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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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的区别与帐务
处理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常常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方式销售又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3种。

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其纳税与帐务处理也有较大区别,现分述如下:
一、商业折扣
概念: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

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2500元/吨。

现有某陶瓷厂携银行转帐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

解:(1)确定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公司销售柴油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2500×97%=12125元
折扣额为5×2500×3%=375元
销项税额为12125×17%=2061.25元
价税合计为12125+2061.25=14186.25元
(3)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4)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4186.25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12125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61.25元
二、现金折扣
概念: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付款期内,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纳税处理:由于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

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采用总额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对现金折扣不予扣除。

税法也规定,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发生的现金折扣可列入财务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某水泥厂汽油10吨,单价3000元,计货款3万元。

该厂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商定一月内付款。

为鼓励该厂及早偿还货款,经贸公司协议许诺给予该厂折扣优待,即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后该厂在20天内付款。

解:(1)购货时,经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售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

销售额为10×3000=30000元
销项税额为30000×17%=5100元
价税合计为30000+51000=35100元
同时作出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帐款—×水泥厂35100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3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元
(2)20天内付款时,经贸公司按协议计算出折扣额,根据实收金额开具正式收
款收据。

同时,水泥厂也应出具折扣证明单交经贸公司一同入帐。

折扣额为30000×1%=300元
水泥厂实际付款金额为30000-300+5100=348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4800元
财务费用300元
贷:应收收款—×水泥厂35100元
三、销售折让
概念: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销售折让虽然也是在货物销售之后发生的,但其实质却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纳税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
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
货款为销售额,因折让而退还给购货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折让当期的销项
税额中扣减。

在纳税实务中,要注意: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
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的合法依据。

销货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方可根据折让金额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货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货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将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属于偷税行为。

会计实务:
例: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4月1日销售给某陶瓷厂-10#柴油5吨,单价3000元,钱货两清。

4月5日,该厂来人反映油质达不到标号,但基本可用。

考虑到双方单位商贸合作关系,该厂表示不退货,但需经贸公司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

经协商,经贸公司对该厂按3%予以价格折让。

解:(1)4月1日,经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出销售额、销项税额及
价税合计。

销售额为5×3000=15000元
销项税额为15000×17%=2250元
价税合计为15000+2250=17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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