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道灯光系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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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跑道不供起、降或滑行之用时,不
(2)如跑道灯不是连续开放,在航空器起 飞后,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供跑道灯光:
A、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且灯光是集中 控制的机场,只要认为航空 器起飞后可能在 起飞过程或起飞后立即发生紧急情况而需要返
B、如果机场未设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或灯光 不是集中控制,由于离场航 空器起飞后可能 返航紧急着陆,因此在任何情况下,一条跑道 的灯光 必须在航空器起飞后不少于15分钟内 保持开放。
(3)在装备强度可变的灯光的机场,应备 有一份根据能见度和外界光亮情况而制 定的强度调置表,用以指导空中交通管 制人员调节灯光以适应当时占主导地位 的气象条件,当航空器驾驶员提出要求, 只要有可能,应进一步对灯光强度进行 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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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通则1-(1)中所述的情况外,在下列
A B (2)白昼或黑夜,不论能见度情况如何, 当使用有关跑道时,必须打开该跑道着 陆端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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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具备自动监控设施时,机场管制员须利用 自动监视设施查明灯光是 否按照所选用的要
(2)如无自动监控系统或如无此类替代设备,机 场管制员必须在机场管制 塔台上目视观察灯 光系统以及通过其他来源如航空器驾驶员报告 或目 视检查所获得的情报,来及时了解目视 (3)在收到表明灯火失效的情报后,机场管制员 必须采取有效行动以保证 受其影响的航空器 或车辆的安全,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理失效的灯 光。
A、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做好开放 灯光的准备; B、航空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20分钟开放灯光, 或者按照塔台管制室管制员要求的时间开放灯 光; C、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开放灯光; D、航空器起飞后15分钟、着陆后10分钟关闭灯 光,或按照管制部门的通知关闭灯光; E、发现灯光异常不能按规定要求开放灯光时, 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和机场值班领导。
从跑道入口起沿跑道纵向按间距30米对 称地设置在跑道中心线两侧至距跑道入 口900米处,灯光颜色为单向白光。如图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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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跑道末端的跑道边线灯中间, 均匀 布置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线的直线上,灯 具数至少为6个,从起飞方向看,灯光颜 色为红色(跑道末端灯通常与跑道入口灯 共用一组半红半绿的灯具)。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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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跑道全长设在跑道中心线上,灯距为 30米;从跑道入口到距跑道末端930米范 围内全部为白光灯,从距跑道末端900米 处起至距跑道末端300米处范围内红光灯 与白光灯相间设置;其余均为红光灯。 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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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跑道全长对称地设置在距跑道边线外 侧不大于3米的两条平行线上;跑道边线 灯的灯距应不大于60米;位于跑道两端 600米范围内的跑道边灯应使用半白半黄 发光的灯具,并使白光朝向跑道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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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停止道的全长等距地设在跑道边线灯 的延长线上,灯距为40米至60米,灯光 颜色为红色。此外,还应横贯停止道末 端设置三个灯, 与跑道中心线垂直、距 停止道端线不大于3米。
三、滑行道灯光
1、滑行道中心线灯 沿滑行道的中心线均匀设置,灯距在 直线段至少应为30米;灯光颜色为绿色。 如图所示。 2、滑行道边线灯 沿滑行道边线均匀设置,灯距不超过 60米,灯光颜色为蓝色。如图所示。
4
每当有关跑道的跑道灯光开放时,必 5 滑行道灯的开放次序须使其对滑行中 航空器能不断指出滑行路线;滑行道灯 或其部分在滑行航空器无需使用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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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横排灯在表示所有交通必须停止 时必须开放;在表示所有交通可以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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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与某一条跑道或航空器进近、起 飞通道有关的障碍灯不突出于有 关规定 (参见ICAO附件14第六章)的内水平面之 上,则可与该条跑道的跑道灯或通道灯 同时开关,且在航空器不再使用之前不 (2)当机场开放时,不能使用的灯不能按 上述1-(2)的规定关闭。
3、停止横排灯
在精密进近Ⅲ类跑道运行时使用,横跨 滑行道或滑行等待位置,灯光颜色为红 色。该灯光的开、关取决于机场管制员 的指令,飞行员操纵航空器在地面活动 时,见此灯时必须停止滑行以等待机场 管制员的下一个指令。其设置如图所示。
4、许可横排灯
此横排灯设置在距滑行道交叉口30米至 60米范围之内并横贯滑行道,灯具至少 应为三个,灯光颜色为固定单向黄色灯 光。如图所示。
(5)机场在夜间或仪表飞行条件下有航空器 运行时,应当开放障碍物标志灯,并遵守 下列规定:
A、管理障碍物标志灯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维护障碍物标志灯,保证正常开放。如发生故障, 应当立即报告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并采取措施; B、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机场区域内 障碍物灯光的工作情况,对于重要障碍物的灯标 可指定专人监视; C、塔台管制室和机场灯光管理单位应当了解并掌 握超高障碍物所属单位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当发 现障碍灯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修理恢复; D、塔台管制室管制员或航空器驾驶员发现障碍物 标志灯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障碍物标志灯管理 单位及机场灯光管理单位。
第四章 机场灯光系统及其 使用方法
• 机场灯光系统 • 机场灯光的使用方法
机场灯光系统简介
机场灯光与机场地面标志一样,同属机 场的目视助航设备,其目的是更好地引 导飞机安全进场着陆,尤其在夜间和低 云、低能见度条件下的飞行,机场灯光 系统更是发挥着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作 为机场管制员,必须熟悉本机场的目视 助航设备,并充分利用这些设备,准确 地引导飞机进场着陆并且在地面安全、 有序地运行。
进近灯光系统根据跑道的运行类别,其 结构组成并不相同,具体可分为简易进 近灯光系统、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及 Ⅱ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分别如图1、2 及3所示。
二、跑道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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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跑道末端或靠近末端以外不大于3米 处设置,并且安装在垂直于跑道中心线 的一条直线上,从进近主向看,灯光颜 色为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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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1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800米以上, 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 5000米以下 5000米以上
注: 1、昼间云高300米以下,要置定于最高 级光度。 2、处在晨昏蒙影(夜间从日出前约30分 钟至日出和从日没至日没后约30分钟的 时间)期间,除上表的规定外,可以置 定于昼夜的、夜间的或者两者之间的认 为适当的光度。
一、进近灯光
1、进近灯光的组成 A、进近中线灯 跑道中心线延长 线上一行固定的可 变白光灯,延伸至 距跑道入口不小于 900米,灯距为30 米。如右图所示。
B、进近旁线灯
从跑道入口延 伸至距跑道入 口270米处的红 光灯(Ⅱ、Ⅲ类 精密进近跑道 安装此灯),灯 距为30米。如 右图所示。
C、进近横排灯
光度级别 昼间 5 4 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 米以下 能见度 夜间 仅有此要求时 800米以下
3
2 1
仅有此要求时
仅有此要求时 仅有此要求时
800米以上,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 5000米以上
(2) 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进近坡度 指示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进行调置;
一、我国关于机场灯光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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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场机动区内有航空器运行时,按下 列规定管理灯光: A 、夜间应当开放机场保障飞行所需要的 灯光; B 、昼间应当开放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灯 光; C、昼间且机场的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应 当开放跑道和滑行道及起飞和着陆方向上 保障飞行所需要的灯光。
(2)配置了助航灯光监视系统的机场, 其灯光管理单位值班员应当在航空 器预计起飞或着陆前一小时,使灯 光系统处于随时可使用状态。未配 置助航灯光监控系统的机场,其灯 光管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管理灯 光:
3 2
1 4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50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 5000米以下 5000米以上
有要求时 仅有此要求时
3
中光度 2 1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有要求时
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 5000米以下 5000米以上
(4)跑道中心线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
光度级别 5 4
能见度 昼间 夜间 1600米以下 仅有次要求时 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 800米以下
在距跑道入口300米处设置进近横排灯(Ⅱ、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在距跑道入口150米和 300米处各设置一排)。进近横排灯被跑道 中心线延长线垂直平分,每边内侧灯距 跑道中心线延长线4.5米,各向外再设七 个灯,灯间距为1.5米,灯的颜色为可变 白光。
D、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及
该灯光系统由多组成对的灯组组成,其 中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灯光对称地排 列在跑道两侧,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排 列在跑道左侧。二者都用于引导飞机在 进近过程中保持正常的下滑航迹。
二、ICAO的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
1 (1) A、除非今后另有规定或对空中交通的管制 另有要求外, 在天黑时间或太阳球面中心 已降至地平线以下6度时, 应该连续开放;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选择灯光使用时间较长
B、在任何其他时间内,根据天气情况,为
(2)若机场上空无飞行活动(包括正常的和 紧急的)出现的可能,且在航空器预计到 达前的一小时可以重新开放,除此后另 有规定外,机场上及其附近凡是不用于 航路导航的灯光均可关闭。
其具体的指示情况为:
a)当航空器高于标称下滑航径时,航空 器驾驶员看到所有灯光都是白色 b)当航空器正在标称下滑航径上时,看 到下风灯是白光而上风灯是红光 c)当其低于标称下滑航径时,看到所有 灯光都是红光 图1和图2所示的是目视进行坡度指示 系统及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的指示情况。
2、进近灯光的类别
光度级别 5 4 3 昼间 (自日出至日没之间) 晨昏蒙影间
夜间
晨昏蒙影以外的期间
进近坡度指示灯光度置定表
(3) 跑道灯、跑道端灯或停止排灯的 强度应当按照下表进行调置;
跑道灯光度置定表
光度 级别
5 4 高光度
能见度
昼间 1600米以下 1600米以上,5000米以下 夜间 仅有此要求时 1600米以下
(6)夜间或昼间能见度小于2千米时,在机场活 动区内活动的一切航空器必须显示以下灯光: A、引起对该航空器注意的防撞灯; B、用以显示该航空器相对航径的航行灯; C、显示航空器结构外端的灯光; D、显示航空器发动机已经开车的灯光。
2、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度
(1) 航空器进近着陆方向上的机场进近灯及接 地带灯的强度应当按照下表进行调置;
机场灯光的使用
机场灯光系统是机场目视助航设备的一 部分,对保障飞行安全起着极为重要的 作用,尤其是在夜间飞行和低云低能见 度条件下的飞行时,机场灯光更是航空 器驾驶员建立目视地面参考所必需的目
机场灯光的使用
目前世界上很多机场都将机场灯光的使 用交由机场管制塔台管理,塔台上一般 都配备有机场灯光的控制和调节面板, 以便于塔台管制员根据飞行环境的变化 和航空器驾驶员的请求,开放、关闭或 调节有关机场灯光。这也是我国空中交 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做为一名 机场管制员, 掌握机场灯光的使用,对 提供优质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和保证飞 行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塔台管制室管制员应当及时检查机 场灯光的开放情况,发现异常或接到 灯光异常的报告时,应当通知机场灯 光管理单位值班员或航空器驾驶员, 并报告有关部门值班领导。 (4)管制员应当按照规定光度或航空器 驾驶员的要求,通知机场灯光管理单 位配置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的强度。 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的强度配置 应当符合机场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强 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