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证明的概念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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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重点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
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了解:期间和送达的概念。
理解: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的计算、期间的延长、期间的恢复以及送达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期间和送达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和期日的区别法定期间的种类和内容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特殊期间的计算期间恢复制度
第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送达的种类和规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
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的含义互相配合的含义互相制约的含义
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
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三节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概念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
终结的处理)侦查羁押期限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权限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第五节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的形式和次数)
第六节侦查监督
考试内容:
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章 质量证认

第六章 质量证认

• 认证与认可的区别 • 认证是由第三方进行的,认可是权威团 体进行的。 • 认证是书面保证,认可是正式承认。 • 认证是证明符合性,认可是证明具备能 力。
• 四、质量认证的表示方法 • 认证证书:即合格证书,是由认证机构 颁发给组织的一种证明文件,证明某项 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范。 • 认证标志:即合格标志,是由认证机构 设计并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 某项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技术规 范。

文件审核
是对组织质量管理体现文件的审查。它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质量 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满足审核目的、范围和审核准则的要求,以 确定受审核方是否具备认证条件。

1. 2. 3. 4. 5. 6.
现场审核
首次会议 参观 信息的收集和验证 审核发现 评定 末次会议

1. 2. 3. 4. 5. 6.
审核的完成及其后的监督管理
颁发相关证书数 7万多份 涉及80多个国家1万 多份 7200份
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 颁发认证证书数(份) 数(个) 50 约4.7万 28 18 1024 150
第二节 质量认证的分类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认证的对象是质量管理体系。 • 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首先需要有关质 量管理体系的标准。 • 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方法是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 证明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格的方式是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体系认证标识。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
二、企业申请认证应考虑的问题
(一)如何选择申请产品认证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1.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大批量生产的产品更适合 于产品认证;没有适用于产品认证的标准和按合同 质量要求生产的产品或单件小批量生产的产品更适 合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 服务行业、专业设计单位等更适合于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3. 希望在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时申请产品认证。 4. 顾客要求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时,申请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 5.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联合规章(国家技术监督局 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定实行强制认证管理的 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认证资格。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where):
何情(How):是指案件发生时的情况,或者说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 何发生的,因此又可称为“如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方式和过程。
何故(why):指的是案件发生的原因,或者说案件为何发生,所以又可称为“为
何”。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何故”还可以指造成案件后 果的原因。 何物(what thing):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物体。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 案件中的标的物;第二类是案件中的使用物;第三类是案件中的关联物。 何人(Who):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案件中的 当事人;第二类是案件中的关系人;第三种是案件中的知情人。
16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被指控的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


有关罪行轻重量刑情节的事实
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17
何事(What):即什么性质的事件。 何时(When):它有三层含义:其一是该案件是在什么时间发生的。其二是该案 件持续了多长时间;其三是该案件与其他事件的时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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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自向证明是向自己证明,一般来说是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 去寻找证明,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的正确的或可以成立 的;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认为自己已经知 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明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 他人的某种认知需要。
自向证明是以司法职权为中心的,而他向证明是以诉讼当事人的活动为 中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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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概念: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的内涵,明确相近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的具体内容,理解和掌握各基本原则、各种程序和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熟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规定,并懂得实际运用,正确分析具体的案例。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民事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原2005:内容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原则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二审终审之例外)备注:[考点变动:将“合议制度”下的“内容”改为“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管辖概述管辖的概念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专门法院的管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协议管辖(概念条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裁定管辖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的适用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章诉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诉的概念诉的特征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概念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诉的理由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诉的分类确认之诉(内容特点)给付之诉(内容特点)变更之诉(内容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反诉反诉的概念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反诉的审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合并诉的分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适格(含义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当事人的变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原告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的特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概念类型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登记裁判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有独立请求法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书证的效力)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的提出物证的效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视听资料的效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提出证人证言的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的效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鉴定结论的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结论的效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勘验笔录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民事程序法事实民事诉讼证据事实外国法)免于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证明程序举证时限的概念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概念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质证(概念主体客体程序)认证(概念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送达送达的概念送达的特征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章法院调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删]合法原则备注:[考点变动:删除“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节的结束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调解书的概念调解书的制作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的送达)调解的法律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今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三章诉讼费用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诉讼费用的概念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起诉人负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的预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诉讼费用的缓、减、免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普通程序的概念普通程序的特征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起诉(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方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制作)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受理的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据交换当事人的追加)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形式(法庭审理公开审理言词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审结期限]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五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的特点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判决(判决的送达判决书的简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七章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审理程序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案件的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审理程序原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九章督促程序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的使用范围督促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2006新增]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支付令的发出备注:[本节新增: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异议提出的形式异议的有效和无效)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第一节破产与破产制度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破产申请审查和受理案件受理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会议判决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和解的概念整顿整顿终结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破产宣告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成立清算组织重新登记债权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临时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破产抵消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清偿及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破产复权制度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民事裁判的概念广义的民事裁判狭义的民事裁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判决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执行力)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裁定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的内容民事裁定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决定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的内容民事决定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执行和执行程序执行的原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执行开始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使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的原则)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涉外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种的送达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证据学》考试题库练习题部分答案

《证据学》考试题库练习题部分答案

《证据学》考试题库练习题部分答案《证据学》考试题库练习题部分答案第⼀章绪论第⼆章证据的历史沿⾰⼆.辨析题有⼈说,外国现存的⾃由⼼证证据制度是唯⼼主义的,不可取。

你怎么看待?参考答案:要对⾃由⼼证证据制度做出正确和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其进⾏全⾯的分析。

第⼀,它的建⽴,导致了诉讼结构的变⾰,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担任的原则,使被告⼈获得了辩护权;第⼆,它的实施,是对诉讼制度的重⼤⾰新,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第三,由于它在评价证据制度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以很⼤的⾃由裁量权。

因此,诸多国家在⽴法上或理论上设定⼀定的规则限制,使其更具有合理性。

第三章证据法原则⼆.辨析题有⼈说,依据我国现⾏的三⼤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词证据原则属于有限的直接⾔词证据原则,你认为此话正确吗?为什么?参考答案:此话正确。

依据我国现⾏的三⼤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在庭审中,所有提供⾔词证据的⼈员必须出庭作证。

但是证⼈与鉴定⼈确有正当理由也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询。

被害⼈⼀般也不出庭。

这种例外就说明了我国⽬前属于有限的直接⾔词证据原则。

第四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五章证据的种类⼆.辨析题1.我国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法⽅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证实⾃⼰有罪。

”有⼈说是赋予了被告⼈的沉默权,你怎么看待?参考答案:这属于默⽰沉默权或有限的沉默权,被告⼈有“零⼝供”的权利,如果如实供述,法定从宽。

2.2013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得到了改变,修订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均将“电⼦数据”单独列为⼀项证据类型。

“这是我国法律⾸次正式将‘电⼦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的⼀种。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ProcedureLaw课程代码:2DA3A0090学分:3分总学时:5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一、司法公正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控审分离四、控辩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首要任务二、第二项重要任务三、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二、陪审制度三、人民检察院四、公安机关五、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WORD格式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WORD格式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2学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定管辖四、专门管辖第七章回避(2学时)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一、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三、回避适用的人员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的内容三、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践教学:讲座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WORD格式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特征三、刑事证据制度第二节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章证明(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证明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一、收集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的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四、监视居住的程序WORD格式第四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二、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程序的概念二、立案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WORD格式二、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的任务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三、询问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二、搜查的程序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第七节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二、鉴定的程序第八节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WORD格式第十二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节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内容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二、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三、法庭审判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WORD格式二、裁定三、决定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理原则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四、审查核准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WORD格式一、申诉材料的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二、暂与监外执行三、减刑和假释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WORD格式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四、教学参考书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证据学名词解释题目

证据学名词解释题目

证据学名词解释第一篇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证据法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第二章证据法学证据法学证据法研究对象第二篇证明论第一章证明证明第二章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第三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证明负担举证负担举证责任的倒置第四章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第五章推定推定法律推定不可反驳的推定可反驳的推定直接推定推论推定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效力推定事实推定经验法则无罪推定第六章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依职权的司法认知应申请的司法认知口头司法认知书面司法认知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对法律的司法认知司法认知范围司法认知规则第七章证据规则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规则证明行为规则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证据规则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习惯法证据规则示范证据规则法定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情况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采性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相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第三篇证据总论第一章证据的概念与属性证据证据方法证据能力证据资料证据价值证据原因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现场笔录本证反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第三章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实验鉴定证据保全第四章审查判断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甄别法同一认定法比较印证法辨认法实验法质证法反证法第四篇证据第一章物证物证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况物证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无体物证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调查收集物证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的固定物证的保管审查判断物证第二章书证书证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公文书证私文书证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译本第三章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第四章证人证言证人证人证言证人资格第五章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第六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沉默权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八章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鉴定人第九章笔录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庭审笔录现场笔录听证笔录非证据笔录接待来访笔录自首笔录调查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阅卷笔录讨论案件笔录宣布笔录辨认笔录出庭笔录。

八年级数学下册第六章证明(一)定义与命题

八年级数学下册第六章证明(一)定义与命题
正确的命题称为真命题,不正确的的命题称为假命题. 要说明一个命题是假命题,通常可以举出一个例子, 使之具备命题的条件,而不具备命题的结论,这种例子 称为反例.
小结 拓展
1、定义:对名称和术语的含义加以描述, 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给出它们的定 义.
2、命题的定义:判断一件事情的句子,叫 做命题.
3、命题的结构:每个命题都由条件和结论 两部分组成.条件是已知事项,结论是由 已事项推断出的事项.
1、原名: 某些数学名词称为原名. 2、公理: 公认的真命题称为公理.
3、证明: 除了公理外,其它真命题的正确性都通过
推理的方法证实.推理的过程称为证明.
4、定理: 经过证明的真命题称为定理.
经过证明的真
一些条件
推理的过程 叫证明
命题叫定理
+
推理
证实其它命 题的正确性
原名、公理 温馨提示:证明所需的定义、公理和其它定理都
语句.像这样判断一件事情的句子,叫做命题.
寻找命题的“共同的结构特征”
观察下列命题,试找出命题的共同的结构特征 (1)如果两个三角形的三条边对应相等,那么这两个三角形全等 (2)如果一个四边形的一组对边平行且相等,那么这个四边形是
平行四边形; (3)如果一个三角形是等腰三角形,那么这个三角形的两个底角
第六章 证明(一)
定义与命题
眼见未必为实!
a
线段a与线段b哪个 比较长?
b
a bc
谁与线段d在 一条直线上?
d
a
a bc
b
线段a与线段b哪个 比较长?
d
谁与线段d在 一条直线上?
a
b
a=b
a bc d
假如用一根比地球赤道长1 米的铁丝将 地球赤道围起来,那么铁丝与赤道之间的间 隙能有多大(把地球看成球形)?

第六章 认证与计量认证40(1)

第六章 认证与计量认证40(1)


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写
“CCC”字样。
10
B. 国家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淮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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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
① 准确性 ② 一致性 ③ 溯源性 ④ 法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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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量值的准确:在一定的不确定度、误差极限或允许误差范
围内的准确。

量值溯源:自下而上通过不间断的校准而构成溯源体系。 量值传递:自上而下通过逐级检定而构成检定系统。

17
2. 计量认证
(1) 计量认证的定义及性质
指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第三方产品合格认证机构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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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计量认证与国家实验室认可

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 强制性核准制度。 国家实验室认可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是 自愿申请的能力认可活动。


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证明其符合国 际上通行的校准与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23
第二节 认证与计量认证的发展概况
动”。 ① 产品认证的对象是产品。 ② 产品认证的依据是产品标准。 ③ 产品认证的主体是第三方。
④ 产品认证的获准表示是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
①自愿性产品认证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的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认 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准许 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认证标志。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英文名称:CriminalProcedureLaw课程代码:2DA3A0090学分:3分总学时:54学时适用专业:法学专业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考核方式:闭卷考试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

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

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第一章概述??(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一、司法公正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三、控审分离四、控辩对等五、诉讼效率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刑事诉讼法的沿革二、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和近代刑事诉讼法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1学时)第一节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一、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双重目的和意义二、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首要任务二、第二项重要任务三、第三项重要任务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2学时)第一节专门机关一、人民法院二、陪审制度三、人民检察院四、公安机关五、国家安全机关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二、自诉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五、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学时)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第三节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四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意义二、本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五节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六节依靠群众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该原则第七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节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九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一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二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三节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四节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二、本原则的主要内容第十五节依法不追诉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六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二、刑事诉讼法中贯彻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十七节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一、程序法定原则二、正当程序原则三、控审分离原则四、无罪推定原则五、控辩平等原则六、有效辩护原则七、适度原则八、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六章管辖(2学时)第一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及原则二、管辖的意义及分类第二节立案管辖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四、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第三节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区管辖三、指定管辖四、专门管辖第七章回避(2学时)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意义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一、回避的种类二、回避的理由三、回避适用的人员第三节回避的程序一、回避的提起二、回避的审查决定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第八章辩护和代理(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辩护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及历史发展二、辩护制度的内容三、法律援助制度第二节代理一、刑事代理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二、自诉案件的代理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实践教学:讲座第九章证据概述(5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证据和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的特征三、刑事证据制度第二节证据种类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八、视听资料第三节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章证明(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证明的概念二、证明对象三、证明要求四、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第二节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一、收集证据二、审查判断证据三、各类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四、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规则第十一章强制措施(3学时)第一节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节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二、拘传的程序第三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的概念、种类和意义二、取保候审的条件三、监视居住的概念和条件四、监视居住的程序第四节拘留一、拘留的概念和意义二、拘留的条件和程序第五节逮捕一、逮捕的概念二、逮捕的条件三、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权限及程序第十二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实践教学:案例分析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1学时)第一节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二、期间的计算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二、送达程序第十四章刑事诉讼的终止和中止(2学时)第一节刑事诉讼的中止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中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二节刑事诉讼的终止一、诉讼终止的概念和意义二、诉讼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五章立案(2学时)第一节立案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立案程序的概念二、立案程序的意义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二、立案的条件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第十六章侦查(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侦查的概念、任务和意义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的任务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二、询问证人的程序三、询问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二、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第五节搜查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二、搜查的程序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一、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二、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第七节鉴定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二、鉴定的程序第八节通缉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二、通缉的程序和对象第九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三、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第十节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四、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一、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侦查权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程序第十二节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和种类二、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第十三节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二、侦查监督的内容实践教学: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第十七章起诉(3学时)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二、提起公诉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一、审查起诉二、提起公诉三、不起诉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一、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三、提起自诉的程序第十八章第一审程序(4学时,其中实践教学2学时)第一节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发展第二节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三、法庭审判程序四、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五、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程序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七、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三节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二、自诉案件的提起、审查和处理三、自诉案件的审理第四节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第五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二、裁定三、决定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审判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3学时,其中实践教学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二、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三、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三、上诉、抗诉的理由四、上诉、抗诉的期限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理原则三、二审的审判方式和程序四、对二审案件的处理五、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第四节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第五节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实践教学:观看教学片第二十章死刑复核程序(2学时)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行使核准死刑权的人民法院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三、报请复核的基本要求四、审查核准程序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行使核准权的人民法院二、复核死缓案件的程序第二十一章审判监督程序(2学时)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任务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和意义第二节申诉材料与审查处理一、申诉材料的来源二、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三、审查处理第三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第四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方式和程序二、重新审判案件的审查三、重新审判后的处理第二十二章执行(1学时)第一节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二、执行的主体和客体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二、对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缓刑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和死缓执行的变更二、暂与监外执行三、减刑和假释四、对新罪、漏罪的追究程序五、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各种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第二十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自学)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第二十四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自学)第一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第二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五章刑事赔偿程序(自学)第一节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刑事赔偿的范围第三节刑事赔偿程序四、教学参考书1、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第六章推理

第六章推理
所有M不是P, 所有S是M, 所以,所有S不是P

三段论的公理 具体内容:一类对象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属性,那么, 该类对象中的部分也具有或不具有某属性。也就是说, 如果对一类对象的全部有所断定,那么,对它的部分也 就有所断定。

三段论的规则
(1)一个三段论中,只能有三个项。
鸟在天上飞, 鱼在水中游,
一个推理有错误或是由于前提不真实,或是由于推理形 式不正确, 这个推理有错误不是由于前提不真实, 所以,这个推理有错误是由于推理形式不正确。 p或q 非p 所以,q (否定肯定式) 例:香冷金猊,被翻红浪,起来慵自梳头。任宝奁尘满,日上帘钩。 生怕离怀别苦,多少事,欲说还休。新来瘦,非干病酒,不是悲 秋。 ——李清照《凤凰台上忆吹萧》

你说甲生疮,甲是中国人,你就是说中国人生疮了。既然中国人生疮, 你是中国人,就是你也生疮了。你既然也生疮,你就和甲一样。而你只说甲 生疮,则竟无自知之明,你的话还有什么价值?倘你没有生疮,是说诳也。 卖国贼是说诳的,所以你是卖国贼。我骂卖国贼,所以我是爱国者。爱国者 的话是最有价值的,所以我的话是不错的,我的话既然不错,你就是卖国贼 无疑了! ——鲁迅《论辩的灵魂》 某厂办公大楼内一水槽上方写着“此处不准倒剩茶叶”几个大字。 对此,几个年轻人之间展开了一场争论。 甲:“此处不准倒剩荼叶”,就是说,可以倒好茶叶。 乙:你这理解略嫌片面。应该说,这句话的意思是:除了剩茶叶之外,什么 东西都可以往里边倒。 丙:你们俩都是在瞎说。 丁:你能说出他们俩之所以在瞎说的道理吗? 丙:他们俩的话不符合事实。 丁:不对。这不属于事实问题,而属于逻辑问题。他们俩的话之所以不对, 就因为不合逻辑。
④ 袁世凯没有得到好下场, 汪精卫没有得到好下场, 张国焘没有得到好下场, 林彪没有得到好下场, 江青没有得到好下场, 袁世凯、汪精卫、 张国焘、林彪、江青都是搞阴谋诡计的, 所以,凡是搞阴谋诡计的都没有好下场。

高中每章知识点总结数学

高中每章知识点总结数学

高中每章知识点总结数学第一章:函数1. 函数的概念函数是一个映射关系,把每一个自变量对应到唯一的因变量上。

2. 函数的基本性质(1)定义域和值域函数的定义域是所有自变量可能取值的集合,值域是所有因变量可能取值的集合。

(2)奇函数和偶函数奇函数的图像关于原点对称,而偶函数的图像关于y轴对称。

(3)周期函数如果存在一个正数T,使得对于所有x∈定义域都有f(x+T)=f(x),则称函数f(x)为周期函数。

3. 函数的图像和性质(1)函数的图像通过将自变量和因变量构成的点都表示在平面直角坐标系内,可以得到函数的图像。

(2)增减性和最值函数在定义域内的增减性是指函数在每个区间内的变化趋势。

通过函数的一阶导数可以判断函数的增减性。

(3)凹凸性和拐点函数的凹凸性描述了函数图像的弯曲程度。

通过函数的二阶导数可以判断函数的凹凸性。

4. 函数的运算(1)函数的加减两个函数的加减是指将两个函数在同一个自变量上对应取值进行加减运算。

(2)函数的复合函数的复合是指将两个函数进行嵌套运算。

5. 复合函数和反函数(1)复合函数复合函数是指将一个函数的输出作为另一个函数的输入,并获得一个新函数。

(2)反函数如果函数f的定义域为X,值域为Y,对于每一个y∈Y都存在唯一的x∈X使得f(x)=y,那么可以定义一个新的函数g,使得g(y)=x,则g为f的反函数。

第二章:数列1. 数列的概念和性质数列是一组有序的数字按照一定规律排列组成。

根据数列的规律,可以分为等差数列、等比数列等。

2. 数列的通项公式和前n项和(1)等差数列等差数列每一项与它的前一项之差都相等,可以用通项公式an=a1+(n-1)d来表示。

(2)等比数列等比数列每一项与它的前一项之比都相等,可以用通项公式an=a1*q^(n-1)来表示。

3. 数列的前n项和数列的前n项和是指将数列的前n项相加所得到的结果。

4. 数列的应用数列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比如金融领域的复利计算、物理领域的运动规律等。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

《民事诉讼法》课程笔记第一章: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活动中因权利义务的冲突而产生的争议。

2. 民事纠纷的特征- 法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 纠纷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民事纠纷通常涉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 自愿性和处分性: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并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

二、民事纠纷的类型1.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纠纷2. 侵权纠纷- 人格权侵权- 财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3. 继承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4. 其他类型- 不当得利纠纷- 无因管理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 和解- 定义: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 特点:灵活、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好。

2. 调解- 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法院调解: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主持进行的调解。

- 特点:非强制性、程序简便、有利于保持当事人关系。

3. 仲裁- 定义: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 特点:一裁终局、保密性好、专业性强。

4. 诉讼- 定义: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 特点:国家强制力保障、程序严格、公开审理。

四、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 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 当事人地位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 程序法定: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诉讼结果的权威性: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第六章 证明与证明对象

遂于2003年6月8日结算,并由吴玉和立一欠 据:欠赵成化现金4300元。2004年5月10日赵 成化起诉吴玉和,要求其偿付尚欠的饲料款 2000元。被告吴玉和辩称,款已付清,还款情 况记录在欠条的右边,该部分内容已被原告剪 去,并申请对是否还款进行测谎鉴定。原告赵 成化以无时间为由拒绝测谎鉴定,另赵成化对 已付2300元的具体情形叙述不清。
案例:陈甲与李乙系夫妻关系, 1998 年 11 月 14 日他
们共同向陈丙借款10万元。后双方发生纠纷。 陈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 息按月利率 1.5 %计;借款后 , 陈甲、李乙已按约分三 次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因此,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 10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陈甲到法庭签收应诉材料时向法官陈述,自己于1999年 2 月 14 日、1999 年5 月 14 日、1999 年8 月 14 日分三次 按月利率 3 %支付了九个月的利息;支付九个月利息 后,双方已口头约定以后不用再支付利息。 但在提交的答辩状及庭审中,两被告否认双方曾有约定 利息及已支付九个月利息这回事,并提出在法庭上的 陈述是因为当时头脑不清醒。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 内为受理案件的法官和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 的事实。
(三)自然规律及定理
(四)推定的事实
1、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的经验从已知的事 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的思维活动就 是推定。
2、分类
(1)事实上的推定:法官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推论出 另一事实。 (2)法律上的推定:法官根据法律的事实推论出另 一事实。 联系: A 都具有推定的一般特征 B 二者的划分是相对的 C 对推定加以反驳时都可以使用相同的方法
案例:张某是某电影学院的在学生,出于职业的考虑,

第六章:国家承认和继承

第六章:国家承认和继承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第一节、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如有新的国家产生,或一既存国家内政府因革命或政变等原因发生非正常的变更,或遇有某种情势的出现,就要发生国际承认的问题。

承认既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的制度,也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1、承认的定义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是指一国际法主体接受(accept)某种情势在国际法上存在,从而肯定(confirm)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直至目前,关于承认的国际法规则,都是习惯法规则(即以非条约形式表现的国际法规则)。

但是在某些情势中,这些习惯法规则的适用要受到相关条约义务的限制。

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国家权利义务草案宣言时,曾考虑过国家和政府的承认的问题。

但是,当时多数委员认为这个问题太微妙,包含太多的政治含义,尚未成熟到可以在宣言草案中加以简要陈述的程度。

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曾将国家与政府的承认问题列入其制定的编纂议程,但是至今尚未就此问题展开工作。

不过,国际法委员会在编纂别的国际法议题时,也曾偶尔触及国家与政府承认问题的某个方面。

2、承认的对象1)对国家的承认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己组成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并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与其交往。

2)对政府承认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政治集团在一个国家内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该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

3)其他实体的承认a.对民族的承认1例如,德意志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正式建立,但是,许多国家多年来不予承认。

据说原因之一就在于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苏、英、法四国缔结的各种协定的限制。

参见Sir Robert Jennings and Sir Arthur Watts (ed),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Peace), 9th edition, vol. one, Longman, 1992, p.128.按照国际法上民族自决的原则,一个民族有权起来反抗外族的统治,争取民族独立。

第六章例题解答与定理证明

第六章例题解答与定理证明
2012-2-15 20
例1
page117
求将上半平面Imz>0映射为单位圆,且将 定点z0映射为圆心w=0的分式线性映射.
v w z y
图解: 图解
z0
0 x
w=e

z − z0 z − z0
i -1 1 u
0
z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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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
page153
求将单位圆|z|<1映射为单位圆|w|<1的分式 线性映射.
w − w1 w3 − w1 z − z1 z 3 − z1 : = : w − w2 w3 − w2 z − z 2 z 3 − z 2
17
所以解出w即得
az + b w= . cz + d
另外这个映射也是唯一的. 假设有两个映射
L1 : L2 : a1 z + b1 , a1 d 1 − b1 c1 ≠ 0. w1 ( z ) = c1 z + d 1 a 2 z + b2 w2 ( z ) = , a 2 d 2 − b 2 c 2 ≠ 0. c2 z + d 2
Γ 的切线交于ξ ,由切割线定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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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ξ − a | =| z1 − a || z2 − a | ∴ | ξ − a |= R
2
(6-8)
13
所以aξ 是圆周的半径,故得 Γ 与C正交. 充分性: 充分性 设过z1,z2的每个圆周与C正交.则
| z1 − a || z2 − a |= R
2012-2-15

28
exe1
z 问映射 w = z − 1
将|z|<1映射为w平面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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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证明及证明对象第一节证明制度概述一、证明的概念证明是指诉讼主体在法庭审理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己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对于证明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即诉讼主体。

2、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论证己方的诉讼。

3、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法庭审理前的收集提出证据只是为了法庭上进行诉讼证明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诉讼证明的目标指向是审判人员,即向裁判者证明或证明给裁判者看,以便说服作为裁判者的司法官确认或接受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最终获得于己方有利的判决。

4、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的影响或者支配。

也就是法律对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依法承当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实施证明行为,履行证明责任,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直接的后果是可能要面临败诉的危险。

5、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这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抽象思维活动。

证明与证据存在密切的关系,但也有本质的不同。

1、证据是各种材料、信息的载体,属于“存在”与“物质”的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属于“意识”范畴。

2、证据产生于实体过程;证明发生于程序过程。

3、证据是认识的工具;证据是证明的媒介。

总的来说,证据是各种事实赖以确立的手段,而证明是根据这些证据推导出来的结论或结论的过程。

证明与查明的区别和联系。

查明:指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查明的依据:证据;查明的过程:查找证明据,收集证据,使用证据;查明的目的:让查明者自己明白,以便做出某种决定或裁断。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查明一定意义上等同于自向证明。

查明是证明的基础,证明是查明的目的。

区分查明与证明这两个概念十分重要,查明并不等于证明,“自明”不等于“他明”,在解决诉讼纠纷时,“天理良心”也需要证据来证明。

二、证明的特征诉讼证明与存在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般证明相比,诉讼证明具有以下特征: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

即主体只能是控诉机关和当事人。

具体地说,在刑事诉讼中,只能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以及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此外,由于当事人的委托和授权决定,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自诉人和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也应该成为证明主体,有权进行证明活动。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只能是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对生效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是证明主体。

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

3、证明的任务是阐明案件事实和论证诉讼主张。

由于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因此,这种客观事实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只能由证明主体通过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和提出证据的方式阐明,从而使自己和载判者获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并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建立在事实基础上。

4、证明的根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诉讼证据,而不是一般的公理、定律或者经验。

5、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证明的范围和对象受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限制,控诉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限定的范围进行证明活动,而不能任意超越或突破。

三、证明的种类对证明的划分,可按一定的标准,把证明作如下分类:(一)以证明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可将证明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表现为连续的证明过程。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表现为证明的证明标准。

(二)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是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高;自由证明是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低。

(三)以证明指向的对象为标准,是想让自己明白,还是想让他人明白,可以将其分为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两种形式1、自向证明:就是向自己证明。

证明者首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一定的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某猜想是成立的)。

2、他向证明:就是向他人证明。

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的不同之处:1)自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就事实问题做出某种认定或裁断的人,如侦查员、检察官。

而他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如当事人和律师。

2)自向证明是向自己证明,他向证明是向他人证明;3)自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职权行为;他向证明一般属于主体的义务行为,4)自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自己行使某种职权的需要;他向证明的目的是满足他人某种认知需要。

5)自向证明以司法职权为中心;他向证明以当事人活动为中心四、证明制度的构成在人类历史上,证明制度经历了曲折的演进过程。

不管证明制度如何发展演变,任何一种证明制度,都由以下要素或环节构成:即证明对象、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和证明程序。

(一)证明对象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的对称,也叫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系争要件事实。

或者说,是需要用证据等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的形成受到实体和程序要素的双重约束和影响。

它是诉讼证明的一个重要环节,具有客观性、法定性、时效性以及被动性等特点。

(二)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主体是指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

是证明对象的对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证明主体包括当事人、律师、侦查人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等。

不同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其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和角度也有所不同。

(三)证明标准(四)证明方法证明方法是一个有着多重含义的重要概念,从思维层面来看,它有着溯源性、对抗性与时效性等特点。

从操作层面来看,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

而其中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的证明方法。

具体的方法包括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反证和排除等。

(五)证明程序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因为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两者很难截然分开,所以,证明程序是证据法与诉讼法密切联系的集中表现。

五、证明的过程证明的过程是证据主体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提出证据的过程。

它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收集证据阶段。

在各种诉讼案件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在起诉时或庭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必须在起诉或开庭前亲自或由其诉讼代理人搜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效。

在刑诉案件中侦查机关必须依法收集和保全证据,以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

2、审查判断证据阶段。

控诉机关或当事人收集证据后,必须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并判断其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确定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3、提出证据阶段。

控诉机关或当事人收集证据并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即应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或阐明案件事实。

第二节人类历史上不同的诉讼证明制度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人类社会曾经历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

而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则在一定程序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

诚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制度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发展轨迹,而中国的证明制度也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进程。

一、神示证明制度在人类历史的早期,由于理性未开,人们在诉讼中的证明往往靠神的力量、神的意志起来揭露案件事实,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

这就是神示证明制度,由于缺乏理性因素,因此所推导出来的事实结果,是极不可靠的。

二、法定证明制度社会历史的发展进入中世纪后,一种全新的证据制度出来了,而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标志着诉讼证明开始进入理性的、有序的、有可测性的时代,由于其具有形式主义、机械主义的缺陷,因而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

三、自由心证制度历史发展到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家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观点,一些法学家认为,按照法定证据制度来确认案情,只能达到形式真实,而不能达到实质真实。

并提出了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对法定证据中刑讯逼供的规定和封建等级观念提出挑战。

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法国宪法会议率先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度。

其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四、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

在我国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历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以及自由心证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状况所创设的证明制度被称为是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

然而,这种证明制度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第三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我国刑诉法、民诉法和行政诉法分别对诉讼证明进行了规定。

综合三者情况,它们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1、三大诉讼证明的性质和作用相同。

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从实体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

2、三大诉讼证明的方法相同。

即都是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3、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相同。

即都是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当事人、律师。

二、“三大”诉讼证明的不同之处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

刑事诉讼中,证明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民事诉讼中,证明的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决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中,证明的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规定的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是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是现场笔录。

3、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对证明标准,三大诉讼法采用的术语不同。

刑诉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诉法第153第规定的是“事实清楚”,比刑诉法少了“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比刑诉法少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

4、证明对象不同。

刑诉法的证明对象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诉法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以及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等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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