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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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管理的规定

(讨论稿)

近来,总部对部分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许多贷款贷后管理松懈,责任心极差,以致造成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过期、抵(质)押物流失,且笔数众多、金额巨大、涉及面广,已使我行信贷资金蒙受重大损失,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重放轻收,责任意识淡漠,贷后检查制度形同虚设,未按制度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风险跟踪和监测,导致贷款出现风险后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贷款风险。

二、有令不行,未按总部贷审会审批的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总部审批贷款时所附相关条款未能认真落实,造成贷款风险。

三、不负责任,未按我行制度要求和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造成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丧失我行债权追索权,造成贷款损失。

四、未坚持“面签”制度,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核押”、“核保”,核实和确认抵(质)押物价值及保证人资信情况,造成“空押”、“空保”,致使我行上当受骗,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造成贷款损失。

五、无视总部有关规定,贷款到期后,擅自越权办理贷款展期,掩盖贷款风险,致使错过清收贷款的有利时机,造成贷款损失。

六、内部管理混乱,使已有的抵(质)押物大量流失,造成贷款损失。

七、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等)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按照总部指令及时处理,放任自流,造成贷款损失。

八、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停息挂帐、减收或缓收利息,造成信贷资金流失。

九、为吸收存款有意放松贷款条件,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导致信贷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

十、信贷档案管理混乱,交接不清,使原有的信贷档案中的关键资料流失,造成清收贷款采取法律措施时,形成非常被动的局面,无法适时有效地主张权利,造成贷款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向行党委建议,立即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全面的信贷检查和整改,具体要求和措施如下:

一、各支行在接文之日起,到6月20日,对本行的贷款进行全面大检查,主要以自查为主,自查的范围为:除已经上划到总部的不良贷款外的所有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特别是对2002年1月1日至今发放的贷款,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企业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办法以及总部贷审会对每笔贷款的批复和指示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全力以赴予以补救和整改。

二、各支行在信贷管理的整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五类划分管理办法》及我行《贷款五类划分实施细则》对每笔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和考评,并进行五级分类,对已经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划入次级以下(含次级)的不良贷款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确保贷款本息安全收回。

三、对于各支行本年度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将按照贷款五类划分标准,对次级以下贷款年末提取相应的贷款呆帐准备,具体标准如下: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

四、各支行在自查完毕后,要对所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整改效果(包括每笔贷款的五类划分情况)写出全面详细的汇报材料上报总部,总部将于6月20日后对各家支行整改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复查。

五、总部复查后,将按规定划分责任,对已查出的违反制度、违反法规、法纪行为仍然熟视无睹,且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和补救的支行主要领导,将给予降职处分。

六、为严肃行规行纪,彻底杜绝上述现象的再次发生,建议对今后新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严厉处罚,具体如下:

1、对于未按我行制度要求和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再次造成借款和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行为,给予支行主要领导及主管信贷的负责人撤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2、对于为本部门利益放松贷款条件、对贷款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致使担保无效的行为,给予支行主要领导撤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3、不负责任,无视总部对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漠视贷后管理,甚至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既不深入调查,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清收,给予支行主要领导及主管信贷的负责人降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4、对于超越授权权限擅自发放贷款或擅自对已到期贷款展期以及未按总部贷审会审批内容及附加条件办理信贷业务,明知故犯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支行主要领导降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5、对于内部管理混乱,贷后管理松懈,造成关键信贷档案丢失,或使已有的抵(质)押物流失或严重贬值,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给予支行主要领导降职、主管信贷员下岗处分。

七、对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款,如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总部贷审会和信贷管理部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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