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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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射洪国际技术合作产业园
管委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加快国际技术合作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发展,调动各方面人员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组建更为广泛的招商引资网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奖励对象。招商引资奖励对象是指:为产业园发展引进资金、项目的介绍人,包括国内外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与个人。
本办法所指的资金、项目介绍人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金或项目进入产业园起到主要作用,它可以是国内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二、招商引资奖励标准。
1、引荐的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折合人民币,汇率按到资当日国家挂牌价计算,下同)部分,按3‰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4‰比例进行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5‰比例进行奖励。一次性奖励给引荐人;
2、引荐的项目属于对产业园、产品结构调整或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和属高科技或国际名牌产品的可在原有的奖励基数上再增加10%的奖励。
3、对引进融资资金按融资金额的1.5%进行奖励。
4、引进无偿政策扶持资金,按资金的10%进行奖励。
5、可以适当报销在引进项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6、单个项目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项目介绍人的确定。
项目介绍人为提供文件资料的人员,项目介绍人有争议时,以项目单位出具有效证明为准,项目单位同时出具多份证明的,按多个共有介绍人处理。项目引荐单位或引荐人在引荐项目投资额完成后即可提出奖励申请;融资和政策资金的争取按资金到帐后即可提出奖励申请,产业园接到申请并审核结束后三十日内予以兑现。
四、领取招商引资奖励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项目介绍人提交投资方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实际投资额的财务票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印章。
2、融资和政策资金的争取人提交资金到帐的财务票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和相关文件资料。
五、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来源为产业园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帐号,单独列支,成立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业园财务部。
本办法自二○一四年六月开始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产业园管委会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