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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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安心意外A\安心意外B,各自累计最高保 额100万元;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保 额,累计最高保额不能超过主险50%;绿 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累计最高日给付 金额不超过100元。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意外医疗责 任累计最高保额30万元。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全家福及绿 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意 外医疗责任累计保额最高30万元。
不接受五类以上(含)职业类别 的人群购买。需与其他一年期意 外责任险种共同累计意外保额, 且客户在我公司意外责任累计超 过100万元者,需填写《补充告 知问卷》经人工核保决定是否承 保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成年被保险人累计 保额不能超过30万元;附加学生儿童意 外费用补偿医疗A款,累计最高保额1万 元
6
英才卡
学生类
C款
全国 全国
全国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所有学龄儿童、 款)
全体人员或育龄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家庭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需节育人群 出境人员
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全体人员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各款卡折详细核保规则 累计最高保额100万元。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9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2019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精心整理.第十条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之欧阳家百创编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型)(2013版)条款欧阳家百(2021.03.07)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国寿产险[2021]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2021]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国寿产险[2021]N158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与批单等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使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者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含:(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与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与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国寿综合意外险怎么样?理赔容易吗?

国寿综合意外险怎么样?理赔容易吗?

国寿综合意外险怎么样?理赔容易吗?国寿综合意外险是保障覆盖面较广的一种意外保险,不但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人身伤残、身故等保障,还对因意外发生的医疗提供保障。

综合意外保险通常采取主附险方式。

主险一般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大多为意外医疗险、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等。

什么是综合意外险综合意外险也即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根据这个定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医疗给付和停工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

通常,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对意外伤害定义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国寿综合意外险产品详情投保年龄:6-65岁(可续保至70岁)缴费期限:趸交产品特色:意外伤害门诊及住院可赔付1万(可根据不同需求调整额度)(无社保设100元免赔,其余按80%报销,有社保在社保报完后直接按90%报销)。

意外残疾:按残疾级别给付意外身故:10万(可根据不同需求调整保障额度)残疾赔付:由指定部门鉴定等级后按残疾级别赔付国寿积极为两起矿难理赔每人赔偿10.2万元河南省焦煤集团下属的九里山煤矿和义煤集团下属的千秋煤矿相继发生矿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第一时间成立理赔应急小组,采取有效举措,积极稳妥地开展理赔服务。

事故发生后,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于当天赶赴现场,与政府事故处理小组和矿方沟通,了解事发缘由、人员伤亡及投保情况。

随后,启动省、市、县三级公司统筹协作模式,分级负责,做好保险金和人员准备工作,并准备开通绿色理赔通道,协助客户快速完成理赔申请手续。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为团体成员提供综合保障。

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地人员意外伤害保障:对于在工地工作的团体成员,例如工程师、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提供具体金额的保险金用于赔偿因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2. 财产损失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损失,该保险将为团体提供赔偿,以减轻经济压力。

3. 医疗费用保障: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该保险将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4. 残疾赔偿: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团体成员永久性残疾的,将提供给予残疾赔偿金,以提供经济帮助和支持。

5. 死亡赔偿: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身故的团体成员,该保险将向其家属提供经济援助,给予合理的赔偿金。

总之,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为建筑工程团体
成员提供全面保障的保险产品,为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减轻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给团队带来的损失。

6270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6270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产品费率表
注:
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确定。

对其他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对于无固定职业者,若被保险人年龄小于16周岁,其费率参照职业类别二确定;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于17周岁与49周岁之间,其费率参照职业类别三确定;若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其费率参照职业类别六确定。

2、对于极短期业务,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为:日费率=年费率÷360×2.5。

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按照上述费率标准,对每一被保险人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也可以依据上述费率标准,根据投保团体的人群构成、保额分布等因素制定单一费率,并按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计算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4、各分公司可以上述费率标准为基础,参照以往赔付经验,视投保人数规模、投保人群风险状况、市场竞争情况、承保单位风险控制水平等因素等对上述费率标准进行调整。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

中国人寿保险险种介绍大全中国人寿保险有哪些中国人寿保险/special/renshoubaoxianxianzhongdaquan/(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中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国内几家资产过万亿的保险集团之一,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属国有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人寿现在推出的产品有很多,下面就从各个分类来看一下。

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珍爱一生住院医疗终身保险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国寿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松鹤颐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满堂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商业医疗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母婴安康特定疾病保险国寿输血感染疾病保险国寿附加关爱一生长期医疗保险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2007版)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B)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国寿关爱生命女性疾病保险(A)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e保通国寿肿瘤预防疾病保险万能险国泰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国寿瑞丰两全保险(万能型)国寿瑞祥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分红险国寿福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智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B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美满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国寿美满一生12年期国寿鸿禧年金保险(分红型)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鸿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03版)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金彩明天两全保险(B款)分红险国寿美满一生5年期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投资连结险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少儿保险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B款)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英才少儿两全保险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国寿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寿英才卡B国寿阳光少年卡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金色阳光卡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阳光宝贝吉祥卡2010版终身寿险国寿祥泰终身寿险国寿关爱一生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国寿安鑫两全保险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国寿鸿信消费信贷定期寿险国寿祥泰定期寿险国寿99鸿福两全保险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国寿绿舟定期寿险意外险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家庭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易保钻石卡国寿易保金卡国寿驾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车行天下卡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吉祥无忧卡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A款)企业团体员工工伤意外保障保险员工保障计划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钻吉祥卡吉祥白金卡吉祥金卡国寿夕阳红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学生儿童身故意外伤害保险福满家卡A款吉祥卡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吉祥卡B型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B型)国寿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国寿全家福保险(B型)员工意外保险国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幸福安达国寿安顺境内外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家福卡吉祥卡D国寿绿洲员工福利系列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国寿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中国人保寿险“畅行卡”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旅游团体意外保险中国人寿的保险险种覆盖面已经很大,因为保险的适用性是很重要的,所以选择产品的时候要注意保险的相应条款,尽量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哎呀,今天咱们聊聊一个大家可能觉得有点沉重,但其实也挺重要的话题——国寿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说到保险,很多人脑袋里都蹦出来一堆复杂的条款和一堆看不懂的字。

别担心,今天我就带大家轻松了解一下,保证你听完能哈哈大笑,心里也明明白白。

保险嘛,就像是生活中的一把伞,天晴的时候你可能觉得它没啥用,但一旦下雨,你就会感激涕零。

这种计划生育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咱们的家庭。

说到家庭,谁的家庭都少不了孩子。

孩子们活泼可爱,像小鸟一样,虽然有时候顽皮得让人抓狂,但总归是生活的希望,对吧?这保险就是为了让我们在意外发生的时候,心里能有个底,别把日子过得像上紧了发条的钟。

你想啊,万一孩子在玩耍的时候不小心摔了一跤,或者意外发生了,家长们肯定会心急如焚。

这时候,保险就能为你提供经济支持,给你一份安心。

就像那句老话说的“有备无患”,只要有了这个保障,家长们才能更放心地让孩子们去探索世界。

你看,孩子们就是那种“天真无邪”,心里总是充满好奇,碰到啥新鲜玩意儿就想试试。

可如果不小心摔了呢?这个时候,保险能让我们在经济上不至于捉襟见肘。

这种保险的好处可不仅仅是经济赔偿那么简单。

它还包括了医疗保障,哦,对了,大家也知道,看病可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有了保险,家长们就可以带孩子去医院,不用担心一堆账单把自己压垮。

再加上,保险公司通常会提供一些咨询服务,帮助你更好地了解孩子的健康情况。

这样一来,真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就能更轻松地应对生活中的各种小插曲。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保费会不会很贵呢?这个保险的保费是相对合理的,算下来,确实能给家里带来不少保障。

为了孩子的安全,花点小钱算啥呢?再说了,省下的心神可比什么都珍贵。

很多人觉得“买保险就像吃药,越早越好”,这话说得真有道理。

早早买了,未来能省去很多麻烦。

保险的条款其实也是挺灵活的,像大多数保险一样,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家庭的需要来选择。

47.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47.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47.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篇:47.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承保表、条款、批注或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死亡、残疾和烧伤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烧伤,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烧伤面积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不同部位烧伤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若后次比例较高,须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比例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造成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时,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

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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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推荐1.国寿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 0-70周岁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70周岁以下能正常旅行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由意外...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有∙ 4.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有∙ 5.身故处理保险金:有∙ 6.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有∙7.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有2.国寿旅行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团体∙产品特色:能正常旅行者或旅行社雇员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由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Ⅲ度烧伤保险金:有∙ 4.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有∙ 5.身故处理保险金:有∙ 6.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有∙7.意外伤害医疗津贴保险金:有3.合众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适合国内外短期旅客购买,保障全面。

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有∙ 3.医疗保险金:有∙ 4.遗体遣送费用:有∙ 5.意外伤残保险金:有4.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投保年龄: 2-70周岁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意外伤害身故及伤残,急性病身故,意外伤害及急性病医疗(100元免赔,90%赔...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疾病身故给付:有∙ 3.意外伤害医疗给付:有∙ 4.意外伤害及急性病身故丧葬费:有5.太平洋境内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尊贵计划-计划C投保年龄: 1-70周岁∙产品特色:产品特色:1、医疗保障内容丰富,涵盖意外伤害、紧急医疗、随身财产和个人责任以及紧...保障项目:6.民生出国人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仅限北京地区销售)投保年龄: 1-70周岁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定位高端客户仅售在北京,主要面向大使馆、领事馆的工作人员及商务出国人士责任充分全...保障项目:∙ 1.身故保险金:有∙ 2.残疾保险金:有∙ 3.旅行救援服务:有7.国寿旅游综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能正常旅行者或旅行社雇员皆可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由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残疾保险金:有∙ 3.身故处理保险金:有∙ 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 5.意外Ⅲ度烧伤:有8.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3/7/14天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提供人性化的全面保障:涵盖意外伤害致残及身故、急性病医疗及身故、丧葬补贴;低保费...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有∙ 4.丧葬费给付:有∙ 5.医疗保险金:有9.境外旅行航空意外综合保险(A款)∙产品特色: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二、托运行李延误赔偿保障项目:∙ 1.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二、托运行李延误赔偿:有10.境外旅行综合保险∙产品特色: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二、意外残疾...保障项目:∙ 1.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残疾保险金:有11.国寿大陆居民赴台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 0-85周岁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专属去台湾旅游购买的一款险种,保障利益多达8项之多如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急性病等...保障项目:∙ 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有∙ 2.意外伤残保险金:有∙ 3.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有∙ 4.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有∙ 5.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有∙ 6.紧急救援及转移保险金:有∙7.转运回国保险金:有∙8.后事处理保险金:有∙9.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有12.阳光人寿和泰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保障期限:≤1年适合人群:个人∙产品特色:在合同保障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保障项目:∙ 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有∙ 2.意外身故保险金:有∙ 3.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有∙ 4.丧葬费:有。

意外险及话术

意外险及话术

意外险(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保险金额系数
保险金额 系数
1000≤保险金额≤5000 5000<保险金额≤10000 ★
1.0-(5000-保险金÷5000×80% 1.0+(保险金额-5000) ÷5000 ×60%
10000<保险金额≤50000
50000<保险金额≤100000 100000<保险金额≤200000
时填写出生日期和性别)
投保单号:
险种1: 保额
1016000000000001
险种2: 保额 保费 险种3: 保额 保费 险种4: 保额 保费
第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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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保费
身故 被保险 受益 人签名 人
客户约定的等待期、免赔额、赔付比例等信息在此填写!
系数
险种1 险种3 等待期(日): 等待期(日): 免赔额(元): 免赔额(元): 退保手续比例: 退保手续比例: 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 每次给付限额: 每次给付限额: 险种2 险种4 等待期(日): 等待期(日): 免赔额(元): 免赔额(元): 退保手续比例: 退保手续比例: 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 每次给付限额: 每次给付限额:
费率计算时注意事项
1、先计算出一个人的保费再算出总人数的总保费 2、计算个人保费时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四舍五入
意外险(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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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计算演练
意外险(团体投保)销售险种介绍
绿洲组合保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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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险金额-10000)÷5000×40%
4.8+(保险金额-50000)÷5000×50% 6.8+(保险金额-100000)÷5000×10%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中国人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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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
第十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四、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
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或门(急)诊医疗费
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19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二页)
5.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 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限); 九、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 金价值。
三、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 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 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 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 上载明。
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指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 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 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 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 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 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四页)
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 度
给付比例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一级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75%
10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11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12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第三级
失的
50%
13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14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15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16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三页)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100%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9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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