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事后救济论文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困境及其出路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举证困难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需要证明公司高管或董事存在违规行为,但实际上很多证据都掌握在公司手 中,股东很难获得。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如涉及财务、法律文件等,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定和分析,股东往往缺 乏这些能力。
由于信息不对称,股东往往难以获取公司经营中的全部信息,从而影响其提起派生诉讼的 决策。
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和展望
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 相关法律…
建立完善的股东权益保护 机制
加强监管力度和信息公开 程度
鼓励股东积极行使权利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降低股东派生诉 讼的门槛和成本,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02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 困境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受限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要针对公司高管或董事的违规行为,但实际上很难确定哪些 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如涉及多个股东、多个公司的案件,适用股东派生诉讼制 度更加困难。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提起程序复杂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持股时间、数 量等,否则无法提起诉讼。
案例三:某律师代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案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某律师代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案是一个由律师代理的 股东派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讼案例,该律师代表一位股东提起诉讼, 主张公司管理层存在欺诈行为。
某律师是一家知名律所的律师,他代理一位股东提起 派生诉讼,指控公司管理层存在欺诈行为,给公司造 成了巨大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该律师积极搜集证据 ,并代表股东发表了有力的辩护。经过审理,法院认 定公司管理层存在欺诈行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表现得到了广泛认 可,为股东争取了合法权益。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股东派生诉讼是指某公司股东以代表公司的身份,向公司所受的损害提起的诉讼。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逐渐完善,但股东派生诉讼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立案难问题股东派生诉讼起诉人既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股东权利要求,又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诉讼资格要求,其诉讼身份的确立非常复杂。
其次,立案难还与诉讼费用过高、判决结果难以执行等因素有关。
在这一问题上,建议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标准进行相关明确,避免立案过程过于复杂和繁琐。
二、审判程序缺陷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审判程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认定原告代表公司的权益、识别被诉责任人、宣告公司损失、识别诉讼资格等环节。
缺陷主要表现为程序漏洞严重,核定结果不可行等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建议加强审判程序的制度建设与法律规范的建设,提高审判程序的质量和效率。
三、多重代表产生的问题多个股东共同发起股东派生诉讼时,可能会产生多种代表和多重代表问题。
该问题的核心是股东可以通过多个渠道代表公司进行股东派生诉讼,而缺乏一个明确的代表机构和代表身份认定机制。
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建立股东代表机制,完善代表身份认定程序,避免多重代表问题出现。
四、诉讼结果不可行问题当前,许多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结果难以实现,主要原因是法院审查后发现公司不具有足够的财力和经济实力来给予原告恰当的赔偿。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积极预防和化解公司治理冲突,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和证券市场稳定。
总之,股东派生诉讼已经逐渐成为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有效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保障公司合法利益,尊重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以确保市场稳定和企业发展。
五、巨额诉讼费用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这对于小股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尤其是在打赢官司之后,即便胜诉了,但耗费了大量的费用,最终对小股东来说得不偿失。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化解公司内部纠纷、保护股东权益为目的,已被多数国家采纳并逐步完善。
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这一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而对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等方面并没有作出规定。
此外,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赔偿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健康因素,如资本市场中存在的操纵、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
此外,我国的司法体制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裁判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判决等,这些问题也给股东派生诉讼的实施和推广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派生诉讼的实施效果。
二、加强司法实践领域的规范,保障裁判员公正、公平地审理派生诉讼案件,完善判例规范和赔偿标准。
三、加强市场监管,遏制资本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提高市场的自律能力和规范化程度。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投资者和股东的维权意识,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社会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完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并作出正确、及时、有效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有效性股东派生诉讼由于股东通常对公司发生斗争,这使得许多诉讼都是度量不足的,通常需要一定数量的股东来合并或散会,只要他们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此外,股东派生诉讼应贯彻诉讼制度中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法院和其他有关当局也应鼓励或协助股东发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时解决内部问题,避免损害公司和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股东派生诉讼论文:股东派生诉讼中国模式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股东派生诉讼论文:股东派生诉讼中国模式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中文摘要】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规模日益扩大,形式越加复杂,为了保障公司正常而有效率的运营,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成为必然,甚至是现代公司的基本模式。
由于人数众多,股东无法事必躬亲,唯有将公司经营管理权授予董事会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然而随着董事会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权限的日益膨胀,公司利益遭受管理人员侵害之情形时有发生,如不及时强化股东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则股东权益的保护难免流于形式。
尤其随着公司制度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化,作为公司利益终极所有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日趋弱化,而作为公司管理者的董事会及其他公司经营者在公司的决策管理中却日渐居于中心地位,其经营权限日益膨胀。
因此,为了强化股东的地位,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经营者权利的滥用,各国在其法律制度中相继创设了多种股东监督及纠正公司经营管理者行为的机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即成为其中特别重要的一种,通过赋予股东诉权,让其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达到保护在公司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经营者的行为,恢复受到侵犯的权益,使司法成为股东利益保护的一道屏障。
中国顺应世界立法的潮流,同时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建立了该制度,然而六七年过去了,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民众对派生诉讼知之甚少,甚至是公司股东也很少运用派生诉讼这个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派生诉讼的司法解释更是迟迟没有下达,导致股东利用派生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甚至法院关于派生诉讼的审理都出现一定的难度和把握度,这是非常不合时宜的现象。
本文全面考察了中外理论学说尤其是比较分析了英国,美国和德国三个国家的派生诉讼原理和具体制度建设。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称呼,是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种诉讼制度,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指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最初衍生于一般民事诉讼,又有许多不同于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双重性质,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股东衍生诉讼具备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就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权利侵害救济。
原告股东与侵犯公司利益的被告之间不存有轻易利益关系,就是公司利益遭遇侵害,而公司或实际掌控人又福孔行使其诉权时,股东才以求自己的名义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诉讼,原告股东仅拥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它具备代位性质。
2.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往往间接导致多数股东自益权的损失,因而能够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个体不是唯一的。
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受害股东,因而,它具备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3.股东衍生诉讼的被告存有实质被告和形式被告之分后,这就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前者就是指实质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或其他第三人,并非公司本身,公司就是形式上的被告。
4.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结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这是由派生诉讼的代位性所决定的,原告股东所拥有并行使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因此,其产生的结果由公司承担显然更符合常理。
股东一般只能按照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利益。
我国在崭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没股东衍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
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晰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义务而对公司导致侵害时应付公司分担的索赔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无法或福孔通过诉讼追责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诉讼予以明晰。
其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轻易诉讼的规定,并未能够牵涉至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
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股东诉讼制度是一种已经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用以规范公司法律关系的有效制度。
对于公司治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作为监督公司经营、实现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股东诉讼可以制衡“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制衡“内部人控制”,化解公司僵局。
本文通过对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和探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标签:股东股东诉讼制度保护股东利益股东诉讼制度并不是一种原生性的制度。
在股份公司制度最初产生的时候,股东诉讼制度并不是其内部不可缺乏的组成要素。
事实上它是在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针对其他原生性制度内在缺陷进行反思后采纳的一种后发性的补救制度。
一、股东诉讼制度产生的沿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将多个利益主体有机的统一起来的组织形式。
在早期各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而且董事会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公司主要由股东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诉讼制度在当时既无设立之可能,亦无设立之必要。
由于资本的本质属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投资者就必然将资本投向利润最大的领域,投资呈现出日趋多元化的状态。
但是,由于投资者自身的知识、能力、精力等不能完全适应和驾驭多层面的、各种各样的投资领域,股东不能也不可能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事必躬亲地详细经营和管理,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投资者的资金和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这样就逐步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不断削弱。
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还会带来一些风险:首先,作为董事、监事等高管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而对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取向、经营战略等方面的不同,也可能存在股东之间相互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事由和情况。
为平衡公司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股东权利,使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制衡,公司法在公司的诉讼制度方面赋予了股东诉权。
股份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诉讼救济
股份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诉讼救济在股份制经济中,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股东权益保护不仅关系着股东的切身利益,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探讨股份中的股东权益保护与诉讼救济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股份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现状股份公司是指通过股份代表股东的所有权,公开募集或私下发行股份,由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法人企业。
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其最基本的权益即是对公司的经营、收益以及决策的参与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导致股东权益保护不尽如人意。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一些公司中,控制权被少数股东或大股东掌控,导致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也使得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信息披露不透明。
公司的信息披露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的基础,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一些公司并不愿意主动公布信息,或者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一定的不透明性,使得股东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再次,股东诉讼难度大。
由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收益权分离,股东行使权益时常常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些公司对于股东提起诉讼的门槛较高,使得股东寻求救济的成本较高,难以有效维权。
二、改善股东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改善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采取以下措施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推进公司治理体系的改革。
加强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明确各方的权责,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有效监督公司高层决策。
并加强对大股东以及控股股东的监管力度,保护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要求股份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权益等信息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披露。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股东的知情权。
再次,降低股东诉讼的门槛。
完善股东起诉权的保护机制,减少起诉股东的成本和风险。
建立专门的股东诉讼程序,加速审理股东投资相关的纠纷案件,提高股东救济的效果。
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事后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条文 中不难看 出我国派生诉讼的适用 范围仅限于董事、 监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 , 给
违背公平的决议 , 是法律金坚决反对的, 不讲求效率的股东会 决议, 势 议 被 救 济 后 的 处 理 、 讼 中决 议 的 执 行 等 。 诉
必给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快数反应 、 抓住机遇到来不利影响。 因
( ) 于 派 生诉 讼 规 定 的 缺 陷 二 关
此, 法律既不能坐视损害股东大会民主 、 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瑕疵而不
权力舒缓公平与效率在股 东大会领域 的紧张对峙 。在法律上规定股 讼 , 。 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 失的行 为。 东会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 , 为意大利《 民法典》 日本《 、 商法典》 和我
国《 公司 法 》 采 用 。 所
从权利性质上讲,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事后救济性 的权利 , 只是 股东为 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针对管理层成 员的不正当行为采取 的补救措施 。 股东只有在 公司 的利益 已经遭受实 际损害 的状态下, 才 有权利提起诉讼 。 目的不是基于个人利益而是为 了公司的利益, 其 因 而胜诉所 得赔偿或利益恢复都直接 归于公司,而非为股东个人所独
中图 分类号 : 2 . D92 (090 .5—2 10 —522 0)40 1 0
法 》 17条 至 l3条 虽规 定 了 董 事 、 事 、 级 管 理 人员 违 反 法律 义 第 4 5 监 高
、
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瑕疵
股东大会决议是持有法定比例 以上表 决权股份 的股东, 就特定事 项所作的集体意思 。 东在股 东大会会议上为意思表示, 股 股东会会 议 主席 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 , 依据 资本多数表决原则 , 尽管持股比例较 低 的股东有可能对所议事项表示反对, 但是不影响将大多数股东的意 思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将这一决议拟制 为公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困境及其出路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践 困境及其出路
莫 小春
【 摘要 】 在司 法实 践过程中 , 我国 股东 派生诉讼制度出 现了 诉讼管辖、 前置程序和原 告诉讼费用负 担等困 境。 为此, 建
议股 东派生诉讼案件 由公 司住 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确定合理的等待期 , 明确前置程序的 “ 紧急情形” , 按 照非财产类 案件收取 派生诉讼的诉讼 费用。
“ 情况 紧 急 、 不立 即提 起 诉讼 将 会使 公 司利 益受 到 难 以弥 补 的 的等待期可以避免中小股东因时间拖延而扩人损失 , 但要求公
损害。 ”
司在 3 0 日内审查 中小 股 东 的请求 , 并找 出相 关 证 据做 出是 提 起 诉 讼 的 决定 不是 件 容 易 的事 。 所以, 前置 程 序 规 定 的3 0 } I 等
【 关键词 】 股东派生诉讼 诉讼管辖 前置程序 诉讼费 用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
实践 中程 序上 不具 备 口 r 操作 性 。
股 东派生诉讼 案件的管辖 困境 。《 公口 ] 泫》 对股东派生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一 股 是 指 当公 司利 益 受 到具 有控 制 权 的 董 讼 管辖 没有 规 定 。 按照 《 民事诉 讼 法 》“ 原 告就 被告 ” 的原 则, 事、 监 事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等 侵 害 , 而 公司没 有 提 起诉 讼 的状 况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由被 告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然而 , - 丈践
我 国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确 立 于2 0 0 5 年1 0 月2 7 日, 其 法 律 的情 况 。 精神主要体 现在 《 公 司法 》 第 一百 五十 二 条 。 该 条 规 定了提 起 股 东派 生 诉讼 的 前置 程 序 困境 。《 公 司法 》 第 ‘ 白n 一
论股东派生诉讼
论股东派生诉讼【摘要】我国新公司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虽然赋予了股东一系列权利,但是作为股东权益救济最后手段的股东派生诉讼权,却由于规定的过于原则、模糊,造成了实践中很难操作,从而无法实现公司法鼓励中小股东通过诉讼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本文针对股东派生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结合国外关于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展开谈论、研究,以期能够更好、更切合实际的通过股东诉讼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使公司法不断的得到完善,促进我国公司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诉讼担保制度1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况1.1 股东派生诉讼的产生、发展股东派生诉讼最初发源于英国,由英国人在18世纪50年代在衡平法院中首确立,然而股东派生诉讼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却出现在美国。
185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识到股东派生诉讼的重要性以后,便将其归于衡平规则中,成为美国最早联邦民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时至今日,美国依旧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加以运用。
此外,美国的部分州际立法中,也有关于股东代表制度的相关立法。
1.2 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又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者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天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浅议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的完善
浅议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的完善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以公司名义,向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旨在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股权保护方面,股东派生诉讼的运
作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熟,但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后果,还
需要进行一定的完善。
一、诉讼的成本问题:
当前股东派生诉讼的双重成本包括诉讼成本和利益代价。
个人
股东缺乏诉讼经验、专业能力和费用能力是股民派生诉讼难以成功
的原因之一。
针对此问题,可以考虑在法律规定中增加实施基金的
明确规定,以帮助股东承担诉讼费用,提高股东派生诉讼的胜算率。
此外,还可以考虑对胜诉方追赔支出给予支持。
二、诉讼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在股东派生诉讼过程中,一些个别案件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问题。
由于股东派生诉讼是以公司名义提起的,其法律程序应当遵循
公司法和审判质量认证标准,更加地注重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被
告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建议加快推进诉前调解等现代诉讼程序,加强程序的规范化。
三、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方面的衔接问题:
股东派生诉讼起诉的是公司和董事,但股东派生诉讼在公司追
究刑事责任时,股东作为被害人应具备获取赔偿的权利。
因此,法
律应该健全相应的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机制,确保股东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获得合法的赔偿和各类赔偿的相互配合。
总之,对于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后果的完善,应该考虑股东派生诉讼在成本、程序、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方面,合理设置规则和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一、问题的提出股东作为构成公司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东派生诉讼是《公司法》为保障股东权而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对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治理结构,遏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排除他人对公司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作用。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在遭受某种行为的侵害却怠于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目的是使公司获得赔偿等救济。
该制度肇始于英美国家,股东派生诉讼现已经成为各国公司治理上保护股东利益,威慑公司的不当行为,弥补公司自治的结构性缺陷的共同制度选择。
但是,有学者统计,自派生诉讼实施后,至2014年12月止,共有117件派生诉讼案例,平均每年仅13件。
这不但与实践中少数股东利益备受侵犯的普遍现象不相称,也与实践中产生的其他大量公司纠纷案例不相匹配。
这其中存在其程序上的障碍与激励因素的缺乏等诸多因素。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为进一步解决公司治理及股東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激励与支持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我国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导入了英美法系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根据该法第151条,在董事高管和他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外部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但公司拒绝或怠于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有限公司任何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为进一步激活公司自身免疫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公司法解释(四)》对股东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规定,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同时丰富和发展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和制度。
(一)明确股东代表诉讼操作规则《公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第三人,公司获得派生诉讼利益,不以公司具有原告身份为必要。
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股东派生诉讼在中国的有效适用甘培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派生诉讼/ 案例评论/ 司法解释内容提要: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
中国的公司法对这一制度未作规定,是导致许多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滥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的法院已经依据公平原则受理并判处了几件派生诉讼案件,但多数法院在受理和即判的态度上很迷惘。
作者提出在公司法确立这一制度前,可先行由最高法院制定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审判实践,并对该拟制定的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学术意见。
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是由英国人在衡平法院首创,后来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陆续借鉴确立,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一种诉讼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这一制度时,基于公司本位的理念出发又称其为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RepresentativeActionDerivativeLitigation)。
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公司因某种原因怠于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讼追究赔偿责任,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我国公司法颁布后不久,理论界结合公司法的制度建设对各种问题进行了系列性的讨论,派生诉讼便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受到持续关注的问题之一。
七八年过去了,作者近期就这个问题作了一些简单的访问,确知我国公司的股东们还不甚清楚派生诉讼的运行机理,司法系统对此种诉讼认识不尽一致,受理和即判的态度大相径庭。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曾经试图制定一项规范的司法解释以弥补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缺失,但终因审判实践经验不够,无法准确概括而暂时搁置。
但是,我国的个别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受理而且恰当地对极少数派生诉讼的个案作了判决,使投资者所期望的公司法的公平价值得到了司法的维护,社会效果很好。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论
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论文关键词】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论文摘要】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起到重要作用。
但仍存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弓I言新i司法创设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就是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
但由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身的复杂性与公司规定的粗糙性,难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功能。
本文尝试评析公司法152条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指出尚存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对策, 以求证于方家。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简介从股东诉讼是直接为个人利益还是直接为公司利益的角度划分,股东诉讼制度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我国公司法152条确立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当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曰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也可以依照前述规定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者:牛硕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02期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我国新公司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规定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过于简单并且缺乏可操作性。
为了更好的理解、运用这一使公司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诉讼制度,通过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涵义、法理基础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此制度意义的分析,结合我国公司运营与管理的实际情况,从构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诉权滥用防范机制以及诉权激励机制两方面提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以期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完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2014501从公司法的历史发展来看,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公司法调整的核心。
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博弈。
公司调整的股东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种利害关系也以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为基础,而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中颇为重要的一项就是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公司治理和对作为投资者的股东的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1.1股东派生诉讼的涵义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公司利益之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之所以有不同的称谓,其实质在于对此制度理解的侧重点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是从诉讼所保护的公司利益考虑,原告股东的诉权由公司所派生;而代表诉讼是从原告股东本身考虑,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代表了公司中具有相同地位的全部适格股东。
1.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虽来源于个案之中,但其发展却蕴涵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论文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论文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及特征股东代表诉讼(derivativeaction)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权人员的民事责任及实现其它权利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
它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威泽案的判例。
该案创设了这样一条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⑴目前,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美国,罗伯特•W•汉密尔顿专门论述了衍生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明文规定了此种制度。
在法国,法院于1893年即准许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在日本,1950年修改《商法典》时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
德国⑵、西班牙⑶、菲律宾⑷、韩国⑸,我国台湾地区亦规定此制。
因此,我们应尽快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公司立法。
要想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们应从以下几个特征来把握: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别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第三,股东知识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
只有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其性质要探求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我们应从股东的法律地位,董事、经营者的义务,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诸方面进行分析。
论股东派生诉讼
2012年第29期(总第44期)科技视界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科技视界1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况1.1股东派生诉讼的产生、发展股东派生诉讼最初发源于英国,由英国人在18世纪50年代在衡平法院中首确立,然而股东派生诉讼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却出现在美国。
185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识到股东派生诉讼的重要性以后,便将其归于衡平规则中,成为美国最早联邦民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时至今日,美国依旧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加以运用。
此外,美国的部分州际立法中,也有关于股东代表制度的相关立法。
1.2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又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者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由符合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天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我国公司法中可以看出,其主要从三个方面规定了股东的派生诉讼:1.2.1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主体其保护公司的股东和其他适当的人,并对公司股东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
股东派生诉讼概述、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救济
股东派生诉讼概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本文尝试着对该制度加以介绍,以利于对其的理解及适用。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美衡平法,后来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两大法系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上的一个共同的制度选择。
但德国直到2004 年才引进真正意义上的派生诉讼。
Foss v Harbottle 确立的原则:当公司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只有公司才是适格的原告。
这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逻辑延伸,也是保证公司经营不受干扰的需要。
这一原则在由公司正常的业务引起诉讼时不会出现问题,但当加害者是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时,便会出现尴尬。
由于公司的经营权,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力,不无例外地由控制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手中,他们自然不会为公司作出决定对他们自己提起诉讼 (wrongdoer control)。
They exercise sufficient control so as to prevent legal proceedings being brought in the name of company.在这种情形之下,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必须对Foss v Harbottle 规定另外,允许股东在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该种诉讼称为派生诉讼。
虽然美国和英联邦国家都允许派生诉讼,但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如何提起诉讼,两者的法律规则有很大不同。
股东知情权是什么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浅议公司股东司法救济途径【范本模板】
浅议公司股东司法救济途径一、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之辨析股东直接诉讼起源于普通法,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衡平法,然而二者具有同质性,都是当股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股东进行司法救济的手段.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因其本身权利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被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因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本身怠于诉讼,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被规定在我国《公司法》第151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派生诉讼作为一项衡平法发展出来的制度,其目的是使法院可以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使其免受居于管理地位的董事机构和受托人的欺诈。
这种诉讼往往涉及到双重错误:一是基本错误,即对公司利益的侵害;二是派生错误,即没有直接矫正这种错误.这里体现出派生诉讼中穷尽救济的前置规则。
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不论是从诉讼程序、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诉讼利益的分配等方面都不相同,从规范分析的角度不难得出,直接诉讼是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而派生诉讼是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没有前置程序的要求,只要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而派生诉讼有严格的前置程序要求,并且基于防止滥诉的考虑,这种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审查十分严格。
直接诉讼无论胜诉败诉,最终结果由原告股东个人承担,即如果胜诉,诉讼利益归于原告股东,而派生诉讼因为是股东代公司提起的,即使胜诉,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只能通过股价上升和分红的方式间接获得利益,这一特性使得自我国2005年《公司法》确定股东派生诉讼以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极少有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这种方式维权。
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作为两种同时存在的股东司法救济手段,不仅在我国《公司法》,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中基本都予以了确定.虽然从诉讼程序和结果上来看有着明显的差异,但在诉讼伊始如何在二者之中选择,却成为了困扰股东和法院的一道比较微妙的难题。
笔者所谓诉讼伊始的选择,直白说来,就是针对不同的诉因,股东应当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如何决定是否受理诉讼,其判断标准应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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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股东派生诉讼事后救济论文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新公司法颁布施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正式纳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但是该规定仍停留在框架设计阶段。
存在着过于原则化和不具备实务操作性的缺陷。
文章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入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论文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原稿股东;被告范围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介绍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称呼,是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种诉讼制度,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指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最初衍生于一般民事诉讼,又有许多不同于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双重性质,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股东派生诉讼具有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权利损害救济。
原告股东与侵害公司利益的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是公司利益遭受损害,而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又怠于行使其诉权时,股东才得以自己的名义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它具有代位性质。
2.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往往间接导致多数股东自益权的损失,因而能够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个体不是唯一的。
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受害股东,因而,它具备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3.股东1 / 6派生诉讼的被告有实质被告和形式被告之分,这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前者是指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或其他第三人,并非公司本身,公司是形式上的被告。
4.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结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这是由派生诉讼的代位性所决定的,原告股东所拥有并行使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因此,其产生的结果由公司承担显然更符合常理。
股东一般只能按照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利益。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及现状我国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没有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
1993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确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不能或怠于通过诉讼追究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加以明确。
其111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并未能涉及到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
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控制合营企业的外方与卖方有利害关系,国营企业的中方应以谁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题的复函》中提出: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合同对方存在利害关系,合同对方违约,而公司不行使诉权,股东得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
这是我国第一次有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底颁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留下了法律空间。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案由第178项规定为: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也让我们---------------------------------------------------------------范文最新推荐------------------------------------------------------ 看到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影子。
另外,2002年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以及于同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也让我们看到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前景。
2006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新公司法中有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
新法的第150条、第152条就是该项制度实体和程序设计的具体呈现。
在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又对原告股东的资格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现实的障碍。
一方面原有公司立法存在制度缺陷,没有给股东派生诉讼代表制度提供理论土壤;另一方面,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实践也十分不足。
三、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新公司法由于存在大量的制度缺失,许多问题未能在新法中得到明确,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更多的是依靠自由裁量权的发挥,而这样导致的是诉讼结果缺乏威信力,从某种程度上说,新公司法并未能取得人们所预期的效果。
与英美法系国家百余年的派生诉讼实践历程相比较,我国新公司法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还略显粗糙。
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本土之司法资源,对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既鼓励股东为公司之利益而起诉又阻却股东之不当诉讼日,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成为当前公司立法的必然选择。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派生诉讼的提起仍属于股东权救济的例外情形,是否就公司所受之损害提起诉讼,公司应享有最初的决定权,但又不允许有过错的董事等内部人遏制因其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合法诉讼。
理3 / 6想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应当能够为少数股东和管理公司的人士之间的纠纷,提供一个快速、公平且节约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同时还不危及公司成员和经营人员之问的权力平衡。
因此,在设计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指导思想是:既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又要防止滥诉现象。
在平衡保护股东利益及防止滥诉现象两者关系时,可适当偏重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一面,降低诉讼门槛,打消股东厌讼情绪,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关于原告股东的资格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要求股东必须符合“当时股份拥有”原则,把派生诉讼之原告应限定在公司股东范围之内,公司之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代位公司起诉。
防止导致诉讼权利被滥用,同时有利于在诉讼中对他人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提供证据。
因此,原告应局限于公司股东。
同时新忪司法》规定,明确了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股份总数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具有提起代表诉讼之资格,并将该时间限定为连续持有180日。
明确了股东在整个诉讼进行过程中维持股东身份。
但《公司法》对股东提起诉讼后所持股份减少至1%以下是否仍然拥有诉讼资格,以及公司成立不满六个月,持股小股东是否拥有诉权的问题,未给出明确规定,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应该加以明确。
(二)关于被告范围的确定新《公司法》在152条明确规定将被告的范围限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但公司法未对政府行为侵犯公司利益,股东能否以政府部门为被告提起代表诉讼做出明确规定,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也未能涉及。
政府部门作为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经常成为民商事活动的主体,其在参加民商事活动,与公---------------------------------------------------------------范文最新推荐------------------------------------------------------ 司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也会有意无意地发生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形,此时的公司机关可能会因多种因素的影响不敢或不能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之责。
公司法在界定代表诉讼被告范围时,提出了“侵犯公司利益第三人”概念,未明确具有tY-N~性质和职能的政府机关是否属于第三人之列。
鉴于民事诉讼法将参加民商事活动的政府机关主体纳入了民事诉讼被告的范围,为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定的衔接,应将政府机关纳入该“第三人”范围,当政府机关在民商事活动中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公司机关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时,允许小股东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关派生诉讼的其他一些程序问题也需要进行规定和完善第一,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派生诉讼中,普通股东所掌握的信息显然没有办法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相比,即使有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等权利也不足以和董事等人员相抗衡。
因而在派生诉讼中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举证证明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原告起诉所依赖的事实不存在。
第二,派生诉讼的中止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止的几种情况,但这些规定均不能适用于派生诉讼。
我国可以规定公司对股东的书面申请超过一定期限未答复但仍在调查中,或公司对于股东起诉的事项已经开始调查,公司可向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的要求,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第三,派生诉讼的和解、撤诉问题。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原告所维护的是自己的利益,对于5 / 6自己的利益当然具有完全、充分的处分权。
但派生诉讼原告所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因而原告不能像对自己利益的处分那样处分公司利益。
我国法律中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撤诉是否有违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的制度,可以将其扩展适用到对派生诉讼当事人的和解、撤诉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进行审查,并由法院作出判断。
第四,派生诉讼的既判力问题。
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决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H。
判决一般只约束案件的当事人,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既判力可以扩张至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如在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未登记的权利人,派生诉讼虽然与代表人诉讼不同,但笔者认为派生诉讼的判决或法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协议至少应产生对涉讼事实的确定力和对非参讼股东派生诉权行使的阻却力,建议有关派生诉讼既判力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予以增加和完善。
四、结语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股东派生诉讼作为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是股东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股东直接诉讼共同构成了股东诉讼制度的体系。
新公司法导入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但是仔细研究,我们发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粗糙简略,还有许多程序性问题尚待明确和规范,需要对国外立法司法实践加以借鉴,或整体移植,或本土化,以期使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