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应对媒体采访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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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社会和公众有权向执法部门了解有关工作情况,执法部门有义务以诚实、专业和公正的态度将这些情况提供给社会和公众。
美国警察十分重视媒体在舆论导向中的作用,一般都积极主动向媒体和社会公众介绍警务工作情况。在与媒体合作过程中,警察既要公平、公正、专业地应对媒体,适当满足公众知情的愿望,同时也要保护个人隐私权利,保障警务活动不受外界影响。
一、工作原则和概念定义
华盛顿特区警察局(以下简称“警方”)应对媒体的工作原则是,在不妨碍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警方应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公开其掌握的有关情况。在公开有关情况时,警方必须综合考虑保护受害人及其家属等因素。
二、警方和媒体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一)警方在开展逮捕、搜查和“突击”行动或者其他事故、事件现场时,如采访会对执法行动造成影响或者妨碍个人隐私保护,则不接受媒体采访。
(二)警方不能代表媒体人员。
(三)警方不能妨碍媒体正常采访报道活动。
(四)警方向媒体提供信息需经警方新闻官批准。
(五)未经警方新闻官批准,媒体人员及其音像设备不得搭乘警方车辆或进入警方划定的警戒区域。
(六)媒体代表采访警方新闻官或者高层人员须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访警察局长或其代表。
(七)媒体人员必须持有警方签发的有效通行证方可进入案发现场。采访报道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且不能妨碍警方正常工作。
三、警方信息发布工作规范
(一)在已充分掌握有关事件或事故的具体情况并得到警方部门主管批准后,可以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提供这一事件或事故的基本事实情况。
(二)只有警察局长或者其指定人员才能发布有关警方政策、程序、规定和人事管理等情况。
(三)只有警察局长、常务副局长、公共关系办公室主任和新闻官才能代表警方应对媒体的所有采访和提问。
(四)警方分区指挥官可以向媒体和公众提供一些事件的概要性材料,也可以公开一些已成功结案案件的材料性信息。在新闻官未到场的情况下,分区指挥官或其他指定人员可以接受媒体有关采访和提问。
(五)一线指挥官可以就重大事件向媒体提供一些细节情况。
四、信息的种类
(一)可以向媒体和社会公开的信息
1.除有规定外,涉及事件当事人的事实性信息,如原告的姓名和地址。
2.事件一般性描述信息,如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枪支持有人身份和使用状况、嫌犯抵抗程度、警方追捕状况、被捕人员身份、侦查时间以及缴获物品等。
3.有助于侦查工作的信息,如警方寻找人员和物品的情况。
4.警方重大公开活动、警务宣传教育活动、公共安全警示信息以及警方受赠款物情况。
5.依法必须向公众开放查阅的一般性投诉文件、自动生成的逮捕令、交通事故报告,以及财产失踪、丢失和被盗报告。
(二)不能向媒体和社会公开的信息
1.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保密信息。
2.有关受害人、证人、协助人员的信息以及可能导致这些人员身份暴露、造成人身安全威胁的信息。在未通知亲属之前,不能公开有关死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
3.有关被告人罪与非罪、案件是非的观点。
4.证据和检验情况。
5.个人犯罪历史、犯罪活动及侦查记录。
6.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和照片。
7.所有未被列为可以公开的文件。
8.未在本警局羁押的受刑事犯罪指控人员、被捕前的犯罪嫌疑人(寻求公众协助的除外)、受害者、青少年或敏感岗位的警方便衣人员信息。
9.犯罪现场照片。
10.犯罪嫌疑人陈述和供认材料内容。
五、信息发布方式
(一)一般信息发布。在遇到媒体采访请求时,警方人员应立即与直接上级联系,在该上级协助和指导下接受采访。如有可能,该上级与新闻官可以共同协助其接受采访。
(二)官方信息发布。警方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采访内容涉及警方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官方立场,该成员应与其上级联系,由新闻官确定合适人员回答媒体提问。
(三)现场采访。当媒体记者采访紧急重大事件、灾害事故、重大犯罪和治安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官应按如下规范开展工作:
1.在事件发生地或犯罪现场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线,禁止媒体人员进入。在划定警戒区时,既要便于媒体人员接近现场进行采访报道,又要防止采访活动影响警方工作,同时还要保护媒体及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现媒体人员可能对现场造成破坏或影响,警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将其带到更加中立或安全区域。
2.指派一名警方人员专门负责与媒体联络协调,提供警方有关工作情况。警方新闻官应进行指导和咨询,或到现场协助。
3.应禁止媒体人员进入警方现场警戒区域内的私人场所。待警方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该场所拥有者或代理人决定媒体人员能否进入该区域。
(四)联合执法行动。警方参加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行动的主责部门负责信息发布。
(五)拒绝采访。如果警方拒绝有关媒体采访请求,警方高层、新闻官或公共关系办公室主任应及时向媒体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行为规范和提示
(一)警方人员行为规范
警方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电视或广播节目时,应注意以下行为规范:1.当警方人员以下列形式参加正式媒体采访,或以嘉宾身份参加电视或广播节目(包括小组讨论、现场报道、专题访谈以及以观众身份参加节目等)时,必须事先获得警局局长、行政助理局长、地区行动指挥官、高级行政主管或新闻官的批准:
(1)以警方官方代表身份;
(2)以警方发言人身份;
(3)发表有关警方政策的言论;
(4)穿着制服。
2.如果警方人员接受采访时表达个人观点,应当在下列情形下进行:
(1)仅在非工作状态下进行;
(2)确保采访活动不在警务场所进行;
(3)开场应明确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警方;
(4)禁止穿着制服或佩带警察标志以及其它能表明警察身份的物品;
(5)禁止发表赞同某产品或服务的言论。
(二)提示
1.体现专业素质。对于媒体采访报道,无论事情大小,都要表示关切,绝对不能表现出不屑一顾或掉以轻心的态度。
2.禁止“私下透露”。“私下透露”的内容会被媒体以“据警方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