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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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362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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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通风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㈠.矿井风量测定制度
1.通风科负责每旬对全矿通风系统内所有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并填写测风旬报,经技术主管、通风科长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审阅。
2.系统变更时,通风科要及时对有关地点进行风量测定,做到配风合理。
3.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通风情况,通风科要根据测风结果计算风筒百米漏风率,在测风结果上标
4.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的外部漏风率每旬测定一次。
5.对于测风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隐患(如配风量不足、系统不畅、设施损坏、风筒漏风、风速超限等),通风科必须及时处理。
㈡.配风、调风制度
1.生产技术科在编制采区及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根据该地区瓦斯情况编制出相应的通风设计。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各硐室的配风量,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
2.通风科负责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风量管理,当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调整配风量,保证安全生产。
3.井下通风系统或重大的风量调配工程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7条规定,由通风科制订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4.改变通风系统后,通风科必须对相应区域的风量进行测定,发现问题在现场及时处理。
5.调风以后的48小时,通风科必须加强值班,随时了解井下调风区域的瓦斯、风量变化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负责,及时检查和汇报井下通风瓦斯情况。
㈢.串联通风审批、管理制度
1.因井下生产衔接安排必须实行串联通风时,应由通风科编制详细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执行。措施未批准以前,不得实行串联通风。
2.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串联区域概况(串联工作面名称、瓦斯涌出量、通风系统及全风压供风量等)。
⑵.对串联通风的队组在风机运转、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灭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⑶.对被串联通风队组在进风流瓦斯检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⑷.串联通风的时间要求及其它安全措施。
严禁出现二级串联。串联通风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114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4.调度室电话班必须保证串联工作面的通讯畅通、可靠,以便突发事故时相互联系。
5.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将串联通风时间和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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