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医院科研诚信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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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1章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科教发〔2014〕52号),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强化我院员工科研诚信意识,预防科研不端行为,特结合清华大学《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员工,包括各类编制、长期和短期合同人员开展的各类医学科研活动。

1.3总体原则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第2章学术道德规范

2.1秉承学术诚信基本原则

在各类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遵章守法:

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2)尊重知识产权,遵守保密规则:

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诚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

在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学术观点、实验数据、图表、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获得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

在开展学术交流、应邀审阅他人投寄的学术论文或课题申报书时,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不泄露未公开信息。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3)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科研过程及结果真实可靠

在进行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等科研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

在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中要有科学态度和社会责任感,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和奖项等时应根据合作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未实际参加研究或论文、论著写作,不在他人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中署名。

参与科技评审、学术评价时,认真履行评审、评议职责,遵守保密、回避规定,不徇私牟利。(4)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2.2遵守医学伦理、生物安全等医学科研相关准则

(1)遵循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2)在采集人体的样本、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全面、准确;对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要树立保密意识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3)在涉及人体或动物的研究中,应当如实书写病历,诚实记录研究结果,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4)在涉及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5)在研究结束后,对于人体或动物样本、数据或资料的储存、分享和销毁要遵循相应的科研

管理规定。

(6)在动物实验中,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严格选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动物进行实验,保障动物福利,善待动物。

第3章制度保障

3.1机构

医院学术委员会是医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评估医院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仲裁有关科研诚信的争议,审查并认定有悖科研诚信行为的事实,并提供处理建议。学术委员会执行秘书所在部门为医院科研诚信建设执行部门,负责开展科研诚信教育、解答科研诚信相关资讯等日常工作。

3.2科研诚信教育

科研诚信教育作为我院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和研究生教育体系重要内容,医院将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树立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与文化。

3.3举报与调查程序

(1)对有悖科研诚信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学术委员会执行秘书负责受理举报。

(2)在发现有悖科研诚信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学术委员会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与学术委员会委员共同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有利益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专家应回避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书面提出回避委员或专家名单。

工作小组有权要求医院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4)工作小组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

(5)学术委员会秘书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6)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会议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意见,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7)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及处理建议。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行政或法律程序。(8)在医院处理决定公布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9)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上述各过程的书面材料均应保存五年。

3.4处罚

(1)经医院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有悖科研诚信行为属实之后,院务会对学术委员会处理建议予以审议,并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如果该有悖科研诚信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3)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4)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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