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2014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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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修订)

第一条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以下简称教师公寓)包括单身公寓、家属公寓和专家公寓,是专供本校新进在职教职工及其家庭居住的过渡性用房,其产权属上海交通大学。

第二条为更好地满足新进教职工在过渡用房方面的需求,让更多的教职工享受到学校对其提供的支持和帮助,也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保障,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教师公寓的申请受理、审批、日常管理等事项,其物业由学校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四条入住教师公寓的对象应为本校在编在岗且其本人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教职工,以及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共同认可的其他特殊需要的人员。

第五条教师公寓安排原则:

1.教师公寓安排原则上要方便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就近安排入住(教职工主要工作地由所在部门确认)。

2.单身教职工安排入住单身公寓,已婚教职工安排入住家属公寓。已婚教职工的配偶在外埠工作的,其本人可以申请入住单身公寓。由人力资源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专家公寓。

3.先进校者先安排;同年同月进校工作,按职称、职级、学历、年龄的顺序优先安排;条件完全相同者,女性先安排。

4.单身教师公寓居住期限为5年,家属公寓居住期限为2年,专家公寓居住期限为1年,居住期限应累计计算;对于确有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可适当延长居住期。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的认定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含人力资源处)审核,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审批。

第六条教师公寓办理入住程序:

教师公寓的入住,必须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租赁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进行公示并审核确认、人力资源处审核、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复核审批通过后,签订《上海交通大学教师公寓租赁协议》,开具公寓入住通知单前往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公寓入住手续。

第七条教师公寓入住人员可凭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出具的居住证明到校保卫处申报办理集体户口。

第八条教师公寓租金按学校公布的教师公寓租金标准收取(即市场评估价,每年1月公布一次)。单身公寓在规定居住期限(五年)内,第一年的租金按入住第一年市场评估价(基准价)的20%收取;第二年按基准价的40%收取;第三年按基准价的60%收取;第四年按基准价的80%收取;第五年与入住第一年的基准价持平(如第五年市场评估价比基准价低,则按第五年市场评估价收取),五年居住期内基准价保持不变。家属公寓租金在规定居住期限(二年)内,第一年的租金按入住第一年市场评估价(基准价)的50%收取;第二年按基准价的80%收取,二年内基准价保持不变。专家公寓的价格按照当年市场评估价的80%收取。

对部分特殊困难的教职工,经批准延长居住期的,延长期内的租金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收取。

第九条公寓居住期满,应退出公寓,如到期不退,则逾期公寓租金按当年市场评估价的1.3倍收取。

第十条租赁本校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其公寓租金由学校财务处从入住人员住房补贴或工资中每月扣取。

第十一条教师公寓居住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和教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月交纳公寓租金,并按时付清自己居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上网、保安保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入住教师公寓后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公寓室内结构,不准进行违章搭建;

2.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单身教师公寓仅允许单身教职工本人居住,家属公寓只作为承租的在职教职工家庭居住使用,不得擅自调换,严禁向他人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如发现并查实有转租、转借行为,将无条件收回其所居住的公寓,并按当时该公寓市场评估价的1.5倍补收已居住期内的租金,租金直接从住房补贴或工资中扣除,同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5.教职工在入住教师公寓后,应讲究卫生,保持公寓整洁、安静和文明;

6.严禁在教师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等。

7.教师公寓承租人在居住期间发现住房及附属设施有损坏,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报修。

第十三条教师公寓退房规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师公寓居住人员应办理退房手续。

1.公寓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

2.调离学校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4.居住在单身公寓内并公派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5.因私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6.欠租金半年以上(含半年);

7.本人及家庭购房已满半年(含半年)的;

8.学校认为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凡属上述应退房而未按时退房的人员,则从应退房时间起算,按当年市场评估价的1.3倍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申请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当遵纪守法,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不得隐瞒。

第十六条教师公寓的申请、安排、入住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对公寓安排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可向校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学校一经查实,将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通过之日前已入住教师公寓的仍参照之前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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