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建设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XXXX年颁布)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XXXX年颁布)有关要求。
根据社会与行业经济建设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设置目录外专业,以形成特色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校根据社会特殊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学校可在现设专业范围内适当调整专业方向。
第六条学校设置新专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新增专业应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各学院申办专业应符合学校学科总体布局确立专业依托学院;2.拟增设的新专业应充分利用我校现有的学科平台和教育教学平台,进行外延拓展,形成教学与科研优势,提高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3.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优势学科建立学科交叉、融合的专业,以满足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鼓励非专业依托学院申办跨学院特色专业,但应制定与专业依托学院联合举办专业的具体方案。
第七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调整)专业申报。
新增专业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1.学院提交申报新增(调整)专业申请报告;2.教务处负责会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专业依托单位组织召开申报新增(调整)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3.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学校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等方面,对申报新增(调整)专业进行审议;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三章专业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学校应着力充实专业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构建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特色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根本性的人才培养战略任务,是学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立足点,专业建设水平和建设成效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特色。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适应按专业招生的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促进学校本科专业规模、结构、质量综合协调发展,振兴本科教育,提升办学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建设第三条专业建设指导思想1.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行业和地方产业发展为导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相互支撑、共同提高为目标,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提高本科专业建设水平。
3.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为基本方针,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优化配置已有专业,合理布局新兴专业,强化优势与特色专业建设。
第四条专业建设原则1.需求导向、动态调整原则。
专业设置、建设、结构调整与发展均需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为导向,发展具有较强适应性的专业。
通过实施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有效优化专业结构,调整专业布局。
2.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
围绕学校办学特色,对传统专业进行改造升级优化;对新专业加强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和资源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发展潜力、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扶持,发挥其引领作用,带动学校专业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3.内涵建设、持续发展原则。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通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资源建设、教学改革等加强专业内涵建设。
在稳定办学规模的基础上做好存量调整、增量优化,建立专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专业建设可持续发展。
4.交叉融合、合理布局原则。
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科专业整体实力。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华水政〔2014〕8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2014年1月11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需求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南昌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南昌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本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使本科专业建设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优势,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全面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强、优势互补、理工结合、文理渗透的综合型学科专业结构;重点建设一批专业特色突出、专业定位准确、适应社会需要、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具有社会竞争力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使一些专业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二章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第三条新设置本科专业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的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对专业人才有稳定的社会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低于60人(设计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除外);2、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与国际接轨的培养方案以及申报论证报告、专业发展三年规划、师资情况等必要文件;3、必须具有相关的学科发展支撑,并具有一定的学科特色和优势,具备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4、具备新设置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基本的办学条件,所需办学经费能落实。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或原有专业学制、名称等进行调整,也应符合新专业设置条件。
对连续3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学院,其新增专业数要严格限制。
同时,各学院要对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进行调整、停办、直至申请撤消。
每主动申请撤消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相应多设一个专业。
第四条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中医类、中药学类本科专业的设置,分别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文件要求操作。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优化学校专业设置,规范专业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
3. 专业设置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国家战略,满足社会需求,促进学校特色发展。
二、专业设置原则
4. 遵循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政策和标准。
5. 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注重专业的整体布局和结构优化。
6. 充分考虑学校的教学资源条件,确保新设专业的教育质量。
7. 注重专业的前瞻性和适应性,跟踪学科发展动态,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三、专业设置程序
8. 专业设置应由学院或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9. 申请材料应包括专业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
师资队伍情况、教学条件分析等。
10. 学校组织专家对专业设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11. 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四、专业调整与撤销
12.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方向、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
13. 对于招生困难、就业率低、不符合学校发展定位的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可予以撤销。
14. 专业调整或撤销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听取师生意见,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附则
15.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1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附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育部2012年9月-59--60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61 -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特设专业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求所设置的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T”表示。
第七条《专业目录》中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等专业由国家控制布点,称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在专业代码后加“K”表示。
第八条《专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
《专业目录》十年修订一次;基本专业五年调整一次,特设专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九条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建设和管理,建立专业新增和退出机制,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二条本科专业设置应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学科特点,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最新目录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应有利于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渗透,有利于突出优势和特色,有利于增强学校学科整体实力。
第四条通过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再新设置专业。
第五条新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1.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经专家论证的人才需求调研报告;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并有相关专业作为依托;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每年招生规模:基础类专业一般不少于30人;应用类专业一般不少于60人。
第六条新专业设置的组织与审核1.教务处负责组织本科专业设置申报工作,各学院(部)按教务处工作通知的具体程序进行。
2.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对拟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校学术委员会对拟设专业的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布局等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作为我校专业设置的依据。
3.校长办公会对拟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条申请设置本科专业的学院(部),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申报报告(说明设置新专业的理由和基础);2.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3.拟设专业的建设规划;4.拟设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6.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意见。
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加强学校对本科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及《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专业设置原则1.专业设置应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传统与特色、近期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2.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并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
3.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有助于提高学校和专业的规模效益,促进学校相关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较稳定的人才需求。
4.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学院经过充分论证,可申报新专业。
学校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鼓励学院按照引导性专业目录或专业大类组织招生,分专业培养。
二、本科专业建设1.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需求,遵循学科专业发展的规律,本着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社会需求为导向、课程建设为核心、突出特色为重点的原则,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专业,积极扶持新办专业,加强重点优势专业建设。
2.专业建设包括定位与规划,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内容。
3.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学院要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院战略发展和学科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自身定位,制定学院专业建设实施计划。
4.学校加大专业建设的投入力度,设立专业建设基金,重点用于新办专业、重点优势专业建设。
三、本科专业管理与评估1.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社会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XX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强本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使本科专业建设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本科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重在充实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形成布局合理、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二章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第三条专业设置原则1.主动适应的原则。
根据专业人才市场变化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已有的专业结构,积极开设应用性较强的专业,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2.科学规范的原则。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颁布)及有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3.结构、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妥善处理专业结构、专业数量、培养质量与综合办学效益的关系。
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适度调整办学规模,优化配置教学资源,提高综合办学效益。
第四条新专业设置条件1.符合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2.有翔实的人才需求调查与论证报告,如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机构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企业、事业部门、行政机关等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资料;上一年度中学生报考志愿汇总资料或者应届中学生拟报志愿的有关信息资料等。
3.有一定的开设该专业的学科基础,新设专业与学校现有专业之间能形成相互支撑的关系。
4.有一定数量的、能满足开设该专业的师资队伍和教学管理人员。
其中,专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具备专业开设的基本硬件设施,如教室、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校内外实习基地等。
第五条已设专业调整条件学校应对达到以下指标之一的专业进行调整、停办甚至撤销,同时,各二级学院每主动申请撤消一个已设专业,可在年度新增专业中相应多设一个专业。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与宏观管理,促进学校本科教育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不断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科专业与人才培养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及有关要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突出学校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专业设置与调整,是学科建设与发展、建设重点学科的基础,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专业,有利于凝炼学术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章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总体要求第四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适应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辩证关系,围绕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群,合理布局。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根据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与指导。
第六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应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申报数以内。
各学院原则上三年内增设专业数不得多于2个。
第七条学校鼓励学院依据学校办学定位,围绕XX省和合肥市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成长性产业,重点建设与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发展匹配度高的应用型专业群,合理设置和建设新兴、边缘、交叉专业,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促使现有专业形成新的生长点。
第八条专业目录中被教育部归并专业、控制申报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
如新增专业为省控专业,每申请新增一个专业的同时,应相应调整、撤销1个原设专业。
第九条专业设置实行专业预警和退出机制。
学校对现有专业开展评估,对社会需求量不大、教育质量达不到相关要求,或经整改后仍然没有显著起色的专业,学校逐步采取减少招生数量、暂停招生、停办等措施。
第十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是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一流人才的“四梁八柱”。
为积极对接一流专业建设“双万计划”,实施专业动态调整,不断优化专业结构,积极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以专业认证为引领,打造一批办学声誉卓著、社会广泛认可的一流优势特色专业,不断提升专业建设的社会贡献度和成效显示度,做强一流本科、培养一流人才,依据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系列文件中关于专业建设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建设是指根据学校的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教育教学规律,从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对专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与合理布局,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三条通过一系列建设措施实施,达到以下专业建设目标:1.专业定位明确。
服务面向清晰,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
2.专业管理规范。
切实落实本科专业国家标准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有序。
3.改成效突出。
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内容更新及时,方法手段不断创新,以新理念、新形态、新方法引领带动新工科、新医科、新文科建设,突出专业特色。
4.培养质量一流。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毕业生行业认可度高、社会整体评价好。
第四条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本科专业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新专业设置办法、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校内专业评估方案、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等;2.具体组织学校的专业建设立项、检查、评估,以及各级各类专业建设的评选、申报与推荐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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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需求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五)坚持优先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优先考虑国家、地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新兴战略前沿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发挥学校整体办学优势的需要。
(六)坚持支撑性原则。
设置与调整专业必须有师资队伍、基本教学条件作强力支撑。
第七条学校每年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
各学院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已开设的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
第八条设置与调整专业(含目录外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学位授予执行国家规定。
学位授予涉及多学科的,按照学校学科整体布局确定。
第九条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量。
目录外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专业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集体决定;
(二)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科学规范的专业培养方案,有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三)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基础实验室、稳定实习基地、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和基本的图书资料,有持续发展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设置与调整专业:
(一)现有专业建设不力,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专业评估与认证未通过的;
(二)增设与调整专业社会需求量偏低的;
(三)未达到第九条增设与设置专业基本条件的。
第十一条增设与调整专业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
(一)学院需提交申请表及以下申报材料(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1.增设与调整专业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含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具备的基本条件(涉及实验室的,注明已建实验室和须新建实验室基本概况)、招生就业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增设目录外专业、国控专业、特设专业的,须有不少于3位校外专家的论证意见;
3.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拟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评议。
(三)校长办公会对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审议或审批。
(四)学校教务处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教学单位对新增专业应制订4年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新增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学校对该专业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将责令停止招生。
新增专业建设检查评估执行学校《新增专业评估办法》。
第三章专业建设
第十四条各学院应当加强专业建设。
专业建设实施“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建设模式。
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业建设重在内涵,重在质量,重在创新,重在特色。
第十五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学科水平,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模式与质量等。
第十六条各学院院长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的专业建设负总责。
其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专业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实施专业评估和认证;拟定拟设(调整)专业的筹建计划,并配合学校教务处做好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由院长确定。
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加强专业建设评估检查。
对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对建设成效差、毕业生就业率连续2年偏低的专业(专业方向)将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该专业(专业方向)。
第十九条学校设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支持新增专业建设、校级特色专业建设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对专业进行综合改革。
第二十条校级特色专业原则上每2年评审1次,建设周期为4年。
校级重点专业以申报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确认时间来认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资队伍结构合理,专业课教师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超过40%,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超过50%,工科类专业课教师具有工程实践锻炼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
(二)专业课教师教学研究成果丰富,科学研究能力强,近5年主持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和纵向科研项目人数占本专业教师总数30%以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人均1篇,主编(编著)本专业教材至少1部;
(三)学科专业建设体制完善,具有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支撑,具备完好的实验教学条件,至少有3个稳定的校外实质性实习基地;
(四)人才培养有创新,专业办学特色突出,办学效益显著,教学效果突出,学生基础知识扎实,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强,本科生毕业生3届以上,就业率连续3年超过85%,毕业率和学位获得比例连续3年超过95%,近3年参加校外科技竞赛获奖学生比例超过25%;
(五)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文件资料完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优,近2年专业课教师没有发生教学事故。
申报校级重点专业的专业,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应当是计划1年内参加行业专业评估(复评)或专业认证的专业。
学校鼓励和支持开设专业参加行业专业评估或者专业认证。
第二十二条申报校级特色专业和校级重点专业,按照教学单位申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校级特色专业的建设目标是对照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评价优秀。
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校级重点专业的建设目标是通过主管部门专业评估(复评)和专业认证通过。
第二十四条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期满,学校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建设资格,专业所属单位4年内不得申报设置或调整专业,全校通报批评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检查验收不合格:
(一)新增专业对照专业建设指标评估体系,综合评价不合格;
(二)校级特色专业:对照专业建设指标评估体系,综合评价良好以下;
(三)校级重点专业:行业专业评估或专业认证“待通过”或“不通过”。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校级特色专业和重点建设专业实施政策倾斜。
(一)学校推荐省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在校级特色专业或重点专业中择优遴选。
(二)专业实验设备购置优先、青年骨干教师推荐优先、教改课题立项优先、教师课程培训进修优先、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优先。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专业建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经费资助:
(一)新增专业建设经费:理工类2万元/专业,非理工类1万元/专业。
(二)校级特色专业建设经费。
理工类3万元/专业,非理工类2万元/专业。
(三)校级重点专业建设经费。
首次专业评估与认证:理工类15万元/专业,非理工类10万元/专业;专业复评:理工类10万元/专业,非理工类8万元/专业。
第二十八条专业建设经费分两批拨付,启动经费70%;中期检查后,视情况拨付第2批建设经费。
第二十九条专业建设经费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1.新增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建设相关调研、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学基本文档建设等。
新增专业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笔记本电脑、摄影(相)机、空调、办公家具等设备。
2.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教学模式创新、教学基本条件建设、教材与课程建设、教学基本软件购置等。
3.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用于专业评估和认证、实践基地建设等。
第三十条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实行审批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超支。
专业建设负责人制订并提交专业建设规划,报学校教务处备案;经费使用需按计划执行,由经手人签字、专业建设负责人审查、学院负责人审批。
经费超过1万元的,由学校教务处审批;单笔经费超过1万元的,由学校教务处会签、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