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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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
能决定合同成立的一方是
(四)要约的消灭 要约不发生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不生效 要约的失效:要约的效力终止
1.
要约 的
不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撤回的条件
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
在要约生效前对发送的要约的修改,其效果等于原要约撤回, 新要约产生。
内容,则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如果该广告的内容不仅仅包括各种型号水泥的性能,同时还包
括合同的一般条款,即只要建筑公司同意,双方就可以按照该广 告上面的内容完成水泥的采购,则该广告就应视为要约。
(三)要约的生效 1.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口头 要约
3.承诺的撤回
承诺只可撤回不可撤销
含义
是在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 撤回已发出的承诺通知。
《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 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 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条件
撤回通知先于承诺到达或同时到达
4.承诺的迟到(承诺迟延) 承诺于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迟发的承诺迟到
1. 通知 方式
2. 行为 方式
(1)口头形式
明示方式 (2)书面形式
承诺通知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式一般应与 要约的形式相同
只有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承诺才可以采用行为的方式, 否则行为不能构成承诺
承诺生效的时间:行为作出的时间
甲向乙发出一要约,并在要约中声明,“若在15日内未作表示, 即视为承诺。”15日过后,乙未作任何表示。则下列命题正确 的是:() A.乙未作表示应视为默示的承诺 B.15日期间经过,合同即告成立 C.乙的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甲的单方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D.因为甲要约的该条款无效,故要约无效
【问题】 乙即百货公司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分析】 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都认为标的与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基本
条款。从本案来看,百货公司在传真中只明确规定了标的和数量 (200吨01型号的钢材),但未提价款。由于传真内容中缺少价 格条款,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所以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至于甲(甲钢材厂)回复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在法律 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行为。相对而言,百货公司则处于受要约 人的地位,百货公司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乙拒收货物,表明 其决绝承诺,所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自然也不能要求百货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
区 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
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 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 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 要约的撤销在于消灭要
约生效
约的效力
别 要约的撤回没有赔偿责
任的限制
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 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 负赔偿责任
甲向乙于5月1日发出一要约,后反悔欲撤回,遂于5月3日发出撤回 通知。要约于5月5日至乙处,但因乙外出,未能拆阅。撤回通知则 于5月6日到达乙处,乙于5月7日返回家中。则此要约( )。 A.有效,因为要约已先于撤回通知到达乙。 B.有效,因为要约发出后不得任意撤回。 C.无效,因为撤回通知和要约同时到达乙。 D.无效,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2.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3月5日到达乙的收 发室,3月7日才收到该信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
2.要约的效力
对要约人 的效力
形式 效力
要约生效,意味着接受承诺的义务 要约生效,即不能撤回
要约生效,特定情况下要约可以撤销
对受要约人 的效力
实质 效力
要约生效,意味着受要约人有承诺权
《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回~要约撤销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联 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者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 系 承诺作出前实施。
撤回发生在要约未到达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本章内容要览

合同的 形式和
内容

合同订立 的
程序

格式 条款

缔约过失 责任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
作为合同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
以不要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一)书面形式
1、概念
以书面文字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2、种类 (1)一般书面形式
(2)特殊书面形式
3.
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
区别
目的 与受要约人订立合 唤起他人向自己发
不同
同,要约一经承诺,出要约,双方进入
合同即成立
合同订立阶段
性质 不同
要约一经发出就会 行为人订立合同的 产生一定法律效力,预备行为,不具有 要约人受要约的拘 法律意义 束
特别提示: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 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自己。
KEY:D
案例:有关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背景材料】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 丙钢材厂发出了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01型号钢材200 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 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 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 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 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 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 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 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 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乙知,他们已经决定购买丙钢材厂 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 拒收货物已经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 起诉讼。
(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 受要约人
1.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 要件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人必须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1. 概念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 联系
是唤起要约的意思表示
下列情形可以视为是对要约的 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 a.受要约人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作出变更 b.受要约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出轻微改变 c. 受要约人在承诺中添加了法定义务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已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必须符合要约所要求的方式
(三)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 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法》第15条规定,下列四种法律文件肯定 为要约邀请:
寄送的 价目表
拍卖 公告
招标 公告
招股 说明书
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个别情形符合要 约规定的,方视为要约。
案例
【背景材料】 某水泥厂向某建筑公司发出了一份本厂所生产的各种型号水泥
的性能的广告,你认为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案】 不一定。需要看具体的条件。 如果该广告上仅仅写明了各种型号水泥的价格,而没有其他的
二、承诺(接受、接盘)
(一)承诺概念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 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的要件
1.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1)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2) 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 (3) 受要约人不论是自己还是通过代理人作出承诺,
只能向要约人或者要约人的代理人为之
补充 方式
(1)当事人补充协议确定; (2)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3)依交易习惯确定;
三、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无法律约束力,只对 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一)要约概念
1. 概念
(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表示
(1)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未迟发的承诺迟到 (1)迟发的承诺迟到
承诺因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而迟到 原则是新要约
《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 为新要约”。
问题:迟发迟到的承诺是否有效,由谁来选择决定?
(2)未迟发的承诺迟到
KEY:C
(四)承诺的法律效力
1.承诺的法律效力的含义 承诺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生效的时间
到达主义
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范围,至于要约人 是否真正了解通知的内容则无关。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 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 要约 的失效 (要约 消灭)
已经发生效力的要约因一定事由导致 其效力终止。
《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事由: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发出 承诺的通知前宣告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 同 书
信 数据 件 电文
鉴 公登审 证 证记批
3、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要求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
案例1
【背景材料】 甲建筑公司作为一图书馆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将所承揽
(二)口头形式
1、概念
当事人用谈话的方式所订立的合同
2、特点
简单方便,直接迅速 发生争议,举证较难
(三)其他形式
1、推定形式
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 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作为的默示
无言词而有行动
2、沉默行为 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不作为的默示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 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 款或者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 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1)《合同法》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 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 的内容为准。”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变更,不构成承诺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 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
书面 要约
一般自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只要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可以 控制并应当能了解的地方即可
问题:
1. 张某11月9日打电话给好朋友李某,要把摩托车卖给他,李某 不在家,无人接电话。李某是录音电话,张某就把要约录下来, 要求李某3日内答复。同月12日,李某出差回来听到了录音,13 日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接受张某的一切条件,并约定第二天去取 车。张某表示不卖,理由是已过3天。李某则主张从得知之日起 计算未过3天。请问要约是否过期?
二、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
1 当事人的
名称或者
姓名和
2
标 的
3
数 量
45
6
7
8
质 量
价款 或者 报酬
履行期限 、地点和
方式
违约 责任
解决争议 的
方法
住所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的图书馆的玻璃幕墙的施工分包给了乙建筑公司。双方仅仅口头约 定了分包合同中的事项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9月12日,乙 完成了甲要求的玻璃幕墙的施工,要求甲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甲以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问题】你认为甲的观点正确吗?
【分析】
不正确。《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但是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 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施工分包合同作 为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但是乙已经履 行了主要义务,因此该合同是成立的,甲应当支付相应的分包 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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