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律约束力之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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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發 表 之 公 佈。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買 方 與 賣 方 就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訂 立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之 備 忘 錄。 就可能進行之收購訂立諒解備忘錄
日 期: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訂 約 方:
Aviate Investments Limited( 賣 方 ),為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廣 美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買 方 ),為 一 間 投 資 控 股 公 司。
目 標 公 司 於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其 主 要 業 務 為 投 資 控 股。
董 事 會 謹 此 強 調,於 本 公 佈 日 期,有 關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並 無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之 協 議。 因 此,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不 一 定 進 行。倘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落 實,對 本 公 司 而 言 將 構 成 須 予 公 佈 之 交 易。股 東 及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倘 簽 訂 任 何 正 式 協 議,本 公 司 將 就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作 進 一 步 公 佈。
–4–
目 標 公 司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向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之 廣 告 界 提 供 管 理 及 顧 問 服 務。
根 據 備 忘 錄,買 方 及 賣 方 將 由 備 忘 錄 日 期 起 計 90日 內( 或 賣 方 與 買 方 另 行 議 定 之 較 遲 日 期 )磋 商 訂 立 正 式 協 議。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發 表 之 公 佈。 就可能進行之收購訂立諒解備忘錄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一 日,本 公 司 與 賣 方 就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訂 立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之 備 忘 錄。
司,為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並 為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之 賣 方 指 香港之法定貨幣港元
承董事會命 光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何志榮
香 港,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本 公 司 之 執 行 董 事 為 何 志 榮 先 生、呂 糧 先 生、陳 承 輝 先 生、吳 欣 先 生 及 陶 偉 明 先 生;而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羅 帶 恩 先 生、鄭 雙 慶 先 生 及 鄭 廣 才 先 生。
進行可能進行之收購之理由
本 集 團 之 主 要 業 務 為 物 業 投 資 及 發 展 房 屋。然 而,本 集 團 向 來 積 極 物 色 機 會 改 善 其 表 現 及 提 高 股 東 回 報。董 事 進 一 步 認 為,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倘 順 利 完 成,將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穩 定 收 入 來 源。董 事 相 信 此 舉 對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同 樣 有 利,並 將 繼 續 以 同 類 之 保 證 項 目 為 目 標,藉 以 提 升 本 公 司 之 價 值。
備 忘 錄 並 不 構 成 本 公 司 就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作 出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之 承 諾。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須 待 訂 立 及 完 成 正 式 協 議 後 方 可 作 實。
倘 訂 立 正 式 協 議,根 據 上 市 規 則,預 期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將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公 佈 之 交 易。本 公 司 將 就 此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之 申 報、披 露 及 /或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關連人Biblioteka Baidu」
指 見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之董事
「正式協議」
指 或許會就可能進行之收購而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之正式買 賣協議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就 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所 獲 資 料 顯 示 及 所 信, 任 何 獨 立 於 及 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行 政 總 裁 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概無關連之第三者之人 士或公司及其各自之最終實益擁有人
「買方」
指 廣 美 投 資 有 限 公 司,為 本 公 司 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及 可 能 進 行 之 收購之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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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聯交所」 「目標公司」 「賣方」
「港元」
指 本公司之股東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 Fadara Limited, 於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指 Aviate Investments Limited, 於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公
聯 交 所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 份 代 號:00254)
無法律約束力之 諒解備忘錄
董 事 會 謹 此 強 調,於 本 公 佈 日 期,有 關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並 無 訂 立 具 約 束 力 之 協 議。因 此,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不 一 定 進 行。倘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落 實,對 本 公 司 而 言 將 構 成 須 予 公 佈 之 交 易。股 東 及 投 資 者 於 買 賣 本 公 司 證 券 時 務 請 審 慎 行 事。倘 簽 訂 任 何 正 式 協 議,本 公 司 將 就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作 進 一 步 公 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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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忘錄之主要條款
根 據 備 忘 錄,買 方 擬 收 購 目 標 公 司( 為 一 間 在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公 司 )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於 緊 隨 簽 訂 備 忘 錄 之 後,買 方 將 就 目 標 公 司 之 資 產、負 債、業 務 及 財 政 狀 況 進 行 盡 職 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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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在 本 公 佈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如 下 涵 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營業日」
指 香 港 持 牌 銀 行 於 其 一 般 辦 公 時 間 內 全 面 開 放 營 業 之 日( 星 期 六及星期日除外)
「本公司」
指 光 訊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其 已 發行股份在聯交所上市
雙 方 亦 同 意 賣 方 不 會 由 備 忘 錄 日 期 起 計 30日 內 就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與 買 方 以 外 之 任 何 人 士 進 行 磋 商。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之 代 價 將 約 為 30,000,000港 元,確 實 金 額 有 待 盡 職 審 查 結 果 及 賣 方 與 買 方 磋 商 釐 定。買 方 可 安 排 由 本 公 司 發 行 承 兌 票 據 或 貸 款 票 據、代 價 股 份、可 換 股 債 券 或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等 方 式 支 付 所 需 代 價,有 關 之 發 行 價 或 兌 換 價 有 待 賣 方 與 買 方 作 進 一 步 磋 商。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備忘錄」
指 買方與賣方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訂立無法律約束力之 諒 解 備 忘 錄,列 載 雙 方 就 可 能 進 行 之 收 購 而 達 成 之 初 步 諒 解
「可能進行之收購」 指
如備忘錄所述本集團可能向賣方收購目標公司之全部已發 行股本
「中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本 公 佈 並 不 包 括 香 港、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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