进取,再创业绩,为实现我省经济发展的第二、第三步战略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云政发〔1997〕109号文件精神,决定设立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对象(一)选拔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中进行。
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退离休后又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考虑。
(二)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三)担任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地厅级副职及其以上待遇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已享受过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是省内同行专家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对开发云南资源优势,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云南省卫生厅云人社发…2009‟306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人事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属各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中央驻滇相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精神,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及内容已作调整补充,为确保我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考试方式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新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两个专业类别,共设116个专业类别(见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时间:纸笔作答考试时间: 2010 年 5 月22、23日。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 2010年 5 月 22、23、29、30日。
(机考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三、考试报名方式:全省各考点按文件规定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
四、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5日至2009年 12月31日。
五、报考范围:报考范围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六、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要求:(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云政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云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有效提升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增强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能力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水平,根据国家“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云南2030”规划纲要》、《云南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实施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和疾控机构核心能力提升工程、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等重大项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持续改善。
截至2020年底,全省有医疗卫生机构26626个,其中医院144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4592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532个,其他医疗卫生机构57个。
医院中有三级医院106家,其中三级甲等医院54家;二级医院470家,其中二级甲等医院196家。
卫生人员45.89万人,床位32.52万张。
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89张、执业(助理)医师2.6人、注册护士3.67人;每万人口拥有全科医生2.01人、专业公共卫生人员7.5人。
心血管病、呼吸、肿瘤3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落地云南,累计建设30个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和115个分中心,全省16个州、市实现三甲综合医院全覆盖。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模板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1992年7月2日)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经常性评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岗位数额和自然减员等空岗中补缺。
近期内, 国家只根据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 增补少量岗位数额。
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聘和考核定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 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
遵循的原则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 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 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 突出水平能力, 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 择优评聘, 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 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 涉及面广, 必须实行统一领导, 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范围对象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 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 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 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 其主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 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省委文件•【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资源集成、人才兴医和人民满意,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提升能力,争创服务水平新高度(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
支持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推动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院管理等同质化发展,按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设置管理要求建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2014年1月10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大力推进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解放人才生产力,在全省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重点人才培养(一)大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实施“院士后备人才”培养工程。
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20名左右科技领军人才作为院士后备人选,进行重点培养。
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名后备人选及其团队100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同时所在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实施“云岭学者”培养工程。
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100名左右科研学术居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授予“云岭学者”称号,进行重点培养。
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200万元科研工作支持经费,同时所在企业和有条件的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二)大力培养产业建设人才实施“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
从2014年到2020年,分批选拔认定200名左右产业技术领军人才,领衔组建产业技术创新团队,进行重点培养。
培养期5年,在培养期内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人1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同时所在企业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实施“云岭首席技师”培养工程。
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库管理试
科普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彰显特色,充分发挥项目绩效。
.全国科普示范县创建。
支持开展“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建立健全科普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县(市、区)的示范辐射和引领带动作用,鼓励创新科普工作的内容和手段,使科普工作更贴近实际、服务民生。
我省第一批个省级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要把科普工作集合在“科普示范县”旗下,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扎实开展好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
.科普富民兴边示范。
继续支持年度已经列入中国科协和省科协科普富民兴边示范的个县(市、区),建立健全基层科普组织,加强科普设施、科普示范和科普传播能力建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培养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科技人才和乡土人才,提高基层科普服务的能力,构建科普工作长效机制,推动边境县支柱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产增收,提升边境县各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
相关县(市、区)要把整个科普工作集合在“科普富民兴边”旗下,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资源,彰显科普富民兴边特色,打造科普富民兴边亮点。
.社区科普益民示范。
以创建“省级科普示范社区”为抓手,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提升社区科普服务能力为目标,整合科普资源,健全科普网络,创新科普服务方式(一)科普示范创建类12016-20203022014103和方法,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丰富、更加便捷的科普服务,推动社区科普工作制度化、群众化、经常化。
支持年度命名的个省级科普示范社区的社区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科普服务产业示范。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建设年”的总体部署,特别是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要求,发挥基层科协组织在服务“产业兴省、产业强省、产业富省”中的积极作用,助力推动产业发展。
重点支持支持州(市)、县(市、区)科协、农技协申报有利于助推产业发展特别是高原特色农业的科普类项目。
.科技馆能力提升。
推进州市、县(市、区)科普场馆展教能力建设,支持中小型科技类场馆的科普设备设施完善。
中共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共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2月9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即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支持计划,旨在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战略定位,锚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价值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用5年左右时间培养、引进一批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为云南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统筹推进;坚持“四个面向”、服务中心大局;坚持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坚持培引并重、协同发展;坚持真心爱才、悉心育才、诚心引才、精心用才。
第二章专项及目标第三条“兴滇英才支持计划”设10个个人专项和1个团队专项。
个人专项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
第二层次:高端外国专家、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创业人才。
第三层次:青年人才。
团队专项分两个层次:顶尖团队和创新团队。
第四条用5年左右时间,集中支持科技领军人才40名左右,云岭学者150名左右;高端外国专家100名左右,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文化名家和创业人才各300名左右,教学名师、名医各500名左右;青年人才3000名左右;顶尖团队15个左右、创新团队100个左右。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2•【字号】云政发[1992]124号•【施行日期】1992.07.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24号1992年7月2日)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是职称改革的深化和完善。
经常性评聘主要是在每年剩余岗位数额和自然减员等空岗中补缺。
近期内,国家只根据事业发展、人员增加、人才密集、工作急需等因素,增补少量岗位数额。
大量的工作是进行续聘和考核定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规定。
遵循的原则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要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和方向,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6〕3号、国务院国发〔1986〕27号文件,经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坚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能力,重在工作实绩、贡献大小,择优评聘,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服务,为增进团结、稳定边疆服务。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
各地、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要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在实施步骤上要按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进行。
范围对象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学历
现从事专业
职称资格
Hale Waihona Puke 职(执)业资格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方式
本
人
申
请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本人自愿到乡镇基层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 注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
人
简
历
专
业
特
长
派
出
地
意
见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服
务
地
意
见
单
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15•【文号】人社部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遵循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建立以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深化医改,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服务发展。
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基层,服务医改,服务卫生计生事业发展。
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
根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工作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方式,不断提高基层卫生人才评审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坚持注重实际、业绩导向。
结合基层卫生工作实际,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引导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注重临床水平、注重服务质量、注重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
昆人社通〔2015〕91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人社通〔2015〕91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度假)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评委会办公室:为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我市各类单位中(不含中央驻昆单位、驻昆部队),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内。
二、申报程序(一)我市组建有评委会的,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县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非公经济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送我市组建的各专业系列评委会。
(二)我市未组建中、高级评审委员会,或我市评委会无相关专业系列进行评审,需委托省评委会评审的,申报人员材料经上述程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意见,再送省相应评委会评审。
三、申报材料要求(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从2015年起启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附件4),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停止使用。
表格见附件,或可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网址:http://)。
表格的填写可手写或电子打印,用A3纸双面复印、中缝装订(表十七须排版在封底)。
(二)参加昆明市各中、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或需委托及推荐到省各中、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的,申报材料均按本文件规定提供。
申报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按《昆明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一览表(国有企事业单位)》(附件7)、非公经济单位的按《昆明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材料一览表(非公经济单位)》(附件8)要求顺序装订。
(三)申报评审人员须在《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封面“申报专业”中写明申报的具体专业,专业名称可参考《昆明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名称一览表》(附件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6•【字号】云政发[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21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各项惠民利民政策措施的重要载体。
为全面推进我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小、散、无”的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就业优先发展战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提供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为出发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内容,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制定建设标准,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省、州(市)、县(市、区)分级负担,因地制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
--整合资源、综合利用。
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完善服务体系,实现服务平台和信息网络资源共享,提高服务平台使用效益。
--规模适度、功能完善。
注重实用性与前瞻性,做到建设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突出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可及性,做到功能完善、服务便捷,全面落实便民惠民政策。
(三)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所有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完成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服务队伍配置合理,服务信息化便捷高效,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基本实现,形成较为完善的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全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云人社通〔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4〕28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工作政策体系,坚持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7月19日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就业援助服务,规范就业援助实施工作,提高就业援助实效,全面履行就业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就业援助更加精准、科学、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云政发〔2008〕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就业援助是指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的规划指导、资金监管和政策法规的制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帮扶,对就业援助相关业务实施经办和补贴资金兑付,做好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云南省决定制定《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吸引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以下为通知的具体内容:一、背景和目的:在云南省推动创新发展、加快经济社会进步的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然而,目前专业技术人员大量集中在城市,基层缺乏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云南省决定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
二、鼓励政策:1.薪酬待遇:对于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与城市同等或略高的薪酬待遇,确保其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2.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3.培训和学习机会:省级相关部门将组织一系列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
4.福利保障:为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合理的社会保险福利,保障其权益。
5.住房保障:鼓励基层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适宜住房,或提供租房补贴。
三、选拔和使用:1.选拔程序:基层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经过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进行选拔和录用。
2.适应工作环境: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适应基层工作环境,克服困难,发挥技术专长。
3.激励和表彰:适时采取激励和表彰措施,鼓励基层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工作效果和社会影响。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1.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负责人指导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2.宣传推广:加大对《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政策和机会。
3.监督检查:省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保障基层工作环境条件:1.硬件设施: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投入,改善基层工作条件,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环境。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94号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大型企业,中央驻滇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进一步盘活用好现有人才,鼓励高层次专家到基层开展服务,促进基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现将《云南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9日云南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实施办法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发挥高层次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持引领作用,鼓励专家到基层开展服务工作,盘活用好现有人才资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遵循“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推动我省特色产业的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高层次专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等服务工作,破解一批基层发展关键技术难题,培养一批基层急需紧缺人才,转化推广一批应用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推动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主要任务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
从2014年至2020年,支持每个县建立2-3个专家基层工作站,鼓励和引导国家级和省级专家到县及县以下符合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基层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城镇社区、农村社区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进行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合作攻关、培养人才、技术指导、决策咨询等服务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积极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附件:1.云南省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
2.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
3.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
4.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名册
5.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6月6日
云南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到乡镇基层服务,提升基层发展能力,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鼓励县及县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愿到乡镇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服务工作,到乡镇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含2年)的,从到乡镇服务之日起,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岗位补贴。
岗位公告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年初在所辖范围内征集乡镇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求信息,填写《云南省乡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于3月初在县(市、区)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并同时上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再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需求信息后,在本州(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布,并于4月初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需求信息后,于5月初在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上公布。
上报岗位需求信息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申办事项
第四条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经所在单位批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属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属单位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服务意向和岗位需求情况,省属单位申请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市)直属单位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属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与服务需求单位联系落实到基层服务相关事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落实岗位后,及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携带《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身份证、职称资格或职(执)业资格证、学历证等有效证件,前往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洽,并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一式四份,申请人、服务单位、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服务协议需明确服务起止时间、服务期限、服务单位与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第七条申请人签订协议后,凭《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和服务协议回原单位办理离岗手续。
申请人人事行政、
工资等关系保留原单位,并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主管部门。
履职考核
第八条到基层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在服务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原单位存档。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后,由服务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并填写《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见附3,一式二份,服务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反馈原单位一份);服务期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一次考核鉴定表。
补贴核发
第十条申请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本地区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填报《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名册》(见附件4)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满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5),并附《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申请登记表》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考核鉴定表》,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全省情况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核拨工作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各州(市)财政部门。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服务期限为2年的,服务期满后一次核发2年的工作岗位补贴;服务期限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每满1年核发一次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称。
在服务期间,涉及职称晋升的,由原单位办理推荐申报手续,其服务期间的业绩情况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主要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服务期以周年计算,未满2周年者或服务期内未按协议履职,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不享受工作岗位补贴。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要对有志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积极鼓励和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接收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为到基层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
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