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关于印发《XX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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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6 7号文 关于印发《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26 7号文 关于印发《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XXXX〔2015 〕7号签发人:XXXXXXXXX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公司人才发展战略,加快人才引进步伐,增强公司发展后劲,特制定《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才引进管理办法XXXXXXXXXX有限公司201X年X月X日附件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公司人才发展战略,加快人才引进步伐,增强公司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工作要适应公司的发展要求,坚持培养与引进并举,不断增加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素质,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基本原则1、按需引进、全面考核的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

4、急需和紧缺人才优先引进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引进的对象1、引进人才范围主要限于公司核心业务。

对非核心业务,应控制人才引进的数量及质量。

2、引进人才的对象包括:(1)在同行内有较大影响力或经验较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2)紧缺和急需的关键操作岗位的技能人才。

(3)懂项目管理、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4)紧缺和急需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5)公司当前紧缺和急需的各类执业持证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岗位对应各类人员。

第二章人才引进的渠道、方式、程序第六条人才引进对的渠道1.市场猎取;2.内部人员推荐;3.社会招聘;4.校园招聘;5.退休返聘;6.人才特聘:(1)以不触动人事关系为前提,邀请行业专家在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与交流,使企业获得人才突破并实现知识传递。

(2)凡符合公司引进人才条件,可通过签订特聘协议,约定被聘用人权利与义务,实现公司相关业务预期并支付聘用费用。

第七条人才引进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公司采用以下三种人才引进方式:1、通过直接建立双方劳动关系方式引进人才。

针对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直接调入、招聘录用等方式,鼓励与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2、通过劳务派遣建立用工关系方式引进人才。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滨政办字〔2019〕83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0日滨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管理,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根据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滨国资深改组〔201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投资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1.企业投资方向。

要围绕“富强滨州”建设,突出“十强产业”,重点投向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四新促四化项目。

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产能过剩行业投资。

除制造业企业外,企业主营业务范围50%以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功能类企业投资运营范围原则上80%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

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

2.企业履行投资主体责任。

企业是投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是投资决策直接责任人,承担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管理,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开展后评价,按规定报告投资相关情况并配合监督检查等责任。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强化合同管理程序,提高合同管理效能,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合资经营合同、融资合同、对内制式委托贷款合同及战略合作协议外,集团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协议,且该协议所涉及事项均已事先履行集团公司相关决策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对相关合同商约、审批、签订、履行、变更、中止和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签署的所有合同,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各级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与经费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集团公司本部建设、维修、资产购置项目(合同签订主体为“**(集团)有限公司”)由所属经费单位作为项目业主(主办)单位负责实施所签订的合同,视同所属经费单位作为主体的合同,项目业主(主办)单位负责审查及签订。

第六条合同管理的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合同管理的各项-1-工作,必须符合《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要求;二是效益性原则,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必须致力于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和信誉。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与审查部门责任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其中:合同主办部门(单位)是指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单位)。

合同审查部门是指根据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拟签署合同进行会签审查的部门。

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计划财务部为合同审查必需会签部门,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科信设施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合同审查专业会签部门。

第八条合同主办部门(单位)职责(一)负责合同签订过程的组织、审查会签意见反馈、合同修改及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等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监督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建设诚信政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先导区管委会。

第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执业律师。

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受委托人签发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熟悉所签订合同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

第六条行政机关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订立合同:(一)市场调查。

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

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9•【字号】池办秘〔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池办秘〔2016〕78号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9日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池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聘用员额内,以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从事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和必要的后勤服务工作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条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存量,严控增量。

原则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再聘用编外人员。

第五条坚持依法聘用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当事双方合法权益;坚持统一管理原则,统一核定聘用员额,统一聘用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9.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的通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日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2.合同审查表
3.合同管理工作流程
(定稿)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政厅
2024年9月4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0月11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XXXXXXXXXXX有限公司文件XXXX〔20XX〕XXX号关于印发《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为规范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促进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XX集团印发的《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了《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XX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促进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商贸控股集团印发的《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XX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履职待遇是指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接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

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

通过建立完善企业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加强指导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条公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和公务用车费用的管理。

XX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XX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XX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院及学院所属各系部、处室与外单位签订的包括购买、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租赁、服务及其他经济行为的合同。

第三条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上述对外经济行为,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金额在3万元以下,但活动本身对学院未来发展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也应签订经济合同,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课题合同和用工合同,学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学院对外经济合同必须以“XX单位”名义签署,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院领导、各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学院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非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的名义代表学院对外签署经济合同。

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防止合同欺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第七条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合法合规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由当事人约定相应的必要条款。

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A)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签订合同双方一律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业务章等其他业务印章代替,否则,学院有权不予承认并拒绝付款。

第十条签订建设工程、资产租赁、出售(含资产处置出售)、采购等重大合同,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完善审批程序后采用公开招标等采购形式,从严把关,择优选定。

第十一条合同谈判应由承办部门的负责人主持(重要合同谈判由分管副院长主持),相关人员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头文件

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头文件

XXXXX有限公司文件人力部〔2021〕XX 号关于印发《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制定了《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经XXX会议、职工代表等表决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1 —XXXXX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促进企业长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在奖励上,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惩处上,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员制员工,劳务外包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公司员工在维护法纪,维护公司信誉,保卫公司财产,促进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在生产经营方面,为公司赢得良好效益的;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创造优异业绩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对荣获公司“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同时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处罚— 2 —第六条处罚包括以下五种方式:(一)组织处理。

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二)扣减薪酬。

扣减和追索绩效工资等激励收入,或终止、取消、收回其他长期激励收益;(三)禁入限制。

五年内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被禁入限制岗位的工作,不得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部门负责人;(四)纪律处分;(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可给予以上五种方式进行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8•【字号】甘政办发[2005]122号•【施行日期】2005.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2号2005年10月1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必须遵循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东府〔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担任行政职务,不执行公务,不在执法和涉密岗位工作。

第三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员额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聘员聘用、解聘、考核等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用人单位负责聘员的招聘、解聘、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员额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员额的具体数量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第五条聘员分为普通聘员和特别聘员。

其中特别聘员是指用人单位为提高本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聘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特别聘员应是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

普通聘员分为六类,各类别基本要求如下:第一类: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第三类: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取得研究生学历以上人员,或取得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能证的人员;第四类:具有助理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或具有高级工技能证以上的人员;第五类:取得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或具有中级工技能证以上的人员;第六类:取得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初级工技能证的人员。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汕府办函〔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汕府办函〔2024〕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日汕尾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磋商与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四章签订与履行第五章备案与归档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合同的规范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推进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重大民事经济活动中所签署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协调机构,包括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合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格式合同、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领域等采用国家、省、市示范文本的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除第二条规定外,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资金(资产)的投资、建设、承包、租赁、转让、担保、出借、养护、托管等合同;(三)征收、征用补偿合同;(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五)招商引资、战略合作、交流合作等合同;(六)借款、资助、补贴等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七)其他政府合同。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成房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1月11日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01•【文号】建设[2000]50号•【施行日期】200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

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 [二](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三月一日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陕财办采管[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09]22号)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省级单位提供服务,我厅于2007年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5号),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其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管[2007]25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加强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6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非税收入,下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供应商及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市场参考价、优惠率、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四条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提高采购效率和方便采购人的原则;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保证产品质量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利益的原则;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促进廉政建设的原则。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黑办发[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2]7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2月28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推行并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和专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它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确定单位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及合同双方应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享受的待遇等。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推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岗位竞争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工作。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德办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1〕65号)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德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用工管理,保障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基本权益,合理控制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含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市级群团组织和市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含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用人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项目)需要聘用不纳入正式行政(事业)编制限额管理、需财政纳入预算经费支出的临时用工。

市级用人单位编外使用聘用人员仅限于机关辅助岗位、后勤服务岗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四、市级用人单位本着“工作需要、定员控制、能进能出、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使用编外聘用人员。

(一)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原则上应在2008年市政府批准核定的员额内控制使用。

(二)新组建的单位或新增工作任务后,需要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编外使用聘用人员控制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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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现制定《XX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医院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单位与其他合同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单位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合同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医疗合作、采购、承包、出租/租赁、维修、保险、科研、教育、技术服务、捐赠等方面的协议,但不包括劳动、劳务合同和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第五条单位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资金金额(指经济行为单次或年度累计涉及的,下同)达到或超过5000元的,原则上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六条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实际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银行账号、合同标的名称、数量、质量、合同金额、合同期
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救济、仲裁、诉讼等。

第七条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图表、电子数据交换等)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经济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必须清楚、准确。

凡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格式的,优先适用标准格式,以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单位任何职能部门、科室或自然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我单位统一以“XXXXXXXXX”作为主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九条经办部门按照合同金额的审批权限,将合同文本按规定流程审批。

经济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审批,并填写《XXXXX 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意见表》,由科室负责人、经办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审核,必要时可征求其他部门审核意见;经济合同金额2万元-10万元的,经领导办公会议通过后,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审批,并填写《XXXXX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意见表》,由科室负责人、经办部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领导审核,必要时可征求其他部门审核意见。

经济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在签订前,经党委会议通过后,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正职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审批,根据需要书面咨询法律顾问
意见。

第十条所有人在合同上签字都必须填写准确的落款时间。

第十一条会签科室职责
1.经办(职能)科室在经济合同签订意向形成后,应对合同可行性进行研究,详细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履约能力、产品(服务)质量、定价合理性、商誉信用等;起草合同文本,对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条款及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正确性负责,并主要对合同技术相关工作要求把关;填写合同会签单,并组织相关人员与合同对方洽谈。

2.财务科负责审核合同收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履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3.单位办公室负责对合同的会签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合同进行盖章、存档等。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审核意见签署完毕的合同文本,经办部门必须指派本科室人员到院办公室加盖公章,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办理盖章。

第十三条单位的经济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份数。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涉及的任何部门或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经济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部门的项目负责人应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一旦发现对方出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正职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合同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部门按资金支付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申请按合同支付款项。

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未签订、付款资料不全或未按合同规定方式付款的,财务科有权拒绝付款并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其他合同方需要交更或解除合同,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出具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须经所有合同当事人同意。

因变更、解除合同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及时向对方索赔。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经办科室说明情况并提交申请,按合同审核会签流程重新签署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部门对签订完成后的经济合同收集保管。

《XXXXX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意见表》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连同经济合同一起收集保管。

档案保管参照《经济合同档案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各科室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办科室、序号、合同编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金额、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台账应定期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四条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单位首先应谋求与对方协商调解,如协商不成,应及时报告院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因经济合同产生的纠纷,单位需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递交仲裁申请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的,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经办科室指定专人办理。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室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各科室或部门的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纳入审计的工作内容,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科室或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同经办部门或人员存在下述行为的,单位视情节严重性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造成严重损失或违规情节严重的,须进行院内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进行合同会签,擅自以部门或科室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在合同订立后,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未遵守保密规定,丢失重要合同档案或泄露合同秘密,给医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给医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在合同签订或运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要财物或收受贿赂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出现争议或问题,报院办公室备案,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同意后执行新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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