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洛克“同意”理论正当性不足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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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洛克“同意”理论正当性不足的探析任何政府秩序的核心问题都是政治合法性或正当性的问题。洛克首次提出了政治的合法性是基于“同意"而非基于“权威”。在他看来,合法权威源于顺从权威的人们的同意,绝非源于纯粹的军事征服,即使在强力压迫下而获得的同意也是无效的.这种理论影响了许多著名学者的学说。所以对其理论哪怕一部分的批判或者提出自己的观点都有着“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风险,但科学理论与知识的进步就产生在批判之上,尼采曾经说过:“谁不得不创造善恶便不得不先破坏,先打碎珍贵价值。最大的恶也是最大的善的一部分,而这是创造性的善。”在对洛克政府理论进行解读中,我们首先要弄清的是,“自然权利论”是其政府的目的理论,而“社会契约论”是其政府的形成理论,实际上,洛克把大多数人的同意作为人们建立国家时订立契约的一项内容,作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获得公民身份的一项条件。而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的.
一、结合前人观点,对洛克同意理论的几点批判
(一)从洛克与卢梭理论的相同处来推导“同意”理论的弊端
虽然洛克的政治思想代表着自由主义,卢梭代表浪漫主义,但二者在宏观上有多处相同点.他们都遵循天赋人权、合法性政府、政府目的的民主性与劳动确定财产权的思想。但同时也都犯了一个“只注重量的多寡而非质的优越”的微观错误。即卢梭认为政府建立在公共意志之上,他区分了“众意”与“公意”,众意包含公意,公意是众意中大家都相一致的意志,据此他推出政府的权力需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然而他却不再细提起“众意”中与“公意”意见相左的人们的后续生存状态。再看洛克,他认为任何政治秩序问题的核心都是政治合法性问题,他进而从一个良好的“自然状态"中推出人人生而平等自由,而自然状态有其弊端,那就是缺乏一个“公共善性法官”。因此人们需要跳出自然状态,通过协议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而这个合法政治共同体的起源便源于人民的同意,只要一个人享受着国家带来的权利,占有着国家的土地,用着在本国国土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无论你对政治社会的形成有多大异议,你就应被默视为承认本国政治的合法性。而后与卢梭一样,他却也不再细提如何应对那些本不想同意却不得不同意的“默示者"们的生存状况。
另外,二者都比较强调立法的重要性,但在立法者的选择上又都有其弊端:卢
梭在现实中看到了公共意志与众意的冲突需要法律来保障,也进一步阐述了法律的权威性。但在最基本的立法者的出现上却毫无头绪,他便借用了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与万能的神明的思想去讨论立法者的出现,虽给出一个模型,但在现实中却不知如何选出立法者。而洛克认为一个合法性政府基于人们的同意,他将政府权限分立为立法权与执行权。若立法权和执行权同时掌握在一批人手里,他们就会为自己谋福利而不顾大多数人的福祉,这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也违反人们基于“同意”建立政府的目的。在洛克的解释中“一批人"的界定是模糊的。按照他的说法,人们基于同意组成合法性政府,政府的组成代表人们的意志,为了保障人们利益、限制政府权力,政府实行两权分立,那么分出来的政府权力也必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然而同是代表人们的意志,同是基于“相同的同意",分立出来的机构如何会反对、限制与自己意志相同的机构?这个问题无论执行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还是掌握在不参与立法的人的手里都是存在的。
(二)洛克关于组成政治社会理论的自相矛盾性
在关于洛克政治社会的组成理论上,曾存在过两种反对意见,第一,在历史上找不到一群彼此独立和平等的人集合在一起,以协议的方法建立一个政府。第二,一切人既然生来就在政府的统治之下,受制于这个政府,他们就不可能自由地建立一个新政府。洛克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能够让人信服的,他认为国家像人一样对于自己出生和幼年时的情况是不清楚的,他也举出了史学家的例子加以证明同意理论在这点上建立政府的正当性.但是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却存在明显瑕疵,洛克在回答时反问了一句:“如果这个论点是对的话,试问世界上如何会有那么多合法的君国呢?”.我想这里的“合法”并不是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合法,他所说的合法是符合其“同意”理论的合法,但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并没有一个依据他的合法同意思想建立的国家。对于这个反问我想马克思·韦伯在他相关的官僚制和政治权威的分类的作品中已经有了明确答案,韦伯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于三种情形:世袭、魅力、合法理性。而洛克所指的合法政府意义上的“合法”,基于韦伯的三种权威政府来源的理论,无论现代的正当性、合法性观念的正确性基础有多小,它们都能成立。
达仁多夫在其《现代社会冲突》中曾提出“只要形成社会,那么就会有统治权威。"按其观点,社会契约论则更可说成是一种“契约社会”,因为洛克的同意
理论只是在证成一种已经存在着的政府统治的正当性而不是政府起源上的正当性,他只不过是在说明大多数人的同意的利益高于小部分人的默示同意的利益。这种观点可推测为政府的权威来自于统治阶级的延续性,来自于政府为人民所做的福利及贡献,政府是在其形成后逐渐得到的同意而不是起始性的同意。
(三)休谟与洛克同意理论的冲突
洛克的契约论虽然少了霍布斯的让渡之后的强制力,而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但休谟认为,洛克所谈的“同意”,是身处一叶扁舟上的人们在茫茫大海上不得不做出的抉择,他们生于自己的国土,接受的政治原则和风俗习惯,并非出于主动性的“同意”,而是因为他们在出生时是别无选择,洛克的同意理论在休谟的怀疑主义看来有点强词夺理.我们不讲休谟的政治学观点是否准确恰当,但他在评价洛克的“同意”理论时却是客观的.因为洛克同意理论的一个假设前提就是任何人占有土地享用政府领地的任何部分既视为明示或默示同意者。无论你是旅行者或一个耕作着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土地的人,还是现在的你同意就意味着你的子子孙孙也是同意的。
而在现实中,即便是明示同意也有其弊端,因为所有人生来就处于某个政府的统治之下,那种人们做出明确同意去表明自己是否服从这个政府的权威性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移民以及那些所谓“被归化了的公民”只是少数,这些人在加入新国度时必须要明确表示效忠,但除此之外我们似乎很难找到其他明示同意的例子。因为人性中多多少少都有着乡土情结或者像达仁多夫所说的“根系联接”,你要么被迫默认同意,要么就离开自己的家乡故土,而在这种情形下谁会选择离开生他养他的家乡,离开自己的国土去他国漂泊呢.洛克认为人权天赋,但他的同意理论恰恰剥夺了人们自由选择的天赋权利,也亵渎了其所崇尚的生命、自由、产业“三位一体”的精神.
二、基于道德上的正当性对同意理论的批判
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与戈登·塔洛克在《同意的计算》中提出“作出同意的决策成本”问题,认为越来越多的人作出同意,可能同意的成本越大则越不利于私人效益的最大化,进而推导出最佳的同意决策规则是使集体决策的成本之总和最小化的同意规则。这就更多的从道德上的层面探讨政府的形成,这种道德并不只是理论上的符合,它也必须体现于政府实践过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