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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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五、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A、追偿人
公务员所在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B、被追偿人
数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该数人; 经合议的,是参加合议的个人,表示的反对的除外; 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内部成员; 受委托组织;
第八节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 恢复原状 返还财产
3、同步诉讼方式
(1)定义:指对同一侵权事实,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赔偿诉
讼的制度。
(2)同步诉讼的条件
针对同一违法侵权行为提出; 必须与行政诉讼同时提出; 损害必须是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为直接造成的;
B、当事人
原告为有赔偿请求权者; 被告为赔偿义务机关;
C、管辖法院
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案件; 赔偿义务人为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所在地中级 法院管辖;
行政赔偿概述
行 政 赔 偿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追偿
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第一节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概述
1、定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 权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 律制度。 2、特征: 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
案 情 经 过
2001年11月17日晚7时,在东莞市常平镇 桥沥检查站,当在东莞市打工的高州人陈庆 龙驾驶厂里的汽车经过时,东莞市公安局常 平镇分局属下治安大队的治安队员,以其 “前晚曾经在该站撞伤一治安队员”为由, 将陈庆龙拦下。随后常平公安分局民警陈某 连人和车一起带回常平公安分局。 陈庆龙被讯问了10分钟,一直否认冲卡 之事。此后,陈庆龙突然两次晕倒,并大小 便失禁。警察陈某电话通知陈的妻弟刘金华 到分局,并要求其交200元作撞伤人的医药费。 刘交了钱并恳求多次,警察陈某才致电 “120”。这时,陈庆龙已昏迷近1小时。当晚 11时,陈庆龙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一节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

尽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行政主体只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而不是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

对这种侵权行为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上的不一致,在理论上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并形成了代为责任说、自己责任说、合并责任说和中间责任说等关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学说。

1国家赔偿责任,是法治进步的产物。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前,基本上没有法治可言,国家权力也并非来源于法律,奉行的是“君权神授”,因而国家赔偿责任也是不存在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尽管近代法治也同时得以确立,但国家赔偿责任长期没有得到承认。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长期奉行“英王不能为非”的原则,因而国家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这种情况直到1947年制定王权诉讼法以后才得以改变。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根据主权者的公务豁免理论,也不承认国家赔偿,并且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得以改变。

320世纪初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治得到了重大发展,平等观念更为深入。

国家与个人尽管在立法上并不平等,但在法律适用上却仍应坚持平等。

于是,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纷纷建立起来。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以前就存在冤、假、错案的平反。

但这并非一项法律制度,只是一项政治措施。

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里,任何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此,宪法第41条第3款明文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的规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法f i I 制 天 地


论 行政 不作 为 的赔偿 责任
毕 维 良
( 中国石化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 10 ) 0 7 8
摘 要: 针对行政不作为这一行政违法行为 , 探讨 了建立行政不作 为国家赔偿 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如何认定行政不作 为的赔偿 责任, 政不作 行 为赔偿的公务 员责任 , 并就行政不作为的赔偿 责任提 出了进 一步完善《 国家赔偿 法》 的有 关内容 。 关键词 : 行政不作 为; 赔偿 ; 责任 当前 , 由于 种种原 因 , 政不作 为屡见 不 偿 , 行 从而使公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 与该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在认定行政赔偿 鲜。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 某种法定的 到全面合理 的保护 ; 此外 , 还可以不断提高相对 责任时 , 要先穷尽其他救济手段 , 即受害人只有 作为义务 , 具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 不完全履 人 的权利保护意识 。 在 向其他责任人无法求偿 时或者 无法获得完全 行或迟延履行该法定的作为义务 的行 为。行 政 第二 ,行政不作为本身的特 质决定 了必须 赔偿时 , 才可以向国家请求行政赔偿 。 不作为具有以下特点 : 违法性 。 a 一 违法性是行政 承担行政赔偿法律责任。首先 ,行政主体不履 3行政不作为赔偿 的公务员责任 不作为的本质特点 ,行政不作为在 本质上是行 行 、怠于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在法律上就是一 行政主体的公务员是 否不履行或怠于履行 政主体对法定行政监管职责的放弃 ,对该 法定 种法律行为 。 不履行 、 怠于履行职责就是没有或 行政监管职责 , 应从个案作整体考虑 , 了法条 除 义务的放弃也就是对社会公共 利益 和相对 人合 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 就是不作为、 不行使职 结构、 规范效果 目的外 , 具体负责 的公务员对其 法权益的侵害 , 必将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 . b 消 权 。 这种事实上 的不作为就是一种法律行为 , 只 职责的认识程度、 一般 处理 的程序 、 行政监督以 极性 。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 不过与作为 的行为形态不一样而 已,这是法律 及该公务员的过错 程度 ,以及对损害发生是否 政主体放弃其行政监管义务 ,客观上表现 为怠 拟制的结果 。 因此 , 这种行为也具有法律行为的 有预见可能性等 ,皆应作为是否承担行政不作 于履行其行政监管义务 , 具体 表现形式有 拒绝 效果和性质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 行政监管职责 为行政 赔偿 责任 和公 务员个人 责 任的考虑 因 履行 、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 其行政 管理 与监 也就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 有侵权 素 。 具 在确定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责任中, 公务员 督的法定义务 。. c 潜伏性。 由于行政不作为表现 性 。 其次 , 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的行 和行政主体应当区分各 自的赔偿责任 国‘ 我 国 为消极不履行义务 ,在通常情 况下不会 马上 东 为违反了它的职责要求 , 归责的根据 , 这是 该不 家赔偿法》虽然没有 明文规定行政不作为赔 偿 窗事发 ,并不会立即直接戕 害行政相对人 的合 作为具有违法性。公权力 是一种权力 、 职责 , 同 责任 , 但却规定了一般 的公务员责任追究机{ , 目 I 法权益 , 具有相当的潜伏 性 , 增加了追究该类 行 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行政主体对 其行 政监管 即首先 由国家行政机关 承担行 政赔偿责任 , 然 为法律责任的举证和操作 困难 。 . d危害性 。 政 的权力没有象私权利主体 那样的处 分权 , 行 这是 后对在行 使行政职权 的过程 中有故意或者重大 不作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潜伏性 ,但该行为将 对 它对 国家、 法律 , 甚至是特定第三人所承担 的义 过失的公 务员 , 以予 以追偿 。 可 行政相对人和社会造成某种损害。 . e 强力性 。 行 务或职责。 4完善《 国家赔偿法> 的有关 内容 政不作为的发生很多是由于行政主体 停留在传 第三 , 有利于贯彻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 定。 第一 ,在总则 中明确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 统的“ 权力 至上 ” “ 和 官本位” 意识 , 为 自己是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 认 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 , 是 偿责任。 据此 , 可以将我国《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强势方 , 可以只按 自己单 方的意志来行为 , 明 其他立法的基础和依据。 有 我国《 宪法》 4 条规 第一款的规定修改 为 “ 第 l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 显的强力色彩 。我国《 国家赔偿法 》 没有就行 政 定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 的违法 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 “ 不作为造成的损害作出国家赔偿 的规定 。对行 失职行为 , 有向有 关国家机关提 出申诉 、 控告或 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受 政不作为导 致 的损害必须 得到国家赔偿 救济 , 检举的权利。 由于国家 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 害A;依 照本法取得 国家赔偿的权利。 用立法 i f " ” 这是一切行政救济的归宿点 。 完善国家赔 偿法 , 侵犯公民权 利而受 到损失 的人 ,有依照法 律规 将 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 围,扩大现行 需要 明确规 定行政不作 为的国家赔偿 责任 、 相 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规定 , 明确了公 民有 《 国家赔偿法》 的赔偿范 围。 对 人获得 国家赔 偿的权利 、行政不作为的 国家 权对 行政不 作为提起诉讼 , 获得赔偿 的权利 , 而 第二 , 在分则 中明确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赔 赔 偿义务机关和赔偿 范围 , 完善对公务员赔偿 《 国家赔 偿法》 却没有 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 的赔 偿 范围和求偿穷尽原则 。在我国< 国家赔偿法 > 责任的追缴制度。 偿范围和标 准 , 以 , 当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行 第 四条中 , 所 应 增加一款规定 :因负有法定义务 的 “ 1建立 行政不 作为赔偿 责任 制度 的必要 政赔 偿的范围,使宪法 的原则性规定得到 贯彻 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 性 执行。 职 责致使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 法权益受 第一, 对行政不作为规定行政赔 偿法律责 第四 , 有益 于树立政府 良好 的形象和实现 到损 害的 , 受害人无法通过其 他方式得 到赔偿 任可以更有效周全地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和其 社会的公平 、 正义与和谐 。 没有赔偿 责任 的后顾 或 无法得 到完全赔偿 的,受害人有获得行政 赔 他 宪法权 利 ,使其所受损害得到圆满恢复和救 之忧 , 这无 疑助长 了行政不作为 的猖獗 , 这也大 偿 的权利 。” 立法明确求偿穷尽原 则 , 就是为 了 济。我 国的《 国家赔偿法》 没有 明确规定对行政 大减损 了政府在公众心 目中的形象 ,减损 了政 突出行政赔偿责任 的补充性和限制性 。 不作为造 成的损 害可 以请求赔偿 ,而只是规定 府执行政策 、 法律 的威严 。 如果对行政不作 为所 第三 ,引入惩罚性赔偿 ,提高行 政赔偿标 可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确认该不作为违法 造成 的损失 , 相对人不能获得救济 , 这就很难实 准 。 从世界各 国国家赔偿立法的规定来看 。 在确 和令其 限期履行 ,但是对损害却没有规定赔偿 现法律公平 、 正义 的内在精神 , 这必然不利于促 定赔偿标 准时主要坚持惩罚性 、 补偿 性、 抚慰性 责任 , 种做法 只能防止违法行为继续侵害相 进社会 的和谐 。 这 所以 , 我国非 常有必要立法 明确 原则 。 我国《 国家赔偿法 》 采用 的是抚慰性原则 , 对人权益 , 而对 相对人 己经遭受的损害并不能 行政不作为的赔偿法律责任 ,以促使有关 的行 适 用“ 生存保 障” 的赔 偿标准 , 当前这个标准对 得 到补救 ,这显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 政 主体积极履行行政监管等职责 。 行政不作为将难以起到有效的警 戒作用 。惩罚 “ 益。 当前 , 行政不作为现象频频发生 , 给公 民、 法 2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 的认定 性赔 偿金是一种社会 示范性的 ‘ 偿 ’而不是 赔 , 人 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造成 了极大 的损 害 。 行政不作为承担行 政赔偿责 任 的前 提 , 就 纯 私人补偿性的赔偿 。它主要适用于针对社会 确立行政不作为 的行政赔偿责任 ,明确行政主 是 首先要确定该不作为的违法性 。行政不作为 不 特定 的多数人 所实 施 的 ‘ 公共 不法 行为 ’ , 体 的职责 ,赋予行政相对人在遭受行 政不作为 违法性 的确认方式有 以下几种 :行政主体 自行 (u l r g) 例如欺诈行为 , p b cwo s , i n 这种行为 由于��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在行政法领域中,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行为。

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当侵害行为负责,并通过给予赔偿来补救被侵权人的损失,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相比,行政赔偿则是在行政行为领域中独有的一种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有三个重要的性质。

首先,行政赔偿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人的私人需求。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具有担保性质,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精确赔偿、恢复原状、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公开道歉、刊登赔偿决定、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等。

精确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金额,通过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来补偿其损失。

这种赔偿方式可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消除,使被侵权人处于原先应有的合法地位。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将某个土地收归国有,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就是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

重新实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撤销或废止错误的行政行为后,重新依法可行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进行合法的行政处置。

在实践中,重新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资源限制。

公开道歉和刊登赔偿决定是一种精神赔偿的方式,它们意在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公开道歉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报道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刊登赔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赔偿决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声誉受损。

浅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关系

浅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关系

2011年08月湘潮浅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关系余琳(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陕西西安710089)摘要: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法系的国家对国家赔偿的性质规定不同。

在我国,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与民事赔偿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一点可以从行政赔偿的发展史看出,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侵权主体、赔偿主体、赔偿目的、赔偿程序看,行政赔偿是完全不同于民事赔偿的。

随着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行政赔偿责任体系已日益完善,但是关于行政赔偿责任性质却存在争议。

即行政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的一部分还是行政赔偿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关键词:行政赔偿;民事赔偿;性质;独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1)-08-0044-01在我国,行政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还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两种:第一种主张行政赔偿责任为民事责任。

其理由是行政侵权的对象主要是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行政机关承担赔偿的前提是损害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并且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主张,行政赔偿责任是独立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责任的确定与承担应依据《行政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而不是依据民法;行政赔偿责任是因行政侵权行为而产生,不同与民事侵权行为。

由上述可知,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非完全不同,两者之间有许多共性,存在着渊源关系。

民法规定的民事侵权的赔偿,由国家赔偿法加以确认、吸收,成为行政赔偿法的重要内容,民法规定的赔偿概念和赔偿手段为行政赔偿所借鉴。

行政赔偿,萌芽于十八世纪资本主义的形成阶段而真正发展起来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而自罗马法以来,民事赔偿制度已有两千年的时间,民法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可能不对行政赔偿产生重大影响。

在责任形式上,行政赔偿具有民事赔偿的某些特点,在赔偿诉讼的解决方式上,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也有相似的处理手段,如在我国行政赔偿诉讼中,允许赔偿诉讼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协商和调解,而其他行政争议则不允许协商和调解。

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
具体标准在国家赔偿法这种规定。
• 4.承担责任方式上有所不同。除共同的金钱赔偿为行政补偿的承担方式还包括其 他物质权益的补偿,比如换房换地,工作,就业安置等,而行政赔偿没有,其他 物质权益性赔偿。
• 5.程序不同,行政补偿损失可以发生之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行政行为;也可 以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再对损失进行补偿。而行政赔偿不同,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 生为前提,没有损害,就不可能有赔偿。
该说认为行政补偿性质应当界定为即是行政主体一种特殊行政责任,也是行政 主体一种补偿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
• 1.起因不同。 • 2.范围不同。行政补偿的范围要明显的小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包括直接损失、
精神损失、一些国家也支持间接损失。 • 3.标准不同,行政补偿的标准分散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而行政赔偿的
• 2.特殊行政责任说。认为行政补偿是一种特殊的 行政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 (1)该责任不以违法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依法负损害补偿责 任;
• (2)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对其 无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对相对人依法负过错责 任;
• (3)该责任不以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并非无 因果关系,只是补偿不深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 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对损害负结果责任;
• 三是法定义务说
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切行 为所赋课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行政补偿的性质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之规 定在因公益需要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时对其给予 补偿的一种现代国家的法定义务。
• 四是责任和行政行为双重性质说
信赖关系补偿

行政赔偿研究(pdf 36页)

行政赔偿研究(pdf 36页)

前言行政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赔偿范围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一个尺度。

我国《国家赔偿法》虽对行政侵权的赔偿范围作了界定,但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等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赔偿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不明确。

这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

对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赔偿,似乎法律依据不足,实践中操作起来也无从遵循;如果不赔偿,这些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又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有的甚至比有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更严重、更剧烈。

一些学者和司法人员对行政赔偿中的这些问题进行过一些研究和探讨,但还没有较统一的认识。

本文拟从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入手,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论述并提出将某些特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纳入到行政赔偿中来的构想,以期能为立法者提供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使之能尽快做些补充立法,来解决实践中一些问题。

一.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概述(一)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性质、特征、种类1.概念: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主要内容。

①2.性质关于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世界各国的认识不尽一致。

普通法系国家认为这种责任性质属于民事责任。

普通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他们认为侵权赔偿责任是种种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普通公民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普通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人都受同一法律支配,无论是国家机关的过错还是公民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②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国家行政赔偿责任视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责任,由行政法院管辖,适用不同于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概述什么是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其他直接损害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给予赔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特点行政赔偿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性质是行政权利和行政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与民事赔偿不同的是,行政赔偿的追求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私人权益,而是为了弥补现实公共利益因违法行政行为而被侵犯的权益,是为了保护全社会利益而进行的权利追求。

行政赔偿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赔偿是政府行为。

赔偿的费用是由政府负担的。

2.行政赔偿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受理范围相对狭窄,不能解决所有权益纠纷。

3.行政赔偿案件主要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处理程序通常相对宽松。

4.行政赔偿案件一般需要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明,需要证明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查明原告的损失以及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通常分为三类:1.财产损失赔偿:对因行政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主要包括返还、补偿和赔偿等。

2.非财产损失赔偿:对因行政行为所造成的亲情、名誉、荣誉、人身自由等非财产性权益的损害进行赔偿。

3.综合性赔偿:对因行政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同时进行赔偿。

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在我国,行政赔偿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行政机关违法批准、拒绝、变更或废止申请。

2.行政机关违法征用、占用、排除使用、破坏、赔偿拖欠等行为。

3.行政机关违法处置公共财产或非公共财产。

4.行政机关违法构成侵权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损害。

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在申请行政赔偿时,首先需要向侵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复议的结果仍不能解决问题,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赔偿的请求等。

人民法院会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审理,并最终做出判决。

行政赔偿的意义行政赔偿制度的核心作用是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了全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确立 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其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 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 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4.协助公务受损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4条 人民警察 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 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 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 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抚恤或者补偿。

行政补偿的界定
二 三 四
行政补偿的历史发展 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补偿的方式、标准、程序
行政补偿的界定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 行公务过程中,因合法行使公权力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偿的特征
1.行政主体或者公务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行政补偿的方式、标准、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方式 金钱补偿
减免税费 间接补偿 给予入学、就 业、疗养等方 面的特殊优惠
直接补偿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二)行政补偿的标准
1.法律明确规定的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 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 拆迁人应当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 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 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法 第二十一章 行政补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二十一章行政补偿第一节概述一、行政补偿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依法给予补偿的制度。

其特征有:一是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

二是行政补偿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并且是其遭受了特定的损失。

P264三是行政补偿必须以损失发生与合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政补偿方式多样,还可以是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妥善安置。

五是行政补偿的原则是正当补偿,由法律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

六是行政补偿多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损失发生之后。

其与行政赔偿的区别为:一是引起原因不同。

二是性质不同,行政补偿不属于责任范围,而行政赔偿则属于行政责任。

三是发生时间不同,行政补偿往往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前。

四是标准不同,行政补偿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进行,由法律规定;行政赔偿则据实赔偿。

五是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补偿适用行政程序,而后者可能会运用司法程序。

二、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P263—264三、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P264--2661、社会公共负担平等说2、结果责任理论3、特别牺牲说4、人权保障论5、社会协作理论6、社会保险论第二节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一、范围指行政补偿责任的范围,相对人取得行政补偿的范围。

通常包括如下情形:1、土地征用补偿。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

3、公用征调补偿。

4、执行治安职务损失补偿。

5、紧急避险补偿。

6、军事训练补偿。

7、高度危险工程补偿。

8、行政行为废止补偿。

9、公民主动协助执行公务的补偿。

10、其他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补偿。

二、行政补偿方式分为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两种。

直接补偿以金钱与财物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损失。

间接补偿则通过授予某种特殊权利或利益给予的补偿。

直接补偿包括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间接补偿包括资源调配上的优待,减免税费,授予某种特许权,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旅游和疗养等,晋级晋职、增加工资、安排就业等。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

但是,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

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概述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有时,行政行为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就涉及到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问题。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虽然都旨在对公民的损失进行一定的弥补,但它们在性质、适用条件、范围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赔偿,简单来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前提是行政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只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给公民造成了损害,公民才有权利要求行政赔偿。

例如,某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对公民进行拘留,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这时候公民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个方面。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殴打、虐待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不同的损害情况有相应的规定。

与行政赔偿不同,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给予的补偿。

行政补偿的关键在于行政行为合法,但却给特定的公民或组织造成了损失。

比如,为了修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依法征收了公民的房屋和土地,这种征收行为是合法的,但给被征收者造成了损失,政府就需要进行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生态环境保护补偿等。

行政补偿的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货币补偿外,还可能包括实物补偿、安排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等。

行政补偿的标准通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保障被补偿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行政赔偿通常需要公民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公民对赔偿决定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

(一)行政赔偿的特点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3)行政赔偿责任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2.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
行为,也包括违法事实行为) ❖ 3.损害后果(是前(直接因果关系论: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政侵权
❖ 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 (一)追偿的性质:国外有代为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观
点。 ❖ (二)追偿的形式:一是公务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
请求国家予以补偿;二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再责令 致害公务员支付赔偿责任
三、追偿的要件
❖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 织支付了赔偿金或恢复了原状
行为有直接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因过 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 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可归责的过错存在,才 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 则、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 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 (二)实施侵害的被授权组织 ❖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 (四)行政复议机关
六、行政赔偿程序
❖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1)请求行政赔偿要
件;(2)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3)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4)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 (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2)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3)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 院;(4)行政诉讼赔偿的举证制度;(5)行政诉讼的审理 形式

浅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浅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是 私法原 则, 此种 学说 认为 ,国家 赔偿法 是将 国家和 公民个人 立 “ 于 平等 的法律 地位 ” 偿都 以公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的合
法 权 益受 到不 法行 为侵 害 为产 生前提 。 行政 赔偿 以公民 、 人和 法
另一 种观 点主 张 , 国家 赔偿 的 公法论 , 以法 国为代 表 。 17 其 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受 到 国家行政 机 关及 其 工作 人 员违法 行使 083 年 , 国权 限争议 法庭 对 “ 朗戈 案件 ” 法 布 的判 决 , 确定 了行 政赔 偿 职 权 的职 务行 为侵害 为产 生前提 ; 民事赔 偿则 是 以权 利人 受到财 责 任应 当适用 不 同于 民法 的特殊 规 定。0 们认 为 , 他 私法 调整 私 产 或 人身 损害 赔偿 为 前提 , 括侵 权和 违约 两 种形 式 , 包 也是 承担 人 之间 的关系 , 而行 政赔 偿是 发 生在 国家与 私人之 间, 由公法 民事 责任 的首要条 件 。 应 调整, 因而行 政赔偿 应 适用 不 同与 民事 赔偿 的规定 。综 上所述 , 第二 , 行政 赔偿与 民事 赔偿都 是一方 当事 人 的侵 权行 为对 另
在我 国, 行政 赔偿 责任属 于 民事责任 还是一 种独立 的法律 责 受 损 失 的补偿 功 能 , 即受害 方可 以依 法请 求 获得赔 偿 。 任, 学术界对 此有 不 同的观 点 , 括起来有 两种 : 概 第一种主 张行 政 第三 , 民事赔偿和 行政 赔偿都 以支 付赔偿 金 作为主 要赔偿方
赔偿 责任 为 民事责 任 。 其 理 由是行 政侵 权的对 象主 要是 公 民和 式 , 0 侵权 的 民事 责任虽 然有 停 止侵 害 、 除妨碍 、 排 消除危 险 、 返还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行政法学-20111028-行政赔偿补偿

(二)多选题

3、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 政府将一土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 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 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划局申请法院 将张某所建房屋拆除,张某要求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 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 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采集者退散
(二)多选题


4、某区公安分局因追赃将甲厂的机器设备连同其产品、 工具等物品一并扣押,经评估价值10万元。甲厂雇人看管 扣押的设备等物品,共花费900元。后市公安局通过复议 决定撤销区公安分局的扣押决定,区公安分局将全部扣押 物品退还甲厂。甲厂将所退物品运回厂内安装,自付运输、 装卸费800元。甲厂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 的规定,下列哪些损失应予赔偿? A.5000元的购买设备贷款利息 B.设备被扣押期间2万元的企业利润损失 C.800元的运输、装卸费 D.900元的看管费
第五节、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八)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九)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日平均工资 2、身体伤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日均工资1- 5倍) 3、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年均工资10-20倍)、生活费 4、死亡:死亡赔偿费和丧葬费(以年均工资20倍),生 活费 5、生活费: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7、财产权,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行政法中的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其中涉及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行政责任与行政赔偿的概念、性质、种类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与性质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对其管理职责、管理行为的结果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履行行政职能的必然要求,它既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政治责任。

行政责任的性质包括法律性质、行政性质和政治性质。

1. 法律性质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即在法律框架下对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法律性质决定了行政责任具有刚性和强制性。

2. 行政性质行政责任是一种行政措施,即通过行政手段追究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行政处分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 政治性质行政责任还具有政治性质,即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政治责任。

对于重大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政治责任的追究。

二、行政责任的种类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纪律责任、行政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三种不同的责任类型。

1. 行政纪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纪律规定而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政纪律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的形式进行,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

2. 行政民事责任行政民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民事责任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3. 行政刑事责任行政刑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行政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罪而受到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行政刑事责任是在行政责任的基础上加重了惩罚力度,以起到更严厉的警示作用。

三、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与途径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的行为。

论行政程序违法所致国家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行政程序违法所致国家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论行政程序违法所致国家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作者:雷雨微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4年第14期摘要:在法学界,程序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定如果违反相应的行政程序会有相应的责任。

我们不仅仅要关注行政结果的处理,同时也要关注行政过程的运行。

一个国家关于相关程序规定的方式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规定。

本文列举了两个案例“检验站强制拆除案”“程某治安拘留案”來解释重视行政程序的重要性。

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形成赔偿的主要条件之一,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程序违法;国家赔偿;因果关系;行政法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24.14.0651绪论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错案纠正力度的加大,很多冤假错案得以纠正,相关当事人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然而,国家赔偿过后对相关办案人员追责追偿的案例寥寥无几。

从理论上讲有关于国家赔偿的相关制度,目前仍难以落实。

而目前在实践中相关的赔偿机关对于相应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大多数人员并不会被追究。

当事人如果想要申请国家赔偿,需要符合相应的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只有当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赔偿范围以及赔偿请求人和义务机关正确,才能满足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行为主体要件、瑕疵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以及因果关系要件”,同时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也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相对人因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会希望能够获得国家赔偿,并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对此也有相关的规定。

比如规定了如果行政行为有违反法律的地方,相对人由此造成了相应的损失的,该行政主体是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我国行政机关的规模很大,机构庞杂。

除了人民政府之外,还有政府机构、派出机构等部门。

这些单位都是可以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并且要求是执行职务行为,比如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如违法征收、征用财产、违法查封、扣押、非法强拆等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论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

论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

论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作者:赵宝华来源:《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赵宝华(潍坊学院法学院,山东潍坊 261061)摘要:国家对行政行为侵权承担责任是因为公权力侵权。

公私法的分野导致限制国家权力、规范其运行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

行政赔偿诉讼应是受害人通过司法机关让国家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诉讼,是公权力致害的损害赔偿诉讼;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程序原则如举证责任、赔偿权益处分等方面,也显现出其不同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特征。

因此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应当是国家所负的民事责任。

只有如此定位,才能使我们站在更高起点上审视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性质,找出不足,提出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向。

关键词:行政赔偿;诉讼;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5;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074(2012)06015707作者简介:赵宝华,男,潍坊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一、研究行政赔偿诉讼属性问题的意义从证明责任上看,在刑事诉讼中,原告方(公诉及自诉的通称)指控被告有罪,原告负有证明责任,被告没有自证其罪的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负有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提起行政决定违法之诉,是否真正违法由被告负证明责任。

而行政赔偿诉讼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和第26条的规定,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负证明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原告人在处于被被告羁押、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受到丧失行为能力或丧失生命权的伤害时,被告应当就自己的监管行为与伤害之间没有联系负证明责任。

从权利的处分性上看,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是国家的公权力范围,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应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权利义务秉承私权利的属性,法院调解是民事审判的重要原则之一;在行政诉讼中,国家行政权力秉承国家公权力的属性,法院在审理中不得应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而行政赔偿诉讼呢?《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

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

一、什么是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类别。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祖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二、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一种国家赔偿制度,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它具有如下特点:(1)这种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

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这种侵权赔偿的原因。

(2)承担这种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3)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当然,也有少数单行的行政法规中规定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

三、行政赔偿诉讼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期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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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储琦(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本文认为行政赔偿行为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具有惩罚性质的行为。

认为行政赔偿行为在《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原则”的归责原则前提下,是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先前行为所付出的法定代价;并且通过与行政补偿制度进行比较,得出行政补偿是与行政赔偿的相对的,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补救。

关键词:行政补偿归责原则行政赔偿惩罚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25—01行政权是公民赋予行政机关对公民自身进行管理的权力,有权必有责,行政赔偿正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由于对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造成损害,进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

这种侵权后的补救是何种性质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分析时应明确所针对的主体,站在公民的角度,是一种事后救济,即在权益受到侵犯后的公权力的补偿,而针对司法机关,既然是对公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的行为,则其先前行为则必然是侵犯了公民的权益,适当的补偿则是对于其先前的侵权行为的惩罚。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体现出的行政赔偿的惩罚性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分别规定在《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并且针对行政赔偿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在众多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行政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主要依
据还是《国家赔偿法》。

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则确立了一种“多元化的规则体系”,即以违法原则与结果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在对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条,在旧法中,明确指出只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前提下进行赔偿;而在新法中,虽然将“违法”的限制取消,但可以看出,这种限制的取消并不是针对行政赔偿行为,因而行政赔偿行为仍然适用的是“违法原则”。

当然这种惩罚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还是行使职权的公务员本身,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不同的责任认定标准。

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双轨制的承担责任的形式,我国亦不例外,在《国家赔偿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即在公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进行赔偿后可以对公务员进行追偿。

这种责任承担的设定,使行政赔偿制度的惩罚意味更加的明显,即对于侵害结果,最终的赔偿责任承担者仍然是实际侵害人,行政机关不会代人受过。

因而,在“违法原则”这一归责原则的指导下,能十分合理地体现出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后果进行承担的立法本意。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正是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在先,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才需要对这种损害进行补救,而补救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行为的被害人即公民。

那么这种在弥补过错中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就
是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惩罚。

(二)与行政补偿制度相比较而显现出的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行政补偿行为,就是指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前提下,仍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因而需要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的行政行为。

对于这种补偿的法理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平等负担学说、特别牺牲学说、结果责任说、恩惠学说、人权保障说。

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以“人权保障说”为根本要求,以“特别牺牲学说”为基础理论,以“平等负担学说”为主要原则。

笔者认为,比较行政赔偿与行政赔偿制度的性质,可以根据特别牺牲学说进行分析。

对于行政补偿行为,构成这种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即是“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这种“合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包括行为的范围合法、行为的内容合法、行为的程序合法、行为的形式合法。

但是由于这种合法行为产生的附随效果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可以说,这是行政机关的“无心之过”,对于“特别牺牲”的产生并非出于本意。

但由于损害已经产生,必须对损害进行尽可能地补偿,有损害必有救济,是法律的基本精神,而这也是行政补偿产生的合理依据。

但在行政赔偿制度中,在《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原则”的指导下,行政补偿产生的基础条件即是行政行为的行驶过程中有“违法”,是行政机关故意地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侵害。

那么对于这种“故意而为”的侵害行为。

法律必然要对其进行制裁,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强制性与威慑性。

(三)对行政赔偿处罚性质的思考具体说来,我认为,在具体进行赔偿的情形中,应注意对赔偿数额的把握。

如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补偿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用“适当补偿”这种模糊性的标准,我认为,在进行补偿时只需要与所丧失利益相当即可,而对于需要进行行政赔偿的情况,则要在弥补了损失的同时额外予以一定的赔偿,这就涉及到在行政赔偿的制度中设立“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方式的问题。

虽然《国家赔偿法》在本次修改中并没有对于这一问题进行修改,但我认为,要更明显地体现出对于行政机关这种故意的违法行为的惩治,必须要使其付出与所造成的损失相比更重大的代价才能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缪海.《中外国家赔偿制度比较》.法学评论,1996年(1)
王景斌.西方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史.外国问题研究.1997年(4)
潘新杰、李晓斌.行政补偿制度理论与实务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08年(9)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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