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大学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教师公寓管理体系,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教师公寓的流动性,教师公寓只租不售,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房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受学校委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挂靠在房地产管理部,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受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申请人条件第四条租住教师公寓的申请人应为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且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引进的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含)以上的人才;2.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申请人可申请的教师公寓户型标准为:1.三居室:正高级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职务;2.两居室:副高级职称或副处级职务;3.标准间、一居室:中级职称或正科级职务;4.2人一间标准间:初级职称或科员。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六条申请人本人向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无房证明材料。
第七条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在房地产管理部网页上公示一周。
如无异议,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安排住房,并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协议。
如有异议,由教师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并报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租期和收费标准第九条教师公寓租期参照人事聘用期限,但累计不应超过五年。
五年后确需继续租住,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予以审批。
第十条五年租期内的教师公寓租金标准参照教师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主校园周边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燕北园、万柳公寓等其他区域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如经审批,同意五年后继续租住,教师公寓租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
教师公寓租用管理办法
教师公寓租用管理办法录入:柳青友日期:2005-04-28 阅读:473 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由单位自建职工住房的历史将告结束,职工住房需求将通过提高职工收入等货币化的方式,最终由职工个人以按揭贷款等形式,向社会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而得以解决。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可售住房均已按政策出售给职工个人,校内不可能再建新的中转用房,现有教师公寓将长期作为中转用房提供给新职工短期过渡使用。
为加强对教师公寓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公寓的范围纳入教师公寓管理的住房一般应是整幢或整单元的公有房屋,现东院17、33、34、35、36(套房部分)幢均为教师公寓,今后将根据公寓需求和住房调整变化情况,适当增加教师公寓的范围。
博士后公寓和单身教师公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后勤管理处住宅管理科是我校教师公寓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教师公寓的租赁、管理和维护;职能部门应向租住教师提供基本功能齐备、功能设施完好的成套住宅;并会同计划财务处,做好房屋租金的收缴工作,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租金收入。
管理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住房问题的各项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地对教师公寓进行全面管理,维护学校教职工的整体利益,维护合法住户的权益,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入住条件及申请凡我校新进硕士及其以上毕业生、校内副高及其以上青年教师,符合校内分房条件者,可向住宅管理科申请租用教师公寓。
管理职能部门一般应根据综合分高低、教师优先等基本原则、结合房源情况及时作出合理安排。
四、租金标准及租用期限租金收取标准及租金标准的调整,严格按照成都市政府、市房改办的统一规定执行,租金的调整应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住户。
教师公寓的租用期限为三年。
说明:目前已入住人员的期限,均从发文之日起计算租期。
五、入住规定租用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自觉服从学校关于教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定,爱护室内设施,按时缴纳住房租金、住房保证金和水电气等费;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不能改变其居住用途,不能向他人租借或与他人调换;租用期满,必须自动腾空所租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时须确保原有设施的齐备与完好,若有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2020年新编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名师精品资料.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津科大发〔2017〕91号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2017年5月29日附加: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为更好地服务新进教职工,解决新进教职工的生活困难,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公寓与租赁对象(一)教师公寓本办法中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特指滨海中校区校内教师公寓楼,是专供本校新进教职工短期租住的过渡性周转用房。
(二)租赁对象租赁对象为本校新报到且滨海校区周边无住房的教职工(含进站博士后和派遣制人员),或经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员。
二、租赁程序(一)申请:新进教职工报到后两个月以内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二)审核: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三)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将一份《审批表》转给后勤服务集团。
(四)租赁:后勤服务集团依据《审批表》与新职工签订租赁协议并分配住房,根据房源条件,可单人租赁或多人共同租赁一套公寓。
租赁协议原则上有效期一年,一年后可按规定续签。
三、租金管理(二)租金执行办法以下租金执行有关内容须在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确:1.阶梯式租金标准;2.以下情况的租金标准按上限(租住期限“37个月以上”的标准)执行:(1)拒绝续签协议且拒不搬出者,原协议期结束后至搬出(或续签协议)前的租金;(2)违规转租转借期间的租金。
3.租金由后勤服务集团委托财务处从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中按月代扣。
4.学校可依据市场租金价格变化对教师公寓租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在新签订协议中执行。
四、公寓管理(一)后勤服务集团依据《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审批表》进行公寓配租,依据租赁协议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实施日常管理,学校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津教委〔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5〕27号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和加强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市教委依据相关规定,特制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教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9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直属学校校舍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和加强校舍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72号)、《天津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舍管理工作规定》(津政办发〔2013〕89号)、《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7号)、《天津市教委系统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实施细则》(津教委〔2015〕13号),结合市教委直属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各直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包括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学校的校舍属国有资产,学校应依法管理和使用,首先保证自身工作的需要,未经批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改作他用。
第五条校舍如需要出租出借的,必须是闲置1年以上的,且出租出借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校拥有大量的教职工,为了更好地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学校决定制定《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教职工住房租赁行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管理的效率。
二、租赁范围根据学校住房资源情况,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范围包括教职工公寓、教职工楼以及其他学校提供的住房资源。
三、申请流程1.教职工在申请租赁学校住房前,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证明以及相应的租赁申请表格。
2.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审核教职工的申请材料,根据住房资源情况和教职工需求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审核通过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将通知教职工缴纳相应的租金和押金。
4.教职工一旦缴纳了租金和押金,即可入住学校提供的住房。
四、租赁期限和费用1.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续租。
2.学校住房的租金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政策而定。
3.教职工在入住前需缴纳相应的押金,押金将在退房时退还。
五、租赁合同1.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和教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押金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六、住房管理1.教职工入住学校住房后,应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合理使用和保养。
2.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住房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3.教职工在退房时应将住房恢复原状,并办理退房手续。
七、争议解决1.对于教职工和学校之间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改。
2.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即为《教职工租赁学校住房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住房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该办法,确保住房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
教师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教师公寓住宿管理办法
1、教师公寓是学校为在职教师提供日常休息的住所,必须保持环境清洁。
2、教师实行轮流值日,对宿舍进行日常清理。
3、在公寓内不得大声喧哗,避免影响他人休息。
4、不得在公寓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暖风、电炉子、电炒勺、电饭锅等。
5、严禁在公寓墙上乱写乱画乱贴,乱钉钉子。
6、严禁在公寓内赌、酗酒,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罚50-200元。
7、公寓内不得私藏管制刀具等违法物品。
8、男女教师不得混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翻动他人物品。
10、不得损坏宿舍内各种备品,违者按价赔偿。
11、公寓开关门实行电子门禁,入住教师不得将门禁卡交给非居住人员使用。
12、公寓入住登记人员要与入住人员相符。
13、不得留非居住人员住宿。
14、要节约水电、做到人走灯灭。
15、每层教师公寓选出楼长一名,负责本楼层教师居住期间的日常管理,居住教室需听从教师公寓管理员及楼长的管理。
大学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xx大学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x财资〔2018〕2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财资【2019】9号,市教委关于印发《xx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x教委国资(2014)31号)、《xx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学校房屋及场所分类如下:办公用房;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室、报告厅、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用房;商业用房;宿舍(家属区住房、学生宿舍);经营性房产及场所(含公共场所);楼宇屋顶、楼宇地下室、简易工棚等场所;学校产权或学校租赁的校外实训基地、池塘、宿舍、其他建筑物等;其他第三条学校所有房屋和场所出租、出借必须按照市教委、市财政规定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根据学校部门职责分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全校房屋类、土地类、公共场所、实习基地的使用和出租、出借管理。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核定分配给各部门的工作用房,只允许用于日常办公、教学、科研使用,不允许出租或免费提供第三方使用(含承包经营)。
一经发现部门擅自出租、出借,学校立即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场所,收回涉及上述行为所得。
造成事故纠纷的,部门负责人负全部责任,并将擅自出租行为纳入部门年度考核管理。
第六条后勤处根据房屋、场所特性,对学校房屋、场地等资产进行分类,在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的前提下,加强对可以用于出租、出借房屋、场所的管理,严格审核出租出借对象,原则上不得将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给与提供公益服务职能无关的企业、组织、个人,不得将房屋和场所出租给对教育环境有影响的网吧、洗浴、发廊、按摩等服务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食品、工场等加工业和其他影响学校环境的用途。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合理配置住房资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教职工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各类公有住房,包括教职工住宅、学生公寓、周转房等。
二、公有住房的分配(一)分配原则1、优先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2、按照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作年限、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
3、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分配对象1、学校在编教职工。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因工作需要的临时聘用人员。
(三)分配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大学公有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3、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分配原则进行初审。
4、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分配方案。
5、公示分配结果,无异议后办理入住手续。
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一)租金构成租金包括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
(二)租金标准制定原则1、参照当地市场租金水平。
2、考虑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状况、配套设施等因素。
3、遵循成本补偿和合理盈利的原则。
(三)具体租金标准1、教职工住宅:根据不同户型和面积,制定相应的租金标准。
2、学生公寓:按照床位收取租金,标准根据不同的宿舍类型而定。
3、周转房:根据使用期限和房屋条件确定租金。
四、租金的缴纳(一)缴纳方式1、教职工可通过工资代扣、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租金。
2、学生通过学校指定的缴费渠道缴纳租金。
(二)缴纳时间1、教职工租金每月缴纳一次,于当月工资发放前扣除。
2、学生租金按学期缴纳,开学时一次性缴清。
(三)逾期缴纳的处理1、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按每日____%收取滞纳金。
2、连续逾期____个月以上的,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五、公有住房的使用管理(一)使用规定1、住户应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和公共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或赔偿。
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津科大发〔2017〕91号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2017年5月29日附加: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为更好地服务新进教职工,解决新进教职工的生活困难,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公寓与租赁对象(一)教师公寓本办法中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特指滨海中校区校内教师公寓楼,是专供本校新进教职工短期租住的过渡性周转用房。
(二)租赁对象租赁对象为本校新报到且滨海校区周边无住房的教职工(含进站博士后和派遣制人员),或经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员。
二、租赁程序(一)申请:新进教职工报到后两个月以内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二)审核: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三)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将一份《审批表》转给后勤服务集团。
(四)租赁:后勤服务集团依据《审批表》与新职工签订租赁协议并分配住房,根据房源条件,可单人租赁或多人共同租赁一套公寓.租赁协议原则上有效期一年,一年后可按规定续签.三、租金管理(二)租金执行办法以下租金执行有关内容须在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确:1.阶梯式租金标准;2.以下情况的租金标准按上限(租住期限“37个月以上"的标准)执行:(1)拒绝续签协议且拒不搬出者,原协议期结束后至搬出(或续签协议)前的租金;(2)违规转租转借期间的租金。
3.租金由后勤服务集团委托财务处从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中按月代扣。
4.学校可依据市场租金价格变化对教师公寓租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在新签订协议中执行.四、公寓管理(一)后勤服务集团依据《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审批表》进行公寓配租,依据租赁协议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实施日常管理,学校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公寓的管理,保障教师居住安全,提高居住环境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师公寓的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教师公寓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二章公寓分配第四条教师公寓的分配对象为学校在职教师。
第五条教师公寓的分配原则:(一)优先满足新入职教师和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教师;(二)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三)兼顾教师个人意愿和家庭实际情况。
第六条教师公寓的分配程序:(一)教师向学校提出住房申请;(二)学校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核;(三)学校根据分配原则和房源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四)学校公布分配方案,并组织分配;(五)教师签订租房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教师公寓的使用年限一般为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
第八条教师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学校根据市场价格和教职工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教师公寓的维护和管理:(一)学校设立专门的公寓管理机构,负责教师公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学校定期对教师公寓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完好;(三)教师应爱护公寓设施,合理使用,严禁私自改动房屋结构和设施;(四)教师应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五)教师应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等费用;(六)教师因工作变动、离职等原因需退房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退房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教师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教师在公寓内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4篇)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是指对教师公寓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教师公寓的秩序,保障教师的居住环境,促进教师的身心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教师公寓管理规定:1. 安全管理:教师公寓要保持安全、整洁、卫生的环境。
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公寓楼道通畅,消防设施完备,并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
2. 使用规定:教师公寓的使用权归属教职工,不得将公寓转租、转借或擅自占用。
教师公寓的居住人员必须按照公寓使用规定进行居住,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进行大声喧哗等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行为。
3. 保养维修:教师公寓的保养维修由管理部门负责,居住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物品,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4. 收费规定:教师公寓的租金或住房费用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居住人员应按时缴纳相应费用。
5. 迁入、迁出管理:居住人员办理迁入和迁出手续时,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6. 管理机构:教师公寓的管理由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好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教师公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学校而有所不同,居住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管理工作。
教师公寓管理规定(2)是指为了保证公寓安全、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教师公寓管理规定:1. 公共区域使用:居民需遵守公共区域使用管理规定,包括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卫生,禁止在公共区域乱扔垃圾或是堵塞通道等行为。
2. 房屋维修:居民需要对自己房屋的维修和保养负责,如有房屋损坏或设备故障需要及时报告给相关管理人员。
3. 安全管理:居民需遵守公寓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包括确保住宅门窗的安全,禁止在公寓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 噪声控制:居民需遵守公寓内的噪声控制规定,尊重他人的休息和学习时间,不得在夜间或是规定的安静时间段内制造噪音。
(最新版)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寓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学校房屋资源,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省市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公寓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用于解决校内新职工临时居住困难的XX校区E6、E7、E8三栋周转房(以下简称公寓)。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及师资建设计划,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房源透明,分配公开,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本办法未涉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法规制度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寓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和调配,其承担的主要职能有:1、负责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起草和执行;2、受理公寓入住或调整申请;3、代表学校与入住的教职工签订公寓使用协议,告知入住教职工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协助办理入住和退房手续;4、调研市场租房租金情况,提出学校公寓基础使用费用标准;5、负责对违规住户进行住房处理和清退;6、协调校内各职能机构保障教职工入住期间公共设施设备、配套家具、电器的完好。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公寓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违规住户的思想教育工作,直至违规者的行为得到纠正。
第三章公寓房的申请条件和使用期限第七条公寓房的使用申请按照“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分普通过渡使用、短期借用和部门使用三类。
第八条教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普通过渡使用:1、申请人来校工作不足五年;2、申请人非南京籍(六合、高淳、溧水除外);3、申请人家庭在南京地区无住房(六合、溧水、高淳除外);4、未在我校其他区域安排宿舍。
每位教职工只能提出一次普通过渡使用申请,申请截止于申请人工作年限满五年为止,但过渡使用期内住户个人情况出现变动,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学校并提前终止协议。
第九条外地籍贯、在南京地区无住房的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两年期内免租金单间公寓过渡居住;女教工孕期上下班不便等其他特殊原因需申请短期借用,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视公寓房源条件,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入住。
学校房屋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学校房屋出租活动的规范有序,维护学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房屋出租活动。
第三条学校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出租房屋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第二章出租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学校房屋出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学校教职工宿舍、单身公寓、教师周转房等居住用途房屋;(二)学校附属设施、场地、实验室等非居住用途房屋;(三)学校教职工自用房屋。
第五条出租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房屋安全标准;(二)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三)房屋设施设备齐全,功能正常;(四)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六条学校房屋出租实行统一管理,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出租房屋前,出租人应向后勤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产权证明;(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三)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后勤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租人方可进行房屋出租。
第九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条款;(二)明确房屋用途,不得擅自改变;(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条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二)房屋基本情况;(三)租赁期限、租金、押金等费用;(四)房屋用途及使用要求;(五)双方权利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租赁合同报后勤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房屋出租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房屋出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出租房屋是否符合出租条件;(二)租赁合同签订是否符合规定;(三)租金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四)房屋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大学校区教师公寓管理制度
大学校区教师公寓管理制度一、教师公寓的入住条件:1、原则上只安排学校在职而且在XX校区上班的单身教职工。
2、教师公寓原则上不安排小家庭居住,但已婚夫妻双方均是我校教职工,可安排单套居住。
3、凡入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签订住房协议后方可入住。
二、教师公寓的租金收缴:1、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按照XX市房改办规定的现行房租标准收缴。
市房改办如有调整,我们将随之予以调整。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仍按学校规定,以现行房租标准的1.5倍收缴。
3、要求安排单独居住的教职工,在房源许可情况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住,房租按现行标准的3倍收缴。
新、老职工按上述1、2条中的房租标准执行。
4、所有入住教职工在三年内享受以上房租标准,第四年的房租标准按现行房租标准的3倍收缴,第五年的房租标准按现行房租标准的4倍收缴,第六年的房租标准按现行房租标准的5倍收缴。
三、教师公寓的管理规定:l、因教师公寓将实行物业管理,所以每平方米每月需缴纳物业管理费0.3元。
2、因每间公寓内均配备家具和电器设备,需交纳押金。
请居住的教职工要严加爱护妥为保管,损坏照价赔偿。
3、每间公寓内用电,安装插卡式电表,实行先买电后用电。
4、每间公寓内用水按水表计量收费。
5、凡两人合住的房租,水、电费、电器押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两人分摊,所缴费用(除电器押金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收取外)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6、对已安排入住的教职工,禁止私自转让给他人居住,一旦发现将以房租的10倍罚,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同时立即收回所安排公寓住房。
7、凡入住的教职工,一旦自购或在外承租住房,应在三个月(装修时间)内搬出所安排的教师公寓,否则以10倍租金收缴。
四、XX校区单身教职工宿舍入住规定按此规定执行。
五、本管理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建设舒适、安全、和谐的教师居住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大学教师公寓。
三、公寓管理(一)公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公寓管理员应对公寓内的设施、环境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公共设施、消防通道和楼道等的清洁、卫生、安全和维修等。
(二)公寓室内装修:教师在入住前需向管理员提交装修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装修款项需由教师自行承担,同时须遵守公寓安全维护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对室内装修造成公寓损坏的,责任由教师承担。
(三)公寓入住与调配:公寓管理员应按照教师的职务、家庭结构及人数、工作地点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寓调配和安排。
教师入住时,应填写公寓入住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寓费用:教师居住期间,应按照公寓管理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教师调离公寓时,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天数和损坏情况,进行结算并退还相应的押金。
(五)公寓卫生保洁:教师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卫生可以在宿舍内设置垃圾桶,及时清扫卫生,遵守公寓卫生保洁制度。
任何一名教师不得随意在公寓内存放杂物或垃圾。
(六)公寓保安安全:教师应当切实维护公寓保安安全,不得私自将门禁卡借给非本公寓的人员,不得留宿陌生人员,严格遵守公寓的门禁规定,加强自我安全防范。
四、违规处理(一)对于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或妨害公寓安全的教师,管理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用公寓门禁卡、调离公寓等。
(二)对于严重违规的教师,管理人员有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一)对于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科技大学文件
津科大发〔2017〕91号
关于印发《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2017年5月29日
附加:
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管理办法为更好地服务新进教职工,解决新进教职工的生活困难,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公寓与租赁对象
(一)教师公寓
本办法中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特指滨海中校区校内教师公寓楼,是专供本校新进教职工短期租住的过渡性周转用房。
(二)租赁对象
租赁对象为本校新报到且滨海校区周边无住房的教职工(含进站博士后和派遣制人员),或经所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员。
二、租赁程序
(一)申请:新进教职工报到后两个月以内提出申请,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审核:所在单位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
(三)审批: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将一份《审批表》转给后勤服务集团。
(四)租赁:后勤服务集团依据《审批表》与新职工签订租
赁协议并分配住房,根据房源条件,可单人租赁或多人共同租赁一套公寓。
租赁协议原则上有效期一年,一年后可按规定续签。
(二)租金执行办法
以下租金执行有关内容须在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确:
1.阶梯式租金标准;
2.以下情况的租金标准按上限(租住期限“37个月以上”的标准)执行:
(1)拒绝续签协议且拒不搬出者,原协议期结束后至搬出(或续签协议)前的租金;
(2)违规转租转借期间的租金。
3.租金由后勤服务集团委托财务处从学校为其发放的工资中按月代扣。
4.学校可依据市场租金价格变化对教师公寓租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在新签订协议中执行。
四、公寓管理
(一)后勤服务集团依据《天津科技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审批
表》进行公寓配租,依据租赁协议和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实施日常管理,学校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二)现有租住人员按照原有协议执行,协议到期后,按本办法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无协议租住人员须于本办法下发后二个月内搬出公寓。
符合租赁条件的,按本办法办理租赁手续并签订租赁协议。
(三)公寓仅限我校教职工使用,所有租住人员必须依据《审批表》进行租赁,公寓实行门禁管理。
严禁将房屋以任何名义转租、转借他人,实际租住人员仅限承租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如发现有转租、转借行为,学校将及时无条件收回公寓使用权,并从租赁协议起始之日起按“阶梯式”租金标准上限追扣租金。
(四)学校对承租人的其他管理、安全等要求,应在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确。
(五)凡下列情况之一,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1.调离学校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3.学校认为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和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天津科技大学办公室2017年5月29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