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而随着幼儿园数量的不断增多,民办幼儿园的数量也是越来越多。
很多家长会选择让孩子去民办幼儿园上学,因为民办幼儿园的设施更加完善,教学质量也更高。
然而,在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问题。
一、民办幼儿园中的举办者变更问题作为一家有着多年历史的民办幼儿园,其举办者变更是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
在幼儿园举办者变更期间,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二、举办者变更对于幼儿园的影响在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期间,其经营与管理方式通常会发生较大变化,这也为学校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同时,举办者变更也可能会导致幼儿园团队人员的变动,这也可能会影响教育质量和管理能力。
在这方面,学校应该及时作出调整,保证团队的稳定,让幼儿园能够更好的发展。
另外,幼儿园举办者变更也可能会给家长们带来一定程度的困扰。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稳定的师生关系非常重要,如果变更过于频繁,孩子的学习和成长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三、如何应对举办者变更问题面对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问题,学校与家长应该共同努力,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这个问题。
首先,学校需要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向家长们充分披露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并尽可能的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担忧。
同时,学校也应该透明化其经营管理的方式,让家长们对学校的经营模式和管理能力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其次,学校需要加强自身管理,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机制来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的稳定。
在举办者变更时,学校应尽可能地保持教师和学生的稳定性,确保教学工作不受干扰。
最后,当需要进行举办者变更时,学校应该尽可能地选择有经验且稳定的举办者,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同时应该对新的举办者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检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教育经验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影响孩子们的学习和成长。
总之,在集中办园的时代,如何有效应对幼儿园举办者变更问题是诸多家长和教育工作者都需要关注的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教育形式和模式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
其中一种比较新颖的教育形式就是民办学校,通过自发组织或者私人投资举办,以期望提高教育的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但是,在民办学校的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会有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探讨此类情况的可能原因以及应对办法。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原因1. 举办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往往是个人或者小型企业,而这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状况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改变,例如经济大环境、市场需求变化等等。
当举办者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时,可能会选择将经营权转让或者股份出售,从而导致举办者变更的情况发生。
2. 缺乏运营管理能力。
举办者可能缺少运营管理能力,导致学校运营状态不佳、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举办人可能会寻求新的投资者或者合作伙伴,以期望能够改善学校的经营状态。
3. 教育理念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举办人可能因为教育理念发生转变,选择将学校转让或者合作,以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教育愿景。
二、应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办法1.加强民办学校的法律监管。
加强对民办学校经营活动的法律监管,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的规范运营。
同时,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举办者变更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降低举办者变更的风险,对学校和家长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账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这样的改善,可以为校内运转的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3.加强宣传,增强社会认同感。
民办学校应加强宣传,增强社会认同感。
通过提高学校的品牌知名度、推进办学标准化、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有效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增加社会认同感。
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家长和学生加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学校吸引更多的合作伙伴和投资人。
总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

探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非营利民办学校需要在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
但因为相关法律矛盾,导致关于举办者变更事项办理出现问题。
一、具体情况民政部门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如此》正式实施,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定义为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属于捐资,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或转让。
机构一旦正式设立,举办者的历史意义已经完毕,后续再有出资,仅在机构章程中增加出资人和出资金额。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中仅有“名称和业务X围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登记〞、“活动资金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不支持“举办者变更〞。
《中华人民某某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经过一次立法、三次修订。
均有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展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此条内容与民政部门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如此》中对社会服务机构属于捐助法人的内容有冲突。
二、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发布历程〔一〕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开始施行。
中等学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核准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四、申请条件
(一)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 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二)新的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链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联合办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 举办民办学校等情形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 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 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一、举办者变更核准释义
(三)核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 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 确认的行为。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 更,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
权力类别:其他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 行政检查 行政奖励 行政确认 其他类——核行 审核,召开处务会议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局领导。
审 批 主管局领导审核社会事务处意见,并签署审批意见
送达申请人 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批文和许可决定。
有关材料立卷存档
有问题请联系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 联系人:许新秀 联系电话:86137112 相关办事指南及表格请从市行政审批局网站下载。
六、基本流程
第一步:受理。申请人员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 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 理; 第二步:审查。社会事务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 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长; 第三步:决定。主管局长审核社会事务处意见,并签署审批 意见; 第四步:办结。制发审批决定并在办学许可证附件表格中备 注变更后信息,审批结果及时送达申请人及市教育局,在石家庄 市行政审批局网站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相关档案资料归档。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

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第一篇: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关于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等事项的答复自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颁发启用以来,一些学校由于各种原因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等事项,并向市民办教育协会询问变更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并同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变更举办者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持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文件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由原举办者同新举办者共同写出书面变更申请;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清算报告,由新举办者按规定做新的验资报告;3、学校理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原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4、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文本;5、如理事会同时改组,还需提交改组后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由所有成员签字)。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2、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三、变更学校地址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学校理事会变更学校地址的申请;2、新办学场所三年期以上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3、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四、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
1、校理事会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申请;2、修改后的章程(由于涉及修改学校章程,须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
五、变更负责人(校长)需提交以下材料报审批机关核准。
1、理事会变更学校校长的申请、由理事会2/3以上多数成员签字同意的聘任校长决议;2、新任校长身份证、最高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复印件;3、如原任校长任期内被解聘,还需提交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签字同意的解聘决议。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事项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
许可核准对象
民办学校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
许可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许可核准条件
经审批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
变更的举办者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会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的举办者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许可核准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举办者申请变更的报告;
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的批准文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4、拟变更举办者个人或社会组织的材料:
⑴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及其复印件,举办者社会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许可核准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30个工作日。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作者: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字】民办学校变更法律【案情】章老系热心教育的公益人士,十年前以一己之力投资20 万,独自创立了一所艺术培训学校。
现因年事已高,欲过风淡云轻的生活,无意继续经营,想把学校转给老王,双方与2016年11月签订了变更协议,约定章老放弃对投资学校的所有权益,老王向学校增资30 万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
但老王仍然担心变更后章老的配偶及子女可能向自己主张章老放弃的权益,于是就变更协议及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得到如下回复。
一、该变更协议如未经教育、民政部门审批,成立而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但鉴于我国的国情,有一部分合同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在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因此,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即教育和民政部门的核准,是本变更协议生效的要件。
在没有进行财务清算,没取得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下,双方就学校变更举办者签订了变更或转让协议,那么这种协议也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对于章老出资的20 万元,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章老配偶及子女均无权主张。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明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前,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
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继承。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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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法律问题
作者: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字】民办学校变更法律
【案情】章老系热心教育的公益人士,十年前以一己之力投资20万,独自创立了一所艺术培训学校。
现因年事已高,欲过风淡云轻的生活,无意继续经营,想把学校转给老王,双方与2016年11月签订了变更协议,约定章老放弃对投资学校的所有权益,老王向学校增资30万用于学校的继续发展。
但老王仍然担心变更后章老的配偶及子女可能向自己主张章老放弃的权益,于是就变更协议及相关事项咨询律师,得到如下回复。
一、该变更协议如未经教育、民政部门审批,成立而不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而言,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但鉴于我国的国情,有一部分合同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批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在第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因此,民办学校的审批部门,即教育和民政部门的核准,是本变更协议生效的要件。
在没有进行财务清算,没取得审批机关核准情况下,双方就学校变更举办者签订了变更或转让协议,那么这种协议也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对于章老出资的20万元,无论是否发生举办者变更,章老配偶及子女均无权主张。
首先,从民办学校的性质看,在明年9月1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生效前,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据此,民办学校是公益、非营利性组织。
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投资不能撤回,亦不能分割继承。
其次,从投资款的归属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民办学
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里明确了,民办学校财产属于法人财产,其所有权归民办学校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章老对出资款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章老配偶及子女索要该出资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三、对于章老出资建立的艺术培训学校,章老配偶及子女无权主张。
如前述,学校的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出资不同于对营利性组织(如公司)的出资,对公司的出资意味着出资人可获得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一般通过股权表现)。
而根据前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2004年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这里都明确了“资源提供者”——即本案中章老不能享有对学校的所有权。
因此,章老配偶及子女亦无权对学校提出任何主张。
三、对于章老基于20万出资获得的合理回报(如有),章老配偶及子女主张有获得支持的可能。
首先,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章老获得合理回报于法有据。
其次,根据司法实践(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终字第0297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如果章老对学校的出资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那么基于该投资的合理回报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
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章老对学校20万的投资以及对合理回报的放弃,应适用第(二)项,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
因此宜取得章老配偶的同意,并签字确认。
否则,在未取得章老配偶同意的情况下,章老的这一单方声明有可能认定为部分有效,即属于章老部分的财产,放弃有效,属于章老配偶部分的财产,放弃无效。
当然,如最后经过清算,所谓的合理回报并不存在,则上述风险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