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治安卡口缉查布控系统机动车号牌识别信息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治安卡口缉查布控系统机动车号牌识别信息的通知

科技信息化处2011年7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

我省治安卡口缉查布控系统(以下简称缉查布控系统)运行以来,各地大部分治安卡口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卡口系统)已接入缉查布控系统,每日采集的机动车通行数据数量巨大,在侦查破案、打击防范涉车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卡口系统采集的机动车通行数据欠规范,直接影响了缉查布控系统的深化应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治安卡口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公通字﹝2008﹞25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第1期)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16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机动车通行和卡口系统建设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卡口系统信息,提高缉查布控系统的使用效率和准确性,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动车号牌号码识别信息

目前各地卡口系统采集的机动车通信数据中,对于未悬挂、故意遮挡号牌、号牌不全(以下简称无牌)和因污损、褪色等原因无法识别号牌(以下简称未识别牌)这两种情形的数据格式存在较大差异。针对无牌和未识别牌信息,市与市之间没有相同的规范,部分地市本地的不同品牌的卡口系统之间也不尽相同。为解决上述问题,依据《广东省公安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第1期)》中关于卡口系统的信息规范要求,省厅特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一)无牌车辆。当通行机动车经过治安卡口现场点时,卡口系统识别出其为无牌车辆时,应在“号牌号码”信息项中用“-”(即英文字符中的减号,下同)表示,

并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统一的号牌号码为“无牌”、号牌种类为“41”、号牌颜色为“4”的通行数据。

(二)未识别牌车辆。当悬挂号牌的通行机动车经过治安卡口现场点时,卡口系统未能识别出其号牌号码时,应在“号牌号码”信息项中用“-”表示,并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统一的号牌号码为“未识别牌”、号牌种类为“99”、号牌颜色为“4”的通行数据。

(三)车尾号牌识别。当卡口系统和带卡口功能的电子警察系统采用“后拍模式”对通行机动车的车尾号牌进行抓拍后,若识别出其为无牌车辆时,应在“车尾号牌号码”信息项中用“-”表示,并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统一的车尾号牌号码为“无牌”、号牌种类为“41”、车尾号牌颜色为“4”的通行数据;若未能识别出其号牌号码时,应在“车尾号牌号码”信息项中用“-”表示,并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统一的车尾号牌号码为“未识别牌”、号牌种类为“99”、车尾号牌颜色为“4”的通行数据。不具备“后拍模式”的卡口系统,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的“车尾号牌号码”信息项为空值。具备“前后同步抓拍模式”的卡口系统应以优先满足车头号牌号码识别为原则,即车头、车尾号牌号码均识别的,分别在“号牌号码”和“车尾号牌号码”信息项中填入对应识别结果;车头号牌号码能识别而车尾号牌号码不能识别的,“号牌号码”信息项中填入车头号牌号码识别结果,“车尾号牌号码”信息项中用“-”表示,并根据车尾号牌号码识别情况,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统一的车尾号牌号码为“无牌”或“未识别牌”的通行数据;车头号牌号码不能识别而车尾号牌号码能识别的,“号牌号码”和“车尾号牌号码”信息项中均填入车尾号牌号码识别结果。应根据车头、车尾号牌号码的识别情况,在“号牌一致”信息项中填入对应代码。

(四)摩托车号牌识别。一是仅具备“前拍模式”的卡口系统,对摩托车的车头

号牌识别时,若识别出其为无牌车辆时,应在“号牌号码”信息项中用“-”表示,并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统一的号牌号码为“无牌”、车尾号牌号码为空值、号牌种类为“07”、号牌颜色为“4”的通行数据;若未能识别出其号牌号码时,应在“号牌号码”信息项中用“-”表示,并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统一的号牌号码为“未识别牌”、车尾号牌号码为空值、号牌种类为“07”、号牌颜色为“4”的通行数据。二是仅具备“后拍模式”的卡口系统和带卡口功能的电子警察系统,对摩托车的车尾号牌识别时,若识别出其为无牌车辆时,应在“车尾号牌号码”信息项中用“-”表示,并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统一的车尾号牌号码为“无牌”、号牌号码为空值、号牌种类为“07”、号牌颜色为“4”的通行数据;若未能识别出其号牌号码时,应在“车尾号牌号码”信息项中用“-”表示,并向缉查布控系统传入统一的车尾号牌号码为“未识别牌”、号牌号码为空值、号牌种类为“07”、号牌颜色为“4”的通行数据。三是具备“前后同步抓拍模式”的卡口系统,对摩托车的车头、车尾号牌识别时,参照上述“(三)车尾号牌识别”中的具备“前后同步抓拍模式”的卡口系统的识别原则,但号牌种类改为“07”。

(五)港澳汽车号牌识别。香港入出境汽车识别后的号牌种类为“26”,澳门入出境汽车识别后的号牌种类为“27”。

二、限期完成整改。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卡口系统信息工作,主管局领导亲自抓,视频办牵头,指挥、科信、交管、装财等部门配合,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进度,保障经费,于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省厅将把各地整改情况纳入相关的考核中。

三、其他要求。请各地于8月20日前将本地整改方案报送省厅视频办审核(设在厅办公室科技信息化处),并请将具体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于8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

件方式上报省厅视频办。请厅交管局协调缉查布控系统承建单位配合做好系统的改造工作。

联系人:韩汨鸿,联系电话:83110129,公安网邮箱:hmh@gat.gd。

专此通知。

广东省公安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