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_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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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背景介绍天安财险作为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致力于为借贷者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为了保障借贷者在借贷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权益,天安财险制定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规章的内容和费率计算方法。

二、保险费率规则1. 保险费率分类根据借贷者的不同风险等级,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分为三个等级: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

不同等级的借贷者将适用不同的费率。

2. 保险费率计算方法(1)低风险等级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每万元借款金额的0.1元。

例如,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10万元 × 0.1元/万元 = 100元。

(2)中风险等级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每万元借款金额的0.2元。

例如,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10万元 × 0.2元/万元 = 200元。

(3)高风险等级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每万元借款金额的0.3元。

例如,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贷者,保险费率为10万元 × 0.3元/万元 = 300元。

3. 费率调整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天安财险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调整后的费率将提前通知借贷者,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30天公示。

4. 保费支付方式借贷者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保费或按期支付保费。

如果选择按期支付保费,保险费率将按照每年支付的保费计算。

三、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1. 保险责任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

2. 赔付标准(1)身故:根据借贷者的借款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赔付比例为借款金额的百分之百。

例如,借款金额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借贷者,在发生身故时将获得10万元的赔付。

(2)残疾:根据借贷者的借款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赔付金额。

赔付比例根据残疾程度而定,最高可达借款金额的百分之百。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心贷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向贷款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或贷款单位的股东、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时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受益人一、第一受益人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二、第二受益人如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第二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第二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具备贷款条件、向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自然人或贷款单位的股东、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时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三条受益人一、第一受益人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被保险人依借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二、第二受益人如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保险人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第二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第二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3、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100_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借贷者提供在借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保障。

为了规范该保险产品的费率,保证保险公司和借贷者的权益,制定了本规章。

二、费率计算方法1. 基础费率基础费率是指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最低费率,根据借贷者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进行计算。

例如,男性年龄在25岁到30岁之间,职业为白领的借贷者的基础费率为每万元保额100元。

2. 风险等级费率调整根据借贷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费率调整。

风险等级根据借贷者的健康状况、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评估。

如借贷者有慢性疾病或者从事高风险职业,费率将相应上调。

3. 保险期限费率调整保险期限对费率也有一定影响。

普通情况下,保险期限越长,费率越低。

例如,一年期的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基础费率的1.2倍,三年期的费率为基础费率的1.1倍。

4. 保额费率调整保额也会对费率产生影响。

普通来说,保额越高,费率越低。

例如,保额在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基础费率的0.9倍,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费率为基础费率的0.8倍。

三、费率调整原则1. 公平性原则费率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借贷者的风险等级、保险期限和保额等因素进行调整,确保不同借贷者支付相对公平的保费。

2. 风险控制原则费率的制定应充分考虑风险控制,确保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的同时能够保证盈利能力。

3. 市场竞争原则费率的制定应考虑市场竞争因素,确保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吸引更多借贷者购买该保险产品。

四、费率调整程序1. 数据采集与分析保险公司应采集借贷者的相关数据,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并进行统计分析。

2. 费率调整方案制定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制定费率调整方案,明确不同因素对费率的影响程度,并确定相应的调整比例。

3. 内部审批与公示保险公司内部进行费率调整方案的审批,并在公司官网或者其他适当的渠道公示,接受借贷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110_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费率表

110_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费率表

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
产品费率表
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50%范围内进行浮动,以确定当地执行的费率标准。

费率浮动范围超过50%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2.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职业分类表》确定。

3.特别费率由各级公司核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不同的职业类别分别厘订,但其保险费率不得低于第六级职业类别费率的150%。

4.若被保险人的年龄小于16周岁,其费率比照职业类别二确定。

注:
1. 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日费率=年费率÷360×2.5 。

4.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中国人寿各险种佣金比例(直接佣金)

中国人寿各险种佣金比例(直接佣金)

6 15 终身或定期 0
1 1 终身或定期 35
20 20
2 3
2 终身或定期 10 5 终身或定期 3
6 20 终身或定期 0
趸交 0 0 1 1 终身或定期 3
1 1 终身或定期 18
10 10
2 3
2 终身或定期 3 5 终身或定期 2
6 10 终身或定期 0
S65
国寿鸿详两全保险 (分红型)
S42
康宁终身保险
S43
康宁定期保险
0
70 65 年交
1 1 终身或定期 35
20 20
2 3
2 终身或定期 20 5 终身或定期 10
6 20 终身或定期 0
趸交 0 0 1 1 终身或定期 4
S48
安居定期保险
18 55 年交 3
20
1 2
1 终身或定期 20 20 终身或定期 6
趸交 0 0 1 1 终身或定期 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佣金比例表
险种 代码
险种名称
投保年龄段 起始 终止
交费 方式
交费期限 保单年度 起始 终止 起始 终止
保险期间
直接 佣金 (%)
趸交 0 0 1 1 终身或定期 4
1 1 终身或定期 18
0
5 年交 10 15
2 3
2 终身或定期 10 3 终身或定期 5
4 15 终身或定期 0
F09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99版)
趸交 0 0 100 年交 0
0 1
1 1 终身或定期 2 1 99 终身或定期 2
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
趸交 0 0 1 1 终身或定期 2
F10
保险

81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81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81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3 版)利益条款

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3 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日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费率

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费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费率一、保费计算公式(一)当缴费方式为期缴时:期缴保险费=该保险年度年初贷款本金余额×期缴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二)当缴费方式为趸缴时:趸缴保费=该保险年度年初贷款金额×趸缴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二、基准费率(一)缴费方式为年缴时,保费计算基础为该保险年度年初贷款本金余额,年费率为0.06% (二)缴费方式为月缴时,每月保费为相对应年缴方式年缴保费的10%(三) 缴费方式为其它期缴方式时,若缴费期限大于1月,每个缴费期应缴保费=年缴方式年缴保费×缴费期限(月)/12;若缴费期限小于1月,每个缴费期应缴保费=月缴方式月缴保费×缴费期限(天)/30保险责任终止时,退回保费=保险责任终止日所在保险期保险费×(1-保险责任终止日所在保险期保单已经过天数 / 缴费期间(天))。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四)缴费方式为趸缴时,保费计算基础为贷款金额,各贷款年限及其对应的趸缴费率如(趸缴)费率汇总表所示(万分之),其中(趸缴)费率汇总表由(趸缴)费率分配表对应的各年度保费在保险期限内汇总:(趸缴)费率汇总表退保时,已满期保险年度的保费不退还,只退回所有未满期保险年度的保费及保险责任终止日所在保险年度未满期保费,保险责任终止日所在保险年度未满期保费=保险责任终止日所在保险年度保险费×(1-保险责任终止日所在保险年度保单已经过天数 / 365),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各年度保费分配如(趸缴)费率分配表所示(万分之):(趸缴)费率分配表如贷款期限10年,1月1日保单生效,第7年的11月15日退保,则退回第8至第10年年度保费(分别为0.015%、0.01%、0.007%)和第7年年度保费(0.023%)的46/365。

三、风险调整系数(适用于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风险调整系数为各(1+费率浮动)之积。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一、引言天安财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借贷者在借款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风险。

为了规范该保险产品的费率设置,确保公平合理,制定本规章。

二、费率计算方法1. 基本费率基本费率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历史数据和风险评估模型计算得出的最低费率,用于衡量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程度。

基本费率根据借贷者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进行区分。

2. 费率浮动因素费率浮动因素是指根据借贷者的个人情况和需求,对基本费率进行调整的因素。

以下为常见的费率浮动因素:- 借贷金额:借贷金额越高,风险越大,费率越高。

- 借贷期限:借贷期限越长,风险越大,费率越高。

- 借贷者的健康状况:健康状况良好的借贷者费率较低,存在慢性疾病或残疾的借贷者费率较高。

3. 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对费率进行调整。

调整费率时应当充分考虑借贷者的利益,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三、费率公示和告知1. 费率公示保险公司应当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公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合适的平台上,以便借贷者了解和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费率。

2. 费率告知保险公司在销售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向借贷者清晰明确地告知费率及其计算方法,并提供费率调整的可能性和影响因素。

四、费率监管1. 费率监管机构费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设置,确保其合规合法。

2. 费率审核保险公司在制定或调整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时,应当向费率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数据和分析报告。

费率监管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费率的实施。

3. 费率调整通知保险公司在调整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时,应当提前向借贷者发送通知,明确告知费率的调整幅度和生效日期。

五、费率争议解决1. 投诉渠道借贷者对保险公司的费率设置有异议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或投诉渠道提出投诉。

P1125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P1125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平安短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204号,2013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与子女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平安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10号(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猝死、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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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心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
费率表
一、年费率表
说明:
1. 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2.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上(含十五日)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 保险期间在十五日以下(不含十五日),按日费率计算,日费率=年费率÷360×2.5。

注:
1.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依据本公司制定的《职业分类表》确定。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基准费率的50%范围内进行浮动,以确定当地执行的费率标准。

费率浮动范围超过50%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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