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辩与听证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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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与听证程序的区别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与听证程序都是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都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
第一,听取意见的时间不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时间范围较大,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也都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除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外,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形成审查意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被告知的5日内决定是否申请听证,否则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听取意见的程序不同。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主体是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是同一的,听取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听取的程序也比较简单。听证程序与之相比也则更为复杂和正式,听证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必须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不能仅为书面的,申
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机会与行政许可机关当面对质,听证过程中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质证。
第三,听取意见的结果对行政许可决定的约束力不同。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构应当予以记录,但记录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后,还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许可决定。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决定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