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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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17〕91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2017年5月29日

附加:

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为更好地服务新进教职工,解决新进教职工的生活困难,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公寓与租赁对象

(一)教师公寓

本办法中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特指滨海中校区校内教师公寓楼,是专供本校新进教职工短期租住的过渡性周转用房。

(二)租赁对象

租赁对象为本校新报到且滨海校区周边无住房的教职工(含进站博士后和派遣制人员),或经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员。

二、租赁程序

(一)申请:新进教职工报到后两个月以内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审核: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

(三)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将一份《审批表》转给后勤服务集团。

(四)租赁:后勤服务集团依据《审批表》与新职工签订租

赁协议并分配住房,根据房源条件,可单人租赁或多人共同租赁一套公寓。租赁协议原则上有效期一年,一年后可按规定续签。

(二)租金执行办法

以下租金执行有关内容须在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确:

1.阶梯式租金标准;

2.以下情况的租金标准按上限(租住期限“37个月以上”的标准)执行:

(1)拒绝续签协议且拒不搬出者,原协议期结束后至搬出(或续签协议)前的租金;

(2)违规转租转借期间的租金。

3.租金由后勤服务集团委托财务处从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中按月代扣。

4.学校可依据市场租金价格变化对教师公寓租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在新签订协议中执行。

四、公寓管理

(一)后勤服务集团依据《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审批

表》进行公寓配租,依据租赁协议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实施日常管理,学校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二)现有租住人员按照原有协议执行,协议到期后,按本办法重新签订租赁协议。无协议租住人员须于本办法下发后二个月内搬出公寓。符合租赁条件的,按本办法办理租赁手续并签订租赁协议。

(三)公寓仅限我校教职工使用,所有租住人员必须依据《审批表》进行租赁,公寓实行门禁管理。严禁将房屋以任何名义转租、转借他人,实际租住人员仅限承租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如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学校将及时无条件收回公寓使用权,并从租赁协议起始之日起按“阶梯式”租金标准上限追扣租金。

(四)学校对承租人的其他管理、安全等要求,应在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凡下列情况之一,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1.调离学校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3.学校认为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2017年5月29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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