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单位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单位薪酬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分配应公平合理,体现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差异,确保工作人员的付出与回报相匹配。
(二)激励约束原则:通过薪酬激励,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
(三)市场接轨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体现机关单位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不同岗位、级别确定。
(二)岗位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和任务,确定岗位工资。
(三)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贡献,确定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五)其他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三章薪酬管理第五条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薪酬预算:单位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薪酬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薪酬核算: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薪酬进行核算,确保准确无误。
(三)薪酬发放: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薪酬发放给工作人员。
(四)薪酬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单位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薪酬结构及水平。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制度,明确薪酬管理职责,加强薪酬管理监督,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时雇佣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不适用于正式员工。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指被雇佣公司临时聘用,但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的雇员。
第四条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包括工资、福利津贴以及其他额外薪酬等。
第五条雇佣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合理确定临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雇佣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工资支付政策,确保及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
第七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发放。
第八条雇佣公司应当为临聘人员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确保其享受相应的保险权益。
第九条临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享受公司提供的其他薪酬或奖励时,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临聘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资管理第十一条临聘人员的工资由雇佣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长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雇佣公司应每月按时发放临聘人员的工资,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雇佣公司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工资支付,禁止以其他形式支付工资或扣发工资。
第十四条雇佣公司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三章福利津贴管理第十六条临聘人员享受的福利津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雇佣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确保员工享受相应福利。
第十八条雇佣公司应当明确福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的福利津贴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确保数据安全和备查。
第四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二十条雇佣公司应当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确保员工享受相应保险权益。
机关编外人员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编外人员的收入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人员收入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规范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收入构成第四条编外人员收入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编外人员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技能要求等因素确定,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绩效、工作成果等综合评定,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对编外人员加班工作给予相应的加班费。
第三章收入发放第十条编外人员收入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日期由本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工资发放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工资发放需由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代签。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工资发放需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收入调整第十四条编外人员收入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特殊情况调整。
第十五条定期调整: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每两年对编外人员收入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调整:因工作需要、个人能力提升、职务变动等原因,可对编外人员收入进行一次性调整。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本机关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编外人员收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编外人员有权对本机关收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机关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酬薪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薪酬管理,保障单位正常运营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四条事业单位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加班工资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地方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加班时长和工作性质确定。
第三章薪酬分配第十条薪酬分配应坚持以下原则:1. 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2. 业绩导向原则:根据工作业绩和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薪酬水平。
3. 稳定与激励并重原则:既要保证薪酬的稳定性,又要体现对优秀人才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薪酬分配程序:1. 单位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2.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公布薪酬分配方案。
3. 工作人员对薪酬分配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诉。
第四章薪酬调整第十二条薪酬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特殊调整。
第十三条定期调整:根据国家政策、物价上涨、单位经济效益等因素,定期对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特殊调整:因个人工作表现突出、岗位变动、职称晋升等原因,可进行特殊调整。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单位设立薪酬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薪酬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薪酬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对薪酬分配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提出申诉,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临时聘请人员工资制度(参考)、总则1、为体现公平、效率以及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临时聘请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本地区的工资指导价位综合决定。
a)本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定期了解本地区同职位工资水平相关信息,以此作为本单位制定临时聘请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b)薪资的外部均衡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本地区调查结果,结合本单位员工的绩效工资考评情况,本单位对临时聘请人员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3、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工资结构临时聘请人员采用以岗位等级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系如下:一)岗位工资;二)绩效工资;三)津贴;(四)年终奖金。
三、岗位工资1、根据本单位对各岗位在工作能力、技能、责任、强度及贡献度等方面的不同要求,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
2、工资总额以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为主体,其中岗位工资为固定部分,占主体工资的60%与绩效考核结果不直接挂钩,绩效工资为相对灵活的部分,占40%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3、各岗位实行聘用制,聘期均为一年,各岗位根据考核结果,能上能下。
考核办法另定。
4、般工作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起薪标准,由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由单位负责人最后签字确定。
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的薪金标准,由人事部门提议,报局务会研究,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确定。
四、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以个人岗位工资为基数,占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的40%。
是工资构成中相对灵活的部分,并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2、个人绩效工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实发绩效工资=应计绩效工资X计发系数(绩效考评分数)其中:应计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上限绩效工资计发系数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而定。
3、绩效考核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五、津贴1、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量的差别在工资结构中设立津贴项。
a)特殊岗位津贴师机:150 元/ 月,门卫:300 元/ 月B)其他补贴: 1)工龄补贴:工作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工龄补贴10 元/ 月。
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精选9篇)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在我们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不如我们来制定一份总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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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篇1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章工资构成体系
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
第五条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按照每年每月30元标准递增。
第六条岗位绩效奖金按月计,年终一次性发放。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人均3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第三章工资增长机制
第七条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3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九条根据工作要求,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五、相关政策
(一)其它福利与本单位正式职工参照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办理,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年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3年月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加班工资
加班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工作日八小时之外或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才算加班工资。
1、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法定加班时间为: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0.5小时开始起计,加班0.5—2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2小时以上,计加班1天。
2、加班费计发标准:法定节日每天加班费=岗位工资/30*3,双休日、深夜加班费=岗位工资/30。
(五)特殊岗位津贴
专职从事工地工程工作的临聘人员,每月到工地在20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特殊岗位津贴18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上20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100元;每月到工地在10天以下的发特殊岗位津贴50元;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遂宁市政府投Hale Waihona Puke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临时聘用人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
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五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资历。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临聘人员相关证件与资质进行综合考评和评定,把专业技术岗位临聘人员分为三级,分别为:初级技术人员、中级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十级职员执行。岗位的评定由遂宁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中心负责确立,报遂宁市住建局、遂宁市人社局批准执行。临时聘用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见附件1)。
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复杂化,企业在一些时期需要临时聘用人员来满足生产、服务等需要。
对于这些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制度,以保障员工的权益,确保工资的公平合理发放。
二、工资核算方式1.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核算方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按照每小时工资标准乘以实际工作时间进行结算。
2.工资核算周期为一个月,按照月底结算,工资将于次月工资发放日前发放。
三、工资计算公式工资=工作小时数×单位时间工资四、工资支付方式1.临时聘用人员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企业将临时聘用人员的个人工资转账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工资发放周期1.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一般按照每月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如遇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将提前发放或另行通知。
六、工资条制度1.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发放时,企业将向其提供工资条,列明每月的工资项目及金额,包括工作小时数、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
七、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1.临时聘用人员在工资计算中将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具体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临时聘用人员在工资发放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法计算缴纳。
八、加班工资1.如果临时聘用人员加班超过规定工作时长,将按照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
2.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或地方工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九、工资异议处理1.临时聘用人员对于工资条中的任何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人力资源部门将会对申诉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十、工资保密制度企业将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避免因工资泄露引起的不必要纠纷。
十一、违纪处罚对于恶意虚报工时、偷工减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企业将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以及解雇等。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员薪酬管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稳定聘用人员队伍,进一步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普通聘员,镇街机关事业单位的聘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聘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和薪酬构成第三条普通聘员的供给经费构成。
普通聘员的经费供给由薪酬、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用经费及福利四项构成,相关标准根据普通聘员的类别和档次确定。
(一)薪酬。
用于支付普通聘员的工资收入。
(二)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用于缴纳单位负担部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些社保费包括了用人单位以全体聘用人员为整体(以下简称“全体聘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不包含以全体聘员在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可选择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费用。
(四)公用经费及福利费。
可统筹其它公用及福利方面的支出,包括:办公费用、加班费、以及增加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第四条普通聘员的工资薪酬构成。
普通聘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一)基本工资。
普通聘员的基本工资每类分设 6 个档次,每个档次设置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在薪酬总额中按类别安排经费作为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普通聘员工作量、工作质效等情况制定考核方法,按考核结果自行发放。
第三章聘员的福利待遇第五条社会保障缴费。
普通聘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各单位可选择统一为全体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聘员不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市社保局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聘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由每月的基本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从普通聘员经费中解决。
若用人单位选择不为聘员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聘员经费中这部分费用可统筹用于聘员的绩效工资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管理办法
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临聘人员工资福利发放标准的管理办法
为统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结合本局实际,经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临聘人员
二、工资结构
1、基本工资:每人每月不得高于800。
00元。
2、电话费:每人每月50。
00元(驾驶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3、驾驶员年终安全奖:每人每月50.00元(全年600。
00元),年终未发生安全事故则一次性领取。
4、业务奖:驾驶员按车公里计算,每公里0。
15元。
打字、信息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的平均数领取,保安人员按照驾驶员行车公里补贴平均数的60%领取。
5、劳保费:每人每年不超过400。
00元。
6、降温费:每人每年400.00元.
7、烤火费:每人每年400.00元。
8、节日费:春节、国庆节慰问金500.00元;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节慰问金:200。
00元;生日
费:200.00元。
9、旅差费:市内出差不予报销,市外出差按相关规定执行。
10、年终目标考核奖:按在职工人的50%发放。
11、其他费用:保险费、加班费和在休假范围内当年未休假的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仅供内部使用,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时间暂定一年(至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二○○九年八月一日。
事业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等环节。
二、招聘与录用第三条临时聘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通过招聘程序选拔。
第四条招聘程序如下:(一)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人数、任职条件等。
(二)通过公告、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三)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面试的人员。
(四)组织笔试、面试,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
(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培训与考核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入职后,应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临时聘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七条事业单位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四、薪酬与福利第八条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构成。
第九条临时聘用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
五、劳动合同管理第十条临时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二)临时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管理,保障临时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临时聘用的各类人员。
三、临时人员的聘用条件1.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4.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年龄、学历等条件。
四、临时人员的聘用程序1.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临时人员招聘计划;2. 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组织招聘工作;3.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对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工作环境和业务流程。
五、临时人员的薪酬及福利1. 临时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2. 基本工资参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3. 岗位工资根据岗位性质和职责确定;4. 绩效工资根据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确定;5. 津贴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6. 临时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六、临时人员的考核与晋升1. 单位对临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2.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薪酬、晋升和续聘的重要依据;3. 临时人员晋升按照单位规定和考核结果进行。
七、临时人员的解聘与终止1. 临时人员因工作需要、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2. 单位因工作需要调整、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3. 临时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单位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制度为进一步调动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工资等待遇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市政府批准的(含之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现仍聘用的人员),由财政拨款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工勤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就业部门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二、工资待遇临聘人员工资水平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力不定期调整,对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保底不封顶的办法,对不占单位编制聘用的人员实行定额办法。
所定工资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月工资标准为: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临聘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每满两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可提高100元,上不封顶。
不占单位编制聘用人员:高校毕业生临聘人员或技术工种临聘人员为800元,普通工种聘用人员为700元;以上人员工资由市财政支付80%,单位支付20%。
三、社会保险待遇临聘人员在聘用期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用分别由聘用单位和个人缴纳,聘用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按月缴纳。
四、聘用人员管理临时聘用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等内容。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今后,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须经市政府同意,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辞退临时聘用人员,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以终止临聘人员工资及相关待遇。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二○**年*月*日起执行。
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系统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管理。
第三条工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完善工资管理机制,确保工资的合理、合法、合规发放。
第二章工资结构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指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按照职务、级别、技术等级等确定的工资。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聘用编制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的奖励性工资。
第八条津贴补贴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聘用编制人员的各类津贴和补贴。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制定具体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定期调整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规定,制定具体的工资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规定,定期调整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
第五章工资发放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聘用编制人员的工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资发放规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工资发放台账,记录工资发放情况。
第六章工资监督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督。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接受上级部门对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某系统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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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
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
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
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工龄工
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
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
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
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
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
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一)调整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
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
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
过去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
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
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